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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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专题 一、法治思维方式含义,二、法治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四、维护法律权威,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所谓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方式的两个典型规定:,宣告死亡 诉讼时效,宣告死亡,民法总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宣告死亡。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宣告死亡制度呢?这是,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比如说有个人在外地打工,五年不回来。根据我们,民法通则,规定,,四年,不回来就可以宣告死亡了。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也经过调查和审查,最后发现确实是失踪了,杳无音信,既没有消息,也没有任何的信件,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法院经过调查后确认,确实是失踪了四年以上,就宣告了死亡。,对宣告死亡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究竟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法律人以外的人的思维方式,他可能会说:“一个人死亡,无非是两种,确实死亡和确实没有死亡。”,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生死不明。既然生死不明,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宣告死亡的制度呢?这就,不是用“一种生理现象”、或者从生理学、生物学等一些别的角度能够解释得了的,。,宣告死亡,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存在有两个最基本的两个功能,一个是保护特定的利益,一个就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你出去打工,四年,你即使遇到困难,你也有机会出个声啊,有这么多的便利条件,写封信、打个电话、或者用手机发个短信,但是你偏偏没有。根据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可能死了,也可能活着。,但是,,你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因为你的这种“生死不明”,而长时间地让自己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被动的和受影响的状态,你的亲属还要继续进行他的民事活动。所以通过宣告死亡,尽管他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死亡,但可以带来一个后果,就是他的配偶或者子女就可以处分他的财产,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如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回来了怎么办呢?回来了,再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死亡。,那是不是撤消了宣告死亡以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恢复到原来呢?不一定。比如说一个成年的男子,他失踪四年,最后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一年以后,他的,妻子再婚,了,他的孩子也跟着自己的母亲开始了新的生活,他的,全部财产都被家人处分掉了,。他回来以后他的整个的婚姻关系就不一定能恢复了,这个时候就得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但如果按照,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回来了,一切要恢复原状。”我们说那是不一定的,但是有些财产可以恢复原状,比如说你跟你的子女的法律关系可以恢复原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五年之后想追款 时效已过难讨回,2005年,,新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金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偿还货款10068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2年的诉讼时效被一审判决驳回。,金某、杨某二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1、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2、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3、结合本案的案情,谈一谈你对诉讼时效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二、法治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1,、讲法律:,法律至上,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问题。,普遍适用性,: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优先适用性,: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类社会规范调整时,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优于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违抗性,: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法律,否则就要受到制裁。,以法律为准绳,,即使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国,人权宣言,里面有两句著名格言,是作为保障人权的著名的两句格言,“,对官员来说,凡是不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老百姓、对公民个人来说,凡是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比“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即自由”,与“众口烁金,积毁销骨”等道德现象。,法无明文不处罚,1,,澳大利亚悉尼北部的蔓利海滩出现越来越多裸泳人士。,市政府找有关法律禁止此种行为。发现,1919,年,地方政府法案,规定:在“,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情况下,禁止游泳者行为。