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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11179456
  • 上传时间:2025-07-04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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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十二 住房 保障 发展规划
    资源描述: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制,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XX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城镇规划区。规划期限为 至 。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 1、《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4号); 2、《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10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95号); 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56号); 6、《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62号); 7、《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87号); 8、《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 〕91号); 9、《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45号)。 (二)省政府及部门的政策文件 10、《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30号); 11、《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53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 〕63号); 1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湘政发〔 〕11号); 14、《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房〔 〕461号); 15、《湖南省 — 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湘建〔 〕376号); 16、《关于认真组织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建保〔 〕174号)。 (三)XX市的政策文件 17、《XX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8、《XX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 〕75号); 19、《XX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 )》(潭政发〔 〕7号)。 第二章住房保障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思路 第五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城镇住房保障为主题,以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重点,实现“住有所居”。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保障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着力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结构,逐步形成符合国家政策、切合我县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六条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我县住房保障的需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及分年度、分类别的目标。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区别不同收入层次的群体,优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区别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矛盾和困难突出地区和单位的住房问题;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住房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现规划与操作的有机衔接。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 筑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平分配,和谐发展。严把收入条件与居住条件的准入关,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对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强化退出机制执行力度,实现保障公平;在建设中,经过改进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素质,严防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人造平民窟 。 第七条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经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章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对象标准 第八条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对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摸底调查,截至 10月底,全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5559户,17851人。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的需要,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需求将达1万套(户)。 第九条保障对象 1、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包括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垦区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含6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5、其它对象。因洪水、冰灾、雪灾、地质坍塌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住房困难须提供紧急住房救助的家庭;因省、市重点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中须搬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它需要提供住房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度具体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测算公布为准,每年公布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其中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层层调查、审核认定;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不同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均实行年度资格审查制度,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相应保障资格,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经年审须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的,则取消其原相应住房保障资格,按照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提供住房保障救助。 第四章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总体目标 经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与实施货币补贴相结合,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全县住房保障率平均达到40%。到规划期末,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进。 第十六条结构目标 “十二五”规划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90户,筹建廉租住房570套;公共租赁住房3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40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 第十七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 单位:万套(户) 年度 类别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0.0060.0220.0150.0080.0060.057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0.0110.010.010.010.0080.049 公共租赁住房0.0020.0150.0070.0070.0070.038 城市棚户区改造0.040.120.150.10.10.51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20.020.10.10.10.34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600000.006 合计0.1840.1870.2820.2250.2211.099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需求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年度 类别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0.190.6090.4150.2210.1661.601 公共租赁住房0.07570.5610.2620.2620.2621.423 城市棚户区改造1.444.325.43.63.618.36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8130.8134.0634.0634.06313.815 合计2.5196.30310.148.1468.09135.199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年度计划 单位:亿元 年度 类别 合计 新建廉租住房0.0390.1840.1250.0750.0560.479 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0190.0260.0320.0350.040.152 公共租赁住房0.0120.1510.0790.0870.0960.425 城市棚户区改造1.264.326.0754.54.9521.105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210.3251.952.2752.477.241 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300000.003 合计1.5545.0068.2616.9727.61229.405 第五章住房保障建设标准和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要完善配套设施,有公共食堂、健身与娱乐等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建设要求 1、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选址时,对入学、就业、购物等因素要统筹考虑,尽量在生活、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新建、配建或收购房源。健全社区功能,完善公交线路,降低生活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安居乐业。 2、保障性住房要设计科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化户型设计,注重节约用地,房屋功能齐全,装修简洁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满足住户基本居住需要。 3、保障性住房要节能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模 - 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5.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为3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1.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1.4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32.2公顷。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能够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产权归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3、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商品房开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和筹集渠道 第二十三条资金需求 - ,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投资需求总额约29.4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共需建设资金约0.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共需要资金约28.35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约0.15亿元。 第二十四条资金筹资渠道 1、积极争取中央的财政支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3、县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 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5、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6、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 7、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 8、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综合收益; 9、金融机构信贷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 10、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各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经过危旧房改造,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危旧房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11、其它资金。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民间资本、房地产信托投资、社会捐助、发行债券。 第二十五条按照“统一融资、分项建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一资源、统筹还款”的原则,统筹各类资源,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二十六条建立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各级住房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违规拆借周转和滞留。 第七章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统筹规划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统一政策、部门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指导、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一调度、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健全责任体制,实行目标管理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与相关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的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分配等工作,制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和空间布局规划、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复核审查、年审工作。房产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办理、住房保障对象产权查询、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全面监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上报、年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抓好项目储备,创新保障模式 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计划,为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规划依据和项目储备库,确保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及早实施,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坚持廉租住房政府投入、集中新建为主的模式,同时积极实施廉租住房产权共有,鼓励住户参与共建;积极推进落实在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充分发挥园区、企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进购买、改造、改建、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整合普通商品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产等闲置房源,打造政府、园区、企业、社会、住户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模式。 第三十条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保障 严格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府组织的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购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土地总体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建立提前科学规划、提前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 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并在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约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倡和探索住房公积金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取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的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责,继续坚持以公共财政为主,多元方式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渠道,并逐年增加住房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稳定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确保住房保障建设的开展。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第三十一条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建筑质量。在保障建设品质的基础上,加强质量监管,规范项目现场管理,节约成本,降低材耗。 第三十二条强化运营维护,完善后续管理 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健全保障性住房维护和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的维护管理平台。要统筹协调,优先安排与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电力、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邮政等相关配套设施,使其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要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实行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切实搞好保障性住房的运营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加强舆论引导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信息化管理,构建住房保障对象、审核、资金、建设、管理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及其保障情况管理动态化和信息化。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住房保障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以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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