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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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房 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 租赁期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 )元 小 写 大 写 (二)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见《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附件1),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验收依据。 (三)该房屋限乙方单独或与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乙方与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四)租金按月缴纳,自租赁期限起当月起(即自 年月 日起)甲方在乙方工资内划扣当月租金,不足一月,按日计算。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按2个月实付租金标准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185.56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伍元伍角陆分),甲方在乙方工资内划扣。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等使用该房屋期间产生有关费用,甲方收回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房屋有关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及按相关规定应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其他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校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费用根据本合同附件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三)因乙方及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见附件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校验表》)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费用,包括水、燃气、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物业服务(含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实行物业管理房屋,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按期缴纳承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甲方应确保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安全条件。 (三)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租赁期限按推迟交付天数顺延。 (四)乙方需变更入住人,须提前20日向甲方报存新入住人信息。经核查符合条件,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乙方擅自调整入住人或未及时报存分配结果,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不缴纳或逾期30日仍不缴纳,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五)乙方对备存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不缴纳或逾期30日仍不缴纳,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四条 房屋使用、维修和管理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双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安全消防义务。 甲方确保该房屋交付使用时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消防安全工作。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气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乙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时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进行赔偿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根据本合同附件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维修责任,由乙方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维修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属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责任范围内项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乙方发现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妨碍安全时,根据第六条第(一)项和附件2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维修责任,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因乙方不配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乙方违反以上规定,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如因乙方不配合而产生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不得已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以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体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机架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批准后按规定安装附设。乙方擅自安装附属物,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擅自安装附属物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进行赔偿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以及《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租赁合同续签及房屋腾退返还 (一)初次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可以申请续租一次。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4个月(即2023年03月03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 (二)甲方对乙方租赁需求、配组情况和使用情况等上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甲方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相关原因需减少租赁面积,应当提前4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上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经复核批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租赁地址、租赁面积、户型套数和租金等重新约定。 (四)乙方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乙方应当在30日内向甲方报告,同时将房屋调整使用情况报告甲方,逾期未报告,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不缴纳或逾期30日仍不缴纳,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五)初次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经续租一次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在6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期间租金按月租金标准计缴)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相关费用等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甲方,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腾退返还房屋后,乙方遗留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甲方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2倍计租。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房屋收回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对该房屋承租资格,由甲方收回该房屋,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若有违法所得,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1.擅自将承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 3.擅自对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4.故意损坏承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 第七条 合同履行、终止事宜 (一)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期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然终止。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内,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合同终止。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变更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交房确认 双方确认无异议,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煤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移交日期在 年 月 日 退房确认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返还 □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移交日期在 年 月 日 附件2 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维修责任主体 项目内容 备注 乙方 1.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局部维修;墙面瓷片局部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局部维修(均含厨卫)。 2.灯具开关等耗材类:灯泡、灯管等灯源;各类灯罩类、开关、插座、插座盖板。 3.卫生洁具配件类:各类水龙头;马桶盖;地漏盖;洗菜盆及洗脸盆下水配件;角阀及软管。 4.门、窗五金类:各类门锁及拉手;铝合金推拉门窗锁扣、滑轮等;门、窗五金。 5.管道疏通类:室内下水道;马桶堵塞疏通。 6.其它类:室内对讲机。 7.其他小修项目。 包括设备正常损耗及人为损坏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 1.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整体翻新维修;墙面瓷片整体翻新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整体翻新维修(均含厨卫)。 2.厨卫墙体面防水和厨房灶台。 3.各类门、窗因无法使用需更换。 4.各类卫生洁具(主材)。 5.给排水管材及配件。 6.电气线路、设备及配件。 7.其他中修及以上项目。 附注:1.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主体承担; 2.属甲方维修责任范围内项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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