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指掌纹图像数据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ingerprint and palmprint image data (报批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787XXXX 代替GA 7872010,GA 7892008 GA/T 787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A 7872010指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和 GA 7
2、892008掌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与 GA 7872010、GA 7892008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更改了标准名称为指掌纹图像数据技术规范(见封面); 更改了现场指纹图像来源(见 4.2,GA 7872010 年版的 4.2) ; 增加了“平面全掌纹” (见 5.1) ; 更改了现场掌纹图像来源(见 5.2,GA 7892008 年版的 4.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2)归口。
3、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市思越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志强、冉冉、刘寰、韩柯、吴浩、欧阳迎春、袁泉、许春光、王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7年首次发布为GA/T 162.11997; 2003年第一次修订为GA 425.92003; 2008年第二次修订为GA 7872008; 2010年第三次修订为GA 7872010;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并入了GA 7892008掌纹图像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的内容。 GA/T 787 1 指掌纹图像
4、数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指掌纹图像数据的来源、大小和表示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机关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指掌纹图像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773 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T 77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指纹图像来源 4.1 捺印指纹图像来源为黑色油墨手印或用活体采集仪器获得的指纹图像,包括三面捺印、平面捺印、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和平面
5、左右手拇指指纹。 4.2 现场指纹图像来源为照相提取、胶带提取、实物提取和其他方式提取的图像。 5 掌纹图像来源 5.1 捺印掌纹图像来源为黑色油墨掌印或用活体采集仪器获得的掌纹图像。包括:平面全掌纹、平面掌纹和外侧掌纹。平面掌纹采用平面捺印;外侧掌纹采用 45平面捺印。 5.2 现场掌纹图像来源为照相提取、胶带提取、实物提取和其他方式提取的图像。 6 指掌纹图像灰度数据 将未经压缩的指掌纹图像的每个像素点灰度量化为256级, 由一个无符号的8位字节表示。 黑色像素灰度值为0,白色像素灰度值为255。 7 指掌纹图像分辨率 7.1 指掌纹图像分辨率单位为每英寸的点数(简写为 dpi)。 7.2
6、 指掌纹图像的分辨率为 500dpi,允许误差在1%内。 8 指掌纹图像扫描顺序 指掌纹图像扫描顺序是从左至右,从上至下。 9 指纹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9.1 捺印指纹图像采集面积:640 像素点640 像素点。 GA/T 787 2 9.2 平面右手四连指、平面左手四连指或平面左右手拇指指纹图像的采集面积:1600像素点1500像素点。 9.3 捺印指纹提取特征面积:640 像素点640 像素点。 9.4 现场指纹图像采集面积:512 像素点512 像素点。 10 掌纹图像采集及提取特征面积 10.1 平面全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 2304 像素点,长度 3584 像素点。 10.2 平面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 2304 像素点,长度 2304 像素点。 10.3 平面掌纹提取特征面积:宽度 2304 像素点,长度 2304 像素点。 10.4 侧面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 1024 像素点,长度 1968 像素点。 10.5 侧面掌纹提取特征面积:宽度 1024 像素点,长度 1968 像素点。 10.6 现场掌纹图像采集面积:宽度不小于 512 像素点,不大于 2304 像素点;高度不小于 512 像素点,不大于 2304 像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