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的适用及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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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条款 适用 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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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罚条款的适用及案例分析,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石华彦,第,一部分,处罚条款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适用,1、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处罚;,2、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处罚;,3、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按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处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对应第十四条第二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对应第十八条第二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按第七十三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在适用罚款时,一是罚款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拒绝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要求,如果违法行为人 履行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要求,则不能实施罚款;二是警告采用书面形式,即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以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程序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2、“代作处理”,并不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一定要亲自去实施,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实施。,3、可以处以罚款,但并不是必须罚款,而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由裁量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来决定处罚。例如是疫情流行时还是平时、是疫区还是一般地方、数量较大还是较少。,4、“所需处理费用”,对强制免疫而言,是指当地执业兽医提供该批动物强制免疫服务的劳务费;对种用和乳用动物拒不接受检测的,是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收取的检查费;对检疫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拒不按规定处理的,是指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运输、销毁、化制等费用;运载工具拒不按规定 清洗消毒的,是指当地提供该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的服务费,包括劳务费和材料费等。,第七十五条的适用,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按照第七十五条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对应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对应第四十八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按第七十五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条适用的场合是在饲养环节畜主发现而不按规定处置,以及在检疫环节已检出的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主不按规定处置;,2、违法行为人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仅不按照规定处置,而将上述物品屠宰、出售、运输的,不能按本条处罚,而是按照七十八条处罚。,3、本条是指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下列物品之一:,(1)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2)染疫动物产品;,(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4)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5)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6)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4、可以处以罚款,但并不是必须罚款,而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由裁量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决定是否处罚。,5、种用、乳用动物检测不合格而不按规定处置的,按七十三条处罚,不能按本条处罚。,6、在疫情处理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决定,而违法行为人拒不按规定处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按八十条处罚,不能按本条处罚。,第七十六条的适用,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七十六条处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 定的。,按第七十六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本条是指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之一:(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 定的,2、除没收违法所得及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外,必须同时实施处罚,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同时体现罚款和没收的内容。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益。有的违法行为,因被及时发现等原因没有获取利益,则没有违法所得,即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3、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货值金额,原则上按照违法行为人的合同报价计算。如果无合同报价的,以违法行为发现地物价部门提供的当时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计算。当事人的口头报检只作参考。,4、本条不适应于养殖环节,在养殖环节发现不按规定处置有关物品的,适用第七十五条处理处罚。,5、,关于本条与第七十八条的适用。,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但经补检后合格的,按第七十八条处罚,不按本条处罚;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且经补检后不合格,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但按本条处罚,不再按第七十八条处罚。如果又持有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等证明的,则与七十九条,并罚,。,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直接追回、公告追回或者引起有关人员注意等补救措施,以避免发生危害。,第七十七条的适用,1、违反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第七十七条处罚;,2、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对应第二十条),(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对应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对应第四十五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达到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应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按第七十七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指未取得许可证而从事有关活动期间,发生过一类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引起一类动物疫病传播、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形;,(二)是指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引入地的省范围内没有的动物疫病,以及多次未经检疫审批而引进有关动物及遗传材料等情形;,(三)是指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等情形。,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又未经启用地检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的,无论补检是否合格,构成两个违法行为,应与第七十八条合并处罚。如果又持有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等证明的,再与第七十九条并罚。,3、对经过输出地检疫,但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如果补检合格,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即“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按本条处罚,不再适用七十八条处罚;如果补检不合格,不构成情节严重。,4、对未经输出地检疫,又未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而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无论补检是否合格,均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情节严重情形,按本条规定从重处罚。如果又持有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等证明的,再与第七十九条并罚。,第七十八条的适用,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按第七十八条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应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应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按第七十八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是指动物、动物产品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承运者。,2、运输费用,原则上以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合同或者口头报价计算。如果报价明显过低或者不好认定的,以国家交通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运费计算。,3、,“附有”和“提供”,的前提是有检疫证明,可以推定为检疫合格。行为人尽管获得检疫行政许可,但如果不“附有”检疫证明,则侵犯了检疫秩序,同属违法行为。,4、,未附检疫证明和未经检疫的本质区别是:前者已经过,检疫,只是没有附证明,违法行为较轻,;而后者根本就未经过检疫,即,没有检疫证明可附,违法行为较重,。