,法院驳回政府起诉。,2,,英国人乔治到附近皇家空军机场看日常飞行训练。爬过铁丝网和障碍物,坐在跑道上。一架飞机降落时不得不重新拉起飞行。法官,官方机密条例,。帕克认罪,律师不服“,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法律缺陷与人的智慧,在西方,有两个法律领域绝对遵循“法无明文不处罚”原则:,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是政府对公民行使权力的集中表现。,西方人从来就,相信政府的“灵活权力”带来的弊端远大于应受惩罚的人漏网所带来的弊端。,罪刑法定,“,在法庭上永远不要说一个人有罪或者无罪,”,。你可以说他,“,从法律上,是否成立犯罪,”,,,比如说,,“,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证明构成犯罪,”,。你说他有罪无罪这是一个非法律人的语言。,敢不敢承受:,第一,,先有罪名再有犯罪。,大家记住这句话,:“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句话:,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就是无罪,。,罗马法有一句格言,叫,“从来没有离开过罪名的犯罪”,,离开了罪名就无罪。你要想坚持罪刑法定,就得坚持这个格言。,第二个,“没有离开,犯罪构成,的犯罪”。,离开了,犯罪构成要件,,就不叫犯罪。,李斯特有一句格言,“,刑法是干嘛的?犯罪人的大宪章。,”,案例:,王某,(22,岁,男,),系无业游民,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一起在其住所附近的各个商店游荡,店主们认为王某留在社会上迟早会犯事,感觉不安全,一起到司法机关,要求将王某关起来治罪。,问:把王某关起来治罪行吗,?,简析:,不能把王某关起来治罪。在本案中,王某无业,终日游手好闲,但,刑法,并未规定游手好闲这一罪名,如果仅仅因为王某是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就将其定罪,罪显然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比如说刑法,有人说刑法是干嘛的,打击犯罪的,它为国家定罪确定了规则和条件。这句话不能说错,但是不准确,为什么说不准确?如果为了打击犯罪,完全可以不要刑法,你要制定它干嘛!,刑法的犯罪构成是对法官的约束,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就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原则。如此看来,刑法是干嘛的?,约束国家定罪量刑权力的。,重庆綦江虹桥倒塌案件,有一百多个人坠入江中,死了好几人,重伤也好几十人,酿成了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惨案。案子发生以后,很快被立案侦查;蕲江县委书记、县长,都被抓起来了;最后检察院一共起诉了十几名被告人。其中第四被告人叫,赵强忠,,他是,工程监理站的站长,指控他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由于案件发生的时候是刑法修改以后,(,97,年以后),,按照新的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来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玩忽职守罪,现在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辩护律师:,这个赵强忠是工程监理站的站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即不构成犯罪。,判决书下达了,这样写道:,“,关于第四被告人赵强忠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犯罪主体不符合等等。本院认为,犯罪主体确实不合格,本院采纳,辩护律师也同意采纳,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他构成了,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律师就找到法官,,“,请问,这个罪名是谁给的?,检察院没起诉,法庭上没有质证和辩护,是你法官在判决的一瞬间强加的一个新的内容,没有经过起诉辩护。,”,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法官的回应是什么呢?,“,事实没有变化,认定何罪,完全由我来定。,”,这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为这种行为辩护,他有三个理由。,第一个,,法院有权独立审判,。我有独立审判权我就有独立的定罪权,我有独立的定罪权,我就有独立的定何罪的权力。也就是说定什么罪是我独立的权力,不受检察院的影响。是否成立,,大家可以讨论,。,第二个观点是,,我这种变更罪名,没有违反罪刑法定的精神,。法律规定了什么罪,我就定了什么罪。,第三个理由,,没有违反罪刑相适应的精神,。只要这个事实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我就可以定这个罪,。,检察院起诉书的罪名,是一个罪名一个构成要件对应一个事实,任何的事实都不是任意存在的。,事实、构成要件、罪名,这是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三个要素。如果他起诉的是玩忽职守罪,他对应的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所要求的事实要件;,你现在突然改判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不一样,他指控的是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你现在连构成要件都变了,请问:你这是不是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换句话说,你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你,把一个没有起诉过的新的构成要件和罪名强加给被告人,。法院不幸在无形当中当了一回第二公诉人,。,罪刑法定,在我们研究法律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罪刑法定,这就是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它强调,有一个罪名,就有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有相应的事实要件。起诉了这个罪,就有它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离开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有罪名;,离开了特定的罪名,就没有犯罪。,2.,讲证据,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证据是诉讼之王。,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事实”与“证据”,事实是无法而且也无需像当事人亲身经历那样被发现的,法官能够“看到”而且只需注意的只有证据。,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这个词,,记住“证据”,这个词。