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期末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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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一、 性质:(1) 出卖人必须转移标的物于买受人;(2) 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可约定为实践合同)(5) 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二、 出卖人的义务(1) 交付标的物(形态、主体、标的、期间、地点)(2)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动产:交付、例外 、不动产:登记)(3) “一物多卖”场合的履行规则(普通动产、特殊动产)(4) 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三、 买受人义务(1) 支付价款(数额、时间、地点、方式)(2) 检验义务(及时、期间、标准、通知、成立、落
2、实)(3) 保管义务(条件)(4) 及时受领义务四、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1) 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物,被出卖,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应知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3)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之日起承担(4) 特定地点交付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违约之日起承担(5) 因质量不合格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标的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五、 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孳息归属)(1) 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六、 特种买卖合同(1) 分期付款买卖
3、A. 解除合同/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1/5、超过部分返还)B.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不适用于动产、取回条件、75%+善意、赎回期间)C.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各自返还、有过错赔偿损失(利益也算)、限制)(2) 样品买卖(效力)(3) 试用买卖(概念:特征、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况)(试用买卖的生效)(期间)(对买受人任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买受人不予认可)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 法律性质(1) 共用性:消费对象非特殊阶层,是社会公众(2) 公益性:非营利目的,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3) 继续性(4) 合同终止的非溯及性:消耗物不可能用完返还(5)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 供电人义
4、务(1)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 因检修、限电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三、 用电人义务(1) 支付电费义务(2) 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 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 依照约定用电借款合同一、 法律性质(1)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2)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 借款合同为返还同种类同数量金钱的合同(4) 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5) 应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二、 贷款人义务(1) 依约提供借款(2) 保密义务三、 借款人义务(1) 按期收取借款(2) 接收贷款人检查、监督(3)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 按期返还借款
5、及其利息 赠与合同一、 法律性质(1) 赠与人须将其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2) 赠与合同是经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的(3)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 赠与人义务(1) 交付赠与物(2) 承担违约责任(除拒绝履行、轻过失免责)(3) 瑕疵担保责任(例外:附义务、故意不告知/保证无瑕疵但使受赠人受损)三、 赠与的任意撤销(1) 通常: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2) 不得任意撤销: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部分交付的情况下,未交付的部分可撤)四、 赠与的法定撤销(1) 赠与人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受赠不履
6、行合同约定义务、一年除斥期间(2) 赠与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除斥期间五、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构成(1)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2) 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3) 恶化发生在赠与物财产权转移之前 租赁合同一、 法律性质(1)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内容(2)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3) 方式上具有特殊性(4) 继续性合同(5) 非永续性二、 出租人义务(1) 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用于使用、收益(依约交付、保持状态)(2)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A. 要件B. 维修义务的不履行及其后果C. 租赁物交付后不履
7、行维修义务 a. 承租人可以进行通知、催告 b. 承租人有自行维修权、解除权 c.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d. 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a. 第三人可主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可以) b. 全部不能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不支付租金、部分不能可以少支付租金 c.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竞合 d. 承租人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 承租人通知义务 f. 约定免责 g. 效力【合同法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承租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支付租金】、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a. 与买卖合
8、同的比较 b. 救济方式:减少/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 c. 法定单方解除【合23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智该组领悟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d.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维修(4) 费用偿还义务(必要、有益、奢侈费用)三、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1) 使用、收益租赁物(按约使用、保持原装、不当使用的赔偿、承租人代负责任、附随义务、收益)(2) 支付租金的义务(3) 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况)(4)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四、 出租人的变更(继承、让与)(1) 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效果、不适用条件)(2) 就租赁物设置物权五、 承租人的变更(情形)六、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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