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38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金融和金融法课件.pdf

  • 上传人:曲****
  • 文档编号:13092987
  • 上传时间:2026-01-15
  • 格式:PDF
  • 页数:38
  • 大小:3.27MB
  • 下载积分:12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金融 金融法 课件
    资源描述:
    绪论金融和金融法概说 一、金融的含义 通行定义:货币流动(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思考:货币流动(通)都是金融活动吗?什么是信用?绪论金融和金融法概说 判断:2、本案性质是委托理财还是借贷?某证券公司客户甲将自己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其中的资金300万元交给某投资公司,约 定期限6个月,利率绪论金融和金融法概说 判断:1、本案性质一一是融资还是买卖 某开发公司取得某商业用地开发权,项目已获准,发布预售广告称:以平方米为单位出 售,房屋建成后业主可自行出租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办,开发公司确保业主的回报率。判断:3、本案性质是服务费还是融资?某美容院推出会员卡,加入会员,一次性预缴3000元,可在一年内享受30次服务;预 缴5000元,会员本人在一年内不限次数享受服务。非会员按次收费,每次200元。本人理解: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凡是实现资金融通之目的的行为,都属于金融的范畴。随着金 融的发展,资金的形态不限于货币,扩展为货币、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二、现代金融的存在形式 从部门来看,可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从资金供需双方的关系来看,可分为直接金融、间接金融。从资金发挥的功能及作用的角度看,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三、金融法的性质 有调整国家(政府)与金融活动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监管、调控,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时遵循的不都是自愿、意思自由的民法原则,而是加入了国家的干预,故其法律规范不属于完全的民 事规范。第一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制度产生背景1、银行券的发行问题2、最后贷款人问题3、政府融资问题4、金融业的管理问题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性质的特殊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作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 的隶属关系。随着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中央银行不再是金融监管的唯一机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一直在办理金融业务,它与其他金融机构、与政府发生金 融业务关系。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 于国家所有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 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J(二)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否独立的标准各有说法,归结起来其实为两方面:组织上和决策上。即中央银行在 组织关系上是否隶属于政府,中央银行是否享有货币政策的决策权。按照以上标准,各国中央银行可分为三种类型:1、独立型 是指中央银行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享有独立制订和决定货币政策的权力。2、次独立型是指中央银行在组织上隶属于政府,在货币政策的制订上政府给予充分的尊重,极少干 预。3、不独立型是指中央银行在组织上隶属于政府,同时不享有货币政策的决策权。第一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J“中国人 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J第 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 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 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银行 是指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法律确立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其他银行不再具有这 种特权。第一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一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从事对社会公众(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业务,而只同金 融机构发生金融业务关系,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中央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主要表现在:1、集中银行的存款准备金。2、办理金融机构间的清算。3、对金融机构贷款。4、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 行制定。(三)中央银行是政府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代理国库、向财政提供 临时贷款、作为政府国际金融活动的代表等。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 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 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四)中央银行是金融调控机构,随着中央银行地位重要性的增强,中央银行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政府干预经济方式的 改变,随着宏观调控理论的形成,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逐渐产生。,所谓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如:抑制通胀、稳定币值、经济增 长、提高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等),采取的以控制货币供给为基本手段,影响宏观经济 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和Q,中央银行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其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的种类: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又称为一般性数量型间接控制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或者称为选择性质量型直接控制工具、指导性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政策 商业银行为了应付客户提款要求必须保留一定的准备金。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以后,中央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该准备 金称为法定准备金。所谓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 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2、再贴现政策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为获取现款,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 让。一般的贴现发生在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将其向客户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 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就是再贴现。