,5、对未附检疫证明的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四)处理,,即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补检,合格的,按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不合格和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应按第七十六条处理和处罚;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补检合格的,按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补检不合格的按七十六条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也按七十六条处罚,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6、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七十九条的适用,违反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按第七十九条处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应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按第七十九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转让是指违法行为人将自己合法获得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达到逃避检疫的目的,自己可能获益也可能不获益。,2、伪造检疫证明是指无权制作、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仿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式样,以假充真的行为。,3、变造检疫等证明是指更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内容,如改变畜禽产品的品种名称、签发日期等。,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往往是通过对买者的监督发现转让和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等证明,检疫等证明的出让者和受让者都是违法行为人,除依法对买者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卖者和伪造者、变造者的法律责任。,5、既伪造又转让检疫等证明的,构成两个违法行为,按本条从重处罚,而不是按本条作两项处罚。,6、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随货同行,如果检疫证明标注的内容与动物或动物产品一致,仅是实际货主与检疫等证明上标注的货主名称不同,不按转让检疫等证明处理处罚。,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有转让检疫等证明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十条的适用,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第八十条处罚。,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对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对应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按第八十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已经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而违法行为人拒不按规定处置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适用本条处罚,不再适用第七十五条处罚。,第八十一条的适用,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及五十六规定的按第八十一条处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按第八十一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并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同时,一并实施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有违法所得,则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要同时实施,即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同时体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内容。,2、适用该条第二款对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罚款,以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提是违法行为必须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后果,也就是说,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后果的,对动物诊疗机构不能适用该款实施处罚。,3、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对诊疗机构按本条处罚,对其中注册的执业兽医按八十二条第二款处罚;对其中未注册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按八十二条第一款处罚。,第八十二条的适用,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第八十二条处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应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对应第五十六条),(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对应第五十六条),(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对应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按第八十二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吊销注册证书,是指负责执业注册的兽医主管机关依法将原颁发给违法行为人的注册执业兽医证书收回,剥夺其兽医执业能力。该处罚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影响很大,为了正确适用此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是指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假兽药、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兽医器械的,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兽医器械。,3、情节严重,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第八十三条的适用,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第八十三条处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对应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对应第五十九条),(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对应第五十九条),(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对应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第三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八条第二款:,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按第八十三条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本条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如果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的内容和期限改正的,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2、对单位拒不改正的,必须实施罚款;对个人,则可以处以罚款,但不一定必须实施罚款,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来决定是否处罚。,3、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该违法行为人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报告人相比,缺少“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因为国家的动物卫生工作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管理相对人是不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适用第七十二条处理,不适用第八十三条。,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一、案情概述,2009年10月21日上午,某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百家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检疫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二、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案例分析,(一)案由表述不准确,本案中,在立案阶段将案由确定为“在市场上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不准确,案由应确定为:,涉嫌经营病死动物产品案。,案由是指案件的性质,即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名称,是对该种具体违法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文书中的案由应确定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行政相对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表述为: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如涉嫌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二)当事人的身份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执法人员没有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导致当事人的身份无证据证明。在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当事人有单位和个人两栏需要执法人员选择填写。在填写时要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当事人是单位还是个人,但单位和个人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同时在案件调查中要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当事人的身份证或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三)立案审批表书写内容部分不正确,本案中,不应当在未进行立案调查就直接确定处罚的内容。同时从本案的时间顺序上看,有先处罚后立案之嫌。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经办人的意见应当明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并提出建议立案或者不建议立案的意见。就本案而言,可以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建议立案查处。,(四)关于本案中的行政强制决定书,本案中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病死猪肉,不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采取,没收销毁,的措施,该项规定的没收销毁的情形只适用于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对于病死动物产品应当适用第五十六条没收后,予以销毁,销毁时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文书。,(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本案中,现场检查笔录中未记载表明检查人员的身份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将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过程,记载于笔录,中,同时由当事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标志、兽药、兽药说明书、购货合同或购销凭证、帐本、发票等物品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扣押或查封、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要将采取扣押或查封、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情况,如实记录于检查笔录。