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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模板.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1202219
  • 上传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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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 起重 运输设备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模板
    资源描述: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编号: XK06-00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 5.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收费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附则 附件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检验报告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十个产品品种( 见表1) 。 表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及规格 序号 产品 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申请书填写举例 备 注 1 千斤顶 1 油压千斤顶1.5t~320t 1、 1.5t≤ G≤16t 油压千斤顶 QYL型 1.5t~320t 1、 表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 B代表带宽, Φ代表名义管径。 2、 不得申请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产品: TD60型、 TD62型、 TD72型通用带式输送机。 3、 产品型号由企业在申请时提出。行业定型图纸的产品型号应符合行业规定的型号; 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型号应尽量符合标准规定的型号表示方法 2、 16t<G≤50t 3、 50t<G≤320t 2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t~20t 1、 1t≤G<3.2t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QK型1t~20t 2、 3.2t≤G≤20t 3 螺旋千斤顶0.5t~100t 1、 0.5t≤G≤16t 螺旋千斤顶QL 型0.5t~100t 2、 16t<G≤50t 3、 50t<G≤100t 2 手动葫芦 4 手拉葫芦0.5t~40t 1、 0.5t≤G<5t 手拉葫芦HSZ型0.5t~40t 2、 5t≤G≤40t 5 环链手扳葫芦0.25t~9t 1、 0.25t≤G<5t 环链手扳葫芦HSH 型0.25t~9t 2、 5t≤G≤9t 3 带式输送机 6 通用带式输送机300mm~2800mm 300mm≤B≤2800mm 通用带式输送机TD75型500mm~1400mm、 DTⅡ型500mm~1400mm、 DX型800mm~ mm 7 移动带式输送机400mm~1200mm 400mm≤B≤1200mm 移动带式输送机DY型400mm~1200mm 8 气垫带式输送机300mm~2400mm 300mm≤B≤2400mm 气垫带式输送机型DD型300mm~2400mm 9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300mm~2400mm 300mm≤B≤2400mm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DJ型300mm~2400mm 10 圆管带式输送机Φ100mm~Φ850mm 100mm≤Φ≤850mm 圆管带式输送机DG型Φ100mm~Φ850mm 说明: 1、 带式输送机是指以输送带作为承载和牵引件或只作为承载件的输送机, 由驱动装置、 传动滚筒、 输送带和托辊( 或托板) 基本部件组成。 2、 通用带式输送机、 移动带式输送机、 气垫带式输送机、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的带宽及圆管带式输送机的名义管径范围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表1规定。 3、 井下用防爆带式输送机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发证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 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变化、 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 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以下简称审查部) 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 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 100823 电 话: 68594718 68594860 传 真: 68527524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李建林 李燕霞 张京京 杨洁华 2.3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 审查部下设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 工作站在审查部的领导下承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工作。受审查部的委托组织起草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实施细则; 跟踪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 及时提出修订、 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 组织审查组、 审核及汇总材料。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工作站( 设在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52号 邮政编码: 100007 电 话: ;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闫淑卿 祝新华 王顺亭 2.4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 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 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 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务院国发[ ]40号) 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的要求, TD60型、 TD62型、 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为淘汰的落后产品。 法律、 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产品名称”栏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栏填写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和全部型号规格。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 提交工艺流程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准予受理, 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 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站。