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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5151-2024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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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5151-2024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docx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lighting engineeringDB22/T 5151-2024主编部门:长春市路灯管理处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施行日期:2024 年 2 月 26 日2024 长 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 告第 644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发布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等 5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现批准城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中小跨径无伸缩缝梁桥技术标准城镇人行天桥设计标准城镇道路沥青路

    2、面裂缝养护技术标准城镇道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512024、D B22/T 51522024、DB22/T 51532024、DB22/T 51542024、DB22/T 51552024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4 年 2 月 26 日前 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吉建设20232 号) 的要求,以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对城市照明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

    3、结城市碳达峰节能降碳要求和低碳照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设计;5 智慧照明;6 施工及验收;7 运营与维护。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长春市路灯管理处、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 号,邮编:130051,E-mail: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春市路灯管理处中规

    4、院(北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路光照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卓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宝学刘 华王香童刘 学孙道成李 爽王书晓荣浩磊耿幼明任希岩张中秀郑 桥张会权徐征宇杜艳韬李建国孙宏亮胡继超马杏梓牟桐雨徐艳彬周 雨纪 毅管旭亮王广新刘 勇黄耀伟尤传烨杨 宇赵 旭吴 军孙晶晶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陶乐然衣建全李永红林 海陈 强魏立明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43 基本规定6

    5、4 设计74.1 一般规定74.2 照明标准94.3 灯具及附属装置144.4光源174.5 照明方式184.6 照明供电215 智慧照明255.1 一般规定255.2 控制系统255.3 智慧多功能杆系统285.4 杆体设计315.5 挂载设备356 施工及验收376.1 一般规定376.2施工386.3验收457 运营与维护507.1 一般规定507.2运营517.3维护52附录A环境区域划分57附录B功能照明工程验收表58附录C景观照明工程验收表65本标准用词说明69引用标准名录70附:条文说明751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照明工程的绿色低碳发展,保证建设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明确城市照

    6、明工程建设主要目标和技术措施,保证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与维护。1.0.3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除应该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 (构) 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2.1.2 功能照明 functional lighting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2.1.3 景观照明 landsca

    7、pe lighting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2.1.4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舒适,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2.1.5 生态敏感区 ecological sensitive area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地区。包括河流水系、滨水地区、山地丘陵、特殊或稀有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沼泽、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2.1.6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

    8、源功率和灯具电器附件的功耗)。符号为 LPD,单位为每平方米瓦(W/m2)。2.1.7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1.8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2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该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1.9环境比 surround ratio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路缘石内侧等宽度机动车道上的平均水平照度之比。带状区域的宽度取机动车道路半宽

    9、度与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无遮挡带状区域宽度二者之间的较小者,但不超过 5m。2.1.10 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1.11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2.1.12 灯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luminaire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安装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灯具电器附件的功耗)之比。符号为 ,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1.13

    10、 LED灯具能效限定值 minimum allowable value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LED luminaire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LED 灯具光效的最低允许值。2.1.14 智慧照明 intelligent lighting通过运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手段,实现对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公共照明以及其他照明设施远程集中控制管理, 具有自动调控、应急控制、能耗计量、故障报警、防盗报警等功能,节约能源,降低维护成本,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服务水平。 注:术语“智能照明”有时也被用于表达类似的含义。2.1.15 智慧照明控制系统 intelligent light

    11、ing control system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传感技术等,通过对环境信息和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和处理,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整体控制和3管理,以达到预期照明效果的控制系统。通常由中央控制、编码控制、移动控制、中间控制、终端控制、智慧多功能杆搭载设备系统以及灾难备份中心、系统服务器、通信网络等部分组成。2.1.16 智慧照明管理平台 intelligent lighting management platform智慧照明管理平台是一种基于智能照明技术的管理系统,旨在通过智能化、节能、便捷的方式提高照明设备的使用效率。2.1.17 智慧多功能杆 multifunctional pole以

    12、照明杆件为载体,集灯控器、视频监控设备、信息发布屏、通信基站、环境监测传感器、公共广播、无线 AP、V2X 路侧单元等设备以及交通指示牌等道路杆件设施于一体的杆件。2.1.18 共杆设施 integrated pole以照明杆件为载体,将道路杆件设施如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交通标识牌等独立立杆进行集约化建设的设施。2.1.19 挂载设备 additional equipment除基础杆外需在智慧灯杆上挂载的其他设备。2.2 符号Eh,av路面平均照度; Eh,min路面最小照度; Esc,min最小半柱面照度; Ev,min最小垂直照度; H灯具安装高度; Imax最大光强;Lav路面平均亮

