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咨信网! | 成为共赢成为共赢 咨信网助力知识提升 | 自信网络旗下运营:咨信网 自信AI创作助手 自信AI导航
咨信网
全部分类
  • 包罗万象   教育专区 >
  • 品牌综合   考试专区 >
  • 管理财经   行业资料 >
  • 环境建筑   通信科技 >
  • 法律文献   文学艺术 >
  • 学术论文   百科休闲 >
  • 应用文书   研究报告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咨信网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doc

    • 资源ID:803996       资源大小:35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1金币
    微信登录下载
    验证码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1金币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索取发票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可****】。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可****】,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doc

    1、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2010-1-15川建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为确定合理标价提供依据,防止哄抬或恶意压低标价,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

    2、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第三条

    3、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4、范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

    5、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章 投 诉 受 理第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二)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投诉事项不具体,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不完整的。第四章 投 诉 的 处 理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投诉受理情况书

    6、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投诉受理情况书面告知该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被投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暂停被投诉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应将暂停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定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补遗和招标控制价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

    7、,应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逐一核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同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质证。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过对招标控制价的复查后应作出书面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以及该工程的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决定暂停招标的工程,由项目审批部门书面通知招标人继续进行招标的有关事项。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配合复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

    8、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时间为决定受理后的十天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应将作出投诉处理结论的时间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招标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复查意见,修改招标控制价的,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不足十五天的,招标人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第十七条 对招标控制价误差的判定:(一)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5%;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4%;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工程,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其的误差3%,则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价。

    9、(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招标人应重新按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公布。第十八条 对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不服的,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复查结论后的3天内,按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向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执业质量鉴定,超过3天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复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四)复查结论;(五)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一)经复查确认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

    10、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三)经复查确认被投诉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二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一)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由投诉人和执业质量鉴定申请人预付。(二)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复查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复查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外的,复查费用由被投诉人支付;(三)

    11、若申请执业质量鉴定后的招标控制价维持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支付;若鉴定结论否决了复查结论,鉴定费用由原复查方支付;(四)复查与执业质量鉴定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第二十二条 经复查,招标控制价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误差范围,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是被其他单位强行修改造成的,由建设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五章 投 诉 管 理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川建发[2009]61号.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可****】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页脚通栏广告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诚招英才 - 文档分销 - 便捷服务 - 联系我们 - 成长足迹

    Copyright ©201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