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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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 中的 自由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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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浅谈买卖合同中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合同中自由原则不是绝对自由,我们要从方方面面来考虑,在对合同有基本了解情况下,能正确利用合同,做知法、懂法、守法好公民。 关键词:①合同基本原则;②合同订立基本流程;③要约定义和效力;④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应权力和义务;⑤社会公民社会责任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例如上例中甲某到乙某超市内购买方便面,甲某与超市就有了买卖合同。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交易形式,它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几乎所有交易活动。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因此,了解与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 首先要了解合同几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民法典自愿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自由签订合同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条款,《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③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④诚信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⑤合法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内容和订立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在上例中甲与乙问题主要涉及到了《民法典》中自愿原则,那我们先着重介绍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含义包括当事人有签订合同自由,也有不签订合同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他人非法干预当事人签订合同,配合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不平等合同,同样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第三人干预通常体现在行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能部门,他们利用自己有利地位,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比较苛刻条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平等。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整个过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既有订不订合同自愿,也有与谁订立合同自愿,还有确定合同内容自愿;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自愿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自愿选择解决纠纷方式途径 从该角度来讲,甲和乙为合同主体,也即合同当事人,满足合同主体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愿原则,乙有权选择不将商品卖给甲,甲也无权要求乙将商品卖给自己,乙是有权利拒绝甲。然而自愿原则也是有条件,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理由随便签订合同,随便拒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中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志,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自由也是一定。 然而从日常经验来看乙是不能拒绝甲,为了更好解释原因,我们先要了解合同订立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情况发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严谨、详尽、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语句出现。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全称、证照号、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约定,原则以由我集团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审核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做出标记,注明签批处并签字,也可将签批意见另行附页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原稿随整理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在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办公室主任凭有签批意见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对外签订合同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三条:补充合同签订适用本章规定。 然而在日常普通合同一般经过两个主要步骤:①一方提出要约;②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满足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合同订立第一步,在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对于商品标价陈列是否构成要约,各国学理和司法上有不同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超市中商品构成要约,只有商品售空才能为销售者免除违约责任理由。(参见李永军:《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2页)。 因此当乙将商品摆上货架标明价格后,已经具备了要约基本内容,当甲接受该要约即表示要购买商品时,该合同也就成立了。乙也必须履行该合同,因为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要约发出以后,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利益,并影响到交易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发出后就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规定随意撤回要约,也包括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规定变更要约内容;同时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当事人之间就产生合同。 要约法律效力意义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成立,要约人负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义务,也就是说,你向人家提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人家要你跟签约,你就得签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前缔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没有成立。 根据上面所述,甲与乙是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中定义,该合同为有名合同中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物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合同。转移所有权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物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物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权利就是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就是卖方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4.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物或者价款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具有诺成性特点。出卖人想买受人交付标物只是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具体表现。 从该角度来看,乙是无权拒绝甲。现在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调整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 在案例中乙为经营者,即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甲为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目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服务。 乙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即要对消费者生命财产负责,对消费者生活承担相应义务。 从社会责任来讲,乙作为社会一员,也应该对他人负责。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具有显著社会性,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一个商家同样如此,脱离了社会它也失去了生存意义。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同时,对社会承担一定责任。从本质上说,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遵从,是一种为他者责任。 总而言之,乙是无权拒绝甲到自己超市购买商品。 从大角度来看,《民法典》中自由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自由,它不仅受到法律约束,还受到其他方方面面影响。因此当我们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既要考虑该合同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还要考虑到该合同对社会、对他人所造成影响,考虑我们作为社会中一员所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好公民。 参考文献 ⑴《民法典评论》,王利明、奚晓明,人民法院出版社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⑶《实例民法典学》,王清平,高等教育出版社 ⑷《民法典律实用全书》,孙林、汪红飞,法律出版社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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