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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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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doc

    1、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保航运主业人才竞争优势和队伍稳定,打造高素质船员队伍,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船员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船员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远(集团)总公司关于完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充分考虑广远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责任、工作环境、劳动强度为分配要素,参考国际劳务市场工资水平,建立船员工资管理体系。第三条 本方案贴近国际惯例,兼顾国家政策要求与企业实

    2、际情况,与国际劳动力市场价格进一步接轨,做到国际化、市场化、显性化、简单化。第四条 本方案根据远洋行业的特点,设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进一步完善待派工资管理办法,保障远洋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全资或控股航运企业所属自营船舶工作,具备相应职务适任证书,可以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船员。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章 在航工资第六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组成。第七条 岗位工资体现不同岗位能力素质要求、工作经验、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的差别。岗位工资标准对

    3、应具体岗位和岗位工资跑道确定。第八条 业绩工资体现船员在船实际工作绩效表现,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业绩工资分配。第九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休假待金。休假待金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待船员离开船舶后,计算休假待金的总额予以支付。第十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立超时津贴。超时津贴根据船员在航时间和对应标准按月支付。第十一条 船员在航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支付办法支付航行津贴,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发单位。第十二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岗位工资、业绩工资、休假待金、超时津贴、航行津贴,下同)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第十三条 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定期调整。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

    4、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程序为:(1)中远集团公布新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2)根据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收入指导标准表制定广远公司远洋船员在航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方案,并报中远集团审批。(3)中远集团批复后执行在航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第三章 技术职务津贴第十四条 普通船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高级船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且在航期间支付技术职务津贴,具体标准为:技师200元/月;高级技师500元/月;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具有高级政工师职称的政委500元/月。第四章 远洋船员工资保障机制第十五条 根据远洋船员工作的特殊性,为保障船员利益,在正常公休期满后,如由公司原

    5、因造成船员不能上船工作,支付待派工资。第十六条 远洋船员在航期间,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其在航工资不低于4000元/月(实习、见习人员除外)。第五章 中长期激励机制第十七条 建立船舶关键岗位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岗位薪酬吸引力。中长期激励实施范围原则上为船长、政委、轮机长三个职务。第十八条 中长期激励奖金标准与在航时间挂钩,最低不低于在航时间内在航工资的10。第十九条 中长期激励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为主要形式,以年度为单位,按年度内船员在航时间及标准对应计算购买。每年年末广远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并根据效益情况确定当年的中长期激励标准。第二十条 为体现约束机制,只有符合

    6、广远公司规定的中长期激励的支付条件时,经广远公司批准,方能支取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支付条件按当年中长期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第二十一条 远洋船员工资管理除了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外,同时须遵照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便于船员客观掌握自身实际整体待遇,建立清晰的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 远洋船员在航整体待遇除包括在航工资收入外,还包括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部分费用,具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第二十三条 每年初须为船员出具上年度实际在航整体待遇清单,清单中须列明详细的船员本人上年

    7、度在航工资及公司负担的与船员直接相关的费用情况。清单由船员管理单位制作。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远洋船员的工资支付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原规定与本文件规定相悖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办法根据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为规范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制定本办法。一、岗位工资跑道建立远洋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机制,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实行跑道管理,根据船员聘任在岗职务对应相应的跑道,实现远洋船员岗位工资动态管理。二、跑道的具体管理办法1、本

    8、次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的初始核定高级船员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60个月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核定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30个月以下的(含30个月),核定为岗位跑道的第1档(适岗)。不具备适岗英语证书的,根据以上规则降低1档核定。核定为岗位跑道第1档的(适岗),不再降低。45周岁以上船员可不受英语证书限制。普通船员(含水手长、机工长、大厨)岗位工资跑道管理初始核定规则如下: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核定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核定

