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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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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pdf

    1、ICS 03.160A 16SF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SF/T 00322019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criminal legal aid service2019 - 02 - 25 发布2019 - 02- 2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 布SF/T 00322019I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服务原则.24.1公正.24.2依法.24.3统一.24.4效率.25服务类型.26法律咨询.27值班律师法律帮助.38刑事法律援助.38.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3

    2、8.2受理.38.3审批.58.4指派.58.5承办.68.6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 128.7结案归档.129服务质量控制.139.1基本原则.139.2监督检查形式.139.3考核评估.139.4投诉处理.139.5服务改进.13附录 A(规范性附录)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 14参考文献.16SF/T 00322019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法律援助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甲明、林溪、李雪莲、吴宏耀、刘帅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SF/T 0

    3、03220191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0242017 全国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司法部令

    4、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办通20182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8号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34号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784号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6号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8149号 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SF/T 0024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F/T0024201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刑事法律援助 criminal legal aid由政府设立

    5、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 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3.2法律援助机构 legal aid agency负责受理、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SF/T 00242017,定义3.23.3SF/T 003220192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 criminal legal aid agency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3.4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criminal legal aid lawyer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刑

    6、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3.5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 person receiving criminal legal aid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 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4服务原则4.1公正根据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4.2依法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7、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声誉。4.3统一个人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派驻。4.4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调解、诉讼等服务方式,尽职尽责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5服务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包括: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等。6法律咨询个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和访问网络等形式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咨询。法律咨询要求如下:a)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刑事

    8、法律援助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便民服务窗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法律服务网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待、解答咨询;疑难复杂的咨询,可预约择时办理;b)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咨询者的提问和陈述,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诉求等情况,通俗易懂地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对于经济困难或者申请事项符合刑SF/T 003220193事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获得有关材料的途径,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做好解释,为咨询者提出可供参考的法律服务建议;c)接待人员应记录咨询者的基本信息、咨询形式、咨询

    9、事项以及相应的法律解答,并予以分类登记。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接待人员的咨询活动。7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根据刑诉法、司发通201784号和司办通20182号文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要求如下:a)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人民法院、 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b)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在审查起诉阶段,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10、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5)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c)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d)值班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 有权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e)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持律师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f)值

    11、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 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对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应建立工作台账。g)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8刑事法律援助8.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包括: 受理、 审批、 指派和承办。 依据司法部令第124号和司发通201318号文件对以下内容提出规范要求。8.2受理8.2.1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

    12、机构在下列机构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接收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并将材料及时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SF/T 003220194a)司法所;b)律师事务所;c)基层法律服务所;d)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e)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f)其他依规定可转交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站点。8.2.2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通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可由法院所在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b)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13、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可由法院所在地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c)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8.2.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法律援助:a)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b)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14、;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d)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8.2.4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法律援助申请表;b)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申请代理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限的证明;c)可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d)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8.2.5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所在监狱、看守所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8.2.6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下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8.2.7犯罪

    15、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未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代理:a)未成年人;b)盲、聋、哑人;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d)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e)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f)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g)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8.2.8通知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接收以下材料:SF/T 003220195a)通知辩护公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侦查阶段);b)通知辩护公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c)通知辩护公函、刑事起诉书或刑事判决书、裁定

    16、书(审判阶段);d)通知代理公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强制医疗程序)。8.3审查8.3.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于日内作出以下决定:a)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b)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c)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中心)、看守所。8.3.2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相关

    17、情况存在疑问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并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予以解释。 申请人补充材料、 予以解释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如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申请。8.3.3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查证核实。8.3.4经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送交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并要求受援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a)距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限届满不足 7 日的;b)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c)存在其他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形,需要立即提供

    18、法律援助的。8.3.5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在本辖区进行指派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办理。8.3.6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8.4指派8.4.1指派要求指派要求如下:a)法律援助机构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 3 日内,指派或安排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b)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律师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

    19、因素确定承办律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应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对于盲、聋、哑人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及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受援人,应为承办律师安排必要翻译人员;c)对于申请类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自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承办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告知不收取任何法律服务费用;SF/T 003220196d)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不得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

    20、。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承办该案的,接受指派的承办机构应报请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 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更换承办律师后,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 3 日内将新的承办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原承办律师应及时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e)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变更指派:1)对于通知辩护(代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受援人拒绝承办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代理)而需要另行通知辩护(代理)的;2)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承办律师不依法履行义务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变更承办律师的;3)承办律师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4)承办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经受援

