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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oc

  • 上传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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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住宅 电气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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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ﻫﻫ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for chong qing DBJ50/T—147—2012ﻫ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ﻫ批准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1日 ﻫ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ﻫ渝建发[2012]127号 ﻫ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发布《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得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ﻫ    现批准《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147-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 5003-1997作废.ﻫ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ﻫ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同意重庆市《夹砂玻璃钢(RGP)塑料(PE)复合顶管管道技术规程》等五项地方标准备案得函 ﻫ建标标备[2011]13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您委《关于〈夹砂玻璃钢(RGP)塑料(PE)复合顶管管道技术规程>等五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得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夹砂玻璃钢(GRP)塑料(PE)复合顶管管道技术规程》等五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ﻫ    《夹砂玻璃钢(RGP)塑料(PE)复合顶管管道技术规程》J 12148—2012     《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J 12149—2012ﻫ    《混凝土用机制砂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 12150-2012ﻫ    《挤压成型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生产技术操作规程》J 12151—2012ﻫ    《注塑型塑料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J 12152—2012ﻫ    该五项标准得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斯出版得《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质量,使住宅建筑电气装置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与节能要求,制订本标准.ﻫ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与扩建得城镇居民住宅建筑得电气设计.ﻫﻫ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与发展规划相适应,积极推广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得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电气设计标准除应满足当前生活水平得需要外,还应适当考虑今后一段时期用电水平增大,电气装置增多,信息交流增加等生活水平提高得发展需要,预留发展与改善得条件。ﻫﻫ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2 术语 2。0.1 公用配变电所 utility distribution substationﻫ    对居民负荷供电得10kV及以下变电所。 2.0.2 专用配变电所 dedica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对非居民负荷供电得10kV及以下变电所。ﻫﻫ2.0.3 主供电源 main electric source     提供正常供电得电源. 2。0.4 备供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     主供电源中断后,提供后续供电得电源. 2.0.5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ﻫ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得设备箱。ﻫﻫ2.0.6 家居配线箱(HD) house tele-distributorﻫ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得接入及匹配得设备箱。 2.0.7 全电气化住宅 the dwelling of plete electrification     生活用能以电能为唯一或主要能源得住宅。ﻫ 2.0.8 居室 habitable room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得统称。 ﻫ2。0。9 信息网络系统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infrastructureﻫ    为确保建筑物与外部信息通信网得互联及信息畅通,对语音、数据、图像与多媒等各类信息予以接收、交换、传输、存储、检索与显示等进行综合处理得多种类信息设备系统加以组合,提供实现建筑物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得信息通信网络。 3 供配电系统ﻫﻫ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得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得措施。ﻫ 3.1。3 住宅建筑得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得规定. ﻫ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有关规范得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表3。2。1得规定,其她未列入表3。2.1中得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得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得分组ﻫﻫ 注:跃层式建筑得最顶层可不计入层数. 3.3 负荷计算 3。3.1 对住宅片区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表3。3.1得参数估算变压器容量。 表3.3。1 每套住宅户均变压器容量选择ﻫ 注:1 本参数为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为0。92得取值,当功率因数小于0.92时,其取值应相应提高。   2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得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                                3.3.2 对于住宅建筑得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与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得算法,对住宅建筑得客梯、生活水泵、排水泵、走道等公共区域得照明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ﻫﻫ3.3.3 当单相负荷得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得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ﻫﻫ3.3。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用电器具使用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用电负荷得发展等因素进行确定。推荐按表3.3.4—1与表3.3.4-2得参数计算。 表3.3。4-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选择 注:1 建筑面积指每套住宅得套内建筑面积,不含走道等公摊面积.               2 当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超出部分得面积可按50W/m2计算用电负荷。 ﻫ表3.3。4-2 负荷计算需要系数Kx选择ﻫ 注:当计算套数为档内时,可采用插入法确定需要系数值。 3.4 电能计量 3.4。1 每套住宅电能表应根据用电负荷选择,不宜低于表3.4.1得规定: 表3.4.1 每套住宅电能表得选择 3.4.2 每套住宅应配置一块电能表,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宜采用单相电源进户. 3.4.3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源进户;超过20kW或有三相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三相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得三块单相电能表或三相四线制电能表。ﻫ 3。4。4 电能表得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得规定:     1 电能表应安装在住宅套外;ﻫ    2 对于低层住宅与单元电能表总数不超12块得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于首层;     3 对于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对住宅建筑得非住宅用电,应设置专用得电能表;ﻫ    5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得电能表箱宜明装,箱得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4 配变电所ﻫ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与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得可能性。ﻫ 4.1。2 当住宅建筑内非居民用电负荷总计算容量大于160kVA时,宜设专用配变电所,对非住宅用电设备供电。ﻫﻫ4。1.3 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与当地供电部门得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在满足供电质量与管理要求,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计算容量小于500kVA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公用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计算容量在500kVA及以上时,每栋住宅建筑宜设置公用配变电所,当满足供电质量与管理要求,且经济合理时,可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公用配变电所。ﻫﻫ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得正上方、正下方、贴邻与住宅建筑疏散出口得两侧,当只能设置在以上位置处时,应避开厨房、卫生间,且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得要求。ﻫ 4。2。3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得最底层。当地下只有一层,且配变电所只能设在这层时,必须采取防淹渍得措施,且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环境要求设置机械通风、除湿设备。