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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细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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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细化.pdf

    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195-2201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14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叶雅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细化J.法学,2023,11(4):2195-2201.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细化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细化 叶雅妮叶雅妮 宁波大学

    2、法学院,浙江 宁波 收稿日期:2023年4月20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6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0日 摘摘 要要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70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二)第第18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将民法典和公司法理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导致民法典第将民法典和公司法理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导致民法典第70条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本文条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本文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股东信义义务原理为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并提出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股东信义义务原理为清

    3、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并提出了除冒名股东以外的显名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的观点。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仅负有启动清算组的义务,了除冒名股东以外的显名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的观点。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仅负有启动清算组的义务,不负有保管重要账册和文件的义务。并且根据损失能否确定,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不负有保管重要账册和文件的义务。并且根据损失能否确定,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主张不担责,则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主张不担责,则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的通知第15条提出抗辩。条提出

    4、抗辩。关键词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形式责任形式 The Details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Liquidating Agent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Yani Ye School of Law,Ningbo University,Ningbo Zhejiang Received:Apr.20th,2023;accepted:May 6th,2023;published:Jul.10th,2023 Abstract There is a confli

    5、ct between Article 70 of the Civil Code and Article 18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mpany Law II concerning the obligor of company liquidation.In judicial practice,the Civil Code and the Company Law are understood as general law and special law,resulting in almost no room 叶雅妮 DOI:10.12677/ojls.20

    6、23.114314 2196 法学 for application of Article 70 of the Civil Code.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legal basis that shareholder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re liquidating obligators based on the denial of legal personality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shareholders fiduciary duty,and puts forward the poi

    7、nt of view that all shareholders with obvious names except the false shareholders are liquidating obligators.As the liquidation obligor,shareholders only have the obligation to start the liquidation group,and do not have the obligation to keep important accounts and documents.And according to whethe

    8、r the loss can be determined,the shareholder as the liquidation obligor needs to bear the corres-ponding liquidati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liability.If he claims not to bear responsibility,he may plead the case according to Article 15 of the Notice of the Peoples Cour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

    9、ting the Minutes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 Work Conference of the National Courts.Keywords Liquidating Agent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Form of Responsibility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

    10、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问题引出问题引出 公司设立、解散、清算、注销的四个环节,构成了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闭环。随着国家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中小微企业大量兴起。但受到疫情的影响,企业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出现了一批解散却没有清算注销的企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的规定,公司未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但清算义务人应当是谁?民法典第 70 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11、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者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存在冲突,在适用上没有具体明确究竟是谁,这就导致法院在案件裁判上也出现困境。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为民法典第 70 条的但书规定,即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在此类需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案件中,通常是直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为裁判依据。1例如,在李本祥诉青岛第四印染厂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李本祥可以主张东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而被告作为东美公司的中方股东,原告恶意要求被告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东

    12、美公司无法清算,对原告的债权及相关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依据是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8 条,该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成立清算组,故青岛第四印染厂作为东美公司的中方股东,就是本案的清算义务人,需要成立清算组。同样的,(2020)川 15 民终 5 号、(2019)川 15 民终 2380 号、(2018)冀 0623 民初 1405 号民事判决书,也判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这就导致民法典第 70 条几乎难以得到适用。故清算义务人在立法和司法上尚且存在理解和适用的难题。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 本文只针对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讨论,而不研究有限公司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是否为清算Open AccessOpen Access 1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车永刚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1 民终 1171 号。2李本祥诉青岛第四印染厂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 0203 民初 4584 号。叶雅妮 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2197 法学 义务人等问题。学者王纯强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是清算义务人,不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理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一旦

    14、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就不再向公司承担义务与责任1。学者赵旭东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务,承担清算义务,才符合债权人利益最大保护原则2。本文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其背后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和股东的诚信义务原理4。2.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3虽然学者张旭东认为“股东作为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不掌握资产和账簿资料,自然无法组织清算”5。但是当股东以自己承担有限责任为由,用公司

    15、的独立人格地位实施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显然不能轻易使其逃脱责任。学者朱慈蕴认为,法人人格的适用应当有三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包括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和因滥用而受到损害者;二是行为要件,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三是结果要件,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耗6。可见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股东必须是积极实施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结合公司法第 20 条的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股东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股东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与股东人格、财产、业务、组织机构混同7。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实质上是一种