    13、度; cd/m路面维持平均亮度; S灯具安装间距;SR环境比;4TI 阈 值 增 量 ; UE路面照度均匀度;UL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Uo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Weff路面有效宽度。53基本规定3.0.1 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营维护与管理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各区域照明详细规划和智慧低碳城市建设的要求。3.0.2 城市照明应加强低碳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注重高效、节能、健康、环保的绿色照明。3.0.3 城市照明工程应统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照明工程不得影响古建筑、历史文化遗

    14、产、自然保护区和园林古树的保护。3.0.4 应遵循保护生态的原则,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止光污染,保障人居环境健康,保护城市生态环境。3.0.5 绿色照明技术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防止紫外线、眩光等有害光照;2 应以消耗较小的电能获取足够的照明;3 应减少光污染和大气污染排放;4 光照应清晰、适度、柔和。3.0.6 生态敏感区内严禁进行景观照明建设。邻近生态敏感区的区域、机场片区及其邻近片区严禁使用激光及探照灯,景观照明不得对动植物、夜间航行造成干扰。3.0.7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城市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64设计1.1 一般规定4.1.1 城市照明总体设计应

    15、包括下列内容:1 确定照明设计目标及策略;2 确定照明载体的亮(照)度水平、光源颜色、照明动态模式等的层级,并提出具体控制指标;3 确定典型照明对象,并对其主题、风格、效果等提出照明设计要求;4 提出节能与环保、维护与管理的要求;5 提出投资及运行能耗估算;6 制定建设计划。4.1.2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方案应符合城市照明总体设计、重点地区照明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要求,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阶段。4.1.3 城市照明工程方案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通过现场调研探勘、基础资料研读及与建设方沟通等, 明确设计方向;2

    16、应提出符合地区风貌、载体特征的设计目标和理念,初步确定照明主题、艺术构思、照明重点和照明方式;3 应进行主要场景模式的方案效果展示、可行性论证、投资及能耗估算;4 方案设计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概念设计文本,包括基础资料解读、设计主题与概念、设计效果、工程造价估算;72)对于重点照明部位的照明效果,应绘制照明效果图和编写必要的说明。4.1.4 城市照明工程初步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调整优化设计效果,宜绘制设计效果图或动态变化示意图;2 应根据背景亮度、设计亮度和载体材质,对设备进行选型, 提供主要设备或材料表;3 应确定配电箱位置、容量;4 应进行亮度、照度估算

    17、与控制;5 初步设计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应编制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包括基础资料解读; 设计主题与概念;设计效果;控制方式;亮度、眩光、光污染等技术控制;灯具布置示意图、灯具参数;配电箱位置,配电方式与原则;初步设计概算书。2) 应绘制灯具布置图、控制原理图和供配电系统图等。4.1.5 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2 应绘制灯具布置图、安装大样图、供配电系统图、管线布置图及控制系统图;3 应提供主要设备或材料表;4 应编制工程预算。4.1.6 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域的环境、资源、场地功能,合理采用新技术、新产品节约能源资源,并进行技术经济

    18、分析,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规定,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4.1.7 城市照明工程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控制照明设施,并根据智能控制系统的记录,定期进行照明系统能耗状态的统计与分析。4.1.8 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宜结合物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预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对接智慧城市建设的接口。84.2照明标准 功能照明标准4.2.1 机动车道和交汇区照明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环境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绿色照明检测及

    19、评价标准GB/T 51268的相关规定。4.2.2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最小垂直照度、最小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绿色照明检测及评价标准GB/T 51268的相关规定。4.2.3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级别道路类型路面维持平均亮度Lmav(cd/m2)维持值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UO最小值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UL 最小值路面维持平均照度Eh,mav(lx)维持值路面照度均匀度UE 最小值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环境比 SR 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

    20、1.50/2.000.40.720/300.4100.5次干路1.00/1.500.40.515/200.4100.5支路0.50/0.750.4-8/100.315-注:1 表中所列维持平均照度,系针对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 其维持平均照度可相应降低 30%;2 表中各项数据均针对干燥路面;3 表中对每一级的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4 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执行级照明。94.2.4道路交汇区主要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4.2.4 交汇区主要照明标准值交汇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E