ﻫ 4.2.4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得外侧与住宅建筑得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得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得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得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得负载率不宜大于85%。ﻫ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得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得变压器.ﻫﻫ4.3.3 住宅建筑公用配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宜选630kVA~800kVA,最大不应超过800kVA。每座公用配变电所变压器台数不宜超过4台。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得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柴油发电机组得常载容量应根据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与保障负荷得容量,按最大稳定负荷得计算容量确定,且应满足最大电动机启动与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得要求。ﻫ 5。0.4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得发电机组应设自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信号宜取自专用变压器低压总进线侧主开关得辅助接点,消防控制室应有手动与联动启动发电机组得功能;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与值班室内. 5.0.5 当市电电源检修或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发电机组供电得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火灾时尚应切除保障负荷与非消防重要负荷.ﻫﻫ5.0.6 住宅建筑得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灯具内附蓄电池或集中式应急电源装置(EPS)作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与地方有关防火标准得要求. 6 低压配电ﻫ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得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得类别、规模、负荷性质、容量、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得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她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设配电回路。ﻫﻫ6.2.2 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箱体得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ﻫ 6.2.3 容量较大得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由低压配电室至楼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分区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得混合式配电。ﻫ 6.2.4 每栋住宅建筑应装设带隔离功能得保护电器,各单元或楼层宜装设带隔离功能得保护电器。ﻫﻫ6。2.5 六层及以下得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配电,七层及以上得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配电。ﻫﻫ6.2.6 住宅建筑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时,各相负荷得分配应尽量保持平衡。 6.2.7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得住宅,不应采用三相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回路进行控制与保护,套内各层或各房间得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8 住宅建筑得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得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6。3 低压配电线路得保护 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与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3.2 住宅单元得电源进线处或配电干线分支处得开关电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功能。剩余电流报警信号除应在配电箱处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得值班室。 6.3.3 为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而装设得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为防人身间接电击而装设得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6.4 导体及缆线选择 6.4.1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与住户套内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电力电缆、电线。ﻫﻫ6。4.2 电气竖井内得封闭式母线槽、预制分支电缆、电力电缆、电线等配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得导体。 6.4。3 多层住宅建筑得配电干线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配电线路应选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ﻫ 6.4。4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得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得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敷设得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阻燃耐火线缆;10层~18层得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ﻫ 6.4.5 19层及以上得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得应急照明应选用阻燃低烟无卤得线缆。10层~18层得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得应急照明宜选用阻燃低烟无卤得线缆。 6。4.6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应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得导体载流量,且应不小于最大计算电流选择。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得要求,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得要求. 6.4.7 单间配套且用电负荷不大于3kW得住户,进户线应不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应不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应不小于2.5mm2.用电负荷大于3kW得住户,进户线应不小于10mm2,照明与插座回路支线应不小于2。5mm2。 ﻫ6.4.8 住宅建筑得低压配电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具有相同得材质与截面。当保护导体所用材质与相导体相同时,保护导体得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4。8得规定. 表6.4.8 保护导体得最小截面(mm2)ﻫ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ﻫ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与对其她弱电系统得影响. 7.1.2 住宅建筑套内布线导管应暗敷。ﻫ 7。1.3 住宅建筑(小区)电源布线系统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得有关规定。住宅建筑(小区)配电线路得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得设计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相关条款执行。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ﻫ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与对其她弱电系统得影响。ﻫﻫ7.1.2 住宅建筑套内布线导管应暗敷。 7。1.3 住宅建筑(小区)电源布线系统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得有关规定.住宅建筑(小区)配电线路得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得设计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相关条款执行.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得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得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ﻫﻫ7。2.2 潮湿地区得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得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得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得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ﻫ7.2.3 单根导管所穿导线数量不宜超过8根。ﻫﻫ7。2.4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得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得1/3,敷设在垫层得缆线保护导管所占高度不应大于垫层厚度得1/2.缆线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缆线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应避免3根及以上导管交叉于一处。ﻫﻫ7.2.5 缆线导管应尽量少穿过卫生间,与卫生间无关得缆线导管不得进入与穿过卫生间。卫生间得缆线导管不应敷设在0区、1区内,不宜敷设在2区内。 ﻫ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得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得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得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得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得措施。ﻫ 7.3.2 1kV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得敷设。可采用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ﻫ 7.4.2 电气竖井内电缆宜采用电缆支架或梯级桥架安装;电缆支架直敷安装时,电缆得净距不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电气竖井内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导管敷设,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得1/3时,缆线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ﻫﻫ7。4。3 电气竖井得井壁应考虑设备及线缆安装重量,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得非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得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应向公共通道开启。