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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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城镇 规划 管理 技术规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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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划特别容许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1.4 本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 2.1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表2.1 建设项目基础面积下限表(m2)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设用地面积 500 1000 1500 2000 1000 3000 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2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2.3占地面积在30000㎡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2.4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5建设项目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2.6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 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2.8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划进行控制。 表2.8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1-3层 ≦≤35% ≦≤1.1 多层4-6层 ≦≤30% ≦≤1.7 中高层7-9层 ≦≤28% ≦≤2.0 高层10层以上 ≦≤25%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35% ≦≤5.0 商业建筑 低、多层 ≦≤35% ≦≤2.5 高层 ≦≤35% ≦≤5.5 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②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③旧成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④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3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3.2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特退让等)。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执行。 表3.3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 城市 纬度(al) 大寒日日照系数 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h 日照3h 日照1h 日照2h 日照3h 兰州 36.017 1.44 1.617 1.683 天水 34.583 1.350 1.528 1.587 嘉峪关 39.800 1.713 1.898 1.983 酒泉 39.767 1.711 1.895 1.980 张掖 38.933 1.654 1.827 1.906 金昌 38.400 1.617 1.758 1.862 武威 37.917 1.587 1.749 1.823 白银 36.567 1.504 1.655 1.721 定西 35.383 1.436 1.576 1.640 庆阳 36.083 1.476 1.623 1.688 平凉 35.417 1.438 1.579 1.642 陇南 33.383 1.322 1.457 1.513 临夏 35.617 1.449 1.592 1.656 合作 34.916 1.411 1.548 1.609 敦煌 40.267 1.738 1.925 2.013 玉门 40.267 1.746 1.939 2.024 夏河 35.200 1.532 1.565 1.628 碌曲 34.600 1.496 1.529 1.589 玛曲 34.000 1.461 1.493 1.550 注:①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3h标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区,执行冬至日1h标准。 ②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畋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 ③表中各地区(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 3.4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3.7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6 18 15 13 6 12 9 6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9 6 15 10 9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6 - 15 10 6 - 6 -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 高层 多层、中高层 低层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 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两侧 单侧 或无 高层 20 15 13 6 13 13 9 6 9 9 9 - 多层 13 13 9 6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6 6 6 - 6 6 6 - 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24m(含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 建筑退让 4.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西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程,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敞空间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的退让要求。 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住宅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应小于12m;但用地南侧临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四)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表4.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 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住宅建筑 其他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m) 主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0.5 8 - 6 高层 0.25 12 0.15 9 次要朝向 低层 - 3 - 3 多层 - 1.5 - 4.5 高层 0.125 6.5 - 6.5 注:主要朝向为非南北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3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表4.4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m)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m 24-50m 大于50m 30m以上 5 10 15 20m以上--30m 3 干路10,支路5 15 20m及以下 3 5 10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可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 4.6 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m.。 4.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 m,县道不少于10 m,其它道路不少于5 m;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 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外缘和高架桥50 m。 4.9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 m,铁路干线不少于20 m,铁路专用线不少于15 m。 5 建筑高度和景观 5.1 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 (二)建筑高度大于60 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 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 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的连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设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 道路交通及绿化 6.1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相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 6.2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6.3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的规定。 