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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讲解.ppt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12563566
  • 上传时间:2025-10-31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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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相关 政策 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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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管理及,汇算清缴有关内容的讲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管理,总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作为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新的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进行重新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税法第,25,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总述,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方式,:,5,个环节,,12,种形式的,,21,个项目。,具体条款详解,税收优惠,税法第,26,条 免税收入,理解点:,“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不同,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免税收入(一),条例,82,条 国债利息收入,理解点,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2,、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3,、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的利息免税。但并不意味着对任何涉及国债的收入都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举例说明:,A,公司,2012,年度自己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1,万元,银行储蓄存款利息,1,万元,其他企业占用该公司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5,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1,万元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银行储蓄存款利息,1,万元和其他企业占用,A,公司的资金所支付的利息,5,万元都属于应税所得,不需要进行调整。因此,A,公司,2012,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万元,1,万元),X25%=249.75,万元。,免税收入(二),条例,83,条 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二),理解点,1,:新旧税法比较,举例说明:武汉一家公司到深圳投资设立深圳公司,武汉公司适用,33%,税率,深圳公司适用,15%,税率,深圳公司取得利润分回武汉公司,该利润按照新旧税法应分别如何处理?,武汉公司还需要补交,18%,的税率差。,免税收入(二),理解点,2,:关于“符合条件”,举例说明:甲企业,2012,年,1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A,企业股票,2,万股,每股,13.5,元。,2012,年,4,月,26,日,,A,企业宣布每股股利,0.2,元,并于,5,月,7,日支付。甲企业,2013,年,6,月,1,日将该股票卖出,每股,15,元。,问:甲企业取得,A,企业股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答:连续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不属于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二),问,:,若甲企业于,2013,年,11,月,10,日卖出该股票,取得,A,企业股利是否属于免税收入?,答:根据条例,17,条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免税收入(三),理解点,3,: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设立机构、场所,并且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免税;,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与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10%,预提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10%,预提所得税。,免税收入(四),条例,84,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税,2014,第,1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四),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免税收入(四),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所得,免征或减征,税法第,27,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具体条款详解,税收优惠,理解点:由针对企业减免税改为针对项目减免税;,条例,86,条 农、林、牧、渔项目的税收优惠,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1,、免征企业所得税,列举,8,项所得:,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注意: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3,:新旧税法变化:内、外资分别变化,理解点,4,:税法,27,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税没有期限限制,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7,条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理解点一,:,能够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理解点二:新旧税法变化,1,、内资企业优惠政策扩大,从西部扩大到全国;,2,、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取消,实施过度优惠,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三:优惠的具体办法,1,、优惠起始时间变化,2,、优惠时间延长,理解点四:税收优惠的限制条款,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8,条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税法第,27,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9,条,依照本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某企业经营高速公路,2,年后,进行转手,接受公司可以享受,1,年免税,3,年减半。但是如果在减免税期限届满之后转让,受让方不得再就该项目重新享受减免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90,条 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免税,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3,、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一:内资企业减免金额大幅度提高;,理解点二:范围缩小。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理解点三:外资相关优惠政策取消;,理解点四:实务操作,举例说明:某企业,2012,年取得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那么,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税,剩余的,300,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91,条 预提税优惠政策,它所规定的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27,条第,5,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27,条第,5,项所得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没有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还有一种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这个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具体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所得。,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1,:增加了限制条件;,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所得,免征且减征企业所得税,理解点,2,: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理解点,3,:取消了外国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降低税率优惠,税法第,28,条,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降低税率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降低税率优惠,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税率优惠,有关负责人在解释将税收优惠范围选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原因时表示:第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即可;,降低税率优惠,第三,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和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家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并大幅度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是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一项重要举措。,降低税率优惠,税法第,28,条,条例,93,条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理解点一:实施新税法以后,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首要条件,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第一、它的取得方式可以通过自主研发或者是通过购买,受赠,并购或者投资者投入等方式,;,第二必须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知识产权,;,第三是要体现核心。,降低税率优惠,理解点二:政策范围扩大。,首先是由区内到区外;,其次是从产品扩大到领域以及从产品扩大到产品和服务,,在过渡政策方面,国发,200739,号文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条件认定之后,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政策范围扩大。