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幸福家园.平安物业宣传专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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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物业.幸福家园.文明城市宣传专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摘要)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8章93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九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平安物业.幸福家园.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县创建幸福家园.平安物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通过创建活动,努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王娟,副组长:李从俊,成员:魏秀杰、刘宏道、张户春、张甫安、宋庆安、王子玉等。 三、创建活动实施步骤:分为全面发动、组织实施、自评上报、考核验收、总结表彰5个阶段。 第一阶段 全面发动(4-5月):启动创建工作。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5月—11月):制订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创小区做到“四有”,即:有详细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实施“四统一”,即:统一创建要求、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检查考核、统一验收表彰。 第三阶段 自评上报(11月):各县(市)、区对照条件和标准对参创的小区进行自查,评出县(市)、区级文明小区、幸福家园示范小区。 第四阶段 考核验收(12月):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由市、县创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考核(具体验收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创建办负责汇总。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今年底明年初):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奖金。 贯彻《省物业管理条例》 推动平安物业.幸福家园.文明城市建设 徐州鸿宇物业 宣 4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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