    21、h,mav(lx)维持值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交汇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主干路与次干路交汇30/50方位角上,灯具在 90主干路与支路交汇0.4和 8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次干路与次干路交汇20/30l0cd/l000lm次干路与支路交汇30cd/1000lm支路与支路交汇15/20注: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汇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4.2.5 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当设计照度高于表4.2.5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

    22、得相应增加。表4.2.5 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道路级别车道数(条)照明功率密度(LPD) 限值(W/m)对应的照度值(lx)快速路主干路61.003061.2060.702060.85次干路40.802040.9040.601540.7010续 表 4.2.5道路级别车道数(条)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对应的照度值(lx)20.501020.60支路20.40820.454.2.6 人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宜符合表4.2.6规定。表4.2.6 人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PD)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值(W/m2)对应水平照度(lx)1.00200.75150.60100.305注

    23、:1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功能照明的常规路段;2 本款所指“人行道路”,可供行人和非机动车单独或混合使用。4.2.7 道路功能照明应在保证照明舒适度与均匀度的前提下,降低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景观照明标准4.2.8 景观照明应根据区位功能性质,按照环境(背景)亮度等级进行划分,见表4.2.8。表4.2.8 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环境亮度类型天然暗环境区域暗环境区域低亮度环境区域中等亮度环境区域高亮度环境区域环境区域代号E0E1E2E3E4对应的区域划分禁设区域禁设区域一般区域发展区域核心、重点区域注:环境亮度类型区域划分参见附录 A。114.2.9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常规景观照明

    24、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4.2.9的规定值。表4.2.9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照明技术参数环境区域E0E1E2E3E4上射光通比005%15%25%4.2.10 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最大垂直照度和从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最大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4.2.10的规定值。当采用闪动的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4.2.10中规定数值的1/2。表4.2.10 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户上的限定值照面技术参数应用条件环境区域E0、E1E2E3E4垂直面照度Ev(lx)非熄灯时段251025熄灯时段0*125直接看到发光体光强 cd非熄灯时段250075

    25、001000025000熄灯时段0*50010002500注:1 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2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 1lx;3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 500cd。4.2.11 景观照明的照度、亮度及功率密度值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4.2.12 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方式,根据环境亮度分区不同, 被照物表面平均亮度宜控制在表4.2.12规定的水平。12表4.2.12 被照物表面平均亮度标准值与最大亮度限值(坎德拉/平方米)环境区域E0E1E2E3E4表面平均亮度标准值51025表面最大亮度1060150注:1 表

    26、中“”表示此区域不应设置景观照明,故不作要求;2 表中表面最大亮度限值是在晴天夜晚环境下测取的,测量角度为被照物正前方,测量距离以成像亮度测试设备拍摄画面能够完整包含被测建筑为准,其中多层建筑的测量距离为 50m100m,高层、超高层建筑为 200m300m。4.2.13 采用媒体立面照明方式,根据环境亮度分区不同,其表面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宜控制在表4.2.13规定的水平。表4.2.13 媒体立面表面平均亮度标准值与最大亮度限值(坎德拉/平方米)环境区域E0E1E2E3E4表面平均亮度标准值51025表面最大亮度100200500注:1 表中“”表示此区域不应设置景观照明,故不作要求;2 表中

    27、表面最大亮度限值是在晴天夜晚环境下测取的,测量角度为媒体立面正前方,测量距离以成像亮度测试设备拍摄画面能够完整包含被测建筑为准,其中多层建筑的测量距离为 50 m 100m,高层、超高层建筑为 200m300m。4.2.14 景观照明不应影响交通信号灯辨别,不应对驾驶员、行人造成眩光,非道路照明对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限制值、居住区和步行区夜间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4.2.15 景观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4.2.15的规定。13表4.2.15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环境区域照明技术参数应用条件E0

    28、E1E2E3E4建筑立面亮度Lb(cd/m2)被照明平均亮度0051025标识亮度Ls(cd/m2)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20504008001000注:1 若被照明为漫反射面,建筑立面亮度可根据被照明的照度 E 和反射比 p,按 L=Ep/ 式计算出亮度 Lb 或 Ls;2 标识亮度 Ls 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3 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 E0、E1 和 E2 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4.2.16 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4.3 灯具及附属装置4.3.1 灯具