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或再贴现票据种类来影响商业银行 的信用规模,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3、公开市场政策 亦称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操作等。它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的行为。4、利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利率(主要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影响商 业银行信用规模和市场资金供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1)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2)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3)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4)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3、制定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第一讲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五)中央银行是金融监管机构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 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此时的监管是监测、调控的意思,与通常所说的金融监管含义似乎不尽相同。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在人民币管理、银行间金融市场、外汇黄金 管理等方面,不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公众金融业务。四、中央银行业务原则与业务限制(一)中央银行业务原则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 3、不付存款利息 4、资产具有最大流动性 5、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二)中央银行业务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2、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4、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的除外。5、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一节银行的范围 一、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中,没有一部上位的“银行法”解释银行的概念。银行一词的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具备相应要素和条件者,不可被称为银行。但是,究竟哪 些机构可以被称作银行呢?法律并没有给出答案。第二讲 商业银行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 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 规定”由此,我国理解的银行或银行业,具有两个标准,一是以是否吸收公众存款为标准;二 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另外加上特殊的一种政策性银 行。概括地说,在我国,可以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 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归于银行业范畴。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第二条:“(金艮行之定羲)本法耦金艮行,需依本法幺且微登IB,管金艮行渠矛务之檄情J第三条:“金艮行管之渠矛务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不重存款。三受书监理信资金。四樊行金融僮 券。五 辨理放款。六 辨理票摞贴现。七 投资有瞪券。八 直接投资生羟事棠。九 投资住宅建篥及企棠建篥。-O 辨理阈内外隆兑。一一辨理商棠隆票承兑。一 二 筵樊信用状。一三 瓣理阈内外保言登渠子务。一四 代理收付款工必 一五 承金肖及自管黄或代客有僵瞪券。一六 辨理僮券亵行之理及雇直冏事工队 一七 搪任股票及僮券彝行翕瞪人。一八 受言瑶监理各予重时羟。一九 辨理瞪券投资信 有无有矛务。-o 金瑰、金艮瑰、金整、金艮整及外阈货整。-辨理典前列各款棠子务有之6JI、保管及代理服矛务渠矛务。-中央主管核准辨理之其他有 矛务。三、法官与学者的观点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建议把银行定义为:“以货币接受往来存款、对往来帐户开立的支票在提示时付款,为客户代收支票。如果对所有的人都提供这种最低限度的服务 而无限制,这个企业就是银行业,而不论它是否在同时还经营其他业务J(英H.P.希尔顿著银行实务与法律,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5月第一版,第2页)在1980年代,美国也有人认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归纳起来有三个本质特 征,它们是:(一)银行提供交易帐户。(二)银行为所有其他机构提供流动资金支持。(三)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传送纽带(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金融监 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2页)第二节商业银行的概念 一、概念的由来 历史上,人们之所以把一类银行称作为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是因为它们是专门融通短期商业资金的银行,即吸收存款,发放短期的与商品周转和物资采购相联 系的贷款,为工商企业服务。(可参考王文宇主编金融法,元照出版,2004年7月 初版,P65)二、商业银行的特征现代商业银行尽管有了发展,但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其特点还是显著的:(1)商业银行是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账户的银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账和 支票流通,使商业银行成为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银行。(2)商业银行是综合的多功能的银行。与专业银行的业务受制于专业界限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而不断扩展、变化。现代商业银行在传统 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基础上,发挥其专业优势,拓展业务空间,进行 金融创新,不断开发出新品种,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故商业银行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业务分为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 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债券和其他负债等组成。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把吸收的资金加以运用的活动,就叫做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在总数额上等于所有者权益加上负债;在运用形式上可以分为现金资产、放款、证券投资、不动产、设备等其他财产。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的法律性质十分复杂,有票据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担保关 系,买卖关系,信息和专项技术服务关系,租赁与保管关系,信托关系,等等。第三节银行负债业务中的 法律问题探讨 存款法律问题研究 一、存款关系的主体 通常认为存款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金融机构,另一方是存款人(通常将其称为银行的客户)。