    21、人同意,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5)承办律师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f)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原承办机构应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辩护协议,原承办律师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与变更后的承办律师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8.4.2指派文书制作指派文书制作要求如下:a)指派文书应按照司发通201334 号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制作;b)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应制作以下文书:1)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2)指派通知书;3)法律援助公函;4)受援人权利、

    22、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5)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c)通知类法律援助案件应制作以下文书:1)指派通知书;2)法律援助公函;3)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书。8.4.3文书送达文书送达要求如下;a)送达受援人的文书应包括:1)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2)受援人权利、义务、风险一次性告知书。b)送达承办律师的文书包括:1)指派通知书;2)司法机关相关诉讼文书。c)送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文书是:法律援助公函;d)送达文书的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8.5承办8.5.1刑事辩护SF/T 0032201978.5.1.1基本要求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如下:a)本节规定适用于各诉讼阶段

    23、及各项诉讼程序;b)承办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委托权限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c)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但因受援人提出不合理或者违法要求,致使承办律师无法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可拒绝辩护;d)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但另有规定的除外:1)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受援案件依法终止诉讼程序的;3)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e)法

    24、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 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 应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承办机构和办案机关,承办机构与受援人解除委托辩护协议;f)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g)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受援人, 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 首次会见时应告知法律援助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性质, 表明承办律师身份, 询问受援人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受援人不同意的,承办律师应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h)承办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制作会见笔录;i)承办律师会见时应与受援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j)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25、,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填写司发通201334 号文件附件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八并附卷归档;k)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办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填写司发通201334 号文件附件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八并附卷归档;1)就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2)涉及群体性事件的;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疑难复杂的情形。l)承办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并可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m)承办律师认为

    26、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 可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请求调查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协作,并将调查材料及结果及时送交提出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n)承办律师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o)承办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钱物或者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p)承办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监督。8.5.1.2侦查阶段的工作侦查阶段工作要求如下:SF/T 003220198a)承办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

    27、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在侦查终结前,就案件提出辩护意见等;b)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c)承办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提出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请求侦查机关释

    28、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d)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 承办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及时提出意见, 提交 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对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认为不应继续羁押的, 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检察机关组织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通知承办律师参加的,承办律师应按时参与;e)承办律师应在会见和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附卷归档。8.5.1.3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a)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担

    29、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b)承办律师应及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依法阅卷、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并制作阅卷笔录或者证据目录附卷归档。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c)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核实有关证据,征询刑事辩护意见, 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其风险, 解答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帮助, 并制作会见笔录附卷归档;d)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 主要核实以下案件情况: 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

    30、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办律师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指控的犯罪;e)承办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的情况, 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和收集证据。 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制作调查笔录;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时,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注明出处和要证明的问题;确有必要时,也可申请办案机关收集和调取证据;f)承办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 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并同时请求检察机关释放犯罪

    31、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g)承办律师应在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 并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检察院,并将副本附卷归档;h)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帮助其充分认识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承办律师应协助其进行程序选择、提出量刑建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SF/T 003220199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向人民检察院就法定事项提出辩护意见, 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32、8.5.1.4审判阶段的工作审判阶段的工作要求如下:a)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会见时可向被告人核实有关情况;查阅案卷;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依法参加庭前会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b)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及时到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据保全,并制作阅卷笔录或者证据目录附卷归档;c)承办律师应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会见时, 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征询辩护意见,告知权利义务和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制作会见笔录并附卷归档;d)承办

    33、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 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e)承办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 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f)承办律师应在阅卷、 会见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 从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或者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提交人民法院,并将副本附卷归档;g)在开庭审理前, 承办

    34、律师应认真阅读案卷材料、 查阅有关法律法规, 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h)承办律师应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陈述和质证,提出辩护意见,在授权范围内参与和解,并制作庭审记录或者提交法庭笔录附卷归档;i)法庭调查阶段,承办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对被告人、证人的发问,围绕控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建议法庭延期审理;j)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

    35、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k)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中,承办律师发现有新的或者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申请恢复法庭调查;l)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m)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承办律师认为应开庭审理的, 应提出书面申请; 认为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的,应在接到法院不开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n)承办律师在接到法院通知后, 应及时联系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依法签收本案的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36、并附卷归档;o)承办律师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应告知被告人可就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与被害人进行和解的法定程序与条件;p)承办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为起草、审查修改或者指导制作和解协议书;SF/T 0032201910q)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承办律师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r)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辩护工作,参照适用上述要求。8.5.1.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求如下:a)承办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耐心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

