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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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及《XX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和新生入学报到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据此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新生持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因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招生就业处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执行。 第七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与相应的教学活动及考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各专业学制按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本科学制有四年制本科专业和五年制本科专业。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学制2年,即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学生的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和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 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学生请假、旷课违纪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重修和补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学校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创业休学应有一定的前期基础,原则上须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符合企业经营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XX大学本科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复学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XX大学本科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 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复学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复学时需出具XX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第四医院或XX西南司法鉴定中心等医院(机构)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创业休学的学生,经学校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在规定学制内,累计两学期且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15个学分的,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退学预警期内获得15学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学预警。退学预警期内申请休学的,其退学预警期将顺延至复学学期。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院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15个学分且获得总学分低于结业标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规定学制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对学生退学处理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已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学分70%及以上的,可在第三学年的9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将该生纳入毕业年级统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若符合结业标准的,按结业离校。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已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学分80%及以上,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填写结业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审核,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领取结业证书。 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结业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考试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得参加返校考试。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在规定学制结束后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四十条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当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 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XX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范。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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