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时,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 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的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 千斤顶、 手动葫芦, 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产品; 带式输送机, 每批为同一订单中同一型号的每个规格产品) , 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说明书中标明”试制品”后, 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工作站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 应制定核查计划后报审查部, 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 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 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 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见附件3) 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见附件4) 复印件一份交企业, 一份交观察员, 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 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 填写《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 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 需要送样检验的, 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 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 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并出具检验报告( 格式见附件5) 一式四份(企业、 审查部、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 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文书、 抽样单、 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 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 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均能够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它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产品执行标准 相关标准 1 千斤顶 1 油压千斤顶 1.5t~320t JB/T2104- 油压千斤顶 - 2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t~20t JB/T5315-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 3 螺旋千斤顶 0.5t~100t JB/T2592- 螺旋千斤顶 - 2 手动葫芦 4 手拉葫芦 0.5t~40t JB/T7334- 手拉葫芦 1.JB9010-1999 手拉葫芦安全规则 2.JB/T4207.1-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 3.JB/T4207.2-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 4. GB/T20946- 起重用短环链 验收总则 5. GB/T20947- 起重用短环链T级( T、 DAT和DT型) 高精度葫芦链 5 环链手扳葫芦0.25t~9t JB/T7335- 环链手扳葫芦 1.JB/T4207.1-1999 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 2.JB/T4207.2-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 3. GB/T20946- 起重用短环链 验收总则 4. GB/T20947- 起重用短环链T级( T、 DAT和DT型) 高精度葫芦链 3 带式输送机 6 通用带式输送机300mm~2800mm 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1.GB 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2.JB/T7330- 电动滚筒 7 移动带式输送机400mm~1200mm 1.JB/T3927-1999 移动带式输送机2.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8 气垫带式输送机300mm~2400mm 1.JB/T7854- 气垫带式输送机2.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9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300mm~2400mm 1.JB/T8908-1999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2.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10 圆管带式输送机 Φ100mm~Φ850 mm 1.JB/T10380- 圆管带式输送机2.GB/T10595- 带式输送机 注: 1、 标准一经修订, 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 对于表1中产品品种范围内的非标产品生产企业, 应制定企业标准, 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且标准中的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2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1 千斤顶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备注 检测设备 1 油压千斤顶 1.油缸精加工的关键工夹器具和设备 a.内孔精加工设备(内孔专用镗床、 滚压、 挤 挤压、 精冲等工装设备) b.油缸螺纹与内孔同轴度及与端面垂直度 度的车夹具和设备 c.限位孔钻削夹具及其设备 2.保证顶帽内孔与螺纹同轴度的工装和 设备 3.底座加工工装和设备 4.关键零件清洗设备( 清洗机、 空压机等清洗装置) 5.油缸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6.油缸与顶帽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7.泵体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8.油箱定量注油装置 9.矩形密封圈等主要密封圈的装配专用装 置及工具 油缸、 顶帽、 底座外协时, 可不考核生产设备1~3中的对应项 1.动载试验机 2.活塞杆压下力检验装置 3.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4.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 备) 5.表面粗糙度测定仪或样块 6.泵体内孔全形塞规, 泵体、 油缸、 回油阀杆的螺纹环规, 底座螺纹塞规、 顶帽螺纹塞规 7.静载试验机 8.游标卡尺( 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9.试压装置( 焊接式油缸适用) 2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1.油缸孔精加工设备和工装 2.底座平面加工设备和工装 3.底座孔加工设备和工装 4.顶臂冲压设备和工装 5.托盘冲压设备和工装 6.侧板冲压设备和工装 7.连接板冲压设备和工装 8.转向轮座冲压设备和工装 9.油缸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10.油缸与顶帽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11.泵体与底座螺纹连接定扭矩拧紧装置 或专业焊接设备 12.关键零件清洗设备( 清洗机、 空压机等清洗装置) 13.顶臂、 侧板、 转向轮座的焊接设备和工装 油缸、 底座、 顶臂、 托盘、 侧板、 连接板、 转向轮座外协时, 可不考核生产设备1~9中的对应项 1.