,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一个规则叫,排除规则,,不是因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不是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是因为这个证据取证手段违法。取证手段违法,我就要排除。换句话说,法律不把这个证据作为证据,理由不是因为这个证据是假的,不相关的。理由是什么?,取证手段违法,。,获取证据使用非法手段,这个案子发生在辽宁。,2001,年辽宁省高院审判李俊岩案件。李俊岩是涉嫌被指控犯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他受到了刑讯逼供。理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呢?就是在整个案卷笔录中有一份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这份讯问笔录是李俊岩做有罪供述的一份讯问笔录。上面记载着某年某月某日,讯问人是公安局刑警队的李某某,范某某两人,两名侦查员。,一般来说,这个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有一条叫讯问开始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大家清楚地看到讯问开始的时间是,2000,年,7,月,8,日晚,6,点开始讯问,讯问结束时间是同年,7,月,11,日凌晨,5,点。讯问接近七十多小时,。,而且有证据显示在这七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不让他睡觉,不让他吃饭,不让他喝水,甚至不让他上厕所,剥夺了他的一切自由,导致嫌疑人在痛苦难耐的情况下,供述了犯罪事实。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发生。最后辽宁高院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公诉人说,尽管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证据是可靠的,能够使用,辩护人认为,证据可靠不可靠跟案件讨论的问题无关。不管这个证据能不能用,作为定案根据,,取证手段严重违法,,违反了严禁刑讯逼供这条基本的法律准则。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李俊岩,这份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排除非法证据,不作为定案根据。,你看,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啊,辩护人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公诉人就没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辛普森,”,的命运,:,1994,年,6,月,12,日,黑人辛普森杀害白人前妻及其男友。控方指控使用的证据遭到怀疑:第一,,作为罪证之一的手套,辛普森根本无法戴进;第二,负责侦查及收集证据的,侦探福尔曼,本身就有种族歧视的劣迹。,袜子上的血迹,在袜子上完全对称分布的,而在正常穿着袜子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最可能的解释就是在叠好的袜子上沾染血迹侵透而成。,辨方对陪审团声称,“,在警察伪造带血袜子证据的情况下,还能期望控方其它的证据纯洁吗?,”,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的收集有严格的要求,特别体现在对控方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在法律上,严重违反收集程序的证据是必须排除的,即建立了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官司证据不足,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但是,民事官司的证据低于刑事官司证据。虽然可以说“白人警察的劣迹并不一定意味着警方提供的证据不可靠。”“那手套沾上了被害者的血迹以后会缩小,因而辛当然无法再戴上。”,但是,这些推论不能消除一些疑问。,1997,年,2,月,辛普森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在证据领域内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几点,:,第一点,,“,没有证据,就没有裁判,”,,这就叫证据裁判主义。这就是古罗马提到的著名格言:,“,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在南京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人涉嫌盗窃。结果公安局审问后,这个人就承认了还有另外一件事。这件事是,:,有一年的夏天的晚上十一点半,在长江某段大堤前,他往江里推了一个人,而且把这个人边上的钱物都抢劫一空,周边没有人,没有言辞证据,而且,物证一个没有,导致一年多就没人报案,南京城中没人发现尸体,没人报案。,这个案件怎么办?尸体找不着,没有相应的证据,这个案件怎么办?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根据相应的法规,,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那么,这个人的供述有没有可能是真的。现在看来,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根据,他说的非常清楚,说得非常具体。但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人报案,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你这个案件怎么处理?,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这个案件表明,我们认定一个事实是否存在,关键要看证据。所以说,证据裁判原则有两个要求,第一,认定任何事实,要看证据。除了证据,不要看别的。第二个要求,证据定案,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像刚才这个案件,没有其他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是证据吗?但不够要求。也就是说,,证据要达到一定的标准量,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否则,这个事实还是不能认定。,北京判决首例偷录录音证据案 原告一审胜诉,2002,年,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当庭播放了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盘偷录的录音磁带。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一录音证据,并当庭进行宣判,原告获胜。,据新华网报道,这起案件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以偷录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并被法庭予以采纳的案件。