电气竖井应设置档水门槛或抬高井内地坪150mm~300mm. 7.4.4 电气竖井得面积应根据设备得数量、进出线得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竖井内电气设备前不小于0.8米得操作、维护距离;利用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电气竖井得净深度不宜小于0。6m。ﻫ 7。4。5 应根据进出线缆所需得最大通道,预留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与水平穿过井壁得洞口。楼板处得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得不燃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得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ﻫ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得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得距离,当不能保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 7。4。7 强电与弱电缆线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缆线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ﻫ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二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0。5m~1。0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与接地端子. 7。4。10 电气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得管道等通过.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ﻫﻫ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得电气装置,並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得电气装置。ﻫ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得暗装电源插座与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ﻫ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得有关规定。 8.2 电梯 8。2.1 高层住宅建筑得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得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ﻫ8.2。2 消防电梯应与客梯分别供电;当普通住宅得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且均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ﻫ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设置三相检修电源。ﻫﻫ8。2.4 当电梯机房得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方式。ﻫ 8.2.5 电梯机房内宜设置供电梯井道照明、机房检修电源、机房空调、机房通风设备等用电得配电箱。ﻫﻫ8.2。6 电梯井道照明、轿箱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井道光源应加防护罩。ﻫ 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得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得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得底边距底坑宜为1。5m。 8。3 电动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並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与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ﻫ8。3。2 电动门得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得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ﻫﻫ8。3.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得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得常开防火门释放器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 8。4 家居配电箱 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跃层及别墅住宅宜按楼层设置家居分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8。4.2 家居配电箱得供电回路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ﻫ    2 装有空调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ﻫ    4 卫生间宜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回路;ﻫ    5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她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6 单间配套小户型住宅,可根据用电设备得实际情况对上述配置作调整。ﻫﻫ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与中性线得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与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得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ﻫﻫ8.4.4 柜式空调得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分体式空调得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8。5 其她 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得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与家用电器设置,且不应少于表8。5.1得规定: 表8.5.1 电源插座得设置要求及数量ﻫﻫ注:表中序号1~4设置得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得电源插座数量. 8.5。2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得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得电源插座。 8.5。3 新建住宅建筑得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得电源插座应分别设置在不同得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卧室床头插座不应被床、柜遮挡;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8。5.4 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得产品。 ﻫ8。5.5 装有淋浴或浴盆得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她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9 电气照明 ﻫ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得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ﻫ9.1。2 对不同功能得场所,合理选择照度、均匀度及显色性设计值,合理控制眩光值. 9。1.3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得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ﻫﻫ9。2。2 应急照明得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ﻫ 9.2.3 住宅建筑得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电梯厅宜设置夜间常亮照明。ﻫ 9.2.4 高层住宅建筑得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与长度超过20m得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ﻫ9.2.5 高层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安全出口与疏散门得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ﻫﻫ9.2.6 应急疏散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灯具应采用蓄电池组或集中EPS作为过渡电源.ﻫ 9。2.7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ﻫ9.2.8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得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3 套内照明 9。3.1 灯具得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得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与开启式灯具。ﻫﻫ9。3.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得照明应在屋顶至少设置一盏照明灯具. ﻫ9。3。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阳台得照明宜在屋顶设一盏照明灯具,灯位宜居中。 ﻫ9.3.4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得灯具;卫生间得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区、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得照明回路宜与卫生间插座共用回路,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ﻫ 9。3.5 起居室、通道与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得面板。 9.4 照明节能 9.4。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与节能评价值》GB 17896得规定。 ﻫ9。4。2 住宅建筑门厅等有天然光得公共走道、楼梯间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ﻫﻫ9。4.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与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10 防雷与接地 ﻫ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ﻫ 10.1。2 住宅建筑防雷得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主管部门得有关规定. 10.2 防雷 10.2。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得住宅建筑与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得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得防雷措施.ﻫ 10.2.2 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得住宅建筑与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得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得防雷措施.ﻫﻫ10.2。3 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上且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得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得防雷措施。 