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常见技术问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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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给排水部分) 第一部分 消防给排水 (问题一) 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解析: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要求,故应当由施工人员执行。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 (问题二) 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要不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的容积? 解析:要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1条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建筑物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规定消防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对而言应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更严格,因此消防高位水箱容积要考虑自动喷水系统容积。高位水箱容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7.4.7.1条规定。 (问题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上规定消火栓的布置应能保证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消火栓能否穿越防火门为防火门另一侧灭火? 解析:(1)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多层建筑应此规范要求。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此内容作明文规定,而高层建筑防火等级要高于多层建筑,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2)消火栓能否穿越防火门为防火门另一侧灭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深圳消防部门同意本地区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穿越消防前室防火门进行灭火。 (问题四) 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 解析: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五)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解析: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六)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建对待? 解析: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的住宅部分,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七)某多层住宅,一、二层为多间商业服务网点(每间小于300平方),其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1500平方,而加上住宅后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这样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此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八)高层地下室空调机房是否需设喷淋? 解析: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6.4条以有明文规定。高层建筑中的空调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地下室空调机房也符合“高规”7.6.4条规定。高层建筑地下室空调机房应设喷淋。 (问题九)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否消防泵,能否更明确些? 解析:当多层建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水量及水压要求时。只有在以下任一条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泵。其他条件下,若取消室内消火栓泵,均应征得消防部门同意。(1)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并有二路进水。(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路进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不大于25L/S。 (问题十)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解析:能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先征询当地消防审批部门意见(注:一般是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才会出现这种情况,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建筑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高压系统除外)。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①、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2条计算的调节容积;②、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计算的调节容积。 (问题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和7.6.4条关系如何?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如何界定? 解析:第7.6.2条规定仅限于一类高层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当根据使用性质和人员往来的频繁程度来确定。库房、自行车库、办公营业场所等应算是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是指地下仓储用房、厨房、洗衣房(水洗部分除外)、桑拿、浴室的换衣间以及超市、商店等等。 (问题十二)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能否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数量? 解析:深圳消防部门同意仅将高层住宅消防前室的消火栓计入本楼层消火栓总数。 (问题十三)“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解析: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走道上。若设在“连家店”内,则此消火栓仅能供本店使用。 (问题十四)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解析: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消火栓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十五)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解析: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问题十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要求消防给水竖向分区时,水泵接合器应分区设置。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 解析:应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及其条文说明执行。 (问题十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7条表中所列数据流速均很大,特别是DN80的管径负担32个喷头,DN100的管径负担64个喷头,其流量早已超出系统总流量,为何却只采用DN80或DN100管径呢?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调了“作用面积”的概念,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之外的喷头是不考虑喷水的(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9.1.2条和第9.1.3条)。因此尽管DN80管径负担了32个喷头,DN100管径负担了64个喷头,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喷水,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节约工程造价。 (问题十八)住宅顶层为复式,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 解析:充实水柱不需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消火栓泵扬程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计算,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考虑。 (问题十九)某一类住宅楼底部设有一到两层小商铺(每套均小于300m2),消防按纯住宅还是商住楼设计?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析1:按纯住宅设计消防设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小商铺内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 (问题二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4条,大于3000m2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每间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其多间的总面积大于了3000m2,是否适合这条? 