    16、侵权行为,此时不得再以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由,而应当视为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故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既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积极滥用权利时适用,那么没有积极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也就是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掌握资产和账簿资料的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有何依据?此类股东也是清算义务人,将用股东的信义义务进行解释,在下部分介绍。2.2.股东信义义务原理股东信义义务原理 股东信义义务,也称股东诚信义务,源于资本多数决引发的股东在公司的实际支配力和影响力而导致的股东之间客观存在的信义关系8。学者任慧指出,信义义务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9。也就是说,股东

    17、信义义务是基于大股东支配、吸收小股东表决权,对公司的方向和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一旦后续产生损失,即需要承担责任的义务。但事实上,不仅是大股东需要承担信义义务,小股东也会有承担的可能。因为大股东可能会对公司以及小股东进行不当侵害,而小股东则可能以小博大,滥用否决权组织决议通过,损害公司利益10。在这种背景下,大小股东都实施其支配和影响力,显然负有信义义务,在公司破产清算时需要成立清算组,是清算义务人。至于股东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保管账簿,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只会影响到之后的责任承担形式问题,而不影响其是清算义务人的身份。当然需要指明,并非所有股东都是清算义务人,股东也存在其特殊形式,如

    18、被冒名登记在登记簿上的股东,不需要承担不履行清算程序的责任。3.股东的分股东的分类及清算义务人的界定类及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证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那么下一步则需要思考是否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例外。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明确的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股东是否为清算义务人进行具体分析和最终明确。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雅妮 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2198 法学

    19、 3.1.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类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类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

    20、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问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 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

    21、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在我国也很少用到这种分类。此外,有限公司还存在特殊股东类型,即冒名股东。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冒名股东的主要特征在于不实际出资也不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3.2.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标准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标准 本文认为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标准是:一,需要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二,持有股份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自身不知情。也就是说,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而唯一的例外就是,冒名股东,即被盗用个人信息登记于股东名册且毫不知情的股东。

    22、此外,就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大小和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本文认为只会影响到其是否承担责任,而不会影响其清算义务人的地位。学者王纯强认为,九民纪要提出的观点表明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应是全体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可以举证免责1。201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 14 条规定,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

    23、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确实,本条规定是关于股东证明其已经采取积极措施或者证明其不构成待遇履行义务,可以不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那么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其已采取措施或者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所以,股东实叶雅妮 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2199 法学 际上还是负有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的,只不过可以通过举证和抗辩来免除责任。也正是基于此,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并不影响其清算义务人的地位,只能成为影响责任承担的因素之一。

    24、3.3.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细化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细化 根据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标准可知,股东需有持有股份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实际持有股份。结合以上的学理分类,首先,可得出显名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要履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因为隐名股东在登记簿上未登记,不为公司、债权人知情,尽管其实际持有股东且具有持有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律上不负有该义务。隐名股东只能通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方式或是通过与其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显名股东推动清算程序。显名股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资金额与登记簿一致,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二是与隐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并不实际出资,但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第一种实际出资的显名股东完

    25、全符合标准,显然为清算义务人。第二种未实际出资的显名股东从表面上看,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也知晓其被登记于股东名册,符合认定清算义务人的标准。如果其主张不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就要证明其是代持股协议的显名方,实际上并未出资,也没有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其次,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分类,实际上关键也在于是否实际持有公司的股份,且主观上具有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这几种分类显然会与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分类存在重合,也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如果存在影响责任承担的情形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还有一种特殊的股东形态,即冒名股东。冒名股东通常是以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以规避法律的禁

    26、止性规定。一旦认定冒用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就会助长冒用他人信息的不正之风,而且此种冒用也是违反公司法第 32 条规定的,因此冒名股东不是股东,不具有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并且冒名股东还需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8 条的规定,承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未出资或出资不足、公司债务清偿不能等相应责任。至于被冒名者,其对信息被冒用登记的行为并不知情,没有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也未实际持有股份,故不是公司股东,不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综上,有限公司的冒名股东、隐名股东不是清算义务人外,其余类型的股东都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4.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4.1.清算义务人之股东

