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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审查要点样本.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1183918
  • 上传时间:2025-07-0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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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审查 要点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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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审查要点: 一、 名称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名称应当与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二、 住所 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住所应当与提交材料中产权证明、 使用证明中的住所地址相一致;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 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 能够参照政策文件、 行业标准、 文献资料、 国际惯例、 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经营范围用语应避免引人误解或产生歧义。 四、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公司章程能够对变更注册资本的内容进行约定,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方式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两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认缴新增出资的方式。 五、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非自然人股东的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记载的名称一致。 六、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 债权转股权、 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其它非货币财产; 公司章程不得载明股东以劳务、 信用、 自然人姓名、 商誉、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的, 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其实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 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应当为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实缴的出资额应当为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之和( 公司章程也可不载明实缴出资) 。出资时间的期限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 七、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公司的机构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行使相应公司机构的职权。 股东会职权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除上述规定外,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其它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对公司聘用、 解聘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审议股东的提案; (三)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 投资事项; (四)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 (五)股东认为需要记载的其它职权。 股东会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一般能够约定为公司会计年度的期中或者期末; 股东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召集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董事会、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会召集, 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召集: 监事会、 监事不召集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招集。 股东会会议主持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设立副董事长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立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由执行董事主持。 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由监事会或者该监事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由该股东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股东会通知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此时间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或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议题等。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志。 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股东会会议能够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实缴的出资比例,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股东会作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的决议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 董事会职权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除上述规定外,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它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和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 奖惩方案; (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 董事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 贿赂、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 该选举、 委派无效。 董事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人数允许偶数) , 其中能够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有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能够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立董事会, 并由公司章程载明。 董事产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决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决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 董事长产生方式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能够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董事长、 副董事长应当从董事中产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能够规定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委派产生, 或者章程约定的其它方式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能够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委派产生, 或者章程约定的其它方式产生。 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根据公司规模、 股权结构、 股东状况等, 自由选择是否设立经理。但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理的,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经理的产生方式、 任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能够兼任经理。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理能够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 股东会聘任产生, 或者章程约定其它方式产生, 并能够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的任期应当以聘任文书的记载为准。经理由执行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的, 其任期能够与该董事任期相同。 经理职权 设立经理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经理行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经理的职权。 经理资格 经理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相同, 公司违反该规定聘任经理的, 聘任无效。 监事会职权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除前款规定外, 公司章程能够载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其它职权,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能够进行调查; 必要时, 能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权。 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监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监事资格提示 监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监事任职资格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能够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其中能够有职工代表, 并由公司章程载明。 监事产生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的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监事, 由股东决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能够连任。 监事会主席产生方式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会议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监事会年度会议的召开时间。 监事会决议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 八、 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并只能选择其一。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 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 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它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九、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一般包括: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增、 减资的规定、 公司名称转让、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 营业期限、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送达地址、 公司解散事由、 清算组、 争议解决、 章程修改等等, 上述内容《公司法》均有详细规定, 审查时应当一并注意。 十、 章程签署 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名、 盖章, 并签署日期。 签名、 盖章是指: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股东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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