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重视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来固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有发案现场和违法经营现场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应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六)关于本案中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第一、,没有查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而非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本案的调查笔录中,没有查明违法行为是何时发生的;,第二、,本案中查明了涉嫌病死的猪肉是从某屠宰场购买,却没有到该屠宰场进行核实(该屠宰场的销售行为也涉嫌违法,应进行立案调查),缺少必要的因果关系;,第三、,当已经问了再有补充的没有,当事人回答没有了,后面又问问题,也不规范。,(七)本案处罚程序违法,先告知拟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进行行政处罚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否则处罚,不成立,。本案中,事先告知书制作于10月26日,当事人于同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于10月22日。虽然本案中所有对外文书都于10月26日送达当事人,但从本案文书的制作时间来看,是先处罚后告知,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八)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同时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三)和第(五)项对违法行为定性,为适用法律错误。病死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属于非法财物,其不可能获得经营的许可,所以不存在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只需适用第(五)项定性即可。,(九)本案事实认定的证据不足,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金额是同类检疫合格物的倍数。首先本案中,在调查笔录中查明的进价总金额是803元,卖价总金额为876元,给予的罚款数额为1500元,倍数为1.86799。显然罚款数额没有根据。,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没收的动物产品(病猪肉)和调查笔录(病猪肉及猪骨)中查明的动物产品不一致。第三、本案中未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作为认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证据。,(十)本案处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第一、,未对经营涉嫌违法的动物产品采取控制措施;,第二、,仅凭当事人的供述确定同类检疫合格物的价格;,第三、,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要表述其他涉案当事人的处理情况;,第四、,告知当事人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复议,复议机关不明确;,第五、,没收动物产品后没有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文书;,第六、,处罚时,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案例二,一、案情概述,2008年9月4日晚23时,B县(B县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李某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二、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三、案例分析,(一)案由表述不准确。案由未加“涉嫌、案”字。,(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未对当事人涉嫌的违反行为进行定性,即没有明确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三)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写明采取的留验措施。,(四)二份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相同,但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却不同,分别是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B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可能是笔误,但引起误解。询问笔录的内容较详细,询问方式得当。,(五)处罚内容错误,1、处罚种类错误。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不是行政处罚种类;,2、罚款1000元无事实依据。就本案而言,如果适用第七十六条给予罚款处罚,必须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倍数。但本案中并没有查明同类检疫合格物的货值。,(六)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B县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产品,货主必须要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非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适用第四十五条定性,适用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复议机关告知错误。本案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二个机关,即B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该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只能向所属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非上一级,也不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八)违反收缴和罚款分离原则。本案中告知当事人向处罚机关缴纳罚款错误。,(九)本案中的其他问题。第一、案卷中缺少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第二、处罚时,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第三、本案中对动物进行了留验检疫后,未在解除留验通知书或结案报告中表述解除的原因。只能从解除的结果来推定该动物经检疫合格了。,案例三,一、案件概述,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王某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4920元。因该批白条鸡不具备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没收销毁。,二、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一款。,三、案件分析,(一)本案中的货值金额仅以当事人的供述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证据不妥,应收集其他证据佐证。笔录中询问:问:你这批白条鸡的货值是多少?,答:白条鸡每公斤六元人民币,合计金额24600元。,(二)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适用第七十六条中的指向即“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据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的规定,适用了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注意:,动物防疫法施行后,对于查获的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该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第七十八条处罚,还是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依第七十六条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一般认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规定的是二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四十三条第一款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凭证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或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秩序。以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为例,未附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取得了检疫证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附有;二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无证可附。第一种情形侵犯了凭证经营的检疫管理秩序,前提是经过检疫但未附证,对该行为按照第四十三条定性,按七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情形侵犯了需经检疫许可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检疫管理秩序,前提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对该行为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定性,按七十八条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适用第七十八条处罚”,法条中这种立法方式,在理论上称为“转致”,即将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责任指向其他法条,本法条不再适用。,此外,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动物产品,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判定违法行为,依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销毁。其他动物产品,分别适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判定违法行为,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收销毁。,本案中,因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依据现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本案中还有其他当事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在调查当事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中称:该批白条鸡是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屠宰场代宰加工的。该公司涉嫌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应当立案调查。,(四)该案例,执法文书适用规范,案件处理过程严谨,询问笔录的内容语言简练,该案例值得大家借鉴学习。,案例四,一、案情简介,2008年1月22日,A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xx商场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进口冻猪蹄0.64吨,每公斤11.6元、猪腰子0.25吨,每公斤7元;猪产品10吨,每公斤9元。该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贮藏、经营无检疫标志的猪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22日下发了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40%、即3668元的罚款处罚。同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责令改正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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