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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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 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
2、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划特别容许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 1.4 本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 建设用地 2.1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2.1 建设项目基础面积下限表(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3、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2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 2.3占地面积在30000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2.4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5建设项目专用机动车
4、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 2.6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 2.8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划进行控制。表2.8建筑容积率建筑密
5、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1-3层35%1.1多层4-6层30%1.7中高层7-9层28%2.0高层10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35%5.0商业建筑低、多层35%2.5高层35%5.5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 旧成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3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
6、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3.2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特退让等)。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执行。表3.3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城市纬度(al)大寒日日照系数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h日照3h日照1h日照2h日照3h兰州36.0171.441.6171.683天水34.5831.3501.5281.587嘉
7、峪关39.8001.7131.8981.983酒泉39.7671.7111.8951.980张掖38.9331.6541.8271.906金昌38.4001.6171.7581.862武威37.9171.5871.7491.823白银36.5671.5041.6551.721定西35.3831.4361.5761.640庆阳36.0831.4761.6231.688平凉35.4171.4381.5791.642陇南33.3831.3221.4571.513临夏35.6171.4491.5921.656合作34.9161.4111.5481.609敦煌40.2671.7381.9252.013玉
8、门40.2671.7461.9392.024夏河35.2001.5321.5651.628碌曲34.6001.4961.5291.589玛曲34.0001.4611.4931.550注: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3h标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区,执行冬至日1h标准。 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畋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 表中各地区(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 3.4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
9、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表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
10、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3.7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618151361296-多层(被遮挡)30209615109-12-6-
11、低层(被遮挡)30206-15106-6- 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
12、9的规定。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多层、中高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2015136131396999-多层1313961296-666-低层999666-666- 注:裙房高度小于10m(含10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m、24m(含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
13、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 建筑退让 4.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西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程,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减灾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建设用地边界一侧是规划黄线、绿线、蓝线、紫线以及广场等开敞空间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划规定的退让要求。 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住宅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应小于12m;但用地南侧临城市道路时应按退让
14、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二)界外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须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四)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表4.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应小于最小距离。表4.2 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距离住宅建筑其他建筑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3-3多层0.58-6高层0.25120.159次要朝向低层-3-3多层-1.5-4.5高层0.1256.5-6.5注:主要朝向为非南北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3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
15、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的距离)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m。 4.4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4控制;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表4.4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m)道路红线宽度建筑高度小于24m24-50m大于50m30m以上5101520m以上-30m3干路10,支路51520m及以下3510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可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以及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企事业单位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
16、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 4.6 在住宅建筑中配建两层以上餐饮、娱乐、商业功能用房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0m.。 4.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严禁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4.8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 m,县道不少于10 m,其它道路不少于5 m;
17、沿高速公路的建筑物,后退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30 m,后退互通立交隔离外缘和高架桥50 m。 4.9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30 m,铁路干线不少于20 m,铁路专用线不少于15 m。 5 建筑高度和景观 5.1 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高度控制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规划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6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5幢。
18、 (二)建筑高度大于60 m,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一般不应超过总幢数的50%,且不同高度建筑的高差不应小于15 m;地块或建筑群规模较大时,其同高度、同体量的建筑连续布置不应超过3幢。 5.2 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其控制高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的高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
19、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由详细规划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100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70m。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m,其最大的连续展开面宽超过60m当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进行视线分析和景观设计后确定。 5.4 在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设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5.5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建
20、设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 道路交通及绿化 6.1 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与支路相连接;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可以与次干道相连接。支路系统不完善的旧城区,建设用地出入口位置符合法定详细规划的,可以突破上述规定。 6.2 各类建设用地的出入口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m,距离次干道(或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不宜小于30m。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处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6.3 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采用过街楼型式,建设用地的消防通道不应全部采用过街楼型式。 6.4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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