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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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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标准 GB50162-92 GB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 (资料来自网络 非正式出版物 只能参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4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为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
2、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 年 9 月 29 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大量地搜集和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从章节的划分到标准条文的具体内容,都多次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函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弯坡斜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制图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
3、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 33 号,邮政编码 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92 年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第 1.0.3 条 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图幅及图框 第 2.1.1 条 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图
4、2.1.1)。 图幅及图框尺寸(mm) 表 2.1.1 第 2.1.2 条 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 2.1.1),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 100mm 标尺,其分格为 10mm。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 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 0.25mm 的实线绘制(图 2.1.2)。 第 2.1.3 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 A0、A2、A4 应为 150mm 的整倍数;图幅 A1、A3 应为 210mm 的整倍数。 第二节 图标及会签栏 第 2.2.1 条 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 2.1.1)。图标
5、外框线线宽宜为 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 0.25mm。 第 2.2.2 条 图标应采用图 2.2.2 所示中的一种。 第 2.2.3 条 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 2.1.1),并应按图 2.2.3 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 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 0.25mm。 第 2.2.4 条 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 0.25mm(图 2.2.4)。 第三节 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 2.3.1 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 第 2.3.2 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 2.5、3.5、
6、5、7、10、14、20mm。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 的比例递增。 第 2.3.3 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 2.3.3 的规定采用。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 表 2.3.3 字 高 20 14 10 75 3.5 2.5 字 宽 14 10 7 53.5 2.5 1.8 注:当采用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 的字型。 第 2.3.4 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 第 2.3.5 条 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 用繁体字。 第 2.3.6 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
7、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 1/10。 第 2.3.7 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 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 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 第 2.3.8 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 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 b、f、h、p、g 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 1/2。a、m、n、o、c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 2/3。 第 2.3.9 条 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 说明事项需要划
8、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 2.3.10 条 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 当表示数量时, 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 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 32h。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 1/5,不得写成 5 分之 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 0 定位。 第 2.3.11 条 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 A0、A1、A2、A3、A4 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 10、7、5、3.5mm。 第四节 图线 第 2.4.1 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 2.0、1.4、1
9、.0、0.7、0.5、0.35、0.25、0.18、0.13mm 中选取。 第 2.4.2 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 3 种。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 2.4.2 的规定。 线宽组合 表 2.4.2 线宽类别 线宽系列(mm) b 1.4 1.0 0.7 0.5 0.35 0.5b 0.7 0.5 0.35 0.25 0.25 0.25b 0.35 0.25 0.18(0.2) 0.13(0.15) 0.13(0.15)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代用的线宽。 第 2.4.3 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 2.4.3 的规定。 常用线型及线宽 表 2.
10、4.3 第 2.4.4 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 2.4.4 绘制。 第 2.4.5 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 2.4.5a)。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 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 2.4.5c)。 第 2.4.6 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0.7mm。 第五节 坐标 第 2.5.1 条 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 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 X; 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 Y。 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2.5.1a)。 坐标值的标注应
11、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 2.5.1b)。 第 2.5.2 条 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 2.5.3 条 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 X 轴、Y 轴的代号及数值(图2.5.3)。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 比例 第 2.6.1 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
12、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 150 大于 1100。 第 2.6.2 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 第 2.6.3 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 0.7 倍(图 2.6.3a)。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 V 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 H 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 2.6.3b)。 第七节 尺寸标注 第 2.7.1 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