    9、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核定为跑道的第1档(适岗)。2、跑道动态管理办法船员提升职务的,按新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船员降职的,按降职后岗位的第1档(适岗)核定岗位工资。因工作原因代理岗位低于聘任职务的,在航6个月内按原核定跑道支付工资待遇;在航超过6个月的,按代理岗位对应跑道的第1档(适岗)支付工资待遇。船员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处罚,被处以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的,自处罚决定下发的次月起,按职务对应岗位工资跑道的第1档(起始档)支付岗位工资。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符合相应提升条件的,自符合条件的下月调整相应跑道标准。高级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本

    10、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60个月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岗位安全无事故海龄达到30个月以上60个月以下的(含60个月),调整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普通船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调整:本企业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调整为跑道的第3档(资深);本企业工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调整为跑道的第2档(熟练)。因未获得适岗英语适岗证书,降低跑道档次的,自获得相应证书的次月起,提升岗位工资跑道档次。三、安全无事故海龄记录管理办法安全无事故海龄是指远洋船员没有发生上等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在航时间。安全无事故海龄由船员调配部门负责记录。船舶发生上等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及以上),根据事故处理意

    11、见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处以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安全无事故海龄清零后,安全无事故海龄重新开始记录。远洋船员业绩工资管理办法根据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为完善船舶、船员业绩工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一、业绩工资标准业绩工资标准根据船舶使用用途、技术规范等船舶具体情况确定,体现不同船舶的技术要求、工作责任、劳动环境、劳动强度的差别。为体现业绩工资考核的科学性,在业绩工资标准(考核基准)上,对老龄船、重点船给予倾斜。具体如下:1、老龄船对于船龄在25年及以上的老龄船业绩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提高业绩工资标准,具体如下:船龄在25年以上(含25年)、30年以下船舶,

    12、业绩工资标准可在10幅度以内上浮。船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船舶,业绩工资标准可在15幅度以内上浮。具体船舶调整系数由各航运公司在本方案原则下,结合船舶实际特点自行确定。2、重点船对重点船的业绩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加,提高业绩工资标准具体如下:对于部分工作条件特殊或对船员技术操作具有特殊要求的重点船舶,业绩工资标准可在15幅度以内上浮。重点船范围原则上为执行重大件、特殊货物运输任务或特殊航线任务的船舶。各航运公司需将本公司拟定的重点船范围和具体调升幅度报广远公司批准后实施。半潜船(仅限泰安口、康盛口)采用单独业绩工资标准,不适用重点船调整系数。3、同时存在两种调整系数的船舶,取最高单项

    13、调整系数+5为准。二、业绩工资考核办法1、船员在船业绩考核由各航运公司具体负责。各航运公司需根据自身船队特点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并报广远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各航运公司制定的具体考核管理办法需要突出四方面内容:一是船舶的安全运营;二是船员的遵章守纪情况;三是船舶港口国检查通过率;四是控制和节约船舶成本情况。对于因管理、操作等原因造成船舶安全责任事故,或不能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和船舶操作规则,以及未能控制船舶成本和降低港口国检查滞留率的,除按照正常的考核扣减船舶的业绩工资外,船长、政委、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还应加大业绩工资的扣罚比例,直至全额扣减。3、对表现优秀的船舶或船员,经各

    14、航运公司考核后,可进行相应考核奖励。三、各航运公司业绩工资考核奖励原则1、各航运公司可在业绩工资总量基础上额外增加10额度做为奖励基金,结合各自考核办法,确定相应奖励/处罚管理办法。各航运公司对于考核结果和具体奖励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2、奖励可由各航运公司自行调整使用进度,但不得超支。四、业绩工资发放1、船员业绩工资原则上按标准每月支付;老龄船、重点船按增加调整系数后的业绩工资标准支付。2、各航运公司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励或处罚。原则上,航运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并在考核后一个月内通知负责船员工资发放的管理部门兑现奖励或处罚。3、业绩工资的奖励应在考核后两个月内兑现完毕。4