动载试验机 2.静载试验机 3.调整油缸安全阀用压力试验机 4.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5.安全阀用弹簧的压力测试设备 6.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7.游标卡尺( 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3 螺旋千斤顶 1.螺杆精加工设备 2.螺母精加工设备及保证螺纹与外圆同轴度的工装 3.套筒精加工设备及保证内外圆同轴度的工装 4.外壳加工设备及关键工夹器具 5.热处理设备( 箱式炉、 盐浴炉、 温控设备、 渗碳处理设备等) 螺杆、 螺母、 套筒、 外壳、 热处理外协时, 可不考核生产设备1~5中的对应项 1.静载试验机 2.动载试验机 3.手柄操作力测定装置 4.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5.表面粗糙度测定仪或样块 6.游标卡尺( 满足产品尺寸测量) 表3.2 手动葫芦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备注 检测设备 1 手拉葫芦 1.起重链条专用设备: 编结机、 焊接机及校正机 2.制造手拉链条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冲压设备 5.装配用工作台 6.装配用压装设备 起重链条、 手拉链条、 热处理、 冲压外协时, 可不考核生产设备1~4中的对应项 1.通用检测设备 ( 1) 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 2) 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 3) 材料试验机( 申报10t以下规格的, 需配备≥60t材料试验机; 申报10t及以上规格的, 需配备≥100t材料试验机) 2.专用检测设备 ( 1) 长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2) 短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3) 花键孔齿轮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4) 短轴与片齿轮装配后, 齿轮端面跳动检测器具 3.整机试验台 设有: ( 1) 控制台 ( 2) 负载砝码( 误差0~+10%) 2 环链手扳葫芦 1.起重链条专用设备: 编结机、 焊接机及校正机 2.冲压设备 3.热处理设备 4.装配用工作台 5.装配用压装设备 起重链条、 冲压、 热处理外协时, 可不考核生产设备1~3中的对应项 1.通用检测设备 ( 1) 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 2) 粗糙度测定仪或样板(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 3) 材料试验机( 需配备≥60t材料试验机) 2.专用检测设备 ( 1) 长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2) 短轴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3) 花键孔齿轮齿圈径向跳动检测器具 ( 4) 短轴与片齿轮装配后, 齿轮端面跳动检测器具 ( 5) 手扳力测量装置 3.整机试验台 设有: ( 1) 控制台 ( 2) 负载砝码( 误差0~+10%) 表3.3带式输送机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备注 检测设备 备注 1 通用带式输送机 1.滚筒焊接设备 2.托辊支架焊接设备和专用工装 3.卷板机 4.托辊自动焊接专用设备 5.托辊轴承、 轴承座压装设备 卷板外协、 托辊外购时可不考核生产设备3~5中的对应项 1.硬度计( 根据图纸要求配备) 2.滚筒、 托辊、 制动轮外圆径向圆跳动检测装置 3.滚筒静平衡试验装置 4.托辊轴向位移量测试装置 5.声级计 6.金属测厚仪 7.漆膜测厚仪 8.万能角度尺( 适用于圆管带式输送机) 9.托辊防尘试验台、 托辊防水试验台( 适用于托辊外购的企业) 10.无损检测设备( 根据标准要求配备) 11.气室密封试验装置( 适用于气垫带式输送机) 无损检测外协时可不考核检测设备第10项 2 移动式输送机 3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4 气垫带式输送机 5 圆管带式输送机 注: 1、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 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 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5.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号 条款号 1 千斤顶 1 油压千斤顶 JB/T2104- 5.1 2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JB/T5315- 5.1 3 螺旋千斤顶 JB/T2592- 5.1 2 手动葫芦 4 手拉葫芦 JB/T7334- 7.1 5 环链手板葫芦 JB/T7335- 6.1 3 带式输送机 6 通用带式输送机 GB/T10595- 6.1 7 移动带式输送机 JB/T3927-1999 5.2.1 8 气垫带式输送机 JB/T7854- 6.1 9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JB/T8908-1999 6.1 10 圆管带式输送机 JB/T10380- 6.1 5.4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产品的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要求见表5-表8 表5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的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 台) 抽样数量( 台) 1 千斤顶 油压千斤顶 1.5t~320t 1、 1.5t≤G≤16t 抽样规格不少于100 3 2、 16t<G≤50t 抽样规格不少于20 3 3、 50t<G≤320t 抽样规格不少于5 3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 1t~20t 1、 1t≤G<3.2t 抽样规格不少于50 3 2、 3.2t≤G≤20t 抽样规格不少于30 3 螺旋千斤顶 0.5t~100t 1、 0.5t≤G≤16t 抽样规格不少于100 3 2、 16t<G≤50t 抽样规格不少于20 3 3、 50t<G≤100t 抽样规格不少于5 3 2 手动葫芦 手拉葫芦 0.5t~40t 1、 0.5t≤G<5t 抽样规格不少于100 2 2、 5t≤G≤40t 抽样规格不少于20 (5t≤G≤16t) 2 抽样规格不少于5 (16t<G≤40t) 环链手扳葫芦 0.25t~9t 1、 0.25t≤G<5t 抽样规格不少于100 2 2、 5t≤G≤9t 抽样规格不少于10 2 3 带式输送机 通用带式输送机 300mm~2800mm 300mm≤B≤2800mm 整机不限 1 移动带式输送机 400mm~1200mm 400mm≤B≤1200mm 整机不限 1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300mm~2400mm 300mm≤B≤2400mm 整机不限 1 气垫带式输送机 300mm~2400mm 300mm≤B≤2400mm 整机不限 1 圆管带式输送机 Φ100mm~Φ850mm 100mm≤Φ≤850mm 整机不限 1 说明: 1.气垫带式输送机、 移动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见表6; 2.通用带式输送机、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见表7。 3.圆管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见表8 4.企业同时申请带式输送机多个产品品种和/或同一产品品种多个型号时, 对零部件托辊的抽样只抽取其中较大带宽或较大名义管径对应的托辊。 