,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关于视听资料的法律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而,1995,年高法曾在批复中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昆明的杜培武案件,证据不足意味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杜培武作为一个昆明戒毒所的警察,他被指控涉嫌杀害两名警察,一个是他的妻子,昆明公安局通讯科的一个干部。另外一个是当地一个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杜培武被认定杀了两个警察竟然还判死缓!有关的国外媒体就报道说,“,中国的死刑制度发生了改动的迹象!,”,但是背后是什么?,证据不足不敢判死刑。,当时云南省高院有两种意见,一派认为应该判死刑,此案影响太大了,这是公安部关注的大案,也是云南省关注的大案;另外一派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无罪。两种意见产生碰撞的结果是:,既要判有罪,但又不能判死刑,于是就判了死缓。,过了半年以后,真正的凶手被抓起来了,一切赃款赃物都找着了,发现是冤假错案,也就把杜培武给释放了。案子后来了结了,但是这个案子带来的讨论却没有了结。,“,我们永远不能说一个人是否有罪,我们要说一个人在证据上是否能证明一个人有罪,凡是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证据不能证明的视为不存在。,”,那么证据法是干嘛的?证据法是从证据角度提出了认定一个公民有罪的证明条件。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资格、定罪的标准,你达不到这个标准,疑罪从无。如果这个证据违法了,严重践踏了人的权利,这个证据就要排除。,证据法没有一处不体现了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对侦查权的限制,对公诉权的限制,对审判权的限制,。,3,、讲程序,从程序出发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中立性,:程序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于或有利于任何一方。,参与性,: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参与到程序中来,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实质性影响程序的结果或结论。,公开性,:运行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时限性,:在合理时间内 终结。,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是保障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人不能变成罪犯。,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1995,年的,王宝森,案件,他是北京市当时的副市长。王宝森却在案件没有立案之前就自杀了,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王宝森是罪犯吗?要是从一个非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但是学法律的人都知道,,王宝森不是罪犯;他至多就加一个涉嫌犯罪,畏罪自杀。,为什么?因为对王宝森案件的认定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案件没有立案没有侦查没有起诉没有审判。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他就选择了死亡。“死亡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王宝森没有从一个无罪的公民成功地转化成一个有罪的罪犯。,西安枪下留人案,2001,年年底,西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朱占平律师接受了一陕北老农的委托,为他一审已被判死刑的儿子担任辩护人。,老汉的儿子叫董伟,现年,26,岁,,2001,年,12,月,11,日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经过调查,朱占平发现该案用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存在着矛盾,他很快写了一份详尽的辩护词并交给法院。在这份辩护词里,朱律师详细剖析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董伟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虽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罪不致死,一审判处死刑有些草率。,在给省高院递交辩护词后,朱占平多次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未果。,2002,年,4,月,27,日,他突然得到确切消息:二审裁定维持了对董伟的死刑判决。,闻听此消息,朱占平立即决定赴京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4,月,28,日上午,,朱占平向最高人民法院刑庭递交了申诉材料。下午,5,时许,朱占平接到董伟的父亲打来的电话,死刑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就要执行。次日早晨,朱占平早早赶到最高法院门口,但联系不到具体人员,无法进门。上午,9,时,40,分,董伟的表哥打来电话说,囚车和执行武警已经开进了看守所。,4,月,29,日,朱占平律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9,时,45,分以要进大院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借口领到一张通行证,终于迈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9,时,50,分,朱占平一路小跑冲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的办公室。李副庭长正在收拾东西,办公室里电脑、书籍等物品还堆放在地板上没有归位。李副庭长腾开一点地方,让这名远道而来的西安律师先坐下。可朱占平根本就坐不住,他开始用最简练的语言介绍了案情和申诉理由。,9,时,55,分,李副庭长听了朱占平的介绍,马上就找到负责西北片的有关法官调阅了申诉材料。看完材料后他看了看表,立即组织人员一面向院长呈文请求下达暂缓执行命令,一面与本案的一、二两审法院联系。,10,时整,因办公室的电话还没装好,李副庭长就用手机联系有关人员,电脑没有连线,无法查找到所需的电话号码,李副庭长就打电话辗转询问。,10,时,15,分,董伟的亲属打来电话告诉朱占平,执行任务的武警已经戴上了口罩,看样子马上就要执行。此时,李副庭长右手在记录电话号码,左手在不停地拨打着手机。,10,时,18,分,李副庭长首先接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随即辗转得到了执行法官的电话号码。,10,时,24,分,李副庭长拨通了执行法官的手机:“你是不是在执行一个叫董伟的案子?”“是。”“枪响了没有?”