解析:分两种情况:若总面积大于3000m2,但每套面积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设置在住宅底部(地上)一、二层,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不是设置在住宅底部(地上)一、二层,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二十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架空层作为上部管道转换空间,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不是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二十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水泵房及制冷机房也按此条执行吗? 解析:(1)一类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执行。(2)由于发生火灾时,地下建筑不易疏散,扑救困难,因此对地下室防火分区必须严格要求和控制。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水泵房、制冷机房的面积均必须控制在500m2以内。应注意,若生活或消防水池为混凝土结构,则其所占面积可不包括在内。当生活水池为不锈钢结构时,由于周围要留出检修通道,则生活水池所占面积应包括在内。 (问题二十三)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 解析1: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由于在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解决了供水过程中的压力波动和小流量时的超压问题,可不设置泄压阀。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在定货时经常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因此尽管设计为切线泵,在设计图纸上仍需注明“若定货时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则普通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增加泄压阀等一套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字样。泄压阀阀后压力设定值一般比普通消防泵设计工况下的扬程高5~10米。 (问题二十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净高大于800mm的、存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应设自喷系统。而据了解,吊顶内普通电气(含强、弱电)管线密布,且多为可燃物。怎么处理? 解析:《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规定“……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10.2.1条规定“……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因此,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文说明,吊顶内设有强、弱电管线,无其他可燃物,但由于布线时均采取了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内仍可不设置喷头保护。 (问题二十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 6.1条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它是指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是指水喷雾灭火系统?此外,能否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有设计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妥否?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 6.1条应为笔误,燃油燃气锅炉房可采用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而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因为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保护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问题二十六)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内的户内设不设喷淋系统?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按照《住宅建筑规范》? 解析:《住宅建筑规范》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没有说明具体应在哪些部位设置喷淋系统,具体设置位置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执行。 (问题二十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5.2条中的末端试水装置和阀门,如何选择? 解析:国标04S206《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图》已很明确,请按此图选用即可。 (问题二十八)防烟楼梯间单独前室消火栓,能否穿越消防电梯前室参与灭火?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消防龙带穿越防火门会导致防火门不能关闭,会影响防烟楼梯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效果。所以设在防烟楼梯间单独前室的消火栓,不应穿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火门再穿越消防电梯前室参与灭火。 (问题二十九)多层商业建筑首层防火分区面积,在安装喷淋系统后可达10000平方米。如喷头数超过800个,可否只设一个报警阀?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2.3条条文说明:规定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所以安装场所面积高达10000平方米,喷头数超过800个时宜设两个报警阀。若不具备设二个报警阀条件时,须经消防部门认可。 (问题三十)进深4~4.2米,净宽3.8~4.0米的商铺,可否只在中间设置一排喷头? 解析:可以只在中间设置一排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的规定,同时最好经得当地消防部门许可。 (问题三十一)双出口消火栓可否使用? 解析:不建议使用双出口消火栓,并禁止使用单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下列情况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说明:建筑物的最上一层。(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的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可有条件地使用双出口消火栓。(3)条形建筑的尽端,但要征得消防主管部门许可。 (问题三十二)建筑灭火器是否应设计、计算,并在图中绘制出来? 解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1.03条规定,回答是肯定的,“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问题三十三)室外消防栓的设置,是否要严格对应水泵结合器的设置,即一个室外消火栓对应一个水泵结合器? 解析:按照规范要求,一个水泵接合器一般供一辆消防车向室内管网供水,而每辆消防车取水灭火时占用1个消火栓。采用一组接合器对应一个室外消火栓设计时,须征得消防部门的同意。 (问题三十四)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所说的300m2,说的是总面积,还是单间房的面积? 解析: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应为某一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只是该用房应采用耐火等级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等级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房间完全分隔。 (问题三十五)国家“公消[2007]226号”文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该标准要求,大力推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火灾隐患的整治,同时汲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如何理解? 解析:该文件中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的依据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7.6条,应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配电室均归类为特殊重要设备室,所以高层民用建筑中的配电室均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问题三十六)《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和第6.1.3条的关系如何? 解析:第6.1.3条规定了住宅楼灭火器的配置标准,即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每增加100M2需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笔者认为同时需满足第6.1.1条,即经计算后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少于2具的,应至少配置2具,2具灭火器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1具失效,另1具仍可正常使用。 (问题三十七)室内消防用水量如何正确计算? 解析: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2.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条。 (问题三十八)不设灭火器不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6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9条;而设了灭火器但没有设置正确,则算违反强条,理由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2条。如此审图,是否有失公平? 解析:设计人应该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正确设置灭火器。 (问题三十九)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是否要设两股消火栓水流保护? 解析:按照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1条和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活规范》第8.4.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问题四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条规定,相应的旅馆客房应设喷淋,那么该规格的集体宿舍是否也设喷淋? 解析: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节条文说明: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因此,高层集体宿舍的自动喷淋设计亦应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四十一)非高层建筑里,消防水泵结合器应如何正确设置?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5条及其条文解释有明确规定。 (问题四十二)关于消防立管双向供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跟第7.4.2条是否矛盾?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了消防竖管的布置原则,及其最小直径。对于第7.4.2.1条和第7.4.2.2条的两种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但依此规定,布置一根消防竖管时,仍应从水平环状管上接出,并保证该水平环状管的引入管不少于两根。 (问题四十三)稳高压消防系统是否一定要设消防水箱?设置气压罐的同时,还应设重力自流消防水箱吗? 解析:室内消火栓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自动喷淋系统:在条件受限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但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2条规定,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 (问题四十四)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只设一个进水管?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1条及8.4.2.1已对室外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作了详细规定。 (问题四十五)一个消防栓管网向两层供水时,环中两阀之间可保证上层和下层的消火栓都不超过五个,这是否符合规定? 解析:原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5条中规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6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规定为“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即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检修停用的消火栓总数限制为5个,而不是一层中可停用5个。因此,对于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建议遵循“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的原则。 (问题四十六)设在非高层建筑物顶上的消防水箱,是否要设增压设施? 解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8.4.4.1条规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最高部位。因为规范对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并无规定,多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需设增压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因此当屋顶水箱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增压设施。 (问题四十七)汽车库应按什么火灾和级别,来设置建筑灭火器? 解析:《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c中,将汽车库入中危险级,汽车库的火灾种类应为A、B两类,因此在配置灭火器时应选适用A、B两类的干粉灭火器,计算时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2.2条和第6.2.2条计算。 (问题四十八)地下车库16000平米,上有六座11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那屋顶消防水箱多大,如何计算?如果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里的消防水箱存水量按10分钟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话,那水箱体积为30立方米,是不是太大了? 解析:11层住宅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应按《高规》执行,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执行。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可为18立方米 (问题四十九)一单体建筑,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水量:10L/S,室外30L/S,如果采用消防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那消防水池容量应该如何计算?火灾持续时间按2小时计算,一种意见认为按“室内+室外”,另一种意见认为“室内+室外的一半”即可。谁对?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3条有明确规定。 (问题五十)某四星级宾馆,中央空调,客房六层,大堂两层。大堂中厅净高超过8m,如何设置自喷系统呢?只要在其它地方设,而中厅顶部不设,可否? 解析:未超过12m的大空间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1A执行,超过12m的大空间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7条执行,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可以参考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问题五十一)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这是否违反规范条文? 解析:违反规范条文,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8.4.2条第6条及条文说明。 (问题五十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附录A中有不少举例应设自动喷水系统的厂房、仓库的,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未见规定。到底以哪个规范为准? 解析: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执行。 (问题五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第10.2.1条: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3条允许消防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是否能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且因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很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 解析:除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外,建议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若将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泵合并,须征的消防部门同意。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可以合并。 (问题五十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有关“最不利点处……”应如何理解?是指一个喷头、三个喷头,还是一个作用面积的喷头? 解析: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5.1条及其条文解释,最不利点处喷头应指1个喷头。 (问题五十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7.3.1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7.2条:当小区水源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这是否应视为环状供水? 解析:是环状供水的故障状态。 (问题五十六)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7.4.7.1条,对于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12m3设计,二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6m3设计? 解析:不可以,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第2条执行。一般设有自动喷淋系统的建筑物的屋顶消防水箱按18m3设计。 (问题五十七)关于消火栓系统分区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7.4.6.5条是否严格执行? 解析: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5条执行。 (问题五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7.4.2条,对于高层单元式住宅,如何掌握同层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及单、双立管的设置?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条及条文说明中写得非常明确。 (问题五十九)某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三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条第五款之规定,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根据规范第8.4.2条,似乎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究竟谁对? 解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执行可以不设,第8.4.2条主要是讲具体如何设置的。 (问题六十)普通住宅小区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已有明确定义,“棋牌室”、“乒乓球室”等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此类多层建筑可不设喷淋系统。但高层建筑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第7.6.3条执行。 (问题六十一)厂区宿舍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解析:厂区宿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条文说明明文规定,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多层建筑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执行。高层建筑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第7.6.3条执行。 (问题六十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装在截止阀的前面,而在《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第6.5.2条文说明的示意图中,压力表是在截止阀的后面,请问以哪个为准?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第5.3.2.4条规定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也装在截止阀的前面。压力表安装在截止阀的后面无法检查最不利点自动喷淋末端静水压。 (问题六十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8.1.6条规定: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这里“轻便消防水龙”指的是什么?实际中怎么处理?它与消防软管卷盘有什么区别? 解析:1.轻便消防水龙: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设计时轻便消防水龙在可设置场合可设置于水龙头上方200mm处。箱子尺寸400x300x95mm,有专用与水龙头接口。 2.轻便消防水龙安装在自来水管路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0.25Mpa。 (问题六十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8.2.10条提到的消防水鹤指的是什么?如何理解?在具体设计中如何处理? 解析:消防水鹤是一种在寒冷地区使用的室外消防专用设置,它具有转向、伸缩、开启给水、关闭给水、快速泄水等功能。在关闭给水阀门,停止给水同时泄掉立管中的水,以防止结冻而立管胀裂。消防水鹤具有防冻性在北方地区可替代室外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为临空设置。消防水鹤设置位置可在道路十字路口,也可与一些广场路旁的艺术造型结合设计。 第二部分 生活给排水 (问题一)各类公寓如何定义:办公公寓、酒店公寓、商务公寓等,在建筑性质上如何定性,是属公建还是住宅?水设计参数应按哪类建筑取用,房间内是否应设喷淋? 解析:办公公寓和商务公寓是一个概念,指一种从功能上看既可舒适的居家生活又可气派便捷的商务办公,从配套上看既有适合居住的生活环境又有便利的商务设施。酒店公寓: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条文说明明文规定: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房间内是否应设喷淋,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第7.6.3条中相应的公共建筑类别进行设置。 (问题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3条规定:“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某设计中市政只有1路供水,地下室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并设有室外消火栓泵给室外消防管网供水,室外消防管网同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其连接处设置了倒流防止器。设置了倒流防止器能否视为“非直接连接”?地下消防水池是否可视为自备水源? 解析:(1)若室外消防管网仅供消防系统使用,则由室外消火栓泵供水的室外消防管网可不必与市政管网连接。消防水池中贮存的水可能由于长时间不用而水质变差,从理论上可视为自备水源,因此由专用室外消火栓泵供水的室外消防管网,不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连接(2)若室外消防管网为生产、生活、消防合用管网,则该生活消防合用水池应确保用水水质的前提下,可与市政管网连接(连接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问题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规定:“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不应布置在套内”。有以下几个疑问:(1)高层住宅的生活分区供水立管(设远传水表或IC水表除外)设置在卫生间内(套内)。分区供水立管(包括热水分区立管)算不算给水总立管 ?(2)阳台排水立管算不算雨水立管 ?(3)阳台地漏排水立管,一般是布置在阳台处。住宅阳台属不属套内? 解析:(1) 分区供水立管(含热水立管)不应设置在与本户毫无关联的套内。理由:A、因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维修管理带来不便。B、占用住户使用空间。 (2)对于深圳市工程,根据“深规[2007]326号” 文规定:“禁止建筑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 故阳台排水立管不应视为“雨水立管”。 (3)住宅阳台应按套内计。理由:A、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节,住宅阳台属套内空间。B、当前的房屋销售,住宅阳台都计入销售面积。另外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条文解释,屋顶雨水排水立管若设置在阳台,其维修时,需进入住宅套内,从而影响住宅套内空间的使用。 (问题四)《深圳节能条例》第34条规定:“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应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二层以下”包含“十二层”吗?“住宅建筑”是否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工厂和学校的集体宿舍?此外,下层是商铺、上部是住宅时,其层数怎么计算? 解析1:“十二层以下”包含“十二层”。 “住宅建筑”包括公寓式住宅(有厨房),不包括工厂和学校的集体宿舍。下层是商铺、上部是住宅时,层数累积在一起计算。 (问题五)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厨房排水可否在其下一层与卫生间排水合并,共用悬吊管? 解析: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7条条文说明回答了这个问题,“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厨房排水横支管不可和卫生间排水横支管混接。但排水横干管是允许厨房排水立管和卫生间排水立管合流的。 (问题六)按规范规定,阳台及空调冷凝排水应间接排放。什么叫“间接排放”? 解析::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3条条文说明,所谓间接排水,就是排出管与排水管不直接连接,有一段空气间隔。而空气间隔大小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4条执行。具体设计中可采用间接排入雨水口、室外明沟、散水坡、花池、绿地等。对于居住建筑的阳台排水,应按照《深圳市规划局文件》深规【2007】326号的要求,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问题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3.6条规定给水管可敷设在污水管下面,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2条(强条)规定给水管只能敷设在污水管上方。二者是否冲突? 解析:设计时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13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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