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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2463—202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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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2463—202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内蒙古自治区).pdf

    1、 ICS 01.040.03 CCS A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463202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工作规范 Standards for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spot check and inspection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1-12-25 发布 2022-01-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4632021 I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

    2、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组织方式 . 2 6 工作基础 . 2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 2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3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 3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4 制定工作细则 . 4 7 抽查检查实施 . 4 抽查检查流程 . 4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4 明确抽查任务 . 5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5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 5 确定抽查比例、数量和频次 . 6 明确抽查工作要点 . 6 确定检查方式 . 6 实地检查 . 6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 8 后续处理 . 8 8 结果运用 . 8 9 协同联动 . 9

    3、10 监督管理 . 9 附录 A(资料性)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0 附录 B(资料性)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11 附录 C(资料性) 抽查检查实施流程 . 12 附录 D(资料性)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点 . 13 附录 E(资料性) 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 14 附录 F(资料性)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 15 DB15/T 24632021 II 附录 G(资料性)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 . 16 参考文献 . 17 DB15/T 2463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4、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聂智煊、高军、罗阳光、冯宇波、张智斌、徐晓强、王燕妮、姚继红、张超、商显刚、朱愉娜、李旭东、黄志鹏、安龙、于旭红。 DB15/T 24632021 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5、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基本要求、组织方式、工作基础、抽查检查实施、结果运用、协同联动和监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各级具有行政检查职责的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检查职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查主体 check subject 各级具有行政检查职责的机构和组织。 检查对象 check object 包括市场主体、项目、行为、产品等。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Two random sele

    6、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spot check 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 department joint spot check 由承担主要责任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 DB15/T 24632021 2 抽查比例 sampling proportion 根据监管工作检查事项清单和监管领域的风险等级,确定的检查对象与同类检查对象之间的占比。 “一单两库” “One order and two datebas

    7、s” “一单”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是指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 基本要求 应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全面覆盖、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全年抽查检查工作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检查事项,应完成抽查工作计划内容、抽查检查结果的归集和公示。 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应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的部门,应明确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

    8、象、抽查比例、抽查数量、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抽查检查日期等事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5 组织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组织方式分为: a) 单一主体: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派或抽调下级部门实施; 上级委派下级部门实施, 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b) 部门联合: 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负责统筹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等事宜。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联合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

    9、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 6 工作基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6.1.1 自治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 6.1.2 检查主体应依托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数据共享。 6.1.3 平台管理部门应收集平台使用情况反馈,根据反馈结果和工作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功能。 DB15/T 24632021 3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

    10、单 6.2.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1.1 自治区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1.2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要素(参见附录 A) 。 6.2.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调整层级监督的权限、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6.2.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2.1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参与部门予以

    11、配合;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2.2.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联合抽查任务名称、检查对象、发起检查主体、参与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抽查比例或数量、 起止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重点等要素 (参见附录 B) 。 6.2.2.3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行动态调整, 并在清单制修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由牵头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 6.2.3 抽查事项代码 自治区各部门应对抽查事项实施编码管理。 编码规则:采用组合码,共分为 3 部分,从左至右分别为: 1) 检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 18 位数字); 2)

    12、 抽查事项分类顺序码,采用 2 位数字表示(从“01”到“99”); 3) 抽查事项顺序码,采用 3 位数字表示(从“001”到“999”)。 具体编码结构示例图如图1: XXXXXXXXXXXXXXXXXX XX XXX 抽查事项顺序码(3位数字) 抽查事项分类顺序码(2位数字) 检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数字) 图1 编码结构示例图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3.1 各级部门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法人库、自然人库和非法人组织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6.3.2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 6.3.3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或共

    13、享其他相关平台的信息,包括检查对象的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根据实际增加检查对象规模、检查对象类型、联系电话、联络人、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 6.3.4 可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 DB15/T 24632021 4 6.3.5 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或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项目库应关联企业库。 6.3.6 对抽查检查的产品可根据商品条形码建立产品库,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产品库应关联企业库。 6.3.7 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