13、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 2.7.2 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 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 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 2.7.2)。 第 2.7.3
14、 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 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 2.7.3)。 第 2.7.4 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 515mm 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 2.7.4)。 第 2.7.5 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 2.7.5 标注。 第 2.7.6 条 当用大样图表
15、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 2.7.6)。 第 2.7.7 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 a 可按 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 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 2.7.7)。 第 2.7.8 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 2.7.8a 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 2.7.8b 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 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
16、)”(图 2.7.8b)。 第 2.7.9 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 2.7.9a 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 2.7.9b)。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 2.7.9c)。 第 2.7.10 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 2.7.10 标注。 第 2.7.11 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 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
17、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 2.7.11)。 表 2.7.11 尺 寸 编 号 m d 1 25 10 2 40 20 3 60 30 第 2.7.12 条 倒角尺寸可按图 2.7.12a,标注,当倒角为 45时,也可按图 2.7.12b 标注。 第 2.7.13 条 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高为 23mm,底角为 45。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 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 负标高应冠以“”号, 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 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 2.7.13)。
18、第 2.7.14 条 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 1n(图 2.7.14)。 第 2.7.15 条 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 1mm(图 2.7.15)。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 2.7.13 条的规定。 第八节 视图 第 2.8.1 条 结构物的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 2.8.1)。 第 2.8.2 条 视图的表示应根据表达清楚、简单、明晰及看用方便的
19、原则选用。 第 2.8.3 条 当表示物体内部某一不可见断面时,应采用剖切法。物体被切的面称为断面。被切物体断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粗短线表示。剖切后留下来的部分物体,按垂直于剖切平面方向的投影所得出的投影图,称为剖面。被剖物体剖面的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单边箭头表示(图 2.8.3)。 视图名称或剖面、断面的代号均应标注在视图上方居中。剖面、断面的代号应成对的采用,并以一根 510mm 长的细实线,将成对的代号分开。图名底部应绘制与图名等长的粗、细实线,两线间距为净 12mm。剖面、断面的代号宜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1、2、3表示(图 2
20、.8.3)。 第 2.8.4 条 当采用阶梯剖切图形时, 不应画剖切面转折处产生的交线, 即在 AA 剖面中, O1O 线段不应画为实线(图 2.8.4)。 第 2.8.5 条 在断面图上, 可再进行剖切。 被切图形可以认为仍是原完整图形, 也可在两个对应的断面图上相互切取(图 2.8.5)。 第 2.8.6 条 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当仅表示断面而不表示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 45的细实线表示。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 45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 30或 60的阴影线(图 2.8.6)。 第 2.8.7 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
21、间隔的阴影线。 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楚的情况下, 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的断面表示,涂黑的断面间应留有空隙(图 2.8.7)。 第 2.8.8 条 视图的简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称图形可采用绘制一半或 1/4 图形的方法表示。除总体布置图外,在图形的图名前,应标注“1/2”或“1/4”字样。也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 一半画一般构造图, 另一半画断面图,也可分别画两个不同的 1/2 断面。 在对称中心线的两端, 可标注对称符号。对称符号应由两条平行的细实线组成(图 2.8.5)。 二、在总体布置图中,可将对称的一半图形画成剖切后的断面或剖面。此时,不宜再在图名中标注“
22、1/2”字样。 三、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图形表示的范围(图 2.8.81)。波浪线不应超出图形外轮廓线。 四、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示时,折断线宜等长、成对地布置。两线间距宜为 45mm。越过省略部分的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图 2.8.82)。圆柱图形的折断简化表示可按图 2.8.5 绘制。 第 2.8.9 条 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结构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的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部分成为可见体以实线表示(图 2.8.5)。 第 2.8.10 条 当用虚线表示被遮挡的复杂结构图线时,应仅绘制主要结构或离视图较近的不可见图线。 第九节 工程计量单位 第 2.9.1 条
23、 工程计量单位必须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 2.9.2 条 当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如:7.5、10.0、12.5、15.0、17.5、20.0m;1723。 第 2.9.3 条 当附有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 Lbh :40m20m30 或 40m20m30m。 第 2.9.4 条 当带有阿拉伯数字的计量单位在文字、 表格或公式中出现时, 必须采用符号, 如: 重量为 150t,不应写作重量为 150吨或一百五十吨。当表中上下栏目的数值或文字相同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示。工程数
24、量或主要材料数量的计算均应根据四舍五入的原则处理,其位数应按表 2.9.4 采用。 数量的取用位数 表 2.9.4 取用位数 工程材料项目 单 位 明细表 部分汇总表 混凝土、砖石 小数后两位 小数后一位 石方、土方 整数位 整数位 钢筋长度 m 小数后两位 小数后一位 钢筋重量 kg 小数后一位 整数位 型钢、铁件等重量 kg 小数后一位 整数位 预应力筋长度 m 小数后一位 整数位 预应力筋重量 kg 小数后一位 整位数 木 材 小数后两位 小数后一位 模 板 小数后一位 整数位 防水层 整数位 整数位 勾缝面积 整数位 整数位 石灰土、砂 整数位 整数位 生石灰 t 小数后两位 小数后一
25、位 石油沥青 t 小数后两位 小数后一位 注:总表取用位数均采用整数位,但总表中的重量单位均以吨计。 第 2.9.5 条 图纸中的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结构尺寸以毫米计,其余均以厘米计。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说明。 第十节 图纸编排 第 2.10.1 条 工程图纸应按封面、扉页、目录、说明、材料总数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等顺序排列。 第 2.10.2 条 扉页应绘制图框,各级负责人签署区应位于图幅上部或左部;参加项目的主要成员签署区、设计单位等级、设计单位证书号,应位于图幅的下部或右部,排列应力求匀称。 第 2.1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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