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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docx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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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北京市 建设 房屋 行政许可 管理 事项 程序性 规定 2009
    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 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目 录 第一部分 市建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1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7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12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7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20 六、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乙、丙、丁级资质) 23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4 八、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28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31 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34 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36 十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39 十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41 第二部分 市建委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 43 一、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43 二、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 44 三、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 46 四、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48 五、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50 六、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52 七、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53 八、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54 九、外省市监理单位进京承揽业务备案 55 十、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56 十一、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 59 第三部分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61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61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68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78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86 五、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90 六、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97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 100 第四部分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105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5 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 107 三、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108 四、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110 五、房屋登记 112 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115 七、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117 八、廉租住房配租申请审核 119 九、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121 十、招标方式抄报 123 十一、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25 十二、招标文件备案 127 十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29 十四、合同备案 131 十五、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134 十六、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核准 137 第五部分 区县建委(房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39 一、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139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141 三、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143 四、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 145 五、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许可 147 第六部分 区县建委(房管局)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 149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149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151 三、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153 四、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55 五、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157 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159 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61 八、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163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65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69 第七部分 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办理文书 172 一、受理通知书 173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174 三、补正材料通知书 175 四、办理结果通知书 176 14 第一部分 市建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丙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综合资质、资质延续,甲级设计单位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7)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人员资格分布汇总表;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其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12)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工程监理单位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复印件; (3)监理规划复印件; (4)监理工作总结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核验单复印件。 3.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申请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4.外省市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申请事务所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合伙人工作简历、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专业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综合资质、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如股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变更后单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5.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交)。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9.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5)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10.外省市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 (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 (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3. 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 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 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执业人员变更单位后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原有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8. 外省市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资格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审核同意机构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时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 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作为股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开户银行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8. 外省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许可时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中单位地址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1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的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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