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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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1,章 绪论,学习要点:,1.,了解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分类,2.,掌握合同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以及注意事项,1.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以确定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除经济和其他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一般指经济合同和与经济事务相联系的其他民事合同。本书以狭义的合同为主要的表述形式。合同是反映交易关系和物权转换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1.2,合同的分类,就总体而论,合同是债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它可以划分成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两大类。,1999,年制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时候,因我国尚无明确的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致使分则中缺少了物权方面的有名合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公布,有关规定未能在,合同法,中很好体现,成为,合同法,先天不足的部分。现就债权合同作如下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1.2.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方式,合同可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互相对应的合同。各方都要认真履行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典型的双务合同有买卖、租赁、借款、运输、财产保险、合伙等合同。,建设工程的各类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如施工合同中,甲方享有获得合格的建筑产品的权利和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乙方则享有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和按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规范提供合格建筑产品的义务。,(,2,)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1.2.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交易合同都是有偿的。,(,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它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实践中的例外现象,一般很少采用。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有偿合同,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则属无偿合同。,1.2.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某类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文件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基本内容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所给出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2,)所谓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文件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其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形成,则可以由,合同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予以规范,使之成为有名合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2.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一诺即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物权转移之前不能撤销赠与。,(,2,)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1.2.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在具备书面形式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以及约定须经办理某种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合同,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有获得地方政府商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就能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除法律等有特别规定者外,均为不要式合同。,1.2.6,朱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1,)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合同而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所谓从合同,就是以依附其他合同的生效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的从合同。,(,3,)主合同未成立,从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从合同不一定无效。例如合同争议仲裁协议是有关合同的从合同,它的效力并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1.3,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1.3.1,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履行,建设方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合同当事人各方还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合同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1.3.2,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建设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1.3.3,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通常具有建设周期长、标底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技术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中,建设方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建设方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解处理这些争执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应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变更条款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复习思考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2.,合同的本质是什么?,3.,合同关系的内涵如何表述?,4.,简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概念和联系。,5.,简述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概念和联系。,6.,简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概念和联系。,7.,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概念和联系。,8.,简述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概念和联系。,9.,简述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概念和联系。,10.,分析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第,2,章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概述,学习要点,1.,了解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法律关系,2.,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形式和效力,3.,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2.1,合同法基础,2.1.1,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为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相关的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应当受法律保护。,(,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就是赋予民事主体以相应的权利和设定必要的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某种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的后果;或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以上分别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2.1.2,法律事实,1.,概念,(,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在现实中客观存在且符合相关法律条文所设定的条件。,(,2,)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符合相关法律条文所设定的条件;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法律事实是一种应当被有权部门采信用作依法处理争议所依据的事实。,2.,法律事实的种类,(,1,)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其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如各种时效的规定等。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成为引发某种民事后果的原因。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具有某种法律后果的事件,在法律上应被归入意外事件。,(,2,)按事实的存在方式,可把法律事实分为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前者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而后者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3,)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的数量,可把法律事实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前者指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发生的法律事实。后者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法律事实为条件。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至少需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实施了房款交付和房屋交割、其他人无异议、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条件。,2.1.3,代理,1.,概念,2.,基本特征,3.,分类,4.,代理权和代理证书,5.,无权代理,6.,代理关系的消灭,7.,不能代理的行为,2.1.4,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一般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三种:,(,1,)短期时效。,(,2,)中期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4.,除斥期间,5.,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2.2,合同法,2.2.1,合同法概述,2.2.1,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我国,狭义的合同法指,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具有以下特点:,(,1,)统一性。