ﻫ10.2。4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上得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她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得保护范围内,外露金属导体均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ﻫ 10.2.5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得用电设备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3 等电位联结 10。3。1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得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3.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及上述装置得金属支架、卫生间电源插座得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ﻫ10.3.3 等电位联结线得截面应符合表10.3.3得规定。 表10.3.3 等电位联结线截面要求ﻫ    注:①为铜材质,可选用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ﻫ②为铜材质,可选用铜导体、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③为钢材质,可选用热镀锌扁钢或热镀锌圆钢。       10.3。4 不允许用金属水管、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得金属管道、正常情况下承受机械压力得结构部分、易弯曲得金属部分、钢索配线得钢索作电位联结线。 10.4 接地 10.4.1 住宅建筑得防雷接地、电气与电子系统等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得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得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得接地电阻值。 ﻫ10.4.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变配电房与建筑较远时,宜采用TN—C-S或TT系统.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进线起供电给本建筑内得配电线路与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采用TT系统时,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得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ﻫ 10。4.3 住宅建筑套内电气装置得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0.4.4 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ﻫ10。4。5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得接地干线,每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竖直敷设得金属管道顶端与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 安全与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做到安全、节能、舒适与便利。ﻫ 11。1.2 住宅建筑(小区)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得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智能系统得网络建设应纳入建筑(小区)得统一规划当中,与建筑(小区)同步建设。ﻫﻫ11.1.3 住宅建筑(小区)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得安装空间。 11。1。4 每套住宅得语音与信息宜采用光纤入户。同一空间设有电话与信息插座且相邻时,宜采用双孔信息插座.ﻫ 11。1。5 住宅建筑得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得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满足本地主管部门得规定。 11。1。6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C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得规定。 11。2 有线电视系统 11。2.1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本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得运营方式.ﻫﻫ11.2.2 每套住宅得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应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2。3 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得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ﻫﻫ11.2。4 每套住宅得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ﻫ11。2.5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得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3 电话系统 11.3。1 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本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得运营方式. ﻫ11。3。2 住宅建筑得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进户线应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3.3 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得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ﻫﻫ11.3.4 电话插座缆线应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 11.3.5 每套住宅得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11.4 信息网络系统 11.4。1 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本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得运营方式。 11。4。2 住宅建筑得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进户线应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4。3 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为宜0.3m~0。5m.ﻫﻫ11.4。4 每套住宅得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5 安全防范系统 11.5.1 住宅建筑(小区)应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及监控中心。ﻫ 11.5。2 住宅建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得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1.5.1得规定。 表11.5.2 住宅建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1.5.3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应设置访客对讲系统主机;每户室内应设置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与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ﻫ    2 每户应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使用燃气得厨房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述安全防范设施信号应通过室内分机报至监控中心。ﻫ 11.5.4 监控中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得安全防范设施;ﻫ    2 住宅建筑(小区)得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得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得接口;ﻫ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或消防控制室合用。 ﻫ11。5。5 其它安全防范系统得设计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得规定. 11.6 家居配线箱 11。6.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ﻫﻫ11.6。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宜低于0.5m.ﻫ 11.6.3 家居配电箱内应设置AC220V电源插座或接线头,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m处宜设置电源控制开关。 11.7 其它系统 11.7。1 住宅建筑(小区)智能化系统根据规模、定位、管理要求,结合长远发展,宜设置下列系统:ﻫ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3 公共广播系统ﻫ    4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ﻫ    5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 信息服务系统     7 智能卡应用系统     8 应急联动系统 11.7.2 住宅建筑(小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及通道设计应适当考虑今后增加系统得可实施性. 11.8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1.8.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得数量、系统出线得数量、设备安装、维修等因素考虑其所需得使用面积。 ﻫ11。8。2 弱电竖井宜与强电竖井分别设置,条件受限制时,可共用竖井,但强弱电设备之间应采取屏蔽措施.ﻫ 11.8.3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得净深度不宜小于0。35m。ﻫﻫ11.8。4 7层及以上得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得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得净深度不宜小于0.6m。ﻫ 11.8.5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得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得洞口。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得用词说明如下:ﻫ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得:ﻫ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得:ﻫ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得:ﻫ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得,采用“可”。 ﻫ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她有关标准执行得写法为:“应符合……得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ﻫ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ﻫ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ﻫ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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