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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制度概述,本章包括物流与物流法概述、物流法律关系和物流法律责任等部分内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的概念和分类。熟悉物流法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法的渊源、物流法律责任。掌握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第一节,物流与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概述,1,运输,2,仓储,3,包装,4,装卸搬运,5,流通加工,6,配送,7,信息处理,(一)物流的概念,(二)物流的分类,1,根据物流系统,性质分,2,根据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分,3,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分,(,1,)社会物流,(,2,)企业物流,(,1,)区域物流,(,2,)国际物流,(,1,)自主物流,(,2,)第三方物流,(,3,)第四方物流,物流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广泛性,2.,复杂性,3,技术性,4,国际性,二、物流,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流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2,行政法规,3,部委规章,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6,国际惯例,7,技术标准,(,二,)物流,法律制度的渊源,第二节,物流法律关系,一、物流法律关系概述,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法律法规在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三、物流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物流法律事实,1,行为,2,事件,第三节 物流法律责任,一、物流法律责任,物流法律责任,是指由物流法律所规定的当物流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二、物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严格责任原则,三、物流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第二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本章阐述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容,经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企业的概念、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熟悉物流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物流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原理;物流公司的设立及各机构的性质、职能和运行;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掌握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第一节,物流法主体概述,一、,民事法律主体概述,(一)民事法律主体概念及法律特征,(二)自然人,(三)法人,二、物流主体概述,三、货主,五、实际履行人,(一)物流作业委托人,(二)收货人,物流经营人是与物流作业委托人订立物流合同,并利用自有或外协物流,资源,,组织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物流过程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四、物流经营人,实际履行人也称物流运作的参与者、物流合同的分包人,是指与物流经营人订立分合同,从事物流全部或部分运作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作的人。,(,1,),现代物流往往被概括为第三方物流或综合物流。,(,2,),物流主体负有履行或参与履行物流合同的责任。,(,3,),物流主体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设立,一、一般物流企业的设立,(一)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股东责任有限性,(,2,)公司资本非等额性,(,3,)股东人数限制性,(,4,)封闭性,(,5,)机构设置灵活性,2,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股东的出资及出资的转让,(,1,)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5,)股东出资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4,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2,)董事会,(,3,)监事会,(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主要,特征有:,(,1,)股东责任有限性,(,2,)公司资本等额性,(,3,)股东人数下限性,(,4,)开放性,(,5,)资合性,2,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4,设立的程序,(,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3,)监事会,(,2,)董事会,(三)物流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如下:,(,1,)生命有限,(,2,)责任无限,(,3,)相互代理,(,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2,物流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如下:,(,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1,)合伙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特殊物流主体的设立,(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二)航空快递服务企业,(三)海运物流企业,(四)零担货物运输企业,三、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将在公司治理等问题上正式并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的企业,并按前述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及活动准则。,第三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一、物流企业的变更,二、物流企业变更的情形,(一)公司合并,(二)公司分立,(三)公司合并、分立时的登记,(四)公司增资和减资,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物流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物流公司的解散,(二)物流公司的清算,第三章 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物流服务合同法的形式。熟悉要约与承诺、物流服务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等规定。能灵活地分析和处理各种物流服务合同问题。,第一节 物流服务合同概述,一、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现代物流服务合同是由用户方和物流服务商针对现代物流服务项目而签订的服务合同,或由总物流服务商与各分服务商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前者是通常意义上的物流服务合同,它是物流服务商凭此收取费用,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物流服务的合同。,二、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1,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2,物流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4,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5,物流服务合同的一方是特定主体,6,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三、物流服务合同的主体,整物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总物流服务商和用户方,;,分物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为总物流服务商和各分包商,。,四、物流服务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第二节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程序,1,要约的含义,要约又称报价、发盘、发价,是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一)要约,2,要约的有效要件,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将希望在彼此间产生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图表达于外部的过程。,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要约既可以向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以下情况,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7,要约,邀请,(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的方式,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形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4,承诺的生效,5,承诺的撤回,(三)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二、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缔约阶段。,(2),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指费用的损失。,(4),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违反要约邀请;违反有效的要约;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住所。,(,2,)物流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合作方式和期限。,(,4,)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5,)服务所应达到的指标。,(,6,)实物交接和费用的结算、支付。,(,7,)违约和解除合同的处理。,(,8,)争议的解决方法。,三,、订立内容,(一)物流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有:,(,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上民法典,496,条的规定,扩大了提示说明义务,加强了对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保护。,(,2,)格式条款的无效包括以下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第三节 物流服务合同的效力,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生效,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符合要求,二、物流服务合同的无效,3,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效合同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4,)永久无效,三、可撤销的物流服务合同,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四、效力待定的物流服务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物流服务合同的履行,一、物流服务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促进交易履行原则,二、物流服务合同履行的规则,1,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规则,2,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后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至,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物流服务合同的保全,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节,物流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物流服务合同的变更,二、物流服务合同的,转让,(一)物流服务合同权利的转让,(二)物流服务合同义务的转移,(三)物流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三、物流服务合同合同的终止,(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终止概述,(二)物流服务合同的解除,1.,物流服务合同解除的概念,2.,物流服务合同解除的类型,(,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三)抵销,1.,抵销的概念,2.,抵销的类型,(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2.,提存的当事人,3.,提存的标的物,4.,提存的原因,5.,提存的成立,6.,提存的效力,(五)债务的免除,(六)混同,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的形态,1,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3,预期违约,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为特殊归责原则,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债权人的过错,3,免责条款,4,情势变更,第四章 物资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熟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程序、开标、评标和中标。