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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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 服务 监督 问题 理解 法律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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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医疗服务监督,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 主任医师,石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1,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2,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4,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6,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7,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8,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9,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10,护士与护工,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工:,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11,护士与护工,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23,号,3,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从事医师工作构成非医师行医,护工从事护士工作不构成非医师行医,12,注意点,:,机构,诊疗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检验、诊断、治疗、医学护理等,13,注意点,:,医师,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活动,:,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14,结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证 开展,诊疗活动,条例,44,条,任何,个人,无证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39,条,1.,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活动,2.,诊疗活动,包含,医师执业活动,3.,药事,、,护士等无证执业,不构成,非医师行医,(,护理,、,药事等活动不是医师执业活动),15,医学检验人 员,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临床类别,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6,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7,药 学 人 员,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18,采供血工作人员,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9,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20,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21,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 6 3,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外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B,超诊断报告的请示,(,湘卫报,200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外科专业”与“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是临床类别医师的两个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仅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使用,B,超规察病情,但不能出具,B,超诊断报告,。,此复。,二九年十月十三日,22,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2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2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2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26,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8,法规规定:,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 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医疗执业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9,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注意,:,校验期,决定,有效期,!,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3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34,法律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35,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卫医管发,【1999】,第,7,号,海南省卫生厅,:,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机构防治机构,(,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除外,),的审批权限归属,.,你厅就你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归属方做出的界定符合,规定,.,此复,.,卫生部医政司,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并没有,100,张以上,床位数限定,36,综上,:,审批权限,决定,校验期,;,校验期,决定,有效期,!,1,、,细则,是对,条例,具体适用的合法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2,、,以及,前后为并列关系,。,3,、,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并没有,100,张以上床位数限定,。,A,:,省级,决定审批的校验期为,3,年、有效期为,15,年:,a,:,100,张以上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b,:,所有,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机构防治机构,。,B,:,县级,审批的校验期为,1,年、有效期为,5,年:,其他医疗机构,有效期内,补校验;,有效期外,无证行医,,,主体为设置者,(,单位或个人,),!,37,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38,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个 体 诊 所,个 体 工 商 户,以个人,/,合伙申请成立,以户为经营单位,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成立标志,依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成立标志,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个体诊所,:,至少,1,名医师和,1,名护士,(,药士,),,各司其职!,3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40,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文规定,,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卫医字第,27,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41,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再定。特此批复。,4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江西省卫生厅:,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43,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4,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5,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许可,46,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请示,(川卫,2005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投入与权益的规定,,不能作为,分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的依据,。,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部分分立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其,名称中不应含有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此复。,二,00,五年七月,47,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8,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9,采 供 血 机 构执业资格,50,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51,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5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单采血浆站,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53,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案,(卫医发,2006118,号),2006,年,3,月,25,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54,“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55,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分公司,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具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没有独立人事、经营主权,具有独立人事、经营主权,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6,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改制后的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高度重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其违法主体应以单采血浆站改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子公司,为责任主体予以查处。,57,单采,血浆站,许可怎样命名?,原则:,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建议做法:,1.,申请单位先行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2.,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核准名称审批,单采血浆,许可证,58,注意:,原来的事业单位法人单采血浆站经改制后,已成为独立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子公司。虽然人员、采集地点等均和原来一样,但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主体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即,:,不能替代,不能转继,不能连带责任,这是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之一。,59,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60,无证经营责任主体认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无证经营 设置者 直接责任人,61,(一)医学毕业生,正规医疗专业毕业生实习、试用期: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6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63,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64,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5,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6,(二)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6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68,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69,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达到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70,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71,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7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73,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7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75,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76,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77,执业医师法,(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78,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对机构,1,、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人员,1,、,未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提前考核 暂停执业,3-6,月 注销注册,79,(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8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1,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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