存款业务是否只能由金融机构(银行)从事?1995年5月10日制定,7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 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 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问题:1、什么叫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出发点是什么?3、合同自由与存款专营是否冲突?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第5-1修(收受存款之意羲)本法耦收受存款,需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或吸收资金,加幺勺定返it本金或东合付相富 或高於本金之行悬。第29修(禁止非金艮行收受存款及遑反之虞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金艮行不得令监管收受存款、受整理信言无资金、公冢财羟或辨理 度内外隆兑渠子务。遑反前规定者,由主管或目的事棠主管同司法警察械属司 取左帝,加移送法哪;如腐法人余且幺董,其:i责人封有债孑务,鹰负速带清僭责任。轨行前 工任矛务日寺,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幺帝者之曾巾辰簿及文件,加得拆除其襟命志等施或悬其 他必要之虞直。第29-1修(视悬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悬股柬或其他名羲,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或吸收 资金,而幺勺定或余合付舆本金不相富之缸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幸艮酬者,以收受存款含氤 英国 在1979年银行法通过之前,任何合伙组织、公司或者个人都可以接受货币作为存款,从事接受存款的企业无需许可。某一接受存款的企业是否是银行,主要取决于英格兰银 行授予特权的性质和它在银行界已有成员间建立起的声誉。(【英】H.P.希尔顿著银行 实务与法律,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5月第一版,第1页)1979年银行法制订的目的在于给存户更大的保障。因此,对接受存款的权利第一次受到 了限制。现在,除了英格兰银行,按照该法取得授权的两类机构(认可银行和持证机构)和 附则1所规定的其他机构外,任何人接受存款都是违法的。(同前,第16页)英国1979年银行法对接受存款作了解释。一个接受存款的企业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接受存款,并把接受的存款用于对其他人的贷 款,或接受存款后把存款(或存款的利息)用于资助自己的活动。(1979年银行法 第1条第2款。见前注,第16页)存款是按照一定条件存入并按该条件付还的一宗货币,它可以是即期的或按双方同意的期限,不论有无利息或酬金。(1979年银行法第1条第4款。见前注,第 17页)思考:相信债务人可以清偿众多的不特定的债权人的依据?自由吸收公众存款对受到严格的设立条件限制和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是否公平?其他融资行为也受到限制发行股票、债券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有义务在公众可能面临损害时加以防范。对吸收公众存款设置资格 限制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二、存款合同的性质与成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归纳起来,其处理规则是:(1)存单等凭证真实,因金融机构拒绝付款而起纠纷时,由金融机构对双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凭证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否则,则认定存款关系成立。(2)存单等凭证真实,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与存单等凭证记载内容不符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存款关系成立。(3)凭证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持有人须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 供合理陈述,金融机构对双方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凭证持有人未向 金融机构交付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认定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否则,则认定存款关系成立。(4)存单等凭证系伪造、变造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凭证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或 者驳回凭证持有人要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实际存款额进行判决。由上可知,最高法院认定存款关系的标准实际只有一个:交付款项。三、存款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1)保管说。认为存款人将货币资金交于银行,双方形成了保管关系。(2)借贷说。认为存款人将货币资金交于银行,就是将资金贷于银行,银行是借款人,存款人是出借人。(3)信托说。认为存款是存款人把资金交付金融机构管理和处分,其收益以利息形式支付给存款人。(4)混合说。认为存款合同是委托合同(存款人委托银行管理其存款的合同)与借款 合同(银行向存款人借款的合同)的混合。(-)存款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英国法和判例(参见【英】H.P.希尔顿著银行实务与法律,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 年5月第一版,第29 48页)1、银行的权利(1)收费的权利 银行为客户开立账户和提供其他服务,有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根据是 任何提供服务的人都有收取合理费用的一般法律权利。案例:2002年3月21日,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始向中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规定:活期存款 低于5000美元的,每月收取6美元或者50元人民币服务费。上海居民吴先生起诉,状 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认为其做法违反了“存款有息”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商业银行法。事例:银行宣布对银行卡收取年费,引起社会关注。问题:银行作出对银行卡客户收取费用的决定,是否是单方变更合同?是否有效?思路: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格式条款制定的单方性其变更的单方性?基于经济和成本的考虑 单方面修改章程必然导致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收费一一消费者权利受损?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 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 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规章第6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J而依其第7条和第9条,实行 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则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2011年3月9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 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从各国银行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立法都不试图干预银行收 费问题,银行收费标准的确立由银行自主决定,除非一些消费者保护措施或者个别立法 明确要求银行向弱势群体提供某些低廉的银行基本服务。(2)抵销的权利 银行行使抵销权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客户所欠的金额是肯定的;第二,该款已经到期;第三,双方无相反约定;第四,只有所有账户都以“同一名义”持有时,银行才有抵销权。银行要注意把以客户名义存入的但属于第三方的信托资金排除。如果银行在明知有破产情事发生仍贷款给客户,它就没有抵销权。