,(,2,)合意性。,(,3,)强制性。,2.,合同立法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在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经济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85,年,3,月,21,日和,1987,年,6,月,23,日通过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并存的合同立法格局,并于,1993,年,9,月,2,日对,经济合同法,作了若干修改。,1999,年,3,月,15,日我国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标志着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3.,合同法结构分析,合同法,分为,3,则,23,章共,428,条。其中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等,8,章,主要叙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其他概括性规定。分则分别阐述了买卖合同等,15,种列名债权合同,共计,15,章。因立法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问世,故该,合同法,中尚缺少关于列名物权合同方面的规定。附则仅有一条,规定了,合同法,生效日期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废止。,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意思自治原则。即只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王牌原则,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5,)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尊重社会公德。,2.2.2,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就是缔约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1.,合同成立的条件,2.,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成立的时间,该项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1,)承诺迟延到达。,(,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2.3,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从之。,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及其他数据电文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的书面协议。,格式合同或称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现在各国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倾向于宽松,法律只选择性地规定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2.2.4,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指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违法性。,自始无效性。,灵活性。,(,2,)合同无效的原因。,(,3,)无效合同的分类。,(,4,)合同无效的宣告和撤销请求权的行使。,3.,效力待定合同,4.,可撤销合同,5.,法律后果,2.2.5,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不当履行和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1.,履行合同的标准,2.,履行合同的过程,3.,合同履行的原则,4.,合同履行规则,2.2.6,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义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义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其具体包括权利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其中,代位权着眼于义务人的消极行为,当义务人消极履行义务但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义务人的权利;而权利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义务人的反向积极行为,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权利人权利实现的行为时,权利人有依法诉请法院宣告义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权利。,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而合同的保全,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权利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1.,合同保全制度,2.,合同保全制度的条件,3.,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4.,合同保全制度的应用,2.2.7,合同变更与转让,1.,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2,)合同变更的形式,(,3,)合同变更的程序,(,4,)对合同变更内容的要求,2.合同权利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3.,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转移的要件,(,2,)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4.,合同变更与转让的特殊种类,(,1,)合同承受的成立要件。,(,2,)合同承受的效力,(,3,)当事人的合并与分立,2.2.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3.,违约责任的担责条件,4.,违约责任的形式,5.,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6.,与违约责任有关的两项制度,2.3,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活动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投标人则通过有选择的投标,竞争承接资信可靠的建设方的适当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取得较高的利润。,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意义,2.,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3.,我国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4.,工程招标分类,5.,工程招标方式,6.,工程承包合同类型的选择,7.,招投标程序,第,3,章建设工程合同,学习要点,1.,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构成和特点、签订和管理的依据,2.,熟悉附有特殊条件的合同承包形式和合同类型,3.,掌握建设工程合同关于索赔、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知识和变化,3.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3.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能力的单位,如代建公司。代建公司,又称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公司或工程承发包公司,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项目的运作实施全程控制,最终向委托方交付合格工程成品的单位。而建设单位一般为投资有关工程的单位或其所委托的管理机构。承包人,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3.1.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长,4.,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法定程序,5.,要式合同,3.1.3,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可分为立项、项目实施准备、施工、竣工验交和工后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特别在施工阶段需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等多项建设资源的供应,这些资源又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类。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提供这些资源就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纽带就是一系列合同。其中主要的合同有:,1.,与建设单位有关的主要合同,2.,与承包人有关的主要合同,3.1.4,与建设事务相关的合同类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涉及多种多样的承包合同条件。如立项阶段涉及的合同类型主要有:立项事务委托合同(包括完成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等单项委托合同),土地开发征用合同,建筑物拆迁补偿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3.2,部分含有特定承包形式合同简介,3.2.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期间为一年左右,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因环境因素,(,如通货膨胀、政策调整等,),的变化而调整的合同。,(,1,)适用性。采用这种合同一般要求工程设计图的深度达到施工图的基准,项目范围及工程量准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不长,工程条件稳定,施工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项目。,(,2,)基本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变动等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价格中不可预计的因素较多,故其报价一般也就比较高。除非承包商能事先预测他可能遭到的全部风险,否则将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3.2.2,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指承包人就分部或分项工程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合同价款的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具体分为三种类型:,(,1,)估价计量单价合同。,(,2,)纯单价合同。,(,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3.2.3,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指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合同价款可因工期、工资、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合同。,合同价格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其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其合同总价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在可调总价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承包人只承担施工中的有关时间和成本等因素的风险。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对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都规定得很明确的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这种合同形式。,3.2.4,可调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践中由于物价、材料设备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经建设单位批准调整单价的合同。,(,1,)适用性。此类合同类似于前述的纯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设计图纸不齐全且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工程项目或实行“三边政策”(边协商、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2,)风险性。与其他计价方式相比,双方的责任风险都小些,不过究竟多大的变化才算实质性变化,这是很难确定的。,3.2.5,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指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的合同。,(,1,)酬金取值。,(,2,)风险承担。,(,3,)合同适用。