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印发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煤行2009253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 证照变更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
2、工作,促进煤矿持证合法生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矿井验收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符合省政府批准的整顿关闭规划要求。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关闭到位,不予利用的设备设施彻底撤除。保留井筒的数量、功能进行挂牌公示。矿井实现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班子。 (二)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矿长取得矿
3、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 (三)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要求的备用电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 (五)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满足设计要求,按照设计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符合设计要求,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风量满足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水平、采区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形成负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专用回风井。 (七)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正规回采,采掘工作面淘汰木支护,
4、因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零星资源及回收残煤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设计要求实现正规回采和金属支护的,省属煤矿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煤矿须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采用全负压通风的正规开采。 (八)矿井装备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运行正常,有备用主机和不间断电源,有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有防雷电装置,采掘工作面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有自燃发火的矿井安装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并坚持正常抽采瓦斯。回收残煤及实现保护层开采情
5、况下建立井下移动抽放瓦斯系统的煤矿,须经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十)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十一)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二)取得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事故的矿井、首次颁证的矿井以及资产整合接替的矿井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 (十三)必须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且应有安全标志。非厂家负责安装的主通风机、主排水设备、提升设备、空压机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十四)矿内矿外、井上井下以及主要作业地点之间通讯畅通;建立了防尘供水系统,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有喷雾防尘装置;空压机安装在地面,井下风管设置合理。
6、 (十五)矿井有反映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6万吨及以上矿井还必须有反映实际的矿井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和供电系统图等图纸。 (十六)有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意见。 (十七)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高超过100米时,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十八)煤矿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了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矿山救护队或按规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十九)矿井建有专门的矿灯房、自救器房、职工食堂、澡堂和宿舍。矿灯房和自救器房配备充电架和自救器架,实行“人、牌、板”三对
7、号集中管理,并有专人值班。生活设施满足生产需要。 二、煤矿企业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完成技改工程,经自检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见附件一),分别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提出竣工验收(含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下同)申请(见附件二)。 三、煤矿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省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验收;市州属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验收;县属及以下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验收。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的矿井,验收予以通过; 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十六款所列条件之
8、一的矿井,验收不予通过,限期整改,重新验收。两次重复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改期间严禁组织生产,凡违法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关闭。 达不到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要求的,通过验收,由企业作出承诺(见附件三)完成整改,但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复查,将复查结果抄送有关证照颁发部门;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注)销有关证照,直至予以关闭。 五、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填写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
9、验收主要内容评定表(见附件四),签署意见,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六、验收合格的煤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凭验收合格相关材料,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见附件五),分别报属地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逐级初审。 七、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省联合发证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 八、属地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受理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照变更资料的初审,并上报省联合发证办公室。省联合发证办公室受理煤矿企业变更证照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证照。 九、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同
10、时适应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 十、本暂行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附件一申请验收应提交的资料清单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专篇及其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修改设计及批复文件);3、能反映改扩建项目完成情况的所有图纸;4、自检预验收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各系统自检验收情况分述、矿井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综述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自检验收结论;5、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和需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6、省煤炭工业局批复的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含煤层自燃和煤尘爆炸鉴定意见); 7、采矿许可证或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清册(含姓名、资格证号); 8、非正规回采和金属支护的,提交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9、救护协议复印件; 10、矿用绞车、钢丝绳、通风机、水泵、空压机、煤岩电钻及安全钻机、甲烷检测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系统及甲烷断电仪、自救器、矿用阻燃电缆等安全标志设备清册(名称、数量、防爆合格证号、安全标志证号);11、企业整改承诺责任书。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