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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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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pdf

    1、 一 一 一 一 一 .i . 日日日日日 E口”曰i :;:0 :三f 中 圃计划出 版社W| l l | | :;l |、囗、,9口口耨案 饕号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ANSHE GONGCHENG ESUAN JIAKUANZHENGYI TIAOJIE ANLI-ZHEJIANGPIAN 中 圃计 划出 版社北 | 京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本书环衬使用中国计划出版社专用防伪纸,封面贴有中国计划出版社专用防伪标,否则为盗版书。请读者注意鉴别、监督!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010)63906420醛留曾1护忄图书在版编目(CIP

    2、)数据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北京2021.12ISBN 978-7-5182-1373-3责任编辑:刘 涛责任校对:王 巍浙江篇/浙江省中国计划出版社,I.建II.浙1.建筑工程账款结算一劳动争议一调解(诉讼法)案例一浙江 ,D922.295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1)第234934号封面设计:韩可斌责任印制:赵文斌 李 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网址 :w w w .j h p r Cs s .c o 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3906433(发行部)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

    3、80m m 1230m m 1/16 7.5印张 121千字2021年12月第1版 2021年12月第1次印刷定价:75.00元=C曰当前,随着建筑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工程价款争议纠纷日趋增多。近年来,浙江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利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开展价款争议纠纷调解,及时化解建设各方主体的纠纷和矛盾。“十三五”时期,浙江省累计调解1434个项目,受理项目金额30293亿元,调解金额532亿元。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企业解难题、我为基层减负担”专题实践活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专业人员在众多调解项 目中,撷取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

    4、的疑难点问题,对调解成功和司法裁判的案例进行总结、梳理,总 共分析提炼了21个典型项 目,以“一事一注”的方式,对基本情况、发包方意见、承包方意见和调解意见进行客观剖析并提供依据,分别加以评注,完成了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 。本书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中由于材料调整、工期延误、措施项 目变化、政策性文件调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等原因引起的价款调整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本书提供的案例仅为读者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具体项目有其工程的特殊性,调解结果供参考借鉴,不可言目照搬照抄。本书的编制,得到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杭州信达投咨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浙江

    5、西湖律师事务所、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信立恒工程咨J苟t r1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询有限公司、杭州一鼎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天健(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鉴于本书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难免有不完善之处,诚望广大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2021年11月2主 编 革 位、参 编 单 位 及 编 中 人 员主编单位: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编单位:

    6、杭州信达投咨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主 编:副 主 编 参编人员: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信立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一鼎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天健(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际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季 挺 陈俊宇丁 锋 张苏琴孔宏伟 裘红伟 周雅妃 姜东超朱洪鹤 傅利红 赵全强 毛旭君周 湘 谢 辉 杨海萍 李国定邓文华 游劲秋 李 萍颜万春温运福杨瑞鹤林 涛张家斌郦其根审定人员:目=0曰清单项 目特征1 工程量清单项目 特征描述不完整如何处理 政策性文件调整

    7、量 2 施工期间遇政府出台调价文件如何调整材料调整3 二次竞争性谈判价格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期延长或延误4 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如何调价差5 因修理或返工引起的逾期交付如何确定逾期责任 6 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闲置及超期使用如何计取费用 措施费项 目7 临时交通道路修复费用由谁承担8 围堰技术措施费以“项”包干能否调整 9 技术措施费特殊说明与一般说明不一致如何调整 合同类型10 合同类型存在矛盾如何处理369121518212528313611 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能否调整1熠 嘟:啻甄嗯 蓬 拶费率下浮和总价限额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调整限价 工程变更w蛾”%砷二一r嬲工程量减

    8、少超过15%后综合单价如何确定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严重不符时如何调整价格设各品牌变更时如何调整价差设各参数变更后如何调整设备单价1213141516404448515457 工程索赔量 17 分包单位引起质量问题如何索赔冫 总承包服务费量 18 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能否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合同类型6267727885 9196192021固定价格合同单方违约如何确定造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成被告后的维权桩基工程重大变更引起合同价索赔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2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 105溆髁瞧瞧禹 翎鳜建设工程结算价款

    9、争议调解案例浙江篇在 当相田调 解 案 例请甲顶国摇搬1 工程量清单项 国特征螨述不完整数 弼 儡缟邋龚、 双方争议点:土钉锚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结算如何处理。瘤|基本情况:15年,某市安置房项 目采用 建设工程I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850卿卜一2013中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模式。本项 目基坑围护施工图中支护锚杆设计有“浆囊袋注浆锚杆”和“普通土钉锚杆”,而工程量清单只列了一个清单项 目“010202008001土钉”,项目特征描述为“锚杆设置D25级钢9详纂坑剖面图”。窬【 评注 】浆囊袋注浆锚杆是近年来刚推出的新支护工艺,浆囊袋是本锚杆技术的核心,是有别于其他类型

