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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版整理版.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0816709
  • 上传时间:2025-06-18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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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销售 产品 会计 处理 整理
    资源描述:
    一、 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1、月底,企业计提外销售应纳资源税产品应纳的资源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结转税金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1、对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产品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即其应交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即: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按规定实际缴纳资源税应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福利的会计处理,现统一如下: 用于集体福利: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职工个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用于工程的则要按成本结转的. 视同销售行为中,除了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和职工集体福利按照成本结转之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行为都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不同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共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对外投资;(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472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所得税的计算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生活不会辜负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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