    15、、业绩工资具体发放流程由航运公司与船员工资发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流程设计以确保业绩工资发放及时为基本要求。五、相关事宜1、各航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改进完善“扫舱”、“绑扎”、“自装自卸”劳务费管理办法,做好劳务费的管理。2、业绩工资和劳务费发放需根据船舶在岗实际情况落实发放到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船备用。3、为推进“三学一创”活动深入开展,从工资总额中划拨“三学一创”活动专项奖励基金,“三学一创”评选等级与业绩工资考核不再直接挂钩。远洋船员工资支付办法根据关于完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指导意见和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完善远洋船员工资管理方案,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16、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全资、独资和控股航运公司自营船舶工作的船员(含农合工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适用本办法(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在航工资管理船员在航工资及待遇均按照船员所任职务、在航时间及对应标准计算。职务变动的从被公司确认适岗资格并在船任职之日开始计算。(一)岗位工资1、船员自上船接班签字之日起计发,交班签字之日起停发(不含交班之日)。2、船员派往境外接班,自离境之日起计发。在境外下船者,自入境第一口岸之日起停发。3、岗位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二)业绩工资按月支付。考核后业绩工资的奖励或扣罚,在考核结果公布的

    17、次月兑现。(三)超时津贴按月支付。(四)休假待金采用国际惯例,按月计算,待船员离船后支付。为便于船员缴纳规费,休假待金根据公休期时间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办法为,按照公休期折算休假待金分期发放的具体分期数,按计算出的分期数平均发放。船员公休期内上船的,休假待金仍按原计算的分期支付办法发放。如:公休期为100天,100/303.33月,则休假待金分4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应发放休假待金总额的1/4。如船员在公休期上船,休假待金仍按上述计算出的期数和标准照常支付,同时支付正常的在航工资。(五)航行津贴按月计发,在船上直接支付。三、待派工资管理(一)船员在正常公休期间,不支付待派工资。船员在正常公休期结束

    18、后,如因公司原因造成船员不能上船工作的支付待派工资。正常公休期的计算公式如下:公休天数在船天数52。(二)待派工资标准按广州市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三)船员非因公病伤不能上船的,应提供本人医保定点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或病假证明,经船员公司调配部门经理批准,可在公休期外支付待派工资。船员派船前经医疗中心检查确认暂不符合上船体检标准的,经船员公司调配部门经理批准,可在公休期外支付待派工资。(四)船员因个人原因在船服务期未满离船,公休期满后不发待派工资。(五)船员因个人原因不能上船工作的,不支付待派工资。其中包括:1、船员接派船通知后,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待派工资。2、船员因个人过

    19、失出现证件损坏、丢失、过期失效和更换,导致不能按公司要求按时上船工作的,自公司下达派船通知之日起停发待派工资。3、旷工期间不支付待派工资。(六)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有关待遇支付(一)法定节假日船员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岗位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船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随岗位工资发放。(二)船员航病期间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并由船上直接送往医院,在医院急诊室观察或经诊断需住院治疗期间(六个月内)支付航病工资,标准为船员本人岗位工资的50。治疗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支付待派工资。(三)船员因工负伤期间船员因工负伤工资支付按广远人(2000)41

    20、号文执行。(四)监造船期间船员参加监造船期间按照大副(适岗级)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监造工资。(五)年休假待遇年休假待遇及具体管理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远洋船员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六)船员看护假待遇船员看护假期间按船员在航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看护假待遇。(七)培训期间船员参加公司安排在陆地的培训,学习期间在一年以内的每月支付学习津贴,学习津贴标准:船长、政委、轮机长2500元/月;三副、三管轮以上职务船员以及水手长、机工长、大厨2000元/月;其他船员1500元/月。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支付待派工资。其它在陆地的培训学习期间待遇,有培训学习协议书的,按培训学习协议书的条款支付。(八)船员代任职务期