    29、及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照明设施经济运行GB/T 29455、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CJ/T 527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非标产品应提供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4.3.2 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兼顾白天及夜间的视觉效果。4.3.3 有条件的场所,可采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电源的灯具。4.3.4 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5%,应选用低耗能的镇流器。4.3.5 高压钠灯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钠灯 性能要求GB/T 13259的相关要求。144.3.6LED灯具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景观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9237的相关要求,不同色温

    30、灯具效能应不低于表4.3.6的规定。表4.3.6 不同色温灯具效能色温 Tc(K)Tc3000K3000KTc4500K4500KTc5000K灯具效能(lm/W)1301351404.3.7 道路照明LED灯具的光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在标称工作状态下,寿命不应低于40000h;2 灯具光通维持率连续亮灯3000h时应不低于96%,6000h时应不低于92%;3 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GB 24819的要求;4 道路照明LED灯具一般显色指数不应小于70;5 灯具控制装置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性能规范GB/T

    31、24825的相关要求;6 灯具照明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的相关要求。4.3.8 道路照明LED灯具的电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初始光效不低于130lm/W;2 灯具功率因数不低于0.9;3 灯具额定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的规定;4 灯具效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照明系统能效评价GB/T 41014的相关要求。4.3.9 LED灯具应能通过控制系统实现开关控制,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

    32、32的相关要求。154.3.10 新建或改造LED节能路灯碳减排量可由年节省的电量与相应的电网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相乘得到,能耗由照明系统的功率与运行时间相乘得到。4.3.11 景观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具选择应综合考虑光通量、光效、功率、配光曲线、防眩光等技术参数,满足设计效果、光污染控制和低碳节能等多方面要求。在飞行航线上的景观照明,应考虑航空飞行要求,不应选用激光灯、光束灯;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前提下,宜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3 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3、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GB/T 16895.19的有关规定;4.3.12 灯具配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的相关规定。4.3.13 灯具无线电骚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7743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要求;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要求。4.3.14 灯具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不应低于1

    34、kV(线-线)和2kV(线-地)。4.3.15 金属灯杆外露紧固件应为不锈钢材料制作,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棒GB/T 1220的有关要求。4.3.16 灯杆外壁距离道路侧石边缘宜大于0.5m。灯杆等设施与其他工程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综合布线系统16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相关规定。4.3.17 城市道路、公路、广场、体育场、机场、港口码头等大面积照明的高杆照明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457的相关规定。4.3.18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加

    35、设防坠落装置。4.3.19 钢质灯杆杆体材质采用碳素结构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钢GB/T 34560的规定;采用低合金结构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采用不锈钢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不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GB/T 4237的规定。4.3.20 铝质灯杆杆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规定,铸造式铝合金法兰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熔用铝锭GB/T 1196、铸造铝合金热处理GB/T 25745的规定。4.3.21 混凝土灯杆杆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混凝土

    36、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4.3.22 普通灯杆检修门高度底边距地不宜低于500mm,允许偏差宜为5mm,高杆灯杆检修门应采取加强措施,强度不低于未开检修门时,检修门高度底边距地不低于650mm。4.4 光源4.4.1 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的相关要求。4.4.2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宜选择LED光源。174.4.3景观照明光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满足照明质量和照明效果前提下,根据光源效率、寿命和

    37、价格,进行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后确定;2 应考虑色温、色彩、显色性等指标与所在环境的适应性;3 宜优先采用节能型光源;4 运用光纤、激光、导光管等技术时,所采用光源的技术性能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4.4.4 景观照明应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效光源,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卤钨灯和自镇流高压汞灯等低光效光源, 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4.4.5 景观照明不应使用强力探照灯、功率大于1000W的泛光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耗能电光源,应在保证景观照明效果的前提下限制照明功率密度。4.4.6 历史风貌建筑及建筑群照明光源,宜采用低色温、高效、无紫外线、无红外线

    38、、高显色性的光源。4.4.7 照明光源相关色温在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不应高于4000K,公共场所不应高于5000K,体育场馆比赛场地不应高于6000K。4.4.8 功能照明LED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7SDCM,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4.4.9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4.5 照明方式4.5.1 道路照明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相关规定。4.5.2 居住区内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宜设置动态照明,景观照明设计重点宜为居住区内的雕塑、小品、绿地、花坛等。4.5.3 商业区景观照明宜结合各类广告招牌、店铺招牌、城市家18具、商业