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李副庭长立即说:“我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现在通知你把这个案子推迟到下午,3,时执行,这期间我们会给你新的指令。”,执行法官简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追问道:“你是谁?”李副庭长回答:“李武清,武装的武,清白的清。开着你的手机,省高院杨副院长会给你指示的。”此时距行刑的时间只有,4,分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死刑暂缓执行命令很快签署下来,就在此时,朱占平律师的手机响了,董伟的父亲和家人在电话里激动得放声大哭:,“,救下了!救下了!要是电话晚来,4,分钟就人头落地了!朱律师,我们全家怎么感谢你啊!,”,此时,朱占平的眼睛湿润了,李副庭长的额头也沁满了汗水,“,我为共和国有您这样认真负责的法官而自豪!,”,心情异常激动的朱占平紧紧握住了李副庭长的手。李副庭长说:,“,死刑案件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我们必须慎之又慎!,”,他顿了一下又说:,“,而且,我还没有见过像你这样敬业的律师!,”,死刑突然被暂缓执行,但董伟的命运到底如何,这像一个悬念吊起了公众的胃口。然而,本案的结局并非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以喜剧告终,而是以董伟最终被执行死刑而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暂缓执行令下达以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全案,检查有关证人证言并反复讨论后,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认为,(董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这一裁定,,2002,年,9,月,5,日,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暂缓执行令下达,128,天后被执行死刑。,西安枪下留人案留下的思考,思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运作现状。,二审程序的虚置化问题,。,被告人的律师在省高院递交了辩护词后,曾多次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想不到的是,到,2002,年,4,月,27,日,他突然得知二审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死刑的消息。很明显,,本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律师对二审裁定是如何作出的毫不知情,。,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规定死刑的核准权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执行前需要暂停执行时的程序问题。,本案中的被告人被暂停执行死刑,但很显然,其律师与最高法院李庭长的做法并不是暂停执行的法定程序。,因为你很难想象,每一个需要暂停执行的案件,都要律师像本案中的律师那样千里迢迢地跑到北京,跑到东交民巷,27,号以买法院公报的名义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然后找到一个庭长或院长给执行官打手机发指令?即使这样做合法,你还要考虑手机打不通怎么办?如果是别人冒充最高法院人员打手机怎么办?这不能不让我们从程序上认真加以思考。对死刑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法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在刑场执行死刑时,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法律都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即没有规定由谁判断应当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谁有权发出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指令。,4,、讲法理,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理由优于结论。,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要养成是非常困难的,一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当一种思维方式成了自己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一种思维观念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会伴随你终生。这比一些具体的制度、概念、原理要重要一百倍。一些原理、制度都可能遗忘,一些规则可能遗忘,但是有了这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你就会自觉地重新恢复你的法律知识。,如果我们学法律只是为了学习法律条文,那么一旦当法律修改的时候,是不是整箱整柜的书都可以销毁掉?法律修改,法律条文还有什么意义?法学书就是解释条文的意义的。,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性条件,分析,“,不知者无罪,”,的错误观念,对于法律常识的无知,比如对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构成不知情,并不影响法律对杀人行为的评价,。,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北京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首位大学生黑客,犯罪嫌疑人卢某今年,21,岁,是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大二学生。自,2000,年,6,月以来,卢某利用上网下载的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并开始使用此,“,免费,”,账号上网。不仅如此,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混个,“,好人缘,”,,卢某先后将此上网账户及密码向多人传播,有时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同时,卢某还在网上二手货市场打出了,“,绝对超值,,100,元可上网,150,小时告,”,,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办法,致使用过此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给该公司造成,47,万元的损失。去年,10,月份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归案。,北京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首位大学生黑客,犯罪嫌疑人卢某今年,21,岁,是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大二学生。