表6.4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住 宅 一类 车位/100㎡ 0.7 0.5 二类 车位/100㎡ 0.4 1.0 办 公 车位/100㎡ 0.45 7.5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车位/100㎡ 0.45 7.5 体育、文化、 娱乐 车位/100㎡ 0.3 3.6 医 院 车位/100㎡ 0.3 1.5 注:城市人口20万以上城市,各类建筑的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6.5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没有停车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6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数量并方便居民出入的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和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以及覆土层达到1.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符合表6.6的规定。 表6.6 各类建设用地绿化控制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居住区 ≥30%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 ≥2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教育、科研设计 ≥30% 注:①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的比率(%) ②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6.7 建设用地的绿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地下建筑覆土深度达到3.0m等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 6.8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的集中绿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及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人。 (二)公共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 7 附则 7.1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镇及其建筑的空间环境,提高本规程的实施水平。 7.2 城市新区、旧区划分由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确定。 7.3 在乡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本规程。 7.4 本规程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地方标准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条文说明 1 总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许可必须依据控制 性详细规划,《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规划条件规定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定附件。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落实城乡规划规范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并使各地、各规划编制单位确定的规划条件相对统一,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主要用于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但考虑到我省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很多急需批准项目的地块没有法定详细规划的现实;加之有些地方缺少专业人才,难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为正确的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往往以建筑方案审查比选代替规划管理,使规划管理流于形式。我们在本规程中增加了一部分可用于建筑方案管理的控制性指标,在法定详细规划缺失的情况下,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落实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范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也是制定规划条件和核定建筑方案的技术依据。 1.3 因满足不同的功能需求、构建多样化城市空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条件中,可以制定符合当地和建设项目实际、高于本规程的规划要求。陇南、甘南等地区一些山区城镇,因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十分紧张,在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中确需变通执行的,应当专题论证,向本规程批准单位报批。 2 建设用地 2.1 本规程确定的建设项目最小的基地面积值是国内各省普遍采用的数据,其目的是集约利用土地,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地块和制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应当根据建设用地的性质、当地房地产开发能力以及土地权属结构等确定,并不应小于本规程确定的最小基地面积。 2.2 旧城改造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土地权属人用地形状不规则、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优化问题,在用地策划和保证相关权益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权属进行优化调整,并通过土地出让、划拨以及建设项目的实施予以落实。在我省各地实际管理中,由于部分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措施不到位,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用地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确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条件,使利用不规则用地、边角用地进行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得见缝插针的建设行为,本规程要求对确需开发建设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统筹规划,以保证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后,为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提供相应的人居环境,并确保相应的公共利益。 2.3 对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其建设内容、建筑功能及土地使用都具有相应的工艺流程和特殊要求,单个建筑或设施的规模、功能与整个功能区相匹配和衔接但与区外建筑及设施的关联度不高;而一般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控制指标,难以体现这方面的空间管制和功能管制的特殊需要。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此类综合功能区的建设又往往具有不断完善、不断更新过程,并跨越很长的建设时段。 为此,应当依据总体规划,通过编制适应特殊功能需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后实施。 2.5 建设项目及其专用的交通集散通道、消防通道、绿地、停车场(库)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布局,既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也是为了执行《物权法》规定。我省个别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其相应的交通用地、消防通道、绿地位于建设项目用地以外,使得项目用地内居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楼宇安全隐患凸现。《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内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建设项目在相邻用地上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仅要符合相邻用地的规划要求,争得相邻用地业主的同意,特别是要保证相邻用地业主在使用期限内不对本用地他作出改造,特别是还要保证两块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致或同步变化,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得到保证,并用最终给建筑安全留下隐患或使建筑功能缺失。 2.6 建设用地使用遵循相容性原则是城镇规划编制与管理的重要原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对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其他用地作出了规定,我国很多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做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对部分省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进行比较后,参考了上海的《建设用地适建性范围表》。本规程适建性是指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在用地使用中,保证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规范标准确定的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合理配置相应的设施用地和用房。 2.8 本规程参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5.0.6制定。《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5.0.6对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作出了规定,我国很多城市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把该条确定的指标作为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的上限值。 