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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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8年8月1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1989 北京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 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 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 由我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 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 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 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 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 路线、 路基、 路面、 桥涵、 路线交叉、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并随时将需要修改、 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 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 通 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 统筹兼顾, 合理布设, 并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 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 城市道路、 车站、 港口、 原料基地、 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 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 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 厂内道路为厂(场)区、 库区、 站区、 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 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 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 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 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不占或少占耕地, 便利农田排灌、 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 应贯彻因地制宜、 就地取材的原则, 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 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 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 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 重件)运输, 可根据具体情况, 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 应根据厂矿规模、 企业类型、 道路性质、 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 交通量(包括行人), 车种和车型, 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 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应充分、 合理利用原有道路、 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 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 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 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 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 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 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 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 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 防火、 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第二章 路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 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 合理利用地形, 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 应综合考虑平、 纵、 横三方面情况, 做到平面顺适、 纵坡均衡、 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 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并应少拆房屋, 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 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 厂外道路, 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 地下活动采空区, 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 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 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 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 应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 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 并应符合人防、 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 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 管线、 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 应根据矿山地形、 地质、 开采境界、 开采推进方向, 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 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 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 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 采用纸上定线后, 应到现场核实、 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 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 厂矿企业大、 中、 小型的划分, 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厂 外 道 路 第2.2.1条 位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 应按现行的有关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厂外道路设计, 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执行。 位于上述规划范围外的厂外道路设计, 应按本规范执行。 第2.2.2条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宜按表2.2.2的规定采用。 第2.2.3条 厂外道路等级的采用, 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重点厂矿企业区的对外道路, 需供汽车分道行使, 并部分控制出入、 部分立体交叉, 年平均日双向汽车交通量在5000辆以上时, 宜采用一级厂外道路。 二、 大型联合企业, 钢铁厂、 油田、 煤田、 港口等的主要对外道路, 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5, 000~2, 000辆时, 宜采用二级厂外道路。 三、 大、 中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 小型厂矿企业运输繁忙的对外道路、 运输繁忙的联络道路, 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 000~200辆时, 宜采用三级厂外道路。 四、 小型厂矿企业的对外道路、 运输不繁忙的联络道路, 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0辆以下时, 宜采用四级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表2.2.2 注: ①表中路面宽度系指车行道宽度。 ②辅助道路的圆曲线半径, 在工程艰巨的路段, 可采用12m。 ③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应按本规范第2.2.4条的规定采用。 五、 通往本厂矿企业外各种辅助设施(如水源地、 总变电所、 炸药库等)的辅助道路, 其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无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下时, 宜采用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 当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在20辆以上时, 宜按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 第2.2.4条 厂外道路的路基、 路面宽度, 宜按本规范表2.2.2的规定采用。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多的路段, 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固路肩或适当加宽路基、 路面、 设置慢行道。接近企业大门的厂外道路路面宽度, 应与径相连接的厂内道路路面宽度相适应。 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日双向交通量稍超过200辆的厂外道路, 其远期交通量发展不大时, 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的技术指标, 但路面宽度宜采用6m, 路基宽度宜采用7m, 交通量接近下限的平原、 微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 路面宽度可采用7m, 路基宽度可采用10m。 交通量极少、 工程艰巨的辅助道路, 其路面宽度可采用3m。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 路面宽度宜采用3.5m, 路基宽度宜采5m。 对于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的厂外道路, 特别在纵坡大而长的路段, 其路基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宽。 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的厂外道路, 其路基、 路面宽度, 可参照露天矿山道路计算确定。 四级厂外道路, 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 路基宽度可采用4.5m, 但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辅助道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的设置, 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第2.2.5条 厂外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应采用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2.2.2所列一般最小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 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经过居民区或接近厂区、 居住区的厂外道路, 其平面布线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 可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并可按该限制速度采用相应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 改建道路利用原有路段时, 山岭、 重丘区的二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25m; 平原、 微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采用5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 不得采用小半径的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曲线时, 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2.6条 厂外道路, 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2.2.2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横坡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 半径大小、 自然条件等情况, 按表2.2. 