我国对银行能否行使抵销权有争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 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 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3)纠正错误记录的权利 如果所作记录错误,有损银行利益,银行有权改正,并向客户追回款项。然而,银行不 能追回客户因相信记录的正确而善意花用的钱的任何部分,如果这样做有失公平的话。在Sky ri ng诉Greenwood一案中确立了上述原则。法院认为,至关重要的是“每一谨慎 的人都根据他认为的年收入安排其生活方式,如果允许某人按照他认为属于他的款项向 银行提款后,而又要求他付还,这会损害这个人的利益。”该原则只适用于客户能证明他采取有损于自己的行为是银行对帐单上的错误记载造成 的,如果对帐单不作这样的记载,他就不会这样做。问题: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如何处理的?2、银行的义务(1)代客户收款。(2)兑付客户签发的支票。(3)保密的义务。但“当在涉及比私人责任更高的责任时,如发生危害国家或公众利 益时,这种责任将超越代理人应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J 3、客户的权利(D 要求支取的权利。(2)开列支票的权利(对特定账户而言)。(3)取得利息的权利。4、客户的义务(1)以合理的谨慎开立支票的义务。(2)揭示伪造的义务。一、贷款的基本概念 按资金来源与风险承担的不同,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 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二、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与纠纷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通过委托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金融机 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建立。如何看待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 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 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 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 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 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 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法理基础?第四节 银行资产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的典型特征归纳为三项:(1)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2)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3)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若干规定把实践中符合这三项特征的情况具体分为四种情形:第1种情形: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款凭证,并将资 金自行转给用资人。处理: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第2种情形:出资人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 具存款凭证。处理: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第3种情形: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款凭证,出资人 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处理: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因 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 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o 第4种情形:出资人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款凭证。处理: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因 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 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o 案例:原告:某干休所 被告:江阳厂 被告:某信用社 1997年元月10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干休所将40万元汇入某信用社账户,此款指定给江阳厂使用,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7.47%。到期后由江阳厂归还,干休所 委托信用社负责收取。协议签订当日,干休所将现金40万元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向干休所出具收据。同日,干休所与江阳厂又另外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干休所存放给信用社的40万元,除按银行 利率7.47%付给利息外,江阳厂再付给干休所5.73%的年息。期满后江阳厂经干休所催要,陆续偿还22.5万元,另有本金17.5万元和利息未付。干休所的诉讼请求:1、被告江阳厂立即归还1 7.5万元及利息;2、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争议:定性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依法发行和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种类:汇票 本票 支票第五节银行中间业务中的 法律问题探讨 票据的性质 金钱证券 债权证券 设权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二、票据的记载(-)票据记载事项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4、记载无效的事项 5、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二)空白票据 1、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指票据之发票人签发票据交付执票人之时,基于某种原因关系上之理由,故意 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一部留白不作记载,授权执票人补充记载俾完成发票之票据。(曾世雄等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46页)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 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37 页)2、空白票据填充之效力(1)主观说或明示授权说(2)客观说或默示授权说(3)折中说(4)填充权之滥用 3、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在支票一章,规定支票出票时,两个事项 可以空白:金额、收款人。如何理解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规则?是否可以认定,在我国不允许空白汇票、空白本票,即使空白支票,也仅限于金额与收 款人两类事项空白?(三)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 1、票据的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实施某种票据行为。从外观上该行为如同签章人自行为之。票据法学界普遍认为,伪造签章包括伪造签名、仿制他人印章、盗用他人印章加盖在票 据上表示为票据行为人。所以,伪造签章时,该印章可能是假的(伪章),但也可能是真的(本章)。这一点,也 是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正确理解的地方。人们几乎都以为,伪造票据就是使用假印 章和假票据用纸。