    39、橱窗、商业内透照明等,加强对重要商业空间的夜景形象塑造及商业氛围渲染。4.5.4 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室外公共开放空间区域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 景观照明应与场地的功能照明结合布置,合理规划光色布局、亮度分布、动态变化,突出场地景观重点与主题。4.5.5 在重要公共建筑区域,设置动态照明和投影照明时,应统一规划设计,分回路、分时间段、分节假日使用不同模式的控制。4.5.6 建筑立面照明宜根据墙、柱、檐、窗、墙角、屋顶或体型凹凸,通过明暗和光影对比展现建筑形体的层次感和立体感。根据具体的建筑物功能和性质进行亮度的设计,并使得设计能够与周围的建筑物协调一

    40、致。4.5.7 在既有建筑、桥梁等载体上设置照明,应满足载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在景观效果上应与既有载体相协调。4.5.8 对保护性建(构)筑物进行景观照明时应进行充分技术论证,并应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4.5.9 植物景观照明应选择适当的照明方式,控制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避免影响植物的生长;严禁将照明灯具、配电线直接固定在树木上;应合理选择光源的功率及其光谱和灯具的照射方向, 减少昆虫在灯具表面积聚的可能。4.5.10 江河、湖泊等大尺度水系照明方式应根据场地环境、规模、形态等因素综合考量,宜采用被照亮物在水中的倒影的表现形式,局部可采用岸线边界照明、集中的

    41、光束掠过水面等方式。4.5.11 小尺度的水体照明方式可通过勾勒边界线、直接照亮或突出特征水形的方式表现。4.5.12 水幕、瀑布可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放静止或动态的画面,灯光直接照向水面时,应注意避免灯光由于水面倒影造成眩光。194.5.13山体景观照明以展现山体轮廓线为主,可借用山道、山上建(构)筑物勾勒山形轮廓。山体景观照明的布局和设计应注意森林防火。城市黑暗区、城市生态敏感区不应进行山体景观照明。4.5.14 桥梁景观照明设计应避免干扰桥梁的功能照明,应根据主要视点的位置、方向确定被照物的亮度或照度,同时应避免倒影产生眩光,桥梁景观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车辆

    42、行驶的交通信号、指示信息视看和驾驶作业。4.5.15 雕塑、塔、碑及景观小品的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主体部分宜采用重点照明方式,其他部分宜按比例减少亮度;2 宜采用窄光束灯具控制溢散光和眩光影响,并减少不协调阴影;3 主要视线方向周边环境及背景亮度宜整体均匀或偏低。4.5.16 天文观测、航空管制区域,严禁使用探照灯、大功率投光灯、空中玫瑰、激光灯等向天空投射,其他区域不应使用上述灯具向天空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射。4.5.17 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应防止内透光对室内活动产生干扰。4.5.18 具备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条件的场所、道路、景观等,可采用光伏照明

    43、系统、风电照明系统或风光互补照明系统等可再生资源发电的照明系统。4.5.19 景观照明设计中合理结合传统文化元素和构筑物,通过多种照明方式增强建筑文化气息,更好呈现其文化内涵,利用照明手法达到文化自信,文化传承的作用。4.5.20 重要历史风貌建筑、街区的景观照明方案,应综合历史文化、风情风貌、建筑特点等进行方案设计,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宜预先进行模拟和现场试验。4.5.21 古建筑亮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古建筑的照明设计应以保护古建筑为前提,灯具的安装、20管线的敷设不应损害古建筑的结构;2 照明光源的紫外线不应损坏古建筑的绘画及建筑构造,应选用低紫外线的照明光源和滤紫外线的灯具;3 古建筑大多沉稳、庄重,照明光源的色温不宜过高,应以暖色调为主,色彩不宜过多,不应有溢散光;4 照明光源应采用低功耗、长寿命的光源,如LED、光纤等;5 照明灯具应采用体积小且防护、防腐、防火性能好的免维护灯具;6 电器设备、灯具及配电管线应有安全和防雷保护措施;7 照明灯具应采用标准灯具,便于维护管理。4.5.22 不应在自然保护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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