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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财物采购投标须知-民富国小.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11230234
  • 上传时间:2025-07-0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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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财物 采购 投标 须知 富国
    资源描述: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小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102.12.11版)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小(以下簡稱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1.本標案名稱:103年度增進學生游泳能力勞務採購 2.本案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3)勞務。 3.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4.本採購為: ¨(1)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5.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551,520元整。 6.本採購預計金額:新台幣 元整。 7.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核准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8.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限制性招標 ¨(2-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2-1-1)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2-1-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辦理。 ¨(2-1-3)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 ■(3)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3-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9.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0.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三十五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11.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2.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家數上限為¨二家;¨三家;¨四家;¨五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3.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 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14.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本案不做電子投標。 15.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 (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16.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為一式一份。 17.投標時請廠商提供■企劃書一式8份□服務建議書一式 份□樣品 份以供評選(審),未於投標時一併檢附■企劃書□服務建議書□樣品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另行寄送至本校公告指定地點(外封套請註明標案名稱、案號、投標廠商名稱)否則視為不合格標。【(準用)適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案件請填寫本條款】 18.未於投標時一併檢附■企劃書□服務建議書□樣品者,視為不合格標。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將上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機關公告指定地點(外封套請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案名稱。)否則視為不合格標。【適用(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之案件,請填寫本條款】 19.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0.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及地點:103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3時20分於本校校長室。 21.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22.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 (2)分段開標(請勾選下列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23.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無押標金¨收取押標金金額: 24.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25.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26.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27.押標金之有效期(須繳交押標金者適用):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 28.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投標廠商應將押標金之單據裝入標封內一併遞送;其以現金繳納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校總務處或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戶名: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金融帳號015_038_09360_9) 29.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台幣 元整;□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免繳。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30.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31.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 金額(無者免填):無 32.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 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33.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廠商,是否溯及適用減收相關規定、其適用情形及減收額度:■無履約保證金¨不減收¨減收履約保證金之 % 34.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須繳交履約保證金者適用):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 35.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十日內繳交,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日十四日內繳交。 36.保固保證金金額:無。 37.保固保證金有效期(須繳交保固保證金者適用):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38.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39.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 金額(無者免填):無 40.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 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1.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 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 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 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電子投標廠商請以電子押 標金證書方式繳納押標金。 4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本條不適用):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附記:主管機關已有認定之情形如下,如有其他認定情形,請查察主管機關網站: ◎廠商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96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函、98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3840號函、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000460700號函) ◎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函)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參與政府採購,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4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100102920號函) 43.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無押標金者本條不適用) 44.本採購: ■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 (3)不訂底價,理由為: ¨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金額給付之案件(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 約,免議價格)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採固定金額給付之案件(評審最符合需要廠 商後辦理議約,免議價格)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45.決標原則: ¨ (1)最低標。 ¨(1-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適用最有利標。 ¨(2-2)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46.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47.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 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審項 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補充說明暨評審辦法),並依規完成議價程序後決標。 ¨(3) 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及最新費率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人員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48.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49.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無 50.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例外情形。 5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游泳池業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及承做能力,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5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詳資格審查表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水質檢測合格證明(最近六個月)。 ■符合法規規定之足額合格救生員證件。(依據游泳管理規範:經營者應依下列各款水池總面積,配置足額合格救生員,且救生員應親自在場執行業務: 1.三七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最少配置一名。 2.三七五至七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二名。 3.七五○至一、二五○平方公尺者:至少配置三名。 4.一、二五○平方公尺以上者:至少配置四名。 ■投保公共意外險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等之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業登記證 53.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第___款;¨第七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54.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55.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5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校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57.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如附招標文件。 58.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勞務及工程採購請填寫本欄,財物採購請依據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游泳教學。 59.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本校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60.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詳如契約。 61.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62.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_______ ¨(3)取得授權(由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63.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請注意維護修理與保固不同,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其期間為: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64.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 投標廠商: (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因履行本校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 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65.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 (1)招標公告。 ■(2)■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招標規範。 ¨ (3)查核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書。 ■(6)投標標價清單 ■(7)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 ■(8)評選(審)辦法或評選(審)須知。 ¨ (9) PCCES檔案及其注意事項(新台幣一千萬以上工程採購案件適用) ¨(10) 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11)評分表 ¨(12)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說明表 ¨(13)¨施工規範¨施工說明書¨施工(工程)補充說明書 ¨ (14) ¨標單¨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投標標價清單 ¨(15)圖說一式共 張 ■(16)其他(有者,請敘明):授權書、廠商印模單、切結書、本校游泳能力實施計畫表(供參) 66.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67. 投標文件須於103年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 人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新竹市民富國小總務處。 68. 如為電子領標採郵寄投標或專人送達方式投標之廠商,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並利用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標封,開標時機關檢驗該憑據編號應存在且不重複(如未將電子領標憑據放入標封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69.未依前述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或未依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70.電子投標廠商須知: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投標系統規定:唯有電子領標之廠商可採電子投標。 (2)所有電子投標文件請以「可攜式電子文件檔案格式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於截止期限前全部傳輸至公告指定之網址,截止收件後不得再補送任何資料。 (3)為使電子投標文件順利上傳及下載,每份檔案請不超過2MB為原則,檔案太大者請先自行分割,開標時如有文件不齊全者視為不合格標。 (4)電子投標文件應能正常開啟、清晰可辨識。開標時文件如無法正常開啟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時視為不合格標。 (5)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標後應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廠商各資格文件規定同本須知第52條。 (6)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干擾或破壞, 致機關電腦資訊設備無法開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如有上述情事,悉依相關法律處理。(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拾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1.其他須知: 72.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 73. 疑義、異議、申訴、履約爭議調解: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2)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機關。 (3)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松仁路三號9樓(中油大樓),(02)87897500。 (4)檢舉受理單位: (4-1)稽核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中油大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4683、(03)5216121#450傳真:(03)5266005 (4-2)法務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信箱: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4-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 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 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5樓。 (102.12.11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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