    21、间因工作需要,经船员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代任低一级职务的,在航6个月内按原核定跑道支付工资待遇;在航超过6个月的,按代理岗位对应跑道的第1档(适岗)支付工资待遇。(九)候船期间船员抵港报到后非个人原因不能立即上船接班,在候船期间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候船补贴(不含食宿)。候船补贴由船舶负责制表,列明船名、工号、姓名、职务、实际候船天数、领款人签名等项目,经船舶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由财务部门随工资发放。非因个人原因未能上船而返回居住地的,候船补贴由船员调配部门负责制表,经船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随工资发放。(十)旷工期间船员旷工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和待遇,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1

    22、、船员未经公司批准离船的。2、船员公休期满后,在调配上船时,不服从调配安排或与公司联络中断的为旷工,具体如下: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上船工作,经连续三次书面(电报或传真)通知仍不服从调配的。未批准事假请求,经公司连续三次书面(电报或传真)通知仍不服从调配的。个人称病不上船工作,经本人医保定点县级以上医院或调公司医疗中心检查后,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疾病,仍拒绝上船工作的。本人通信地址、电话号码更改后未在一星期内书面通知所在调配部门造成联系中断的。因个人原因离开家庭所在地时,未将临时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书面通知调配部门造成联系中断的。(十一)实施驾报合一、机电合一的船舶,在过渡期内相关人员可享受

    23、专项补贴,补贴标准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五、实习、见习人员的待遇(一)预分配期在船补贴航海类院校水上专业学生毕业前被安排上船实习至正式毕业参加工作(国家规定航海类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为每年8月1日)期间为预分配期。预分配期在船实习期间支付在船补贴和航行津贴。具体标准为:在船补贴标准本科生1500元/月,专科生1200元/月;近洋航贴标准0.8美元/天,远洋航贴标准1.1美元/天。以上二项由船舶负责制表并在船发放。(二)新招收的航海类院校水上专业学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在船见习不满六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至在船见习满六个月为止。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则延长见习期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见

    24、习期间在船工作支付见习工资和航行津贴,具体标准如下:本科、大专学历毕业生标准分别为3500元/月、3200元/月;中专学历3000元/月。航行津贴标准为:近洋航贴标准0.8美元/天,远洋航贴标准1.1美元/天。见习期间不在船工作的,按待派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已有船舶工作经历的新招聘人员上船当船员,见习期为3个月,在船见习期内按所见习岗位“适岗”标准的50支付在航工资。(四)新招聘的实习政委,在船跟班期间(不少于3个月)按对应岗位“适岗”标准的50支付在航工资。(五)因工作需要见习高一级职务的,见习期间按原职务的在航工资支付。(六)见习期内被确认适岗资格并在船任职的,可支付相应资格的

    25、在航工资待遇。六、工资支付方式除本办法明确在船支付的工资及待遇外,船员工资及有关待遇默认以汇款到船员指定地址或收款人的方式支付。船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变更工资默认支付方式。远洋船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远洋船员待遇,保障远洋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远洋船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远人力函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在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系统内广远公司全资或控股航运企业经营船舶工作或派出的在船工作,具备相应职务适任证书,可以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船员。二、享受带薪

    26、年休假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连续工龄满一年。2、自然年度内累计在船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三、带薪年休假待遇及休假安排根据船员在船工作时间,给予享受带薪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船员每一个在船服务期(即一次上下船之间的在船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带薪年休假天数在船工作时间(月)/25天注:如有尾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天2、休假时间安排船员离船后即开始休船员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到期后衔接进入公休期,带薪年休假时间不计入公休期内。3、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度岗位工资为计算标准,具体为:带薪年休假工资

    27、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岗位工资标准/30天带薪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工资在船员离船后的次月随工资发放。4、特殊情况下带薪年休假管理单次在船服务期不足2个月的,如该自然年度内船员有其他在船服务期的,则该不足2个月的在船服务期计入其他在船服务期,合并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四、相关事宜1、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2007年9月1日前已经离船的船员,年休假按原管理办法执行;2007年9月1日仍在船舶工作的船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按新办法,但在船工作时间最长只可追溯至2007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前的在船工作时间仍按原办法确定年休假待遇。3、具体实施由船员管理部门负责。4、本办法由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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