    14、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4.1 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执法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维护。 6.4.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 a) 所属单位; b) 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 姓名; d) 职务; e) 身份证号; f) 性别; g) 资质/资格证书; h) 发证时间及证件有效期; i) 联系电话; j) 专业; k) 特长。 6.4.3 各级政府部门应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制定工作细则 各级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检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

    15、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数量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 7 抽查检查实施 抽查检查流程 抽查检查实施流程参见附录 C。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7.2.1 各级政府应统筹制定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7.2.2 各级部门应制定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7.2.3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计划名称; b) 抽查对象范围; c) 检查机关; d) 抽查机关; e) 抽查类型; DB15/T 24632021 5 f) 抽查事项; g) 抽取时间; h) 检查日期; i) 抽查对象数量或抽查对象比例; j) 应查市场主体数量。 明确抽

    16、查任务 7.3.1 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确定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检查主体、检查人员数量等事宜。 7.3.2 部门联合抽查的由牵头检查主体明确抽查任务,上级或当地检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临时抽查任务。 7.3.3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1 单一部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通过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计划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4.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a) 牵头检查主体负责抽取,联合相关检查主体一起实施; b) 各检查主体按抽查计划各自抽取,再按照计划开展联合

    17、抽查; c) 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通过识别各检查主体内部任务,若对象重合自动合并生成的联合抽查。 7.4.3 可邀请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7.4.4 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5.1 单一部门随机抽取 7.5.1.1 检查主体执行检查任务应通过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5.1.2 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专业特长或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不设条

    18、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 7.5.1.3 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 7.5.2 部门联合随机抽取 7.5.2.1 由牵头检查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 7.5.2.2 牵头检查主体和参与检查主体应通过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一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各检查主体的执法检查人员。 7.5.2.3 可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或相近专业特长或专业类别的检查人员。 7.5.2.4 根据监管需要可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 象随机匹配。 DB15/

    19、T 24632021 6 7.5.3 其他要求 7.5.3.1 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应通过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随机匹配。 7.5.3.2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7.5.3.3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 7.5.3.4 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可报请上级部门从上级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7.5.3.5 上级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随机选派

    20、工作,也可委派下级部门开展随机选派工作。 7.5.3.6 可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另行随机抽取一名检查人员或从已抽取的检查人员中随机产生一名,作为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 7.5.3.7 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选派全过程。 确定抽查比例、数量和频次 7.6.1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数量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监管领域实际情况、 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 7.6.2 依据检查对象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a)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

    21、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b) 结合检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7.6.3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事项,应确定抽查的数量和频次,开展无遗漏检查。 明确抽查工作要点 抽查要点应明确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处理等内容 (参见附录 D) 。 确定检查方式 7.8.1 应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22、、委托第三方参与检查等方式进行。 7.8.2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 实地检查 7.9.1 准备工作 7.9.1.1 明确工作安排 检查组应统筹考虑检查工作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 实检查工作保障。 7.9.1.2 明确检查事项和材料清单 DB15/T 24632021 7 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需要,制作相 关配套表式及检查文书;对无法明确的问题,可寻求上级部门的指

    23、导。 7.9.1.3 开展学习培训 可举办集中学习培训, 或执法检查人员自学, 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规定和要求等。 7.9.2 实施检查 7.9.2.1 表明来意 开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依据、说明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 7.9.2.2 核验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7.9.2.3 开展现场检查 7.9.2.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 7.9

    24、.2.3.2 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 7.9.2.3.3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 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9.2.3.4 在实施检查中,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没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应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 7.9.2.3.5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7.9.2.3.6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政府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a)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

    25、被检查场所的; b)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c)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d)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e) 其他情形。 7.9.2.3.7 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9.2.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 7.9.2.4.1 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检查对象办理交接手续。 7.9.2.4.2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7.9.2.5 填写检查记录 7.9.2.5.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执

    26、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 7.9.2.5.2 检查记录文书参见附录 E、附录 F。 DB15/T 24632021 8 7.9.2.5.3 应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7.10.1 形成检查结果 7.10.1.1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 检查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 7.10.1.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检查主体,应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规范。 7.10.1.3 检查结果应按规

