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债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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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债的分类 第三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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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债的分类,第一节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以及单方允诺之债等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缔约过失之债,属于法定之债。,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事例,甲与乙赌博,甲由于赌术不精,输给乙,5,万元钱,甲一时难以还上,就给乙写下一张欠条,乙不放心,就要求甲的哥哥丙以保证人的名义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事后发生纠纷。,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且居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债的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且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主债与从债之分通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而担保该债务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债则为从债。,例如,某一借款合同设有保证担保,便存在两个债:一是借款合同之债,即主债;一是保证合同之债,即从债。如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主债消灭,保证合同这一从债也就随之归于消灭。,在事例中,甲与乙之间就赌债所打“欠条”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债,因此应随主债无效而一并归于无效。,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该种债权的目的是转移特定物的占有。,(,一,),客观特定物:物本身具有独特的客观特征,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的物。其例有:名画,(,如,最后的晚餐,),、兰亭集序原稿、土地、房屋、肖邦的作曲手稿等。,(,二,),主观特定物: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的种类物。,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成立时,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可以是仅以一定数量或质量确定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也可以是还不存在但在交付时能确定的物。,三、区分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法律意义,1,、对于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只能通过给付特定的标的物以履行义务,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而种类物之债,债务人可以同种类的物代替履行。,2,、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不管是否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产生的灭失,债务人都不负履行责任。如果标的物灭失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只负赔偿责任。,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仍负履行责任。,3,、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债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在交付标的物时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事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B,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C,法定之债,一、简单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给付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有按该标的履行的债。,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而请求债务人履行。选择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产生于:,(1),当事人的约定。,如,甲和乙约定,甲把自己的分别为,A,品牌和,B,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一个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乙,由乙最后决定交付哪一个。,(2),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即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三、区分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发生履行不能;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为多数、或者债务人为 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多数。,第六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事例,1,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事例,2,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做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一、按份之债,1,按份之债的概念,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债。,2,按份之债的构成要件,(,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多个人。,(,2,)债之关系是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同一个合同、同一个侵权关系),设例:,甲先卖给乙,10,斤大米,又卖给丙,10,斤大米,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债,不能按照多数人之债处理。,不过,若乙和丙共同到甲处,约定每一个人出,50,的钱,共同购买甲,20,斤大米,此时就变成按份之债。,(,3,)债权的标的必须是可分的。,(,4,)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在债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3,按份之债的效力,(1),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人也没有义务超出自己的份额进行履行,若债权人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2),按份债权人中如果部分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被撤销或者债权被宣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继续行使其债权。,按份债务人中部分债务人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均不影响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3),由于按份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若其发生的原因为合同,则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全体当事人共同为之。