    10、锚杆的特征。由于通常的锚杆注浆工艺对浆液扩散无法进行控制,采用浆囊袋后,水泥浆注人浆囊袋内,浆液的扩散受浆囊袋引导制约,从而保证浆液在可控范围内扩散,施工质量比较容易控制,还提高了锚杆的抗拔力9锚杆的密度可以大幅度降低,从而节约造价。3l| I|妇| 严第一篇 调解案例承 包方意见: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提及“浆囊袋注浆”字样,且引用清单条目叉为土钉清单,故承包方投标报价时按普通土钉锚杆报价,实际施工中两者价格相差较大:而且t工图剖面较多,其中也有普通土钉锚杆剖面图。因此,承包方要求“浆囊袋注浆亭 茁 杆按其施T工艺要求,参照原投标报价口径重新组价。发 包方意见:由于浆囊袋注浆说明篇幅较多,

    11、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可能长篇赘述把所有内容都描述一遍,且部分内容也不一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因此,清单特征描述“锚杆设置D25三级钢,详基坑剖面图”是可行的。另外,承包方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该条特征描述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发包方认为结算时应按原报价计取。【 评注 】根据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项 目绾码“010202008土钉”项目特征要求描述:“1.地层情况;2.钻孔深度;3.钻孔直径;4.置入方法;5.杆体材料品种、规格、 数量;6.浆液种类、强度等级r 本清单未按清单指引中的特征要素完全描述到位。【 评注 】根据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

    12、013年修订)(杭建市发2018578号)(以 下简称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 特征时应符合 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要求,具体、 准确、完整,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清单特征描述的完整性不体现在文字内容的多少,而是应将影响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详见图纸或图集仅作为辅助参考。根据 实施细则第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 招标文件、 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供投标4走清单项目特征| | I调解意见:本工程图纸设计两种工艺做法造价有差异,而清单描述未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囚素描述清楚,造成的争议应由发包方

    13、负责,因此,浆囊袋注浆锚杆可参照投标口径重新组价。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t 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权力。”故投标人无权修改清单9如有疑问司以在招标阶段提出,由招标人统一发布补充、答疑文件修正。同时,招标人也不能认为投标人不提出清单疑问而转嫁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 评注 】根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眭应曲招标人负责。”清单质量问题责任在招标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 20162号)中明确

    14、,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日 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合同第12.1条第3款单价调整约定:“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丁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 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故本清单项目应参照合同约定重新调整综合单价。5蹰黠婴鲼鳓颥踺鲮 翎篮鹬鳊邋臌腐豳禽调价文件如何调整窒、双方争议点:政策性文件调价以定额费用为基础”还是按投标费用为基础。基本情况:某安置房新建项目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一

    15、致约定:“ 15 合同各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基准 日(开工之 日)以后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包括其间发布的新版预算定额、新版清单指引、新版费用定额、新版机械台班费用等)发生变化影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受日开工箩20】g 年8月竣T。2013年12月6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文件 关于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 有关费用项 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圭3)64号)。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因费率发生变化后计费基数问题结算时发生争议,二者价款差异为 1

    16、35万元。(评注谡 关于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T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 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企业管理费进行了调整,其中,安6全文明施工费增加了施工现场消防要求及扬尘处理等发生的费用,调整后费率按原费率乘以系数 1.7;企业管理费增加了检验试验费、办公软件、现场监控、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所发生的费用和企盥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财务费等,调整后企业管理费按原费率乘以系数1.3。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

    17、润及规费的施工取费基数:1.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2.编制投标报价时,其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可根据企业定额确定,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可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以此计算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政策性文件调整,i | 1| i | 谣 骆 置 澍承 包方意见:投标报价时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作为竞争眭费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费率调整的费用应以清单项目中依据已标价的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分别计算相应的调整费用”且原投标清单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时费率调整的基数应与原投标口径一致。发 包方意见:

    18、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政策性文件发生变化影响建筑安装r 程造价的应予调整。取【 评注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各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和施工招标文件9措施费均作为竞争性费用,由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7费基数是对所有投标人的约定,竣工结算时应当按编制招标控制价原则,以定额的人丁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调解意见: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结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费率发生变更时应按“定额人工费十 机械费”为基数进行取费补差,另计税金。【 评

    19、注l 关于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l 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讨 2013)64号),是体现社会平均水平的,属合同约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 评注 】定额遵循成本、价格、利润等经济学基本理沦和市场经济规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等改革思路9通过对建设市场的调研以及对施工项目 成本的测算、 分析