,(,4,)对建设单位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的优点。如:,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减少因等待施工图的交付而发生的空耗。,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可以较深入地介入及控制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制,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5,)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6,)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许多种形式。,3.2.6,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是指工程总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运作方法。,(,1,),D&B,模式分为:传统设计施工合同、详细设计施工合同和咨询代理设计施工合同。,(,2,),D&B,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债权关系方面,可提供项目投资的综合效益、风险的重新分配等。,(,3,),D&B,模式的主要工程类型大致可分为下列五类:,建筑工程,包括简单的建筑工程(如一般住宅、办公大楼)、特殊用途的建筑工程(如医院、体育馆、看守所)和社区开发工程等。,需要专利技术的工程,包括石化发展工厂(如石油裂解厂、化学材料制造厂、肥料厂等)、电厂工程(如水力、火力、核能发电厂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如垃圾焚化场、污水处理厂)等。,交通工程,包括隧道工程、公路工程、地铁等。,机密性工程,如配置重要军事武器的基地工程,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特殊工程等。,建设单位有特定需求的工程,如研究单位的无菌室、放射性工程等。,3.2.7,设计采购施工合同(,EPC,),EPC,是规划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英文缩写,是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服务等项工作,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模式。,1.EPC,合同的类型,EPC,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EPC,一揽子合同。,(,2,),EPC,管理合同。,(,3,),EPC,咨询合同。,2.EPC,合同的适用条件,3.EPC,合同的特点,3.2.8,建造运营移交合同(,BOT,),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模式,(,1,),BOT,模式具有如下优点:,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项目通常多由外国的公司承包,这会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2,),BOT,模式具有如下缺点:,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致项目准备期过长,投标费用过高。,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困难。,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积极性。,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难以充分控制。,2.BT,承包模式,该模式是,BOT,承包模式的变形,指一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外资或私资,并由投资方实施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竣工后由该国政府按协议赎回的方式。,第,4,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要点,1.,了解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构成,2.,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组成部分的知识点和解释顺序,3.,掌握合同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证等内容与环节,4.1,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某些国际组织、国内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编写,供有关合同当事人协商选用的合同模本或合同格式。,以我国在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为例对其结构和内容作介绍。由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编制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有十余个,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构及内容有相仿之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系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1999,年,12,月发布的,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2000,年已改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其他八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现作如下介绍:,1.,协议书,协议书是集中体现双方的商务性约定内容和对双方的综合性要求的总纲性文件。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10,个条款。其中合同词语约定、质量保修责任和价款支付承诺系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得修改。,2.,通用条款,该条款给出了施工合同的一般性条件,对文本所有概念限定了唯一性解释,是在总结国内工程实施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揉进了联合国合同公约和,FIDIC,条件的内容而编制的。该条款包括了施工的基本进程,共,11,部分,47,个条款,168,个具体环节,3.,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就是对通用条款规定内容的确认和具体化,其结构与通用条款一一对应。部分条款和环节设定空格,允许合同当事人填写协商一致的内容,使其与通用条款有关部分共同组成对解决某一方面问题的具体约定。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4.2,协议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事项依照法定和约定内容所达成的商务条款,是合同文本中最具执行和解释效力的部分。“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十方面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承包范围,(,3,)合同工期,(,4,)质量标准,(,5,)合同价款,(,6,)组成合同的文件,(,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4.3,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给出了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防止这一现象发生,在通用条款中特别给出了词语定义。,4.3.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4.3.2,有关专用条款的格式、内容及编制示例,在专用条款中,应当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并对不明确部分予以明确。示范文本中仅对主要内容给出了格式,在实际应用时应针对具体情况予以编制。,1.,示范文本,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图纸,4.4,合同当事人一般权利和义务,4.4.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工程师,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3,项目经理,4,发包人工作,5,承包人工作,4.4.2,有关专用条款编制示例,1.,工程师,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派驻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1,)监理单位,(,2,)监理工程师工作。,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3.,项目经理,4.,发包人工作,5.,承包人工作,4.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5.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进度计划,2.,开工及延期开工,3.,工期延误,4.,暂停施工,5.,工程竣工,4.5.2,专用条款编制示例,1.,进度计划,2.,开工及延期开工,3.,暂停施工,4.,工期延误,5.,工程竣工,4.6,质量与检验,4.6.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工程质量,2.,检查和返工,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重新检验,5.,工程试车,4.6.2,有关专用条款编制示例,1.,工程质量、工程保管和工程质量创优奖罚,2.,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3.,设备调试、工程试车,双方责任:,(,1,)由承包人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不合要求,应由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反之,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承担有关费用。,(,2,)由于制造原因使设备调试不合要求,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的合同价款。,(,3,)承包人造成设备调试不合要求,应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4.7,安全施工,4.7.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安全施工与检查,2.,安全防护,3.,事故处理,4.7.2,有关专用条款编制示例,1.,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2.,安全施工与检查,3.,安全防护,4.,事故处理,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8,合同价款与支付,4.8.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合同价款及调整,2.,工程预付款,3.,工程量的确认,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8.2,有关专用条款编制示例,1.,合同价款及调整,(,1,)主材(仅包括商品砼、钢筋)实行价格调整,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材料费的调整。(,2,)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增加及变更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相应顺延。,2.,工程量确认,(,1,)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2,)不予计量的情况:,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的;,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3.,工程进度款支付,(,1,)若承包人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管理费支付办法: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报价文件按实际计量支付。(,3,)措施费支付办法:措施费须经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确认,按项目措施实际工程量计算支付。(,4,)保修期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以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按质保书的约定支付。(,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9,材料设备供应,4.9.1,通用条款的格式和内容,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4.9.2,有关专用条款编制示例,材料设备的分类及相应职责分工:,(,1,)按照备货时间的长短,材料设备分为:,类材料设备:备货期为六个月及以上的时间。如:进口材料设备。,类材料设备:备货期为三至六个月。如:柴油发电机组、电梯。,类材料设备:备货期不足三个月。如:水泵、变压器、石材。,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时间至少比首批货物进场时间提前两个月,+,备货期。,(,2,)按照物料采购单位不同,材料设备分为甲供、甲招乙供、乙供材料设备三大类。其中,甲招乙供系承包人按约定以发包人名义采购材料设备。,4.1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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