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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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 厉行节约 规范 经费 管理 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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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镇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镇党委、政府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镇党委、政府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镇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镇党委、政府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镇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 严禁镇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本镇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六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由镇党委、政府负责;镇纪委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镇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0 -3640857举报邮箱: w12388@。)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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