,降低税率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降低税率优惠,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降低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一),税法,30,条,条例,95,条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1,、立法层次提高;,2,、进一步扩大无形资产允许按照,150%,摊销;,3,、关于三新界定标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包括会计上应计入研发的下列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和租赁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2,、不得加计扣除的九种情况,(,1,)非居民企业,和,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2,)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3,)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4,)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5,)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6,)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7,)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8,)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操作,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财税,201370,号,(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操作,(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操作,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条例,96,条 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范围扩大:企业面扩大;,残疾人范围扩大,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1,、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2,、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报送的资料:,1,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表,;,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证明材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税法,31,条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条例,9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举例说明:某创业投资企业,2010,年,7,月投资一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300,万元取得企业,20%,股权,,2012,年该创投企业年收入,700,万,扣除项目,3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计算,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2012,年年度收入总额只有,400,万,其他不变,,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又应该为多少?,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300-(30070%)=190,万元。,若,2010,年年度收入总额只有,400,万,其他不变,那么按照刚才方法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亏损,110,万,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抵扣。,关于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税法,32,条 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条例,98,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两种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举例说明:,一设备原值,100,万,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残值,2.55,万元,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解:首先计算一下它的年折旧率,年折旧率,=2/,预计折旧年限,X100%,第一年:折旧率为,2/5=0.4,,折旧额为,100X0.4=4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00-40,),X0.4=24,万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00-40-24,),X0.4=14.4,万元;第四年与第五年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限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余额进行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万元。所以第四和第五年平均每年摊销,9.525,万元。,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举例说明:一设备原值,11000,元,使用年限,4,年,净残值,1000,元,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解:第一年折旧额:(,11000-1000,),4/,(,1+2+3+4,),=4000,(元);,第二年折旧额:(,11000-1000,),X3/,(,1+2+3+4,),=3000,(元)。,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第,33,条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条例,99,条,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文件规定,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6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认定的,必须重新办理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且该生产经营活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该生产经营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举例说明:,某企业有综合资源利用项目也有其他项目。相关成本费用,95,万元,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100,万元,其他收入,40,万元,累计会计利润,45,万元,但按照税收规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它的收入项目可以按照,90%,,税收上面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5+45=140X25%=35,万元,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税法,第,34,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例第,100,条),税法,34,条,理解点一:范围一定程度放宽,1,、不强调技术改造,只要是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实行目录管理;,2,、不限于国产设备,按照,WTO,原则,包括进口设备;,3,、取消新增税款抵免的规定,当年实现的所得税款可以抵免,4,、原强调关键设备,现强调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理解点二:抵免比例降低,可抵免的投资额由,40%,降为,10%,;,理解点三:实际投资使用。,购置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税款。,举例:某企业,2008,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一台金额,300,万元,计算,2008,年应纳所得税,200,万元,则,2008,年可以抵免税额,30,万,实际缴纳,170,万所得税即可。如果,2010,年该企业将专用设备进行转让,由于是在,5,年之内进行转让,因此,2008,年抵免的,30,万元税款应在设备转让当年补交。,动漫企业,(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财税,200965,号),(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财税,200965,号),(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动漫企业的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进行认定、颁发证书、监督检查和年审。,证券投资基金,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税收优惠的管理,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102,条),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函,2009255,号,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税法第五十七条 一款,),。,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哪些优惠政策可以过渡?,“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的低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5+1”,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鼓励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低税率如何过渡?,享受,15,低税率的老企业,拟从,2008,年起的,5,年内,按照“,15%,税率逐年分别加,3,、,2,、,2,、,2,、,1,个百分点”的办法逐年递增税率,在,2012,年达到,25,的法定税率;,享受,24,低税率的老企业,拟在,2008,年一步过渡到,25,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定期减免税如何过渡?,受,“,两免三减半,”,、,“,两年免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按原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对尚未获利的企业,其过渡优惠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优惠,?,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按新税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税法第,57,条二款: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地区:海南、珠海、汕头、深圳、厦门、上海浦东,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安排,“,+,”,地区如何过渡,?,2008,年,1,月,1,日(含)之后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方式,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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