(2)票据伪造的后果 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伪造人的后果 被伪造人的后果 持票人的后果 在我国实践中,对盗用他人印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印章情况下,印章显示的当事人是 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问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与使用仿制(私刻)他人印章不 同。他们主张印章被盗用和未经授权而使用的,被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被伪造人应当/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制度设计的理由、目的是什么?造成持票人损失的原因是什么?持票人损失是否要由被伪造人补偿?2、票据的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无记载事项变更权人改变票据上签章以外记 载事项的行为。(2)票据变造的后果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 票据被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的原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对原记载事项承担责任。3、票据的更改(1)票据更改的概念 票据的更改是有更改权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改变票据上可更改事项的行为。(2)票据更改的要件 票据更改是有更改权人的行为。票据的更改权人是指该事项的原记载人。无更改权 人在票据上改变原记载内容的,构成票据伪造或变造。票据更改须以明示方式作出。票据更改人须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更改只限于可更改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债务为后果的法律行为。(1)实质说。此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要式行为。(2)形式说。此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以签名或盖章为要件并具备特定款式的书面行为。(3)要件说。此说认为,票据行为是票据法上独有的法律行为,为发生、变更票据法律关系所需具备的法律要件。(-)票据行为要件 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出票 出票行为的法律后果: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票据权利义务因出票而产生。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应按票据所载事项担保承兑和付款。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接受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对付款人的效力:虽然汇票概念中有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的表述,但出票是出票人单方意思表示,对付款人并无必须遵照执行的效力,汇票在经 付款人承兑前,付款人无付款的义务。(四)承兑 1、承兑自由原则 承兑自由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付款人同意或拒绝承兑的自由。从付款人方面来说,他可以承兑,也可以不承兑。汇票上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记载,并不发生使付款人负有必须承兑的法律义务的效力。即使付款人于出票人事先有约定,或者存在资金关系,付款人的拒绝承兑也只是违反其他法上的义务,并不发生票据法上 的责任。第二,持票人承兑提示的自由。即从持票人方面说,一般情况下,其没有必须前往付款人处提示汇票,请求承兑的义务。是否请求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而非义务。通常来说,汇票按其是否必须提示承兑,可分为以下四种:(1)无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就属于此类。(2)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 包括: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是以承兑日或承兑人约定的时间或者拒绝承 兑证明作成时间为到期日的,必须先提示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应当作承兑提示的汇票。(3)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提示承兑,即禁止提示。例如规定不得在指定日期前提示承兑。(4)自由承兑的汇票。除以上无须承兑的汇票、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禁止提示承兑的汇票外,只要汇票上对持票人的承兑自由未加限制的,持票人就既可以请求承兑,也 可以不请求承兑,而在到期时直接请求付款。尽管根据票据法理论和各国以及国际票据法的立法通例,汇票有提示承兑的自由,但在 我国票据法中是否也当然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 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J 第40条第一款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示承兑 第40条第二款:“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J 2、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以承兑是否完全依照票据文义进行,是否附带条件为标准,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完全按照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而进行的承兑。不单纯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并非完全按照汇票所载文义进行的承兑。关于付款人能否附条件承兑,大致有三种立法例:(1)否定说。即规定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条件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如我国票据法。(2)有例外的否定说。即规定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条件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但所附条件如成就,则承兑人仍应按其承兑条件承担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3)有条件的肯定说。即允许付款人以明示条款改变所开立的汇票,但如果持票人拒绝,视为拒绝承兑;如果持票人接受,而出票人和背书人不同意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可 解除汇票责任。英国票据法第19条和第44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2条。3、全部承兑与一部承兑 以承兑人是否承兑全部汇票金额为标准,承兑可分为全部承兑和一部承兑。全部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汇票所记载的全部金额进行承兑。付款人为承兑时,如未作特别 限制或说明的,即属全部承兑。一部承兑是指付款人仅就汇票部分金额进行承兑。关于一部承兑的效力,从各国票据法的情况看,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例。(1)否定说。即由票据法明文规定不承认一部承兑,付款人为一部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2)附条件肯定说。即付款人为一部承兑得到持票人同意的,发生承兑的效力;如未经持票人同意付款人为一部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肯定说。即票据法明文规定肯定、承认一部承兑的效力,无论持票人是否同意,付款人 的一部承兑均发生法律效力。(五)背书 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为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以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以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以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金融和金融法课件.pdf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3092987.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