表6 气垫带式输送机、 移动带式输送机零部件的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零部件名称 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 个) 抽样数量( 个) 整机带宽( mm) 抽样的托辊直径( mm) 托辊 ≤500 ≥63.5 100 8 ≤800 ≥89 100 8 ≤1400 ≥108 100 8 ≤2200 ≥133 100 8 >2200 ≥159 100 8 滚筒 — 不限 1 说明 滚筒直径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驱动滚筒或尾部改向滚筒的直径一致 表7 通用带式输送机、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 零部件的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零部件名称 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 个) 抽样数量( 个) 整机带宽( mm) 抽样的托辊直径( mm) 托辊 ≤500 ≥63.5 200 8 ≤800 ≥89 200 8 ≤1400 ≥108 200 8 ≤2200 ≥133 200 8 >2200 ≥159 200 8 滚筒 — 不限 1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改向轮 — 不限 1 说明 1. 滚筒直径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驱动滚筒或尾部改向滚筒的直径一致; 2.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改向轮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改向轮一致。 表8 圆管带式输送机 零部件的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零部件名称 抽样规格段 抽样基数( 个) 抽样数量( 个) 整机的名义管径( mm) 抽样的托辊直径( mm) 托辊 ≤Φ100 ≥63.5 200 8 ≤Φ250 ≥76 200 8 ≤Φ450 ≥108 200 8 ≤Φ700 ≥133 200 8 >Φ700 ≥194 200 8 滚筒 — 不限 1 说明 滚筒直径要与封样的整机所配的驱动滚筒或尾部改向滚筒的直径一致。 5.5.1.2 抽样规则 ( 1) 应在申请取证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 对由申请取证企业制造并经过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其中带式输送机的整机样品能够在用户进行抽样, 且能够是企业自抽样之日起出厂一年内的产品( 出厂日期以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 。 ( 2) 产品的抽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应符合表5-表8的规定。抽样采用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的封条封样, 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 以免运输过程中被损坏。 ( 3) 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 见表9) , 一式四份, 一份留申证企业; 一份随样品寄往检验机构; 一份检验机构留存; 一份随资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 4)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5.1.3抽样办法 ( 1) 企业应根据申请的取证范围, 按表5-表8的规定, 对应抽样规格段准备抽样基数。 ( 2) 抽样前, 核实抽样基数的生产时间, 入库日期和实际数量, 同时查证抽样基数所含规格是否与申请范围一致。 ( 3) 抽样人员根据企业申请的范围, 按表5-表8的规定, 从每个抽样规格段抽取一种规格的产品。 5.5.1.4抽样规格 ( 1) 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包含三个抽样规格段, 在第一、 第二抽样规格段中, 任何一种规格的产品可作为代表规格, 从代表规格的抽样基数中抽取。在第三抽样规格段中, 将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 从代表规格的抽样基数中抽取。 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包含二个抽样规格段, 在第一抽样规格段中, 任何一种规格的产品可作为代表规格, 从代表规格的抽样基数中抽取。在第二抽样规格段中, 将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 从代表规格的抽样基数中抽取。 如果企业申请的规格仅限于一个抽样规格段, 则在该抽样规格段中, 将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产品作为代表规格, 从代表规格的抽样基数中抽取。 ( 2) 产品品种相同、 结构型式不同的产品要单独进行抽样检验; 例如: 通用带式输送机TD75型、 DTⅡ型。 产品品种相同、 结构型式相同、 型号不同的产品, 可对一种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例如: 通用带式输送机DTⅡ型、 DTⅡ( A) 型。 5.5.1.5样品发往时间、 地点 分两种情况: (1) 封存样品后, 申证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千斤顶、 手动葫芦、 带式输送机用托辊( 同时提供托辊装配图一张) 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 对于特大起重量或特殊类型的千斤顶、 手动葫芦产品需现场检验的,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组长签字确认, 工作站书面批准同意后, 方可实施。 (2) 带式输送机应在实地核查后2个月内完成样品封存。带式输送机整机样品在安装地进行检验; 封存的滚筒、 改向轮样品在生产企业中进行检验。 表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 概况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 如集团公司不生产, 集团公司可不盖章,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和/或行业现行有效标准的规定进行。 5.5.2.2 产品检验结果的评定办法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以抽样产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评定该样品所对应的抽样规格段是否合格的依据。 ( 1) 单项不合格判定与缺陷分类 ①单项不合格判定 产品检验按《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表》进行, 某项检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 称为该项不合格。 ②缺陷分类 按质量特性的重要性将缺陷分为A类缺陷、 B类缺陷和C类缺陷。 A类缺陷; 对影响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 设备安全及环保的主要使用性能的关键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定为A类缺陷。 B类缺陷: 对影响一般使用性能的重要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定为B类缺陷。 C类缺陷: 对使用性能无明显影响的一般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定为C类缺陷。 ( 2) 抽样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结果A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为零, B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不大于1, C类缺陷项不合格数不大于2时( B类、 C类缺陷项不合格可同时存在, 但不合格总数不能大于2) , 检验结论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经过。不合格项数超过以上规定时, 检验结论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不经过。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0至表19。 表10 油压千斤顶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依据标准: JB/T2104- 油压千斤顶 缺陷 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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