但同时,本条例规定执行中,面对不同规模的项目、不同地域时,相应的指标不具有唯一性,面是结合本规程其他规定的基础上,在一定指标范围内确定。如一个居住区和单体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具有可比性,居住区的相应指标应低于单体建筑项目;又如我省城镇所处地域跨度大、地貌特征差别大,河西戈壁绿洲地区幅辽阔,适合低密度建设,而中东部地区,需要较高密度建设。 3 建筑间距 3.1 建筑物的间距,有满足建筑物自身使用需要的消防、抗震、日照、卫生、交通、绿化、通风要求,也有满足建筑物所在地块使用功能和整体环境需要的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城市空间景观等要求;前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作出了规定,后者,因地块环境千差万别,一般通过城镇规划进行控制;本规程针对部分城市建筑间距最低标准不断被突破的实际,再次强调了建筑间距的最低控制标准和最低控制标准的办法。 3.2 相邻住宅建筑正面日照间距最大,有条件的城镇和地块应当按正面日照间距控制;但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十分必要;同时,一些旧城区有关相应的拆迁任务,按正面间距难以达到旧城改造的目的和满足相关权益方的利益,所以,城镇开发建设中,大都通过日照计算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 目前,我省一些城市由于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的规定不明确,造成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指标没有具体要求,在确定日照间距时,往往以周边用地和建筑的利益最小化、本建设项目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给城市的改造开发造成困难,城市建设密度越来越大。因此,本规程提出“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 针对我省一些城市的建设项目,为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容积率,采用将住宅建筑变换名称的做法逃避或降低日照间距要求,本规程规定住宅建筑包括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应当按照住宅建筑进行日照间距控制。本规程公布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因为名称上没有标明住宅而回避日照要求进行审批,规划、设计单位不能不因为名称上没有标明住宅而回避日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3.3 本规程确定的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5.0.2的有关要求计算方法测算和控制,确定了全省16个城市的日照间距系数。县城的日照间距系数可以参考邻近的城市确定,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区,执行冬至日1小时标准。 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结合我省部分建筑设计单位在省内采用的日照分析参数,规定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小时,不应被累计在内。 3.7 本规程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180-2005)对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标准作出了更高的规定。 3.8-3.10 本规程确定的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是综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甘肃规划管理现 状,并参考外省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控制间距,选取了低限标准。其中,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按日照间距测算;非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按照满足相应的交通、绿化等最小需求测算;建筑的侧面间距依据消防间距确定。同时,建筑密集区可能对基地以外的建筑造成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综合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4 建筑退让 4.1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应当针对界外用地的使用特点,合理退让地界。界外为建筑物或规划建设建筑物的,该建筑物应当与界外建筑物共同满足的日照、消防等间距要求,一般应各退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间距的一半;界外为公路、河道、铁路的,该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内应当符合城镇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临近城镇道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场空间的,该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城镇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另外,建筑物的退界,应当保证该建设物所在用地及其相邻用地具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权益和开发建设强度,从而为土地部门依法有序出让(或划拨)土地、规划部门依法提出规划条件、规划设计单位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创造条件。 4.2 当界外为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物时,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应当合理退让地界,以便使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并为各建筑物外部环境和公共空间的合理布局创造条件。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一般为规定最小间距的一半;但在实际建设中,由于界内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人构成复杂、权益人利益不同等因素,建筑退界应当根据界内外用地的实际情况,在不小于最小离界距离和相应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能够实施的前提下具体确定。 另外,考虑居住建筑(含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是为满足该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为此,该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所需的退界应当主要由所在用地提供,相邻用地上的建筑物合理退让为补充;结合我省建筑物的般在六层以上的实际,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南退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界外已经有退界不够的建筑物的,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还应当保证与界外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 4.3 地下建筑物应当退让建筑基地边界,以便保证该建筑的消防安全、施工安全以及交通疏散要求;目前,外省对地下建筑物应当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按照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或0.7倍控制,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规范》(GB50220-95)7.3.5.1规定“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 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 红线后退10~15米”。本规程对此条进行了细化和延伸,对非高层建筑也提出了最小控制距离。 4.5 针对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建筑, 虽然不属于高层,但人流、车流集中,又有交通疏散及回车要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确定的回车场地为12米12米),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当通过详细规划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后具体确定,且应当不低于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米的抗震要求。 4.6 我省各城镇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很多,由于有临时停车、会车、回车等需求,目前,大都利用城镇道路解决零时停车、回车,给城镇交通带来很大压力,为此,此类建筑应当通过合理后退道路红线,在本建设用地范围内解决人流和交通问题。 4.7 城镇道路红线以内用地属于城镇公共空间,其地上空间供全体市民使用,地下空间用于地下管网敷设等;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其他附属设施属于该建筑物的私有设施,应当在该建筑物所在用地内统筹解决。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但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中应当综合研究公路交通的过境问题。 4.9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地区,不少于10米;(三)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外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般为: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或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西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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