    27、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 7.10.2 公示检查结果 7.10.2.1 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 7.10.2.2 检查结果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7.10.2.3 已实施检查,但检查结果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7.10.2.4 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7.10.2.5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检查主体应受理被检查对象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

    28、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 后续处理 7.11.1 汇总报送 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形成统计表(参见附录 G),报送牵头检查主体。 7.11.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7.11.2.1 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 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 7.11.2.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11.3 材料归档 7.11.3.1 检查组应将随机抽查对象名单、检查人员名

    29、单、检查执法文书、文字或影像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7.11.3.2 通过内蒙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或网络操作实施抽查,应形成电子档案。 7.11.3.3 档案保存期限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的规定执行。 8 结果运用 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检查主体共享,检查结果互认,作为检查对象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DB15/T 24632021 9 应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数量和频次。 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应对抽查

    30、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并将处理结果记于相应检查对象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9 协同联动 应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作用,实现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10 监督管理 各级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相关检查对象出现问题的, 可以免除行政执法责任: 按照法律、

    31、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事权划分规定等,已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案件线索依法作出处理的; 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者抽到时未查出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专业技术手段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的; 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上级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督察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

    32、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DB15/T 24632021 10 A A 附录A (资料性)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A.1,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见表A.2。 表A.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填表说明: 1抽查类别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大类填写; 2抽查事项为具体要随机抽查检查的行业领域; 3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范围或产品、项目、行为等; 4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5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

    33、测等; 6检查主体为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检查的主体; 7检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予行政执法主体监管市场的具体条文。 表A.2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主体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DB15/T 24632021 11 B B 附录B (资料性)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B.1,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

    34、单样表见表B.2。 表B.1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 检查主体 配合 检查主体 表B.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 检查主体 配合 检查主体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 发展改革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DB15/T 24632021 12 C C 附录C (资料性) 抽查检查实施流程 抽查检查实施流程如图C.1所示。 图C.1 抽查检查实施流程图 1 制定工作 计划 2 明确抽查 任务 3 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 4 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 5 确定抽

    35、查比例、数量和频次 6 明确抽查工作要点 7 确定检查方式 8 实地检查 9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10 后续处理 10.1 汇总报送 10.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10.3 材料归档 9.1 形成检查 结果 9.2 公示检查 结果 8.1 准备工作 8.2 实施检查 8.1.1 明确工作 安排 8.1.2 明确检查 事项和材料清单 8.1.3 学习培训 8.2.1 表明来意 8.2.2 核验被检查对象有关人员身份 8.2.3 开展现场 检查 8.2.4 清点接受 检查材料 8.2.5 填写检查 记录 其他检查 方式 DB15/T 24632021 13 D D 附录D (资料性) “双随机、一公

    36、开”抽查要点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点见表D.1。 表D.1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点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处理 DB15/T 24632021 14 E E 附录E (资料性) 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见表E.1。 表E.1 单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局执法人员 于20 年 月 日,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号 ),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要求,对检查对象以下事项实施现场核查。记录如下: 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检查住所 (经

    37、营场所) 是否真实 是 否 发现情形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事项一 事项二 事项三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情形。 备注: 检查对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DB15/T 24632021 15 F F 附录F (资料性)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见表F.1。 表F.1 部门联

    38、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局执法人员 于20 年 月 日,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号 ),按照实地核查标准和要求,对检查对象以下事项实施现场核查。记录如下: 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检查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真实 是 否 发现情形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A 检查主体 1. B 检查主体 1. C 检查主体 1. 2.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情形。

    39、备注: 检查对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见证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DB15/T 24632021 16 G G 附录G (资料性)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见表G.1。 表G.1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实施抽查的 检查主体 随机抽查 人员名单 检查时间 抽查结果 处理 DB15/T 24632021 17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的意见 (国发 20195号)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

    40、938号) 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 4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字202199号) 5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内市监信函2021113号) 6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8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9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市监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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