,(4),若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则全体债权人和全体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二、连带之债,1,概念,连带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2,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连带之债可以因法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意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一般规则:,传统民法的一般原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原则上能按份的债权和债务尽量按份。,-,民法中的制度设计的意图是在促进共有物分割,解体为个人所有;促进权利分割,尽量减少对一个权利有决策权的人数,这既是作为民法基础的个人主义的一种体现,也是经济效率和决策效率的一种体现。,不过,在标的为不可分的时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以及当事人有另外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就排除该原则的适用。,(1),意定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可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法律行为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单独行为,如遗嘱等。,并存的债务承担:意定连带债务。,(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2),法定连带之债。,连带债务因法律规定产生。,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有:,1,)个人合伙及联营中的债务,(,民法通则,35,条,),;,2,)保证债务中的连带责任,(,担保法,19,条,),;,(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无约定者,推定为连带保证),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民法通则,130,条,),;,4,)有关代理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65,条,,66,条第,3,、第,4,款,,67,条,),等。第,4,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一般规则之例外,-,基于公平原则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设例,1,:甲乙丙三人同乡,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合租住房一套,并没有约定各自房租的份额。后来其中甲乙两人离开北京,无音信,且没有付房租,房东只能找到丙来主张全部房租债权。因为债权人并不清楚甲乙丙内部关系和份额,若此时支持丙所主张的按份之债,则对债权人十分不公平。,设例,2,:甲在单位招待所招待乙。甲走后没有付账。乙被招待所要求付款。乙主张自己是被招待人,并无付款义务。二人的招待人和被招待人的身份是内部关系,让招待所去判断二人的关系是没有道理的。,日本法院在类似的判例中认定存在默示的连带之债的合意。,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适用按份责任有可能会产生对债权人很不公平的结果,此时,根据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认定上述的债务人之间存在默示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3,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由于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消灭,连带债权对于债权人并不 有利,故实际生活中较少发生。,(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的清偿义务都不能消灭。可见,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十分有利的。连带债务人被看作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人的担保。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处于非常优越之“大佬”地位。,4,连带之债的构成,(,1,)债的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多数主体,(,2,)债的标的同一、原因同一。,(3),数个债需要具有同一目的,所谓目的是指连带债务对于债权的确保和满足。,(4),债务人之间或者债权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5,连带之债的性质,主要学说,(1),主观共同关系说,连带债务人大都具有类似家庭共有或者合伙者这样的一体关系,(,主观的共同关系,),,因此,在和债权人的关系上应该把多个债务人一体看待。,(2),相互保证说,在性质上,连带之债被认为是人的担保。,6,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人可请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例,1】,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元债务。丁要求甲一人偿还,900,元。问:甲能否拒绝,?,(不能),假设例,1,中丁要求甲偿还,870,元,乙偿还,20,元,丙偿还,10,元。,(可),(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全都消灭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假设例,1,中甲对丁偿还了,900,元。问:丁还能否对丙、乙主张债权,?,(不能),假设例,1,中甲对丁偿还了,800,元。问:丁还能否再请求甲偿还,100,元,?,或者还能否再请求丙或乙偿还,100,元,?,就余额,100,元而言,丁可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或二人或三人承担清偿责任,即甲、乙、丙仍对,100,元负连带责任。,(,3,)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例,,A,和,B,合伙经营事业,共同向,x,借贷,50,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A,和,B,都没有清偿。,x,以,A,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50,万本金及利息等。从,x,提起诉讼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B,,即使,x,并没有诉,B,。,诉讼时效完成,同,,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完成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例如,,A,、,B,、,c,对,x,负连带债务,90,万元,内部份额均等。若,x,针对,A,的债权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则其效力也及于,B,、,c,。,7,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1),内部份额,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应平均分担。,连带之债因履行而消灭的同时,又会在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新的按份之债。,(2),求偿权,内部效力主要是指各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求偿权行使的限制:,(1),求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例,1】,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元债务。丁请求甲履行全部债务,甲履行了,300,元。问:甲是否可对乙、丙行使求偿权,?,(不可),(2),求偿份额,应以该被求偿人所应承担的份额为限。,【,例,2】,甲、乙、丙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下丁,900,元债务。甲对丁偿还了,900,元。甲追偿时见乙无钱,便向丙追偿,600,元。问:丙应如何应对,?,(丙可交付给甲,300,元;对超出其应承担份额的另外,300,元请求可予以拒绝),延伸阅读:求偿权的限制,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在以清偿及以外的行为消灭债务的时候,其他的债务人也可能会采用清偿及以外的方法消灭债务,或者也可能向债权人主张某种权利。因此,为了保护其他的债务人,民法一般都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在进行清偿之时,应当事前或者事后通知其他的债务人。,通知并非求偿权发生的要件,而只是对已经发生的求偿权之行使所施加的限制。,实例分析:,A,、,B,、,C,和,D,对,x,承担连带债务,120,万元,假设,A,、,B,、,C,、,D,内部的承担份额为各自,30,万元。,A,在收到,x,的履行请求时,没有和,B,、,C,及,D,联系,对,x,偿还了,120,万元。之后,,A,针对,B,、,C,和,D,各自提出,30,万的求偿要求。