6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经过居民区的厂外道路, 当竖向处理有困难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少超高横坡值, 但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 可不设置超高。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 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高的过渡方式, 应根据地形、 车道数、 中央分隔带的设置、 超高横坡值等因素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 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外侧车行道路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 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 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 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 直到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二、 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两侧车行道应分别绕中央分隔带的两个边缘旋转, 使之各自成为独立的单向超高横坡(中央分隔带仍维持原水平状态)。 超 高 横 坡 表2.2.6 注: ①表中两套数字, 左边的适用于非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右边的适用于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②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仅适用于改建道路时利用原有路段。 第2.2.7条 厂外道路, 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m时, 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根据经常行使的主要车型按表2.2.7的规定采用; 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按表列数值的 50%采用。在工程艰巨的路段, 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 路面加宽后, 一、 二、 三级厂外道路的路基宽度应相应加宽, 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的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5m。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表2.2.7 注: ①当采用的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5~8m之间时, 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②汽车轴距加前悬栏内的5.2m系指半挂车的主车轴距加前悬, 8.8m系指主车后轴至半挂车双后轴中心的距离。 第2.2.8条 厂外道路,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表2.2.8-1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宜设置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可采用回旋曲线。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2.8-1 厂外道路的缓和曲线长度, 不应小于表2.2.8-2的规定。当超高缓和段长度大于该表所列数值时, 缓和曲线长度至少应等于超高缓和段长度。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 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 超高、 加宽的过渡可在整个缓和曲线内进行。 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 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 如计算的超高缓和段长度小于10m, 仍应采用不小于10m的长度; 不设超高仅设加宽时, 亦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在地形困难地段, 可将超高、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 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 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超高缓和长度, 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表2.2.8-2 第2.2.9条 厂外道路的平曲线长度内, 宜能设置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在地形困难地段, 厂外道路的平曲线长度不应小于表2.2.9-1的规定。当不设置缓和曲线时, 圆曲线长度 应小于表2.2.9-2的规定。当设置缓和曲线时, 在地形困难地段, 圆曲线可部分或全部被缓和曲线所取代。 当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不设置缓和曲线时, 平曲线最小长度应与相应的圆曲线最小长度相同。 平曲线最小长度 表2.2.9-1 注: 表中α为路线转角值(°)。当α<2°时, 宜按α=2°计算。 圆曲线最小长度 表2.2.9-2 第2.2.10 一、 二级厂外道路及平原、 微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 在不同半径的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径相连接处, 宜设置缓和曲线。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可不设置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一、 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2.2.8-1中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二、 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 且较小的圆曲线半径按本规范表2.2.8- 2的规定设置最小长度的缓和曲线时, 其内移值不超过0.1m; 三、 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 且较大的圆曲线半径R1与较小的圆曲线半径R2之比: 当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 R1/R2<1.5;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80km/h时, R1/R2<2.0。 临界曲线半径 表2.2.10 辅助道路、 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 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 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 不宜大于2。 复曲线的超高、 加宽不相同时, 应按超高横坡之差、 加宽值之差, 从公切点向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 加宽过渡段, 其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 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 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 其长度可采用10m。 相邻相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 加宽时, 可径相连接。当均设置超高时, 一、 二级厂外道路及平原、 微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 应有设置两个缓和曲线长度的距离; 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 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 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距离。在地形困难地段, 可将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 但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 不得小于20m。当不设超高但均设加宽时, 辅助道路及山岭、 重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 应有设置两个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距离。在地形困难地段, 可将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 但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 不得小于10m。 第2.2.11条 厂外道路在平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表2.2.2的规定。 二、 三、 四级厂外道路, 在工程艰巨或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段, 可采用停车视距, 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 限制速度标志、 鸣喇叭标志等)。 当平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 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 除对视线防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 电杆、 灯柱等可保留外, 应予以清除。横净距, 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在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纵坡较大的路段, 视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 第2.2.12条 山岭区的厂外道路, 应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线。当采用回头曲线时, 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2.2.12的规定采用, 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2.2.12 续表2.2.12 注: ①表中辅助道路的路面加宽值为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四级厂外道路的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②辅助道路的主曲线半径, 在工程艰巨的路段, 可采用12m。 ③四级厂外道路的主曲线半径, 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 当速度限制在15km/h时, 可采用1 2m。 第2.2.13条 厂外道路的纵坡, 不应大于本规范表2.2.2的规定。 在工程艰巨的山岭、 重丘区, 四级厂外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 辅助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 2%。但在海拔2, 000m以上地区, 不得增加; 在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不应大于8%。 通往炸药库的辅助道路的纵坡, 不应大于8%。 纵坡折减值 表2.2.13 在海拔3, 000m以上的地区, 厂外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2.2.13的规定折减; 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4%时, 采用4%。 辅助道路在小半径圆曲线路段的纵坡: 当圆曲线半径不大于20m时, 不应大于7.5%; 当圆曲线半径大于20m而不大于40m时, 不应大于8.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路段, 其纵坡和限制坡长, 可按本规范第2.3.8条的规定采用。 第2.2.14条 厂外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 应在不大于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 长度不应小于10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 三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的缓和坡段长度分别不应小于80m和50m。 纵坡限制坡长 表2.2.14-1 纵坡最小长度 表2.2.14-2 除缓和坡段长度外, 纵坡长度不应小于表2.2.14-2的规定。