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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处方管理办法0.ppt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10207696
  • 上传时间: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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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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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南方医科大学 张 鑫,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书写规范、管理,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8,月,10,日 卫医发,2004,269,号,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原,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5,第四章处方的开具,15,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4,第六章监督管理,11,第七章法律责任,7,第八章附则,4,63,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章 总 则(,1-4,),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2,、处方的定义;,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处方书写规范、管理,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返回,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处方的标准,2,、处方书写的规则,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一)处方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的标准,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具有:,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法律)。,(二)处方的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三)处方的种类:,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麻),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 色,(精二),急诊处方:,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 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二、处方书写的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3,、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容量: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克,(g),、剂,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溶液剂:支、瓶;,软膏及乳膏剂:支、盒;,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8-13,1,、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2,、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一、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4,、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二、特殊药品处方权的获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14-28,1,、处方开具的原则,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3,、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第四章处方的开具,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一、处方开具的原则,第四章处方的开具,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处方的开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原则,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处方的时效性和限量原则(特殊药品),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五章处方的调剂,29-42,1,、调剂人员的资格,2,、调剂的要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一、调剂人员的资格,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4,、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章处方的调剂,1,、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2,、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二、调剂的要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3,、审核要求:(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五章处方的调剂,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5,、,“,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五章处方的调剂,6,、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7,、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8,、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9,、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10,、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43-53,1,、监督管理的内容,2,、处方点评制度,3,、超常处方的的处理,4,、处方的保存期限,5,、监督检查机构,第六章 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二、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doc,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六章 监督管理,三、超常处方的的处理,1,、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六章 监督管理,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六章 监督管理,3,、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5,、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四、处方的保存期限,1,、处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六章 监督管理,2,、各种帐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机构及检查要求,1,、监督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2,、检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54-59,处方书写规范、管理,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2,、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3,、医生的法律责任,4,、药师的法律责任,5,、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七章法律责任,(,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七章法律责任,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章法律责任,二、,医生和药师的法律责任,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七章法律责任,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三、医生的法律责任,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四、药师的法律责任,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法律责任,五、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七章法律责任,处方书写规范、管理,第八章 附 则,60-63,1,、概念的界定,2,、本办法的时效性,一、概念的界定,1,、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八章 附 则,2,、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八章 附 则,第八章 附 则,3,、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二、本办法的时效性,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第八章 附 则,主编:,撰稿教师:,(以姓氏为序),制作:,责任编辑:,电子编辑:,南方医科大学,谢谢观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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