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1本章主要内容o一、票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o二、汇票o三、本票o四、支票o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2一、票据和票据法o(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o广义的票据,泛指代表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有时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的票证等,也成为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3(二)票据的法律特征o1、票据是有价证券o2、票据是设权证券o3、票据是文义证券o4、票据是金钱证券o5
2、、票据是无因证券o6、票据是返还证券o7、票据要式证券o8、票据是流通证券 4(三)票据的功能o1、汇兑功能 o2、支付功能 o3、结算功能o4、信用功能5(四)票据法概述o1、票据法概述o2、我国的票据法o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6二
3、、汇票o(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o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o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7(二)出票o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一经出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成立。8(三)汇票的记载事项o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o(1)表明“汇票”的字样;o(
4、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o(3)确定的金额;o(4)付款人名称;o(5)收款人名称;o(6)出票日期;o(7)出票人签章。o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9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o(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o(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o(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103、非法定记载事项o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1(四)背书o背
5、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12o1、背书记载的事项o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其中,前两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o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o2、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o3、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6、不得转让”等字样。o4、背书的效力13(五)承兑o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o1、汇票的提示承兑 o2、承兑记载的事项和方法o3、承兑的效力 14(六)保证o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o1、保证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法o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o(1)保证人的责任 o(2)保证人的权利 15(七)付款o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o1、付款的提示o2、付款的方法o3、受托银行的责任 o4、付款人的义务 16(八)追索权o1、追索权的当事人 o2、追索权的行使o3、追索金额o4
7、、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17三、本票o(一)本票的概念o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中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18(二)本票的特征o 1、自付票据o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而不是像汇票和支票那样委托银行付款,所以,也可将本票成为自付证券。o2、基本当事人少o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与汇票和支票相比,在很多情况下少了付了款人这个基本当事人,其债权债务关系也相应简单些。o3、无须承兑o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并没有委托银行付款,所以,本票不用承兑即能保证付款。19(三)本票的出票o1、出票人o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
8、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o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o(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o3、本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0(四)本票的付款o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关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21四、支票o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
9、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o2、其特点有:o(1)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汇票的一部分和本票由出票人兼任付款。o(2)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o(3)支票的付款时间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o(4)支票更强调出票人的资金储备,而汇票则强调付款人的信用。o(5)支票的流通时间较短,流通次数多。22(二)支票的种类o按支票支付的金融工具种类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其中现金支票主要为指己支票,即出票人本人为了取得现金而开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o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现金。支票在票面上预先印制“现金”字样。o转账支票专门用于
10、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在票面上印制“转账”字样。23(三)支票的记载事项o1、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o(1)表明“支票”的字样;o(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o(3)确定的金额;o(4)付款人名称;o(5)出票日期;o(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42、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记载事项o(1)金额。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前的支票不得使用。o(2)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53、支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o(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o(2)出票地。支
11、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6(三)禁止签发的支票o1、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o2、与预留本名的签章不符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27(四)支票的付款o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在当日足额付款。28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o(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o1、伪造、变造票据的 o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o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
12、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o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o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o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票据,是指无权利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没有得到授权而利用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过期票据是指票据权利因已经超过时效期限而消灭的票据。作废票据是指付款请求权已经实现、自始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票据。o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29(二)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o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3、,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0(三)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o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1o【案例题1】o2008年12月19日,甲公司将76万元投资款以转账支票形式交给乙公司。当日,乙公司将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同年12月20日,乙公司认为76万元投资款已经划拨入账,为支付购货款而签发了面额为38万元和15万元的
14、转账支票两张。但当时乙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有13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均被其开户银行退票,并被银行罚款3万元。12月21日,甲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被其开户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此时乙公司始知76万元投资款没有划拨入账。为此,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76万元票款及利息,并赔偿其被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32o【案例题2】o2004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
15、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款项。乙公司按照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复印件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甲银行拒付。o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银行承担票据责任?为什
16、么?o (2)乙公司的权力如何得到保护?33o【案例题3】o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个体户丙购买原材料的预付款先行支付。丙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赠与丁。丁于2005年5月1日持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拒绝付款。丁考虑到乙公司效益较好,遂向乙公司形式追索权。o请综合分析并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问题:o(1)丁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oA、可以不按照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oB、必须按照银行、丙、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oC、在对乙公司进行追索的同时,对丙、银行和甲公司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D、在对乙公司进行
17、追索后,对丙、银行和甲公司就不能行使追索权o(2)下列关于丁的票据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oA、丁无偿取得票据,不享受背书转让权oB、丁因赠与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与前手相同oC、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oD、丁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以优于其前手的权利o(3)丁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法定金额和费用包括()。oA、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oB、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汇票金额的利息o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oD、因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误工费o(4)丁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前行使。oA、2005年8月1日 B、2005年11月1日oC、2006年6月1日 D、2
18、007年5月1日34选择题o1、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oA、信用证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E、股票2、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付款人交出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A、票据关系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C、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D、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5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签章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有()。oA、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oB、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oC、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oD、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19、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oE、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6o4、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交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是()。o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oD、银行承兑汇票 E、商业承兑汇票o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正确的()。o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只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o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o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oD、持票人变造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