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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析.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10963004
  • 上传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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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分析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 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要求,将住宅建筑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内容,分别有相应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6 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防火技术要求;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相关要求。 二) 复习常用数据表格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分类见表2-3-1 。 表2-3-1 民用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 类 二 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公共建筑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其他民用建筑。 注:表中未列入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及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1)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建筑。 (3)砖混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建筑,钢筋混凝土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建筑。 (5)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厂房。 (6)钢混结构。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骨架结构厂房。 (7)其它结构。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表2-3-6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前室墙, 电梯井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表2-3-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 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1 / 31 表2-4-1 厂房之间及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 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表2-4-2 甲类仓库之间及及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m) 名 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及高层仓库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表2-4-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及民用建筑防火间距(m) 名 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 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 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 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 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 级 2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 级 25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 层 一 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 类 50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执行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乙类仓库,及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及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及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及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表2-4-4 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 级 11 7 8 10 四 级 14 9 10 12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及普通建筑之间间距 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 在执行上表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a)高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b)高层民用建筑及普通建筑之间间距 图2-4-2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 在执行上表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2-4-5 设置防火门、窗等分隔物时,防火间距示意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及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表2-5-1 厂房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 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表2-5-2 仓库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 分区 甲 3、4项 1、2、5、6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表2-5-3 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2500 三级 1200 — 四级 600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独立房间,如卡拉OK每间包房、桑拿浴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厅、室之间及及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门和该场所及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及其他场所之间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及其他区域分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也不得增加。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疗养院建筑指医院或疗养院内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建筑。病房楼内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动能力受限,相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更高。因此,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危害,为人员疏散及灭火救援提供更好条件。 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住宅 住宅建筑火灾危险性及其他功能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当将住宅及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及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及其他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在水平方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在竖向,应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槛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中庭也称为“共享空间”,是建筑中由上下楼层贯通而形成一种共享空间。近年来,随着建筑物大规模化和综合化趋势发展,出现了贯通数层,乃至数十层大型中庭空间建筑。建筑中庭设计在世界上非常流行,在大型中庭空间中,可以用于集会、举办音乐会、舞会和各种演出,其大空间团聚气氛显示出良好效果。中庭空间具有以下特点: ①在建筑物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②多数以屋顶或外墙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③中庭空间用途是不确定。 (一)中庭建筑火灾危险性 设计中庭建筑,最大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大空间所破坏。因此,当中庭防火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善时,有火灾急速扩大可能性。其危险在于: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中庭空间一旦失火,属于“燃料控制型”燃烧,因此,很容易使火势迅速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由于中庭空间形似烟囱,因此易产生烟囱效应。若在中庭下层发生火灾,烟火就进入中庭;若在上层发生火灾,中庭空间未考虑排烟时,就会向周围楼层扩散,进而扩散到整个建筑物。 3.疏散危险。由于烟气在多层楼迅速扩散,楼内人员会产生心理恐惧,人们争先恐后夺路逃命,极易出现伤亡。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中庭空间顶棚很高,因此采取以往火灾探测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方法不能达到火灾早期探测和初期灭火效果。即使在顶棚下设置了自动洒水喷头,由于太高,而温度达不到额定值,洒水喷头就无法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影响: ①同时可能出现要在几层楼进行灭火; ②消防队员不得不逆疏散人流方向进入火场; ③火灾迅速多方位扩大,消防队难以围堵扑灭火灾; ④火灾时,屋顶和壁面上玻璃因受热破裂而散落,对扑救人员造成威胁; ⑤建筑物中庭用途不确定,将会有大量不熟悉建筑情况人员参及活动,并可能增加大量可燃物,如临时舞台、照明设施、座位等,将会加大火灾发生机率,加大火灾时人员疏散难度。 (二)中庭建筑火灾防火设计要求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及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及其固定部件整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相关规定;及中庭相连通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现代建筑中,经常采用类似幕帘式墙板。这种墙板一般都比较薄,最外层多采用玻璃、铝合金或不锈钢等漂亮材料,形成饰面,改变了框架结构建筑艺术面貌。幕墙工程技术飞速发展,当前多以精心设计和高度工业化型材体系为主。由于幕墙框料及玻璃均可预制,大幅度降低了工地上复杂细致操作工作量;新型轻质保温材料、优质密封材料和施工工艺较快发展,促使非承重轻质外墙设计和构造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然而,发生火灾时玻璃幕墙在火灾初期即会爆裂,导致火灾在建筑物内蔓延,垂直玻璃幕墙和水平楼板、隔墙间缝隙是火灾扩散途径。 玻璃幕墙防火措施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对不设窗间墙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 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2.为了阻止火灾时幕墙及楼板、隔墙之间洞隙蔓延火灾,幕墙及每层楼板交界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三、防火门窗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指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门。建筑中设置防火门,应保证门防火和防烟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有关规定,并经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试验认证才能使用。 1.分类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 1.00h,和0.50h,对应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2)按材料:可分为木质、钢质、复合材料防火门。 (3)按门扇结构:可分为带亮子,不带亮子;单扇、多扇;全玻门、防火玻璃防火门。 2.防火要求 (1)疏散通道上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设置防火门部位,一般为房间疏散门或建筑某一区域安全出口。建筑内设置防火门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员疏散和开启。因此,防火门开启方式、开启方向等均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快捷开启,不会导致阻塞; (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闭门器;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位置外,其他位置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为方便平时经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开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动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及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4)为保证分区间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5)平时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二)防火窗 防火窗按照安装方法可分固定窗扇及活动窗扇两种。固定窗扇防火窗,不能开启,平时可以采光,遮挡风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火势蔓延;活动窗扇防火窗,能够开启和关闭,起火时可以自动关闭,阻止火势蔓延,开启后可以排除烟气,平时还可以采光和通风。为了使防火窗窗扇能够开启和关闭,需要安装自动和手动开关装置。 防火窗耐火极限及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功能。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可以起到防火墙作用,在某些需要设置防火墙或其他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情况下,可采用防火水幕进行分隔。 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五、防火阀 防火阀是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于管道内阻火活动式封闭装置。空调、通风管道一旦窜入烟火,就会导致火灾在大范围蔓延。因此,在风道贯通防火分区部位(防火墙),必需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及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及竖向总管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及竖向排风管连接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防火阀。 (二)防火阀设置要求 防火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规定。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阀门。它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具有手动和自动功能。当管道内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支管上。 划分防烟分区目:一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排烟效果。防烟分区一般应结合建筑内部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进行划分,不设排烟设施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设置排烟系统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划分防烟分区构件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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