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析我国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及其法 律救济论文关键词: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论文摘要:在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民办学校的教师权利受损及其法律救 济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教师权利求济制度不健全、民办学校不 作为、民办学校教师法律救济意识淡薄,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不畅。其解决途径 是:政府部门应发挥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民办学校应规范其管理行为;民办学校 教师应增强法律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 施条例出台以来,受到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条文 形式明确民办学校教师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了法律保
2、障。一、我国民办学校教师权利的界定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 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 和保护。法律上的教师权利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第一,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第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确认的教 师享有的自主权利,此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
3、或按照教师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 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 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保证,或使教师受的损害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 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具有以下权利:“民办学校 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 督。”(第 26 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 共同的法律地位。”(第 27 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 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 30 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 务聘任、教龄和工
4、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 同等权利。”(第 31 条)此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还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权 利。二、我国民办学校教师维权不畅的原因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各级地方政府也依据有关规定 出台了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然而时至今日,我国民办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 与公办学校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不仅如此,当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 不畅成为广大民办学校教师所面临的巫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维权不畅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梁明伟指出:“我国教师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着以 下问题:第一,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第二,教师申诉时
5、限规定模糊。第三, 申诉机关不明确,没有独立的申诉机构和人员。第四,校内申诉需要进一步规范。 第五,缺乏对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第六,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可以受理的范围 没有明确。”尹晓敏则认为:“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 是对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作了简要的、提纲掣领式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缺乏 可操作性。”2,民办学校的不作为。民办学校不作为的根源在于,当前部分民办学校的办 学者,以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来看待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教师 权利保障方面未能完全履行其法人义务,致使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首先,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制度不健全。目前,具有国
6、家事业编制 的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准公务员”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 业单位,无法像公办学校教师那样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 等保险,只能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其次,民办学校教师的在职进修与 培训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师资的流动性较大,办学者不希望 投入大量资金为别的学校培养师资;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招聘的教师多为具有多年 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对于这些教师的教学能力过分信任,从而导致忽视教师在职 进修与培训。最后,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民办学校教师参 与学校管理是民办教育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表现,是民办学校人本化管理的核
7、心 与精髓。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教师参与管理权利的组织途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组织。然而,事实上,很多民办学校都没有建立教代会制度,即使设立了教代会或 工会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其职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广泛的质疑。 3. 民办学校教 师的法律救济意识淡薄。由于民办学校较多地采用了企业和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因 而民办学校教师往往倾向于将自己定位为学校雇用的员工,缺乏主人翁的认同感和 归属感。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加之教师申诉历来鲜有胜诉案例出现, 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办学校教师对自身权利的法律救济望而却步。三、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1.相关政府部门:转变观念,发挥宏观调控的基本职
8、能,积极探索促进民办教 育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首先,责成相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民办教育的配套法规, 同时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构建完善的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利保障体系。教育部应在 教育法律相关原则性规范的指导下制定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利的具体细则与配 套的规章文件,对以往不适合的政策法规条文及时修改,以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 法权利。由于各地民办教育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也应结合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 平,适时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从而有效保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 权利不受或少受侵害。其次犷国家应建立统一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民办 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法律地位。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
9、健全的社会保障 机制对于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利、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乃至推动民办教育事 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尽快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一 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2. 民办学校 : 自觉履行法人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 害。首先,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应当重新审视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民办教 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民办学校教师在法律上获得了与公 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作为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应当清楚认识到这种 法律地位变化的意义,切实履行其法人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 权利不受侵害。其次,民办学校应当给予教师必要的培训
10、与在职进修机会,促进教 师专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民办学校的发展依靠教师,教师的发展离不开必要的培训 与进修。为此,民办学校应当在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依照国 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化的教师培训进修制度,为教师的培训进修创设必要 的条件。最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构建民办学校教 师对学校管理的民主参与机制。为此,应当加强民办学校的相关民主制度建设,认 真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26 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充分认识到教师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的价值意义,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校务委员 会制度、教师治学制度等民主制度,以切实保障教师民主参与权的实现。3. 民办学校教师:转变观念,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决定了其职业的不稳定性和变化性,因 此,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师终身制”观念,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在 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注重增 强个人法律意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 害。当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否则,一味地忍让只会导致权利损失的增加,从根本上影响教师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