自,2000,年,6,月以来,卢某利用上网下载的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并开始使用此,“,免费,”,账号上网。不仅如此,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混个,“,好人缘,”,,卢某先后将此上网账户及密码向多人传播,有时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同时,卢某还在网上二手货市场打出了,“,绝对超值,,100,元可上网,150,小时告,”,,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办法,致使用过此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给该公司造成,47,万元的损失。去年,10,月份公安机关将卢某抓获归案。,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2,、,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支持和服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自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是法律权威内在基础,。正因内在合理,才受人尊重、被人信赖、为人遵守。,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在于:,是人类精神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苏格拉底的慎重。,四、维护法律权威,不可违抗性,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看,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做到如下几点:,推进依法执政,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个人看:,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当代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法律,如何让我信仰你?,江南时报一篇文章,法律不应成为嘲笑的对象!,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生活费用的赔偿上农村人和城市人就是大不相同。于是有人嘲笑法律,说“同命不同价”;,一司机开车撞倒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司机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撞死人赔得少,撞伤人赔得多。于是,有人嘲笑法律,说“撞伤人不如撞死人”;,贪官的巨额财产如果查不出来源,最多只能判处,5,年徒刑,而来源明确的,则可以构成贪污受贿,最高可判处,死刑,。于是有人嘲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们的“护身符”,有的竟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法律,只有公正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信仰;只有执法的公正,法律才有其威力,有威力的法律才不被人嘲笑。,国家没有办法证明你是受贿所得,贪污所得,挪用公款所得,但是我能证明你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你说不清楚,推定为犯罪,。,贪官的巨额财产如果查不出来源,最多只能判处,5,年徒刑,而来源明确的,则可以构成贪污受贿,最高可判处死刑。从一个个落马贪官的案情上,我们可以看到,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往往要比查出的贪污受贿数额大得多。,供出来的要判重刑,抵赖到底的判轻刑。只有傻子才供出自己的、同伙的罪行,除非侦察人员已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再也不能抵赖。这样不公正的法律,能不令人取笑?,“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叶芝,“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思考:如何信仰法律?,法律应如何被信仰,这更多是一个实践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一种人性的真心认可。,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大量立法的中国,如果要使这些立法不是停留书本上,停留在执法机构的建立上,这需要我们个人(公民)的身体力行(,正如霍姆斯说,法律不是逻辑,而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全民的事业,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因此,即使全社会都接受了,“,法律必须信仰,”,的理论命题,认可官方的主流价值,但并不必然等于法律就被信仰了。,从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看,如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让公民自己对,法律,负责,。我们看到,在以往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政府行使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有一种并非善意的警惕(亦可称之为,“,有罪推定,”,),对公民能否正确行使私权利缺乏足够的信任,。比如,担心,“,重婚,”,、担心结婚的一方隐瞒病情,等等。所以认为,必须通过政府权力的干预与监督,公民才能有效行使私权利。而该,条例,则反映出了一种善意的,“,无罪推定,”,相信公民能够自己对,法律,负责,相信公民的个人理性,采用,“,当事人郑重声明,”,这种形式就是最好的证明。,怎样维护法律权威?法院的错误判决也要执行吗?,有人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不尊重。这是落后法律观念影响的结果。首先,从理性的角度说,法院的裁判不应该存在“对”与“错”的问题,只存在是否“合法”或“合理”问题,否则就会陷入对裁判者需要进行再裁判的无限循环的怪圈;,其次,从现实角度说,诉讼本身是利益的冲突,一方胜诉,另一方多认为法院裁判错误。当然,司法权必须受到监督。,而且,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原因,社会公众对通过司法谋求正义的愿望还难以真正实现。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当然,,法制建设中突出问题是有些人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干扰司法程序、藐视法庭、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所以树立法律权威是当务之急。,善良违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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