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 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段组合而成的, 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应长度, 应符合表2.2.14-1的规定。 第2.2.15条 二、 三、 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越岭路段的平均纵坡,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 平均纵坡宜接近5.5%。 二、 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 平均纵坡宜接近5%。 三、 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 不宜大于5.5%。 第2.2.16条 厂外道路, 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 超高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 不宜大于表 2.2.16的规定。 在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厂外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8%。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2.2.16 注: 当缺乏实践经验时, 宜采用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第2.2.17条 一至四级厂外道路纵坡变更处, 均应设置竖曲线; 辅助道路在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 亦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半径和长度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竖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 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值。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2.2.17 第2.2.18条 厂外道路的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 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 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 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圆曲线, 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三节 厂 内 道 路 第2.3.1条 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 次干道、 支道、 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 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 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 次干道路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 或厂内车间、 仓库、 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 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 车间引道为车间、 仓库等出入口与主、 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 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 各类厂内道路, 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第2.3.2条 厂内主、 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 宜采用15km/h。 第2.3.3条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厂内道路面宽度 表2.3.3 注: 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 钢铁厂、 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 发电设备、 重型机床等), 有色冶炼、 炼油、 化工、 橡胶、 造船、 机车车辆、 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轻工、 纺织、 仪表、 电子、 火力发电、 建材、 食品、 一般机械、 邮电器材、 制药、 耐火材料、 林产(工业)、 选矿、 商业仓库、 露天矿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 宜采用上限; 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 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使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 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 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 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 厂内道路最小曲线半径, 当行使单辆汽车时, 不宜小于15m; 当行使拖挂车时, 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 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 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 可不设超高、 加宽。如需要加宽时, 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 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表2.3.4 注: 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 次干道和支道, 除陡坡处外, 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可减少3m。 ②行使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 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 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 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 电杆、 灯柱等可保留外, 应予以清除。横净距, 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视 距 表2.3.5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 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 可采用停车视距, 但必须设置分道行使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 限制速度标志、 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 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 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 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 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 分别采用20m或15m; 会车视距栏内数字, 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 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字, 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 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 厂内道路的纵坡, 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 在海拔3, 000m以上的地区,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 应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 表2.3.7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 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 主干道、 支道、 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但在海拔2, 000m以上地区, 不得增加; 在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不应大于8%, 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 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 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厂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 应在不大于本规范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 长度不宜小于50m。 当主、 次干道路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 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 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第2.3.8条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厂内道路的纵坡, 宜小于2.5%; 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 限制坡长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表2.3.8 第2.3.9条 厂内道路边缘到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 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2.3.8 注: ①表中最小净距: 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 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 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 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 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第2.3.10条 专供电瓶车行使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宜按表2.3.10-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使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宜按表2.3.10-2的规定采用。 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 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经常行使电瓶车或内燃叉车的厂内道路, 应按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的要求确定纵坡和路面结构。 电瓶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1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可减少1m。 ②仅行驶叉式电瓶车时,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 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 应设置竖曲线。 内燃叉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表2.3.10-2 续表2.3.10-2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 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2m。 ②行驶5t以上叉车或侧向叉车时, 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 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 应设置竖曲线。 第2.3.11条 大、 中型厂的主、 次干道, 当人流集中、 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 应设置人行道。