    37、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b)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时,承办律师认为不具有逮捕必要的,应及时提出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并附相关材料,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采取逮捕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 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案情变化,对于不应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c)在审查起诉阶段, 承办律师应结合案情, 在事先征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书面同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建议;d)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 承办律师应向未成年人及其法

    38、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解释清楚该项决定的法律意义, 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及其责任。 同时,承办律师应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办理结案手续;e)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达方式明显不适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或心理状态,或者存在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f)承办律师发现相关办案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 住所、 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公开或者传播案卷材料, 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纠正。8.5.2刑事代理8.5.2.1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刑事公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a)承办律

    39、师应协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b)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依法确定委托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于3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通知代理公函提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附卷归档;c)承办律师应及时到办案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据保全,并制作阅卷笔录或者证据目录附卷归档;d)在法庭审理中, 承办律师可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证据采信、 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40、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e)承办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承办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f)承办律师代理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参照适用本规范有关第一审程序的规定;8.5.2.2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SF/T 0032201911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a)承办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b)承办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

    41、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自诉状;c)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 承办律师应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d)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前,承办律师应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e)承办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 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人民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自诉人不到庭的, 承办律师仍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f)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在征得自诉人书面同意后,承办律师可同时担任其辩护律师。承办律师应及时就此向法律援助机构予以书面报告;g

    42、)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律师可根据自诉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h)承办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8.5.2.3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其中:a)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要求如下:1)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承办律师, 在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活动。 接受指派后, 承办律师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代理权限;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受援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3)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自行或协助受援人依法收集证据

    43、,展开调查,申请鉴定;4)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 承办律师可建议或协助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5)承办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应告知受援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能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6)受援人参加诉讼的,承办律师应指导受援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b)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要求如下:1)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承办律师, 在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判活动。 接受指派后, 承办律师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的代理权限;2)作为

    4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应撰写答辩状,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经被告人同意,提出反诉以及与对方和解;3)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辩护人可同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8.5.2.4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a)承办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应通过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具体的代理权限;SF/T 0032201912b)承办律师应及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申诉人及其近亲属,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也可

    45、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为了保证复查案件的公正审理,承办律师也可申请异地复查、召开听证会。8.5.2.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要求如下:a)承办律师代理强制医疗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代理意见;1)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实施了相应的暴力行为, 以及该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b)承办律师代理强

    46、制医疗案件时, 应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发表意见, 对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出示相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并进行辩论。8.6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在开展或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应依照本标准及司发通2017106 号、司发通2018149 号文件执行。8.7结案归档8.7.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立卷材料由卷封、卷内目录、卷内材料组成。卷内材料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指派等审批材料,以及律师提交的承办材料。上述立卷材料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承办归档材料详见附录 A。司发通201334 号规定了格式文书的要求。8.7.2法律

    47、援助机构审批材料主要包括:a)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类);c)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请类);d)申请事项有关材料(申请类);e)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类);f)刑事辩护、代理通知材料(通知类);g)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指派通知书;h)送达回证;i)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j)结案报告表。8.7.3承办律师应在结案后逐项填写结案报告表, 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

    48、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 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诉讼案件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律师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8.7.4承办材料应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提前解除委托协议的,应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SF/T 00322019138.7.5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承办律师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材料齐全的, 应根据本地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支付办

    49、案补贴或报销有关费用。8.7.6未成年受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卷归档和查询,应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规定。8.7.7刑事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守法律援助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8.7.8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运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存储和更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关数据,并将产生的非涉密数据上传司法公有云, 与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办案数据互通共享。9服务质量控制9.1基本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 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评估机制, 并积极采取具体措施改进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9.2监督检查形

    50、式监督检查形式应包括:a)庭审旁听;b)电话回访;c)网上评估;d)社会监督;e)满意度调查;f)回访受援人。9.3考核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设置考核指标; 定期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改进。9.4投诉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意见箱、意见簿、网络信箱等多种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示。对投诉情况及时记录并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投诉处理材料归档。9.5服务改进9.5.1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应整理汇总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投诉等情况,对服务质量进行通报。9.5.2问题处理通过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发现案件办理存在较为普遍的共


    注意事项

    本文(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pdf)为本站上传会员【曲****】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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