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等与合肥开元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商业贸易 公司 合肥 开元 贸易公司 借款 合同 纠纷案
- 资源描述:
-
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等与合肥开元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等与合肥开元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经提字第1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在刚,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商业厅。 法定代表人:罗星保,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罗志强,该厅监察室副主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开元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家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其会,合肥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江西省商业厅(以下简称商业厅)与原审被上诉人合肥开元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12日作出(1996)经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9月9日,本院以(1997)经提字第1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23日,商贸公司与中国法制基金实业部黑龙江经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黑公司)在哈尔滨签订了一份总货款为3250万元购销俄产尿素合同。为筹措资金履行该合同,商贸公司与开元公司经协商,于1995年1月8日在哈尔滨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因商贸公司与中黑公司签订购销尿素合同资金不足,开元公司同意在银行出具担保书条件下为商贸公司借款400万元,使用期限为30天整。借款期满商贸公司付开元公司利润80万元,并将本金及利润直接划拨开元公司指定账户。如逾期10天,商贸公司除承担本利480万元利息外,另赔偿开元公司罚金30万元。开元公司不承担商贸公司任何贸易风险,并由银行出具保证函给开元公司,保证函内容须与借款协议一致。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商贸公司与开元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具体履行过程中,与中黑公司进行磋商,就担保行与汇款账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中国建设银行松花江地区中心支行于1995年1月12日向开元公司出具保函,开元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将400万元汇票作为商贸公司付中黑公司购销尿素定金汇入中黑公司在哈尔滨工行利达城市信用社账户上。此后,商贸公司将自筹定金款及由江西华鑫实业公司出借定金款计300万元也汇入中黑公司在该信用社账户上。开元公司于1995年2月20日到中国建设银行松花江地区中心支行核实担保函一事,该行出具证明称原担保函印章系假印。开元公司多次向商贸公司催收借款,商贸公司未能还款,引起诉讼。 商贸公司系商业厅申请开办企业,于1993年2月26日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为能申请到商业部下达“星火”项目贷款,商贸公司经理丁在刚擅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由50万元改为500万元,并冒充商业厅领导韦文签字后在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商业厅公章,将以上证明和调拨单、资产负债表一同交江西省审计师事务所。资信证明写明:“江西省审计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以我单位国有及预算外资金伍佰万元拨给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作为经营资金,其中货币资金贰佰万元,待其开户即拨到位,实物折价叁佰万元,特此证明。以上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江西省审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材料于1993年9月14日向商贸公司出具(93)验字第375号企业法申报、交更登记、复查注册资金验证公证表。 另查明:1995年3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根据开元公司报案立案侦查本案,并到中黑公司搜查、扣押了该公司物品49件,存放于开元公司仓库。合肥市公安局证明,该案已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继续侦查,尚未结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出借资金协议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协议,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责任。开元公司诉请商贸公司返还出借资金及赔偿利息损失部分合法有理。商业厅为商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法定验资部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商贸公司将不实验资公证书与更改注册资金数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具给开元公司,致使开元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给开元公司资产造成损害,对此商业厅负有过错责任。该院据此判决:一、商贸公司返还开元公司借款400万元并赔偿拖欠开元公司借款期间利息损失(利息自1995年2月14日起算,利率按10.98%计算至实际偿还本金止),逾期由商业厅对其所欠债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开元公司请求商贸公司支付借款利润80万元,罚金30万元诉讼请求,借款期间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由开元公司自行承担。一审诉讼费35;870元,由开元公司承担5870元,商贸公司承担20 000元,商业厅承担10 000元。 商贸公司、商业厅不服上述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商贸公司从未向开元公司出示过验资公证表和营业执照,认定商业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为由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开元公司签订出借资金协议属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关系,该协议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为无效协议,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责任。开元公司依照协议将400万元作为商贸公司给付中黑公司购买尿素定金款汇入该公司账户,从而商贸公司已实际取得了开元公司出借资金。为此,商贸公司应返还借用资金400万元及赔偿迟延还款银行利息损失部分。开元公司依协议约定取得利润、罚金不受法律保护,向银行贷款利息损失部分应自行负担。商业厅为商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法定验资部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致使商贸公司取得了注册资金500万元验资公证书,并由商贸公司将该不实验资公证书及更改过营业执照向开元公司出示以证明其公司资信能力,致使开元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协议,给开元公司资产造成损害,对此,商业厅负有过错责任,应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5 870元,由商贸公司负担20 000元,商业厅担15 870元。 商业厅、商贸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是一起经济诈骗案,商贸公司与开元公司均是受害者,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性质是无效联营协议纠纷,不是无效借款协议纠纷,安徽两级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判处商业厅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合肥市公安局根据开元公司报案,于1995年3月8日到中黑公司扣押了价值30万元物品,该款应从400万元款项中扣除。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开元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开元公司诉商业厅、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公安机关侦查中黑公司骗取商贸公司购买尿素合同案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开元公司与商贸公司之间形成了借款民事法律关系,商业厅是商贸公司开办单位及主管部门,其为商贸公司出具了资信证明、资产调拨单,商业厅是有过错,应在尚未投入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要求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商贸公司与开元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法律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商贸公司应返还开元公司借用资金400万元及法定利息。该协议约定开元公司应取得利润、罚金不受法律保护。商贸公司虽然与中黑公司签订并履行购销合同,而导致货款被中黑公司诈骗流失,但该购销合同与开元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侦查追款活动并不影响借款纠纷案件审理。本案借款协议属于企业间资金借贷关系,不符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营民法典律特征。因此,商业厅、商贸公司主张本案是经济诈骗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借款协议属联营合同纠纷,安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商贸公司经理丁在刚擅自更改营业执照并向审计部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等材料,目是为取得商业部下达星火计划项目贷款,并非是为向开元公司借款,该行为既不是商业厅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引起商贸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金变更,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商业厅知道或认可丁在刚行为。由于借款协议约定,开元公司同意借款条件是出具银行担保,故有无银行担保是借款协议成立必备要件,商贸公司是否向开元公司出具了资信证明等材料与借款协议是否成立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原审以商业厅为商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法定验资部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商贸公司向开元公司出示不实验资公证书等材料,致使开元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协议,商业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认定显属不当,应由商贸公司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对扣押中黑公司49件物品问题,可待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结案后,作价处理给商贸公司。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经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合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返还合肥开元贸易公司借款400万元及法定银行利息。(利息自199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止)。 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应付款项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 870元,由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承担57 392元(一审28 696元,二审28 696元),合肥开元贸易公司承担14 348元(一审7174元,二审71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端稚 审 判 员 李汉成 代理审判员 陈 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东旭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江西省商业贸易公司等与合肥开元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0644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