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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品质赔偿制度.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2609346
  • 上传时间:2025-11-10
  • 格式:DOC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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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品质 赔偿 制度
    资源描述:
    注: 1、此份为试运营文献,该流程/制度负责人为品质部经理,重要职责是维护流程/制度的运营、检查、培训指导、问题点收集、解决、鉴定; 2、若在试运营过程中碰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品质部经理指导; 3、运营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献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献执行。 文献更改一览表 版本 更改内容 更改日期 更改人 评 审 栏 稽核办 人力资源部 营销部 设计开发部 计划物控部 生产部 品质部 财务部 品质部 兴隆公司总经理 1.0目 的 为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并可以积极参与质量改善,保证质量责任得到充足、有效贯彻,以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2.0合用范围:公司各相关部门。 3.0内容: 3.1质量责任事故的鉴定及补偿处罚: 3.1.1工作过失导致质量异常、损失(如客户投诉、退货、给客户补货)的错误分类: 3.1.1.1指令错误 3.1.1.2下单错误 3.1.1.3资料错误 3.1.1.4技术错误 3.1.1.5采购错误 3.1.1.6发货错误 3.1.1.7检查错误 3.1.1.8管理错误 3.1.1.9生产错误 3.1.1.10其它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 3.1.2损失金额补偿处罚比例: 损失总金额(元) 补偿比例 损失承担说明 1~100 100% 个人承担100% 101~200 90% 个人承担90%,公司承担10% 201~300 80% 个人承担80%,公司承担20% 301~400 70% 个人承担70%,公司承担30% 401~500 60% 个人承担60%,公司承担40% 501~700 50% 个人承担50%,公司承担50% 701~900 48% 个人承担48%,公司承担52% 901~1100 46% 个人承担46%,公司承担54% 1101~1300 44% 个人承担46%,公司承担54% 1301~1500 42% 个人承担42%,公司承担58% 1501~1700 40% 个人承担40%,公司承担60% 1901~2100 38% 个人承担38%,公司承担62% 2101~2500 36% 个人承担36%,公司承担64% 2501~3000 34% 个人承担34%,公司承担66% 3001~3500 32% 个人承担32%,公司承担68% 3501~4000 30% 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 4001~4500 29% 个人承担29%,公司承担71% 4501~5000 28% 个人承担28%,公司承担72% 5501~6000 27% 个人承担27%,公司承担73% 6001~6500 26% 个人承担26%,公司承担74% 6501~7000 25% 个人承担25%,公司承担75% 7001~7500 24% 个人承担24%,公司承担76% 7501~8000 23% 个人承担23%,公司承担77% 8001~8500 22% 个人承担22%,公司承担78% 8501~9000 21% 个人承担21%,公司承担79% 9001~10000 20% 个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 10001~15000 18% 个人承担18%;公司承担82% 15001~20230 16% 个人承担16%;公司承担84% 20231~30000 13% 个人承担13%;公司承担87% >30001 8% 个人承担8%;公司承担92% 3.2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与补偿承担比例 3.2.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导致,而其它部门难以监控的,由导致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补偿责任。 3.2.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导致,其它部门可以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60%的重要补偿责任,未实行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平均承担40%的次要补偿责任。 3.2.3工作过错由多个部门导致的,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3.2.4品质检查错误:产品已出厂的,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比例承担60%的补偿责任,生产部承担40%的补偿责任;产品未出厂,但已流入下道工序导致返工损失的,由品质部按损失金额承担比例承担65%的补偿责任,生产部承担35%的补偿责任。 3.2.5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品质部将案子交“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会议”讨论决定解决。 3.3部门内部的责任划分与补偿承担比例: 3.3.1直接负责人导致的错误,其上司无法监控的,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由直接负责人承担100%的补偿责任。 3.3.2直接负责人导致的错误其上司可以监控的,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由直接负责人承担60%的补偿责任,其余的40%由该负责人的第一直属上司(含第一直属上司)以上的上司平均承担(不含公司总经理) 3.3.3处罚金额最低起点:员工一次不少于1元,管理人员一次不少于5元。 3.3.4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管理人员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3.3.5负责人当月所受的处罚总金额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50%为限,超额的处罚部分在下月工资中扣除,以此类推。 3.3.6凡主观故意导致公司损失的,由本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3.4处罚程序: 3.4.1“品质部门”根据品质异常状况,出具《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进行不合格事项描述,提出解决建议,预评估损失金额,并在2个小时内向存在品质异常的“责任部门”发出《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 3.4.2存在品质异常的“责任部门”在收到《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应立及组织异常分析,查明异常因素及负责人,并提出纠正和防止措施,在4个小时内回复给“品质部门”。 3.4.3“品质部门”在收到“责任部门”回复的《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好异常因素认定,提出或确认鉴定结果,并按照《品质管理补偿制度》标准,进行损失损失金额核算与比例分摊,开出《奖惩告知单》,一同提交总经理或指定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批准工作。 3.4.4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后,责成“责任部门”认真贯彻纠正防止措施。稽核办与品质部则进一步做好纠正防止措施的跟进记录与验证工作。 4.0管理约定: 4.1品质部门发现品质异常后,不在规定期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出具《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的,给予责任品管员5元/次之处罚,给予品质部经理10元/次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2存在品质问题的“责任部门”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回复《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3“责任部门”确有特殊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间内,将《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回复给“品质部门”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品质部门”说明因素,否则依4.2条款执行。 4.4“品质部门” 收到“责任部门”回复的《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不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内容提出或确认鉴定结果并按照《品质管理补偿制度》标准,进行损失损失金额核算与比例分摊,开出《奖惩告知单》,一同提交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的。给予品质部经理10元/次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4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不按规定期间完毕审核、批准的,给予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20元/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20元/次之处罚。 4.5总经理或职务代理人审核、批准《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后,“责任部门”不认真贯彻纠正防止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次之处罚,每逾期1个工作日,增长10元/次之处罚。 4.6《品质管理补偿制度》实行过程接受稽核办全程监督。 5.0附则: 5.1本制度由品质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5.2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颁布实行。 6.0相关表单: 6.1《纠正和防止措施告知单》 6.2《奖惩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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