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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于欢故意伤害案:网络舆情应对资料.ppt

  • 上传人:pc****0
  • 文档编号:13103861
  • 上传时间:2026-01-19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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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故意伤害 网络 舆情 应对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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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导读:,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拉开了近年来较为罕见的,“,单篇百万级跟帖评论,”,序幕。这篇报道称,山东民营小企业主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脱裤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愤而以水果刀刺伤四人,其中,1,人驾车就医过程中死亡;聊城中院于,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目录,一、案情背景,二、案件经过,三、一审判决,四、引发争议,五、舆情应对,关键词:高利贷,关键词:辱母 杀人,关键词:无期徒刑,关键词:正当防卫 渎职,关键词:最高检 介入,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一、案情背景,2009,年,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法规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二、案件经过,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8,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9,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1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三、一审判决,2016,年,1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1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1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据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13,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四、引发争议,“,辱母杀人案,”,被披露以后,引发了巨大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也热透网络。,1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主流媒体回应民意关切引导舆论走向,舆情发生后,主流媒体在舆论热议的关口,及时发声主导了舆论的走向,推动司法机关重视民意妥善处置,增强了公众在法治的基础上解决问题的信心。,1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山东受辱母亲为儿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苏银霞声称:,“,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1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人民日报评论:,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章称:,“,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伦理人情的标准。,”,1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中国青年报评论:,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文章称:,“,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1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新京报评论:,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文章称:,“,于欢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仍需更多案情细节披露。但可以肯定,杜志浩等没有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正当防卫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不能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缩小正当防卫的范围,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1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侠客岛(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号):,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文章称:,“,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2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长安剑(政法系统微信公众号):,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文章称: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2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著名专家学者发表评论和意见,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各方反响强烈。法学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对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22,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观点: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23,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观点: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2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的行为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5,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观点: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2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观点: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其二,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2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五、舆情危机应对,舆情发生后,,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面对群众的声音,中国司法在倾听、在改变,同时没有慌乱,没有退缩,没有冒进。我们的,司法机关,凭着,担当、智慧和自信,,积极面对舆情危机。,2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山东省高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3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再次通报情况,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30,3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32,33,34,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聊城新闻网报道:,聊城市已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35,36,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从司法公信的角度看,官方回应中所采取的所有动作完全在法制的框架之内,既讲法律又讲原则,做到了先调查摸情况才作出结论、重事实靠证据不盲目定性、有担当不包庇有错必追责。,37,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从舆论引导角度看,涉事部门全部回避,均由其上级部门回应,而面对汹涌的舆情,他们并未自乱阵脚,而是沉着自信的按照舆论规律办事。从回应效果看,可以概括为,“,及时、集中,有态度、有温度,有释法、有析理,”,,正如网民所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极大地赢得了全网的基本共识,有效缓解了舆情危机。,38,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此次舆情发展及应对过程中,很难看出有官方干预民间声音(除极少数有害信息和谣言外)的迹象,所有正反两方都可畅所欲言,不管是涉事部门还是其上级部门,都没有急于找权威媒体或专家出来洗地,对网民的意见建议都虚心接受,做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39,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40,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中国法院网,: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在自媒体上骂大街的有,侮辱、威胁法官的有,挑头闹事的有,发狠话的也有,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引经据典,具有建设性。各种评论观点中有的支持裁判结果,有的主张轻判,10,年,有人认为应无罪释放,但欣慰的是人人都在说自己的道理,评别人的不足,而且对法律程序给予了基本的尊重。人们最后把眼光投向了已经受理上诉的山东高院。这也说明没有枉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年的苦功。,”,41,于欢案:网络舆情与媒体应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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