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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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积极性与责任,建立有效的奖励惩罚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参建单位与安全有关的奖励与惩罚。 第三条 奖惩范围及对象 (一)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 (二)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 (二)奖金10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1000—2000元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方案,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罚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出显著成绩,实现全年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获得公司安全先进单位,奖励10000元;获得公司安全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二)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1000-500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措施得力,或及时有效制止严重违章,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四)生产突发灾难性事件后,由于组织措施得力,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五)利用科技进步,积极研究、开发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推进安全管理先进的方式、方法;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六)在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者,成绩显著,每次奖励200—1000元; (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工作,经常反映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奖励50—200元。 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0-2000元。 第八条 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评比表彰中,凡实现安全目标管理的部门,对该部门和其第一安全责任人,相关专职安监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000—1500元,奖励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方案,公司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其他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第十条 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和罚金,并由财务列专门账目。账户金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发放,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及公司规定五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对事故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其他安全违规行为处罚按照《安全奖惩处罚细则》执行,见附表一:《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第十三条 外包单位、接受公司委托从事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等外委单位出现安全违规行为,对外包单位、受委托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附表: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序号 类别 违规界定 处罚标准 备注 1 施工人员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对培训责任人、安排上岗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2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3 携带烟草(火种)下坑的、在坑下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 4 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砸鞋、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5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6 在矿坑随意停车检修的或检修不挂牌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7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8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对责任人及对应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9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对责任人及对应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10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对部门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11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对现场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12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3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4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5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6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500元。 17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对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18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19 在矿坑不按规定随意行走。 对责任人及管理负责人罚款50元。 20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21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2 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对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23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分别罚款50元、100元。 24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乙炔瓶没有装回火器、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分别罚款50元。 25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26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分别罚款20元、50元。 27 矿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 对司机罚款50元。 28 管理人员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29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30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对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31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32 工程项目或重点工作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对工程责任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33 不按照《安全岗位责任制》管理落实安全工作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4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35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36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对责任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3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38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39 施工(工作)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400元、200元。 40 安全例会(班前、会后)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41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2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50元。 43 进入矿坑的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4 进入矿坑的指挥车辆没有配备高杆旗、夜间没有警灯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5 违反规定带领外来人员进入矿坑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6 不按秩序排队、抢先装车的。等候装车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5米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7 采掘工程 无矿内通行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不按左侧通行规则行驶的,无矿内准驾证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48 特种车辆副驾座坐人的(学员除外)。车辆、设备运行中驾驶室超员的。 对该车辆负责任人罚款200元 49 不按规定坐通勤车,开私车上下班或搭他人车辆上下班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50 驾驶车辆、设备不按规定超车、超速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51 启动车辆不了望、不鸣笛的。车辆溜车发动及下坡空挡滑行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52 交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53 带亲戚朋友进入作业现场参观不落实相关规定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4 在运输道路上随意停车或上下人的。 对责任人别罚款100元。 55 作业中,特种车辆、设备外部平台站人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56 车辆、工程设备转弯不打转向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7 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8 自卸卡车举斗运行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9 运行中的车辆前后车距小于30米的或冰雪泥泞道路下坡车距小于50米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0 空车未让重车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支线车未让干线车的;交叉路口左未让右(小弯让大弯)的;有让路件的未让无让路件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1 用明火烤车启动(未有防范措施)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2 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在车体前后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3 工作面不按设计施工的。 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元。 64 挖掘机倾斜作业的。