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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10820498
  • 上传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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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食品 检验 机构 资质 认定 评审 准则
    资源描述: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 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 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 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 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 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 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 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 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 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组织机构 4.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 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 验工作的人员。 4.1.4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 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 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 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 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 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 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 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 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 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 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 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 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 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 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 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 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 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 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 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 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 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 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 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 5.2.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 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 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 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 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 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 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 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 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 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 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 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 室完全分隔。 5.2.6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 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 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 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 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 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 录。 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 标准菌(毒)种等。 5.4.2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 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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