    27、的义务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义务 现行法上除清算义务人4外,还有清算人5、清算组6的概念。在明确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前,还需要对这些概念加以区分,以便理解。首先,根据民法典第 70 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还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可见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的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为:及时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其次,清算人负责具体执行清算职责,推进清算程序的人5。公司法第 184 条规定了清算组的职能。将二者对比,我们能发现清算组也是具体执行清算职能的实施者。故学者王欣新提出,“清算人则是在清算程序启动后负责

    28、公司具体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叶雅

    29、妮 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2200 法学 算事务的人,公司法中的清算人是清算组,破产法中的清算人则是管理人”11。本文的观点是,公司法中的清算义务人是启动清算程序的人,而清算人与清算组的概念殊途同归,都是在清算程序中具体执行清算事务的人或组织。清算义务人的具体义务,参考民法典第 70 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都明确了清算义务人需要及时成立清算组,除此之外,是否存在别的义务尚未明确。目前争论最多是清算义务人是否有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30、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似乎给股东加上了保管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 1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个通知的目的在于防止法院任意扩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本文认为,股东固然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需要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但是并非所有的股东

    31、都能接触到公司的重要账册和文件,更别提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应当是非必要的义务,立法者当然希望公司的股东都能保管好重要材料,便于日后使用。但是,不能以此加重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而应当在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后,由清算人进一步实施清算工作,包括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整理和封存。故本文认为清算义务人不需要承担保管重要账册和文件的义务,当然还是鼓励其认真保管。还有关于清算义务人是否有监督清算组工作的义务,本文认为,清算义务人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已经完成使命,甚至可能变成债务人,无法对清算组进行监督。即便是没有成为债务人,在现行法律上也找不到监督的依据,故无法认定清算义务人还附有监督的义务。因

    32、此,清算义务人只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4.2.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责任清算义务人之股东的责任 4.2.1.责任承担形式责任承担形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两种责任承担形式。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赔偿责任的。二是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的区别在于能否确定实际损失。对于债权人的损失能够确定的,以实际损失为限,按照填平规则赔偿,即第一种情形的适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并且由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的原因导致公司财产减少的,清算义务人需要对减少的部分负责12。而无

    33、法清算的案件,清算义务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债权人的债务主张,来减少责任或证明无须担责13。4.2.2.责任的豁免责任的豁免 虽然有限公司的股东(除冒名股东外)都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地位,但是可以提出抗辩事由来减轻或者免除清算责任的承担。1)已积极履行义务已积极履行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都是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所以清算义务人只要证明其已积极履行成立清算组的义务,就可以豁免其清算责任。当然此处的清算责任必须是能够证明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告知公司解散事由已经发生,需要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否则将承担责任的证据。如多次提交公司的文件说明、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的提议证明等等。

    34、叶雅妮 DOI:10.12677/ojls.2023.114314 2201 法学 2)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 清算义务人如果能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原因不是其造成的,也能豁免其清算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发生了重要账簿、文件丢失,或是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只要能证明清算义务人无权对丢失账簿和文件进行管理,或是之前就已丢失,就可以得以豁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 15 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5.小结小结 清算义务人究竟为谁,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实践中尤为重要。但民法典第 70 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存在

    35、冲突,造成了法官在司法适用和理解上存在冲突,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等的讨论仍很热烈。实际上,即便确定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在不同公司中也存在非常多的股东分类,需要进一步认定。本文就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当中,分类讨论是否所有股东都需要担责。本文的结论是,所有股东的分类都可以归结于判断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除了冒名股东以外的显名股东都是清算义务人。隐名股东只能通过隐名股东显名化,或者委托显名股东推动清算程序。至于董事是否为清算义务人,本文没有提及,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王纯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界定J.人民司法,2021(1):99-103.2 赵

    36、旭东.新公司法实务精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90.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36.4 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J.法学,2005(8):84-90.5 张旭东.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问题研究J.南大法学,2022(2):91-106.6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3-163.7 赵旭东.公司法学M.第 4 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9-10.8 柴瑞娟,接奇伟.低效困境与制度突围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再思考J.金融市场研究,2016(10):122-135.9 胡光志,杨署东.信义义务下的美国小股东保护制度及其借鉴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26(6):97-104.10 任慧.论封闭公司中股东的受信义务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1):62-68.11 王欣新.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其与破产程序的关系J.法学杂志,2019,40(12):24-31.12 唐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21.13 余若颖.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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