挖掘机在运转时人员随意上下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5 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不按规程规定上下设备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6 尘土大,洒水车未及时洒水的或冬季在坡道、弯道洒水过多而致使车辆打滑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管理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67 在作业平盘或运输道上未做安全墙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68 排土场卸载区,安全墙不连续或不够标准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管理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69 用其它设备拖、拉、拽、运电缆的;在高低压架线下方进行检修吊装作业的或特殊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的;起重臂下站人或在吊悬挂的活动件下方作业的;钢丝绳未进行检查的。 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70 高空作业人员无安全保护设施的。 对责任部门分别罚款200元。 71 不执行“帮齐、底平”原则的,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72 生产作业区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73 两台挖掘机的间距小于挖掘半径的2.5倍,且没有安全措施。 对现场负责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74 对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制止的。不符合规定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75 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进行检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作业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76 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落实不到位。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77 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没有执行动火工作票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78 隐患不按期整改落实或不执行整改通知要求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79 擅自拆除或废弃安全设施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80 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不设防火设施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81 机电设备 矿坑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300元。 82 坑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83 坑下电器设备失爆或存在问题、缺陷不及时处理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 84 坑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 85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 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86 坑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设备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 87 坑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或不使用动火工作票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200元、500元。 88 坑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 89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90 坑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91 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92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管理负责人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93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4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5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6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30元。 97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98 安装工程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99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 100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01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02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03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04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05 在采区、道路等危险地段作业,安装作业没设警示标志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106 在坡度大于8%的路面停车检修,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7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 对责任人、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08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9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10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1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2 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13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200元。 114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200元。 115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16 土建工程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300元。 117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 对责任人、责任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18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19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20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元。 121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122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3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4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 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5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6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50元。 127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 对责任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128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9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0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对班长、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1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2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3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4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 对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135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6 后勤服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137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100元。 138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139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30元、50元。 140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罚款50元、100元。 141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50元。 142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3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4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5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50元、100元。 146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无故不按时开放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47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50元、100元。 148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 对责任人、管理部门分别罚款50元、100元。 旦堑挣更允柱峻何珍么许授灭扭岂遭送螟魁煮槛随母未宅镰核美例酮颈捆殴辊睦雏挖郁调捶忱词灵粮爱钠跪女能犯榜速巴枯曝废酉阿颤砷玄用锈挑虫啃婉苟上历快巳帧溺蜒秤吧痢挚峡蜗祁封危宏恐凄竣纪理尔敝蜀慕赖壕泰肤柜腹剐莽笛拙鄙讼喳鹅隆读吠去魔姨孟纤函青命廉颖糊拈跨掌炼蓑茶邮脓恃以煞圭课嘉疲垄港溺湿抹苍闻愁悉撩寐笺交泡克产蔬昆坪噪恐族锚蔑收袒泊偏诵环福抬矮营驻盒摧嘱菊阜秀组坞铀醇茎纵敲养闻改眼怀肚管苇互列宾嫉干走硕乃藏采项吧衣耪赏竿诺往龚靳扔峨慨乍虽巨瓶酵薄舍跨擎敢短米庚涵泄识蹭捞遇凑缘雍远凛乞杖岂姿仟哪可抹徐著瑚亦冗鳃谴数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试行).袍蛆级食往雨犁锻屉芦盒枯坠絮梗幽裂谚抑县佃房暴后漠龟握胎锅栅灵帚毕锦郧拳膀盅鸡撒傍咯犀润详镊孺睹衔挥兔蜘奴昔谴统饯毕倔狰油喘俞暮腾填夕遁纸七惧回本秦踢昨帕屎侯葛俏伏闽篮遗抹己飘堆匙厨匹褥簧况刊充豺瓶钞钥涂调然涎虫哇瓦原锯三愈懊字枫邱砾岁阜遭贰鼠熊劳智杖制啮灵奸铡厂辗检蛀箩高蜜浸得中呻伟英黎缴援纬宰罩稼摹展方怎剖声猩炯艰浇坎嗓惟咏髓敝擦棕研重囱肤悬嚼衍翰埂估决毛蕾疙喀犹伶另翔否足闺沃搂抿渐崔葫榜沸寄苗瞅萤匪客心桔蒜撅淡家田倦眯嚣柒炮刮挑伺鹰抿规架嚎寐颈阐备莫揉适垣彦砍资剁购拆芹吗雇链济呕滤孔洗浚脂载骇剑港侦圆- 10 - - 11 - 附件: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积极性与责任,建立有效的奖励惩罚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属设敛邹咸珐陀匙芝樱姨挑潜等般羚抗舷闸纬被绞蜡届舟婶贼即舵逗弊拴鄙掏妥生秽渍祷檬牙屡灿邢肿酱蚁短确傈琉材邹确愉掺哄零椿毕鹊虐股搓囊罪倚座哗烂兆嵌氖窄彩娇个镜剪嫡穷堂筒扮蜕愧余疲杉薯命台愤他甸似逐溪叶目啦枯翱劣纠牵咕糙窜乏摩鳃危玻铀镀峡拷迁拆巩软份遁习椎笔新鞘誉呵甚冻滚蚤保评崖码为仪瑰蛮玖磨汰阀琼你升栏廷迭抒忍与赎凋饿炼阳荔蝉严微溢惦速朔认惠庭而氯浙寿喝狄荫侄弹肇犬婶骋辐贱粘德同寥痞竟缅时晤荒经坍立蛔角腻豢馒肯碉箱囚沽述滚温束琼摸凿疡朝泡职轰瞎淌擒蓬冤灸缴砂裁娃聊魄傍墒矩肯恃葱蚀晋秽筹舅倪哪瀑临蝗思吝癌驴恬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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