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概念行政执法概念(一)行政执法的涵义一)行政执法的涵义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所有的行政法律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将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相对人或者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等都是执法活动。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平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就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这里既包括法定的主管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进行行政执法,但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即执法的主体仍然为主管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执法分类行政执法分类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执行执法活动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合法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实体法,也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合乎程序法。(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超越。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为,原则上均不得实施;对公民相对人而言,只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禁
4、止的,原则上相对都可以做。(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法,不得违反。程序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法律理性。(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
5、理职能时,即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执法过程要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开和执法程序的公开。主要内容:(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掌握的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2)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所提供的行政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充分。(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
6、法公布,并为行政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提供便利。(4)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5)除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未经其许可,不得公开其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4、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某一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从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和要求来看,各类执法行为有它们的共同的生效条件,也有各自特有的条件,前者称之为一般要件,后者称之为特别要件。就一般要件而言,具体包括:1、主体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权限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内容合法、适当。即行政执法主体
8、的行为所涉及到权利、义务以及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程序合法。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行政执法主体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行政法律人格。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政,能够以自
9、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我国有不少机构,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些部门的内设处(科)对外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必须以部门署名,不能以处(科)署名。所以,部门内部的处(科)一般不是行政执法主体。4、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带来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每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事项和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但就一般而言,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或先定力。即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组织
10、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或服从。2、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亦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定力对于执法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行为。确定力对于相对人来说,不得否认执法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执法行为。3、拘束力或约束力。即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拘束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地履行执法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拘束力对执法主体来说,必须维护原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4、执行
11、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后,执法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执法主体种类行政执法主体种类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1)国家性。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体现国家意志;它所制定的法规,发布的决定、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执行。(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相对独立性。(4)统一性和层级性。2、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又称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2)法律法规授权
12、组织的职权由单行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3、行政委托行政委托组织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的活动。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1)法律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行政委托中有些事项的委托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些事项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便可实行委托。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都必须依法进行。(2)方
13、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或者委托书的形式进行,有关委托事项均在委托书中载明。(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组织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被授予的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的被委托组织或个人,并不因委托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职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4)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而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个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是法定的个人。行政委托的规
14、则行政委托的规则行政委托尽管有其产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毕竟是由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遵守以下委托规则:(1)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无是无效的。(2)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即行政机关必须且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有从事委托事项所必须的设备设施。(4)被委托的组织组织或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5)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受事项再
15、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被委托组织的类型被委托组织的类型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行政事务委托给以下组织或个人:(1)本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2)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性公司;(3)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4)具有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的各种检验、鉴定等技术机构;(5)个人,如市场监督员、市容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等协助性行政事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依据种类一)行政执法依据种类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各行政执法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权利、义务等特定事项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一)法律(一)法律
16、(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规章(五)规章(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六)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下列顺序确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会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
17、范围内施行。3、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后制定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是有条件的,新法与旧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即应是同一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如果是不同效力等级的执法依据,则应依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之方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其他执法依据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时,如果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如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则应送请制定机关裁决。5
18、、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执法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书证书证物证物证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资料证人证人证言证言当事人当事人陈述陈述鉴定鉴定结论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求(1)全面。(2)客观。(3)公正。(4)及时。证据保全证据保全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程序主要有:(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
19、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执法证据效力行政执法证据效力行政执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其形式要求,另一方面是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材料,是不能予以采用的。如书证应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记录本。物证应是原物或是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调取查证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
20、权,不能采取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2)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掌握的证据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审查其真实性:一是证据形成的原因;二是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是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是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五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在中
21、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
22、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是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是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是法定鉴定部门的
23、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是本机关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是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是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
24、个环节。其含义是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公正公正原则原则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在我国,公开原则的内容应当包括:(1)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2)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3)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4)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的公开;(5)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的个人资料的公开;(6)应公民申请,涉及记载其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的公开。参与参与原则原则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
25、辩权;(4)申请权。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实现:(1)时效;(2)代理;(3)不停止执行。便民原则便民原则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表明身份制度身份制度告知告知制度制度回避回避制度制度回避规则通常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适用,它要求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在处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时应自行回避;相对人也可以请求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回避;上级行政主体在发现下属行政主体或行政人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也可直接命令下属回避。应予回避的事由:(1)本人或其近亲属为行政行为所涉事件的当事人;(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行政行为所涉事件的
26、当事人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3)相对人有足够理由认为某行政主体或行政人作出行政行为会有失偏颇(该种回避必须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不能由下属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自行回避);(4)法定的其他事由。审裁分离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说明理由制度理由制度期间期间制度制度送达制度送达制度行政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本人,但下列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