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4〕113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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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BC16-2014-001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甬建发2014113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和 地方材料管理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现将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4 日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 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 例 、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 2012 94 号) ,促进预拌砂
2、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 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 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预拌砂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 作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承担。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 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 机构承担。 第二章生产 第四条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 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 1
3、 -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向投资者进行相关政策宣 传、行业门槛说明及投资风险提示,避免预拌砂浆行业盲目投资 建设。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 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散办201010 号) 取得备案证书。 预拌砂浆企业设计产能、注册资金、工艺设备、试验室基本 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具备备案基本条件并符合预拌砂浆规划要求 的,由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意见,经市初审后向省散装水 泥办公室申报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 厂,不得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 外市企业在本
4、市销售普通干混砂浆的, 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 后应当持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备案证书和本市具相应资质检测机 构出具的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测报告(一年内)到市散装水泥和 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 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 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合格建设用砂, 使用 的建设用砂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并符合我市建设用砂技术 - 2 - - 3 - 指标规定(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 。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质量负责, 应严
5、格控制 所用原材料(包括掺和料、外加剂)采购质量,按批次做好原材 料的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做好产品出厂检验 工作,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交货单等资料。严 格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保质、 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第九条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 其检验 人员、检验设备及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 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要求,试验室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 时向属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运输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预拌砂浆运输质量负责, 散装 普通干
6、混砂浆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运送至施工现场, 运输车辆应保 持清洁。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在 我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市车辆) ,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 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使用经 - 4 - 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 业务技能和安全 培训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 第十三条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 确需办理通 行手续的, 凭供货合同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安装卫星定 位装置及已参加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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