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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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模板 9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为保障我公司在公路及园林绿化施工生产过程中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促进公司在公路交通和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增加公司在同行业的信任度和知名度,保证生产经济稳定发展奠定基本条件。按行业标准实现公路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评指标>、<一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其下属各科室部门应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坚持科学管理和文明生产。在订立工程发包和劳务合同以及在执行经济合作、租赁制等经营机制时,要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奖罚要严明,并作为企业评选先进、职工提升、晋级的考核依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及时表彰、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执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搞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项目经理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和修改。项目部所属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安全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征得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调动。 第九条 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纵向到底,即由项目经理部、安全主要负责人班组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及各工程队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质安部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质安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根据公司承建业务情况,每增加10亿元产值增加1人。 二、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总工、副经理和专职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作业队(作业班组、拌和站、加工场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拌和站、加工场等)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工作。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1人/5千万元进行配置。 三、作业队(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以及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等)管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安全委员会和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五、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所属各工程队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领导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设施; 四、建立、建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内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支持安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保证本单位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落实;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副经理及专职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实施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组织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及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四、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领导组织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或者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并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有关”四不放过”材料,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本单位内落实”四不放过”工作; 七、指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理的权利,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要明确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积极研究和推广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 五、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落实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 二、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四、创立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六、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七、合理安排施工程序、提供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八、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九、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十、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十一、采纳作业人员提出改进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二、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十三、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十四、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 各级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程质检员(拌和站、梁场、预制场等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负技术责任;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编制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 四、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部门(开发项目、BT项目等)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二、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四、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 五、认真执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第十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三、认真进行安全交底,开好班前会,不违法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冒险蛮干的指令;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五、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六、发生工伤事故及为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指挥者。 第十九条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发现生产中不安全、不卫生情况及时报告; 四、负责向职工传播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作到上传下达; 五、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职工 的身体和情绪状态提醒有关领导合理调整和安排工人工作,并进行重点监督 ,保证工人劳逸结合; 六、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七、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报告,同时协助有关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民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三、发挥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相互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正确使用作业工具、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班前、班后均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四、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执行违法、违章指令; 五、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计划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三、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进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 五、各级生产调度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六、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七、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八、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定期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和抽检,制止违法违章指挥、作业,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危及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的重大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领导; 四、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予以落实; 六、参加对新工、复工等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职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预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十、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和奖罚活动及安全生产经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械设备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区、市(兵团)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对有规定必须送检抽验的应及时做好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二、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安全运行,对所有现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及一切附件,经常检查其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并督促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三、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监督基层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五、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六、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八、负责对机、电、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制止无证上岗; 九、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定期报废制度,避免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安全生产的不合格材料及设备; 十、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物资器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供施工生产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等,在购入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 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规范标准; 三、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提供使用情况; 四、对批准的安全设施所用材料应纳入计划,及时供应; 五、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后勤及办公环境管理不善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负责对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和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岗位到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房屋、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四、负责管理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并按规定标准发放; 五、负责对所管辖司机的安全行车教育,并负责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负责安排新入职人员、转岗、复工人员接受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七、负责安排新入职人员、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派工时,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人员从事相对应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外类别的作业; 九、负责提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以及有关岗位人员补贴等费用的计划工作; 十、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做好老、弱、病、残工人的工种调配工作;在高温季节,对温度高和体力劳动强度大的工种人员应适当减少工作时间以保障工人的健康; 十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因工伤亡人员的赔偿、抚恤的标准及其依据。对因人员配备、人员技术素质问题造成的事故,负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和其它劳保费用,并单独设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负责拨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的宣传费用; 三、、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算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二、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安全生产纪律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各类设备的完好;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做到不酒后上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在岗位上睡觉、不在岗位上嬉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在禁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章指挥,对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制止她人违章作业;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七、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持学习证的人员必须有专人监护; 九、坚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局的有关安全培训教育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需接受属地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本单位的综合办公室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各级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政府规定时间,一般不低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三类人员上岗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接受交通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交通部要求做好取证工作。本单位的综合办公室和质量安全部负责上述培训教育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并负责授课等工作。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需接受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学校组织的培训教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综合办公室、均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相关情况登记台帐。 被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相当一级)、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 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项目经理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施工生产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作业、电气设备及高处作业等基本安全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的安全处理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及发放标准。 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施工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知识;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的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部署,各级综合办公室或施工作业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各负其责,牵头组织落实。各级施工、技术、机械、安全部门等参与授课等工作。 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三级安全教育的授课资料、签认记录可由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部门统一保管备查。项目解散,须交回公司安全部门统一留存;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待岗、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聘请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新岗位负责人进行授课。 待岗、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作业特点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队(或部门、班组等)安全制度和纪律及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知识;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和易发事故类别及其防范对策;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在新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新的技术标准颁布,安全操作规程改变,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仪器、设备和工具更新,新工艺新技术推广,重大事故发生,不安全因素出现等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技术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有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技术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学时;作业人员接受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教育的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为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为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同时,严格按照本制度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的考核工作,向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各类施工作业队伍)和有关人员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登记本。由安全部门协同综合办公室及时记录培训教育的内容、时间、授课人,以及考核的成绩等。以此作为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和从业人员上岗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进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经过安全检查能够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人为因素等,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类型 一、综合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检查要覆盖在施项目的40%,全年要覆盖在施项目的100%。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等施工生产一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生产现场,特别是对危险工作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及节假日前等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目的的安全检查,制订预防措施; 四、专业安全检查:根据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检查; 五、班组坚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情况;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确保班组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查思想:要认真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管理、查制度: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及其执行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三级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各项验收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三、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不安全因素以及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查事故处理:即工伤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方法 一、常规检查:对作业人员和行为、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 二、安全检查表法:应用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 三、仪器检查法:应用各类仪器对机械、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定量化的检验和测量。 第四十一条 实施安全检查 一、经过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查、仪器测量方式获取信息。 二、经过分析作出判断。 三、及时作出决定处理。 四、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快速的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十七条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理部专职安全管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一般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殉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证制度。 第五十八条 安全投入资金的保证 安全投入资金必须由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来源 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按施工产值的1%比例提取。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原则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进,安全生产资金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专用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做它用。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二、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 三、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四、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 五、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六、其它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六十二条 凡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落实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因安全生产费用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对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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