经常经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 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 可采用1.5m; 其它的人行道宽度, 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1.5m时, 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干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 可与干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纵坡大行8%时, 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 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 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与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 可采用1.5m;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节 露天矿山道路 第2.4.1条 露天矿山道路宜划分为生产干线、 生产支线、 联络线和辅助线。 一、 生产干线为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 二、 生产支线为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连接的道路; 或一个开采台阶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 三、 联络线为经常行驶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它道路。 四、 辅助线为通往矿区范围内的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2.4.2条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的采用, 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生产干线, 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二、 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25(15)辆的生产干线、 支线, 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 可采用一级露天矿山道路; 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 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三、 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25(15)辆以下的生产干线、 支线和联络线、 辅助线, 可采用三级露天矿山道路。 注: ①条文中括号内的数值, 适用于运量较小部门的矿山, 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稍小于15辆时, 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 ②当露天矿山道路同时具有厂外道路性质时, 应同时符合相当等级厂外道路的要求。 第2.4.3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 宜按表2.4.3的规定采用。 计算行车速度 表2.4.3 第2.4.4条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 宜按表2.4.4的规定采用。生产线(除单向环行者外)和联络线宜按双车道设计; 联络线在条件困难时可按单车道设计; 辅助线可根据需要按单车道或双车道设计。当单车道需要同时双向行车时, 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 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 表2.4.4 注: ①当实际车宽与计算车宽的差值大于15cm时, 应按内插法, 以0.5m为加宽量单位, 调整路面的设计宽度。 ②辅助线的路面宽度, 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 可减少0.5m。 第2.4.5条 露天矿山道路路肩宽度, 宜按表2.4.5的规定采用。 路 肩 宽 度 表2.4.5 ` 注: ①挖方路基的单车道路肩宽度或双车道外侧无堑壁的路肩宽度, 不得小于1m。当挖方路基外侧无堑壁、 原地面横坡陡于25°时, 路肩宽度应再按车型大小增加0.25~1m。 ②填方路基的填土高度大于1m时, 路肩宽度应按车型大小增加0.25~1m。 ③当路肩上需要设置墙式护栏或挡车堆时, 路肩宽度应结合本规范第7.1.1条的规定予以增加。 第2.4.6条 露天矿山道路, 宜采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 可采用表2.4.6所列最小圆曲线半径。 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4.6 注: 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 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应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 采用最小圆曲线半径仍有困难时, 一、 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适当减少, 但分别不得小于二、 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交通量较小且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小大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车宽), 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3m。当减少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 不得降低标准。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 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 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4.7条 露天矿山道路, 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表2.4.7-1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 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 当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 可不设置超高。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2.4.7-1 超高横坡应按表2.4.7-2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 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 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转, 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机器横坡时, 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或仍绕路中线旋转, 直到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 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整。 超 高 横 坡 表2.4.7-2 第2.4.8条 露天矿山道路, 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00m时, 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按表2.4.8的规定采用; 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在工程艰巨的路段, 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路面加宽后, 路肩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规定。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表2.4.8 续表2.4.8 注: 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 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第2.4.9条 露天矿山道路, 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当圆曲线既设超高又设加宽时, 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超高缓和段长度, 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 不设超高仅设加宽时, 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超高、 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 可将超高、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 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 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 且插 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2.4.10条 露天矿山道路, 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 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 不宜大于2。复曲线的超高、 加宽不相同时, 应按超高横坡之差、 加宽值之差, 从公切点向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 加宽过渡段, 其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 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 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 其长度可采用10m, 如改变半径有困难时, 可将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段按两个圆曲线的超高设置单向横波, 此时加宽可有两个圆曲线的切点以一直线连接。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 加宽时、 可径相连接。当均设置超高时,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 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距离。 第2.4.11条 露天矿山道路在圆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 不应小于表2.4.11的规定。 视 距 表2.4.11 在工程艰巨或受池形条件限制的路段, 可采用停车视距, 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设施(如反光镜、 限制速度标志、 鸣喇叭标志等)。 当圆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 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 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加架、 电杆、 灯柱等可保留外, 应予以清除。横净距, 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在寒冷冰冻、 积雪地区, 纵坡较大的路段, 视距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 第2.2.12条 露天矿山道路采用回头曲线时, 基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2.4.12的规定采用, 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2.4.12 注: ①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 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应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 ②半径等于或小于最小主曲线半径、 转角大于150°的圆曲线, 亦可按回头油线处理。 ③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④表中汽车轴距加前悬为7、 8、 8.5m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系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增加一个相应的计算车宽值后算得的, 但括号内的数值系仍按表列最小主曲线半径算得的。 ⑤当采用的最小主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 可按内插法计算加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 采用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仍有困难时, 一、 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档适当降低, 但分别不得低于二、 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交通量较小且无发展远景的一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最小主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车宽), 并分别不得小于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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