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 26-2017 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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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design DGJ32/J 26-2017 主编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z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7月1日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 南京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26 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 1、5.2.3、5.4. 10、5.5. 1、8.6. 3、8.8. 6、8.9. 1、8. 11. 9条为强
2、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一2006同时废止。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7日前言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0999号)的要求,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参编单位,共同对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 2006进行了修订。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几年江苏省在住宅设计方面的发展,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各省、市住宅设计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
3、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使用标准;5环境标准;6节能标准;7设施标准;8消防标准;9结构标准;10设备标准;11技术经济指标计算;12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项功能房间面积、门窗洞口大小,层高及住宅电梯等相关条款。(2)新增加、修订了部分术语。(3)引入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相关要求条款。(4)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住宅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条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消防标志、标识等内容。(5)第11章“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延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第
4、4章的内容,并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做了修改。1 (6)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完善了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及相关要求。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识的第4.11. 1、5.2.3、5.4.10、5. 5. 1、8.6. 3、8.8.6、8.9. 1、8.11. 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中与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相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并未以黑体字标识,但已在条文说明中予以说明,仍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
5、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便今后修编时参考。2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董文俊周详夏之彬丁余平钟容韦佳俞翔王栋肖贤宋醒醒郭枫郑雁秋邹万流张冬蔡宗良杨承红许锦峰吴志敏徐婷主要审查人:赵冠谦陆根法汤杰李青刘苏荣查彤彤周屹徐进汪凯包红燕夏卓平国君杰方玉妹蒋方明王幸强孙祥喊胜王宗存石芳徐海军黄德祥目次1 总则.2 术语.2 3 基本规定.6 4 使用标准84. 1 套型.8 4.2 卧室.8 4. 3 起居室
6、(厅). 9 4.4厨房94. 5 卫生间.10 4. 6 储藏.11 4. 7 阳台.11 4.8 层高、净高.12 4. 9 门窗.13 4. 10 楼梯.14 4. 11 电梯.16 4. 12 出人口、走道、外廊.17 4. 13 装修.18 4. 1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9 5 环境标准205. 1日R百.20 5. 2 天然采光.21 5. 3 自然通风.22 5. 4 隔声、降噪.23 5.5 防水、防潮.24 5. 6 室内空气质量.25 1 6 节能标准.26 6. 1 一般规定266.2 规定性指标.26 6. 3 性能性指标.27 6. 4 有关实施技术.27 7 设施
7、标准n7. 1 一般规定.28 7. 2 信报箱与智能快递箱.28 7. 3 空调室外机搁板.29 7.4 垃圾收集307. 5 太阳能热水系统配置.30 8 淌防标准.32 8. 1 一般规定328. 2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分类.32 8. 3 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33 8.4 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35 8. 5 平面布置.36 8. 6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7 8. 7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39 8.8 建筑防火构造.45 8. 9 避难层(间).478. 10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8 8.11 消防电气.49 8. 12 防烟、排烟.50 9 结构标准5210 设
8、备标准.55 2 10. 1 电气.55 10. 2 家居智能化.64 10. 3 给水排水.65 10.4 燃气.69 10. 5 供暖、通风与空调.70 10.6 综合管线.71 11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3 12 保障性住房基本标准.7512. 1 建筑设计.75 12. 2 电气设计.77 12. 3 给水排水设计.79 12.4 装修设计79本标准用词说明.84条文说明.85 3 2术语2. 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 0. 3 居住空间h
9、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日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 o. 5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 0. 6 餐厅dining room 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7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8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盟洗等日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 0. 9储藏室store room 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 0. 10壁柜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 0.1
10、1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2.0.12 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2.0.13平台(露台)terrace 2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26层高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F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间计算的垂直距离。2. o. 27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
11、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 o. 28净宽(深)interior storey length 结构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 0. 29 单室套住宅single 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2.0.30 低层住宅low-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2. o. 31 多层住宅multi-storey building 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2.
12、0.32 高层住宅high-rise building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2.0.33 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house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套型。2.0.34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 0. 35 开敞楼梯open stair 4 楼梯周边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2.0.36 敞开楼梯间unclose staircase 楼梯四周有一面敞开,其余兰面为具有相应燃
13、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实体墙或外门窗围护的楼梯间。2.0.37 封闭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8 防烟楼梯间smoke 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39 成品住房finished hous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2.0.40 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 assembly oc
14、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2.0.41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旷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 o. 42 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 housing 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5 3
15、 基本规定3. 0.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提倡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方便、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和元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3.0.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应功能合理,方便使用,有利于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16、3.0.5住宅设计应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利用太阳能、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住宅。3. 0.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3.0.7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 0. 10 住宅设计应积极推广成品住房技术,成品住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
17、一体化设计,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6 实施。3. 0.11 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考虑,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改造的可能。3.0.12 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0.13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绿色、节能、防火、抗震等要求。7 4 使用标准4.1套型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 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o 4.1. 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
18、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 4 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 5住宅套型人口宜设过渡空间。4.1. 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4.2卧室4. 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OO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0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o 4.2.3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
19、面积不应小于14时。8 4.3 起居室厅)4. 3.1 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OO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4.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OOm。4.3.3套型内元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元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a 4.4厨房4. 4.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2 0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时。厨房使用面积宜
20、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4.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高层住宅厨房可向公共敞开外廊进行采光通风。4.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4.4.5 除五层以下和建筑高度大于lOOm的住宅外,厨房的排油烟机均应设置竖向排气道。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面的竖9 向排气道宜安装元动力风帽。4. 4. 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l.50
21、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2.lOm。4. 4. 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4.5 卫生间4. 5.1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问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于2.5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m2。3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l.8m2 o 4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l.lm2,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l.2m2 o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套内仅
22、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2 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光、自然通风。3 元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4.5.3 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开向厨房。4.5.4 卫生间与卧室不宜采用错层布置。10 4.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23、修的措施。4.5.7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4.6储藏4. 6.1 住宅套型人口处宜设储藏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独立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2 0 4.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墙壁设置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7阳台4.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4.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 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lOm
24、o 4.7.3住宅宜设开敞阳台。沿城市主干道住宅、寒冷地区住宅及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阳台。lOOm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封闭阳台。4.7.4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lOm。封闭阳台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4.7.5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ll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的11 措施。4.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墙或分隔设施。4. 7. 7 顶层阳台应设宽度不小于阳台、进深不小于1.OOm的雨篷。阳台、雨篷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O
25、Om的雨篷。4.7.8 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设施。4. 7. 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4.7.10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4. 7.11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设置防水构造。2 应为封闭阳台。4.8 层高、;争高4. 8. 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高于3.OO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低层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60m。4.8.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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