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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10710455
  • 上传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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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司 重大事项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物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范围和内容依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牵头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企业管理部部门、公司办公室等。 检查内容: (一) 查看“三重一大”项目会议记录。主要查看以下内容:与会人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是否陈述各自的观点;是否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否记录在案; (二)找相关人员咨询、调查了解决策程序。主要了解“三重一大”决策是否进行了前期论证;是否按要求征求了相关人员的意见;是否存在个人、少数人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等情况。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对公司及各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表决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或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或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监察部门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程序,负责监督公司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 第八条 监督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组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大宗物质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评标方法、招标公告的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招标单位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投标人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定《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经核实,监察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兵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监督检查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受理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投诉、举报; (六)负责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 (七)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一)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二)监督标底编制,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小组由公司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需2人以上,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 第十六条 招标监督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检查和监督。招标人是否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的检查和监督。招标人是否依据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三)招标公告的检查和监督。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了3家以上的入围单位,并发出招标邀请通知;招标人是否确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四)标底编制(有标底的项目)的检查和监督。标底编制过程是否保密;标底是否密封并妥善保存至开标;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在开标前有无泄露标底的行为。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检查和监督。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能力和资格;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的要求选择具备招标资质的投标人。 第十七条 开标监督 (一)监督检查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监督检查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四)监督开标时招标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监督承办招标部门是否按程序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全部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监督 (一)评标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 (二)评标原则和评分细则的检查和监督。评标原则和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原则是否公开;评分细则是否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或评委会在开标前讨论通过,并保密;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 (三)评标过程保密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督是否严格执行了评标纪律;是否实行了封闭式评标,对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了严格的内外控制; (四)评标公正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督评标过程中商务、技术是否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标;评委会是否按评分高低推荐了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出具的评标报告是否经过了全体评委签字;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监督。对评委异常打分、异常评价情况和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等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并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定标监督 (一)对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按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小组的代表列席定标会议,监督定标。 第二十条 其他监督 (一)对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关联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中标人的确定和公布是否合法,中标人是否有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 (四)中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相一致,是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合同审批是否规范。重大合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会签、审批,是否存在越级、越权审批和不审批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监督程序与方式 (一)监察部门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采用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参与招标投标工作和参加招标投标会议等现场监督检查环节时,监督检查人员须在相关部门配合下逐项填写“招标投标现场监督表”。 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可采取专项效能监察、案件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报送招标项目计划表,监察部门据以编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对于有标底招标,在标底的编制、审定、密封、宣布等环节中接触标底的人员均应在“招标投标标底交接表”上签字。 经审定后的标底,应由审定部门密封、签章后交监察部门保管。监察部门对标底应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开标前不得拆封。 (四)若监察部门未参加公司相关的定标会议,招标人应在评、定标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的中标结果、评标报告等以书面形式报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审核认定后,应在招投标相关文件中签署监督意见。 (五)根据需要,公司监察部门可以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监督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做出相应处理,并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一)对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二)对承办招标部门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承办招标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并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对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招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经查证招标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漏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公司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购置单笔金额规定额度以上(具体额度由公司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经营规模或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纪委书记 副组长: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主管领导、总会计师 成员单位:监察部门、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物资采购部门、相关物资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凡单笔采购金额在规定额度以上大宗物资,承办采购单位或部门必须履行审签程序。而且要坚持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内部招标的原则,与供货商签订合法的购销合同,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禁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宗物资采购要坚持价格审核与采购相分离、物资验收单位与采购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察部门负责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市场开发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应严密采购程序,维护公司权益,保证购进物资质优价廉。充分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严禁以购谋私。 第二十九条 大宗物资采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内部招标时,必须经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和监察部门价格审核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三十条 公司监察部门要对大宗物资采购的计划、询价定价、采购工作过程等情况实行监督,公司有关主管领导和部门要认真听取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大宗物资采购实行预算审计制度。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审计人员出具的大宗物资采购预算审计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决定采购事项。 第三十二条 采购前主管采购部门必须将预算报财务处,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处必须负责地进行预算把关,签署明确意见,报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审计。审查当事人的签约资格,所签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在接到大宗物资采购验收单和审计部门对已采购大宗物资的决算审计意见书,按程序予以结算。 第三十五条 主管采购部门要将大宗物资采购的预算、采购合同、采购决算的审计结果公司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监察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未参加公开招标采购的大宗物资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与主管采购工作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不经招标、不经集体讨论,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商的; (二)采购过程中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三)个人或单位私自收受供货方折扣、回扣、礼物或有价证券的; (四)与供货商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五)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六)不按招标程序,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购进货物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监察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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