,(1)B,是受到,x,的欺诈而承担的债务,正准备以欺诈为理由撤销该债务合同。而,A,突然提出求偿要求,,B,十分吃惊。,(2)A,清偿的时候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而,C,并没有接到过,x,的履行请求,也没有承认过债务,因此时效期间已经届满。,C,认为若,x,请求履行的时候自己可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对抗,收到,A,的求偿要求,也十分吃惊。,(3)D,原本对,x,有,30,万到期债权,还未能主张抵销,此时接到,A,的求偿请求。,在本例的几种情形中,由于,A,没有将收到,x,的履行请求的情况通知给,B,、,C,和,D,,,B,、,C,、,D,均能就自己得以对抗,x,的事由对抗,A,的求偿请求。,三、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所发生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债权或债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人只就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因此,按份之债只发生对外效力,一般不发生对内效力。,但连带之债既发生对外效力,也发生对内效力。连带之债债权或债务并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存在连带关系,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会同样发生效力。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履行,或者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债的关系即归消灭。同时,在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新的按份之债。,四、不真正连带之债,(,责任,),例,1,:,甲将彩电投保,乙不慎将之毁坏,这时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向甲履行全额赔偿的义务,而乙因侵权行为也必须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于是,两者之间便产生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而此债务正是基于合同约定、侵权行为这两个不同的原因而发生的。,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中,有不少情形并不属于“真正”的连带责任,而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例,2,:,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而产生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例,3,:,替代责任的场合,例如:雇主为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场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求偿。,”,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法、德等国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近些年来逐渐受到我国理论界及司法部门的重视,并体现于司法审判。其基本含义是: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与连带之债一样,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如债务人中之一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给付责任,则其他债务人的给付责任同时消灭。,第七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一、货币之债,1,、货币之债,是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2,、货币之债的特殊意义,货币为特殊的种类物。这产生的后果是:对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相一致,货币的交付直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金钱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而只会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传统上认为,金钱之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就金钱之债的不履行,连不可抗力的抗辩都不能被承认,所以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二、利息之债,利息是使用他人货币应给付的对价。,租金是使用物的对价;利息是使用特殊的物,(,金钱,),的对价;而红利则属于是对风险的奖金。,1,利息之债的性质,(1),从属性。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属于主债和从债的关系,本金之债的变更和消灭及于利息之债。,(2),相对独立性。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候,已发生的利息成为独立的利息债权。二者可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此时利息债权可以独立让与;已发生的利息债权,在本债权已经消灭之后仍然存在。,2,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可因单方行为或合同产生。法定利息则是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利息,如迟延利息等。,3,关于高利贷限制,(1),当事人可以约定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但是多数国家对于利率的约定是有限制的。,(2),我国的高利贷管制,在金钱借贷中,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由当事人约定利率和利息;但是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其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利率约定被视为高利贷。,4,复利的问题,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5,预先扣除本金的问题,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6,提前还贷的问题,设例:,甲向乙出借金钱,10,万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借期为,12,个月。乙在使用借款,9,个月的时候通知要提前还款,并在,10,个月结束之前归还本金,l0,万元以及,10,个月的利息,1,万元。甲主张乙还要支付剩余两个月的利息,2000,元。甲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合同法,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即支持扣除未使用期间的利息。,【,案例,】,原告因分配到新房需要搬家,遂与被告,(,某搬家公司,),达成协议,由搬家公司派人将其两间房中的家具、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500,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搬家公司派其新雇用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原告家搬家。李某在搬运原告的一件贵重的家具至楼梯转弯处时,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原告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猛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用去医药费,500,元。原告找到搬家公司,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及家具的损失,搬家公司提出该公司已将李某、张某解雇,张某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告因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损失。,问:,(1),原告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属于何种之债,?,(2),原告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属于何种之债,?,(3),原告与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若存在,属于何种之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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