掌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以下特征:,(,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3,)标的物为有体物,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权利,(,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4,)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5,)交付所卖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义务,4,保管义务,(,三,)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四,、,买卖合同的解除,五、,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六、特殊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易货交易,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成熟的、规范的和科学的特殊交易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二)投标的一次性,(三)公平性和公正性,(四)公开性,三、招标的项目,(一)招标的标的,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必须招标的项目,(三)可选择的项目,(,一,),招标人,(,二,),招标代理机构,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和费用不同。,(二)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编制招标文件,4,禁止规定,(三)投标程序,1,编制投标文件,2,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的特征:,(,1,)联合体的主体包括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联合体是为了进行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一个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3,)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就中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六、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2,出席开标,3,开标程序,(二)评标,1,评标委员会,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3,询标,4,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5,废标,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的准则,(三)中标,中标是指经招标人评标,投标人投标成功,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2,订立招标合同,3,履行合同,(,1,)亲自履行的义务。,(,2,)分包及其限制。,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货物销售合同,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二)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是指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公约。,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商检条款,6,装运条款,7,保险条款,8,支付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含义,(,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于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终止或失效,(,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销而终止。,(,3,)要约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要约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二)承诺,1,承诺的含义,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是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3,对要约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承诺是同意要约所提出的订约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那就不是真正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2,质量担保,3,权利担保,4,交付单据,(,1,)交付货物的地点,(,2,)交货的时间,(,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1,)权利担保的内容,(,2,)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2,接收货物,五、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5,宣告合同无效,(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履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1,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3,)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2,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概念,(,2,)赔偿金额的计算,(,3,)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3,支付利息,4,免责,5,保全货物,(三)适用于卖买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五章 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货物运输的概念,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及掌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铁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运单及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提单。,第一节 货物运输概述,一、货物运输的概念,货物运输是指物流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运输将物品借助运力在空间内所发生的位置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的活动。,二、货物运输在物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货物运输是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之一。,第三,在物流过程的各项业务活动中,货物运输是关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四,在物流各环节中,如何提高货物运输工作效率,不仅关系到物流时间占用多少,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物流费用的高低。,第二,货物运输是物流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中心,。,三、几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一)公路货物运输,(二)铁路货物运输,(三)水路货物运输,(四)航空货物运输,(五)管道运输,(六)多式联运,四、货物运输合同,(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809,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5,)运输合同的主体较为复杂,(,6,)运输合同一般具有缔约强制性,(三)运输合同的种类,1.,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对象,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2.,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工具,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3.,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方式,分为单式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4.,依据运输合同的运输区域,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四)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货运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五)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不得拒绝当事人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承担该义务须满足下列条件:(,1,)承运人须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公共运输,通常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运力的运输。(,2,)旅客、托运人的要求须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2.,保证将旅客、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3.,合理运输,(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将货物及时、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权利(,2,)变更、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3,)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托运人的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2,)如实申报(,3,)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4,)按要求包装货物(,5,)托运危险物品的注意义务,(七)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2.,收货人的义务(,1,)及时提货及支付逾期提货费用(,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3,)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八)货损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民,法典对合同违约,采取,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规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三,项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2.,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3,)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3.,请求权主体和责任主体,(九)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和提存权,1.,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1,)承运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2,)承运人留置权的实现,2.,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权利,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理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二是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主要是指虽然有明确的收货人,但收货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第二节 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定期运输合同,2,一次性运输合同,3,道路货物运单,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托运人的责任,(三)承运人的义务,(四)承运人的责任,(五)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三、货运事故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一)货运事故处理的原则,(二)货运事故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三)货运事故和违约责任的赔偿办法,第三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合同。此时,物流企业通常作为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三,),收货人,的义务,三、违约责任,(一)托运人的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1,货损责任,2,迟延交付的责任,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一)运单的性质和作用,(二)货运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2,承运人的义务及责任,(三)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的承担,(,2,)责任的限额,(,3,)责任的免除,(四)索赔与诉讼时效,第四节 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三、运单,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托运人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五、货物的接收与交付,(,1,)货物的交接,(,2,)货物的提取和验收,六、责任范围、索赔及其时效,(,1,)货损责任,(,2,)运费责任,(,3,)索赔,(,4,)时效,第五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租船运输合同和班轮运输合同,3,集装箱货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和散货运输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解除,(,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定解除,(,3,)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后果,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适航,、管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二,)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海商法,第,51,条规定,了,12,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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