    20、,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定额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竣丁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索赔、T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定额的费用计算程序和施工取费计算规则具有系统性,定额费率发生变更时应按“定额人工+机械费用”为基数进行调整。在确定合同性质的基础上9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则,经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8.| 第篇 调解案例而拙调整3 二次竞争性谈判价格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窒、 双方争议点:电梯厅抛光砖二次竞争性谈判价格能否作为结算依据。1|基本情况:因设计技术联系单中修改公共部位装饰的建筑做法,将已有投标报价的增量抛光砖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价。

    21、工程电梯厅及架空层原设计为:首层墙面采用抛光砖饰面(型号600m m 300m m ,5m m 厚),首层以上电梯厅墙面采用乳胶漆饰面,电梯厅地面为抛光砖饰面(型号:600m m 600m m ,10m m 厚)。经设计变更为:首层及以上电梯厅墙面均采用抛光砖饰面(型号:600m m 300m m ,10m m 厚),电梯厅地面采用抛光砖饰面(型号:600m m 600m m ,10m m 厚)。变更后新增墙面抛光砖材料5754血2,由(型号:600m m 600m m ,10m m 厚)切割而成。经查承包方的投标文件,(型号:600m m 600m m ,10m m 厚)抛光砖在招标定牌定价

    22、材料一览表中已有报价,其中一标段报价为972元 /m 2,二标段报价为84.16元/m 2。实际施工中发包方将电梯厅及架空层变更新增的抛光砖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材料采购价格为125元/m 2。鼙【 评注】原招标时已有投标报价,后期因设计变更对整个架空层、电梯厅墙面全部改为9| | 搬i第一篇 调解案例承包方意见:此抛光砖材料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加,经发包方允许,由我单位对电梯厅、架空层墙面抛光砖的材料进行了竞争性谈判,且实际施工时承包方也是按此价格对抛光砖购买与支付的,因此,承包方认为应按此竞争性谈判价格 125元/n 12进行结算。发 包方意见:承包方根据每个合同标段电梯厅、架空层墙面抛

    23、光砖(型号:600m m 600m m ,10m m 厚)图示尺寸面积,经过量与价的测算,单项采购价均在100万元以下,按照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 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资交管办 2012)3号)第五条规定:“单项采购合同金额未达到100万元,或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的,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单位。”抛光砖,工程量大幅增加,后续对此材料重新进行二次竞争性谈判竞价,且重新竞价的结果明显高于投标报价,这是造成本项目双方争议根源之一。【 评注 】本工程架空层及电梯厅抛光砖采购主体为承包方,经发包方允许,由承包

    24、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招标。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实际支付按此竞争性谈判价格,故应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评注】由于前期电梯厅装修图纸设计及评审原因,施工时间较为紧迫,承包方采用竞争性谈判只需十天左右即可以完成实施,而采用公开招标,从编制清单、审核、公告、招标期、公示期,至少得需要一个半月甚至更多时间,而该电梯厅装修节点处10材料调整调解意见:此抛光砖材料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大幅增加,变更后新增墙面抛光砖约5754m 2,经发包方允许,由承包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招标,承包方对此引起的价格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此竞争性谈判竞价为有效竞价,应予以认可。于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将

    25、直接影响整个工程能否按时顺利交付,而按时交付是维稳工作重点之一,同时,提前一个月安置能节省安置过渡费用近300万元,发包方同意采用此竞争性谈判来定价。【 评注 】本工程架空层及电梯厅抛光砖采购主体为承包方,且是经过发包方允许,由承包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招标,此竞争性谈判竞价程序到位,且实际采购过程中,实际支付按此竞争性谈判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应以此作为发承包双方结算依据,对于发包方项目 管理过程中类似问题应从源头加强管理。 11 | l l 獠,l工期正K延误4 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如何调价差龚、 双方争议点:非承包方引起的工期延长,如何进行材料及人工调差。饔鼯 w

    26、.蚪一.咖.够 咖:郎 ” 。蝉”. ” .-擞饔基本情况:某大型综合体公建项 目,地下3层,地上 12层,总建筑面积302360.61m 2c 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 5%作为承包方风险范围。承包方于2015年12月2日开工,囚设计调整等原因,项目于2017年3月 31日全面停工,直至2017年10月 1日才全面复工。由于停下时间较长,其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发生较大的争议。承包方意见:全面停工之前(2017年3月 31日前)已完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口径结算。【 评注】因设计调整而引起的停工,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在停工期间人

    27、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方有权提出价格要素的调整。12工期延长或延误重新开工之后,由于人工和材料价格大幅度的上涨,根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浙建 2012)1号)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2011198号)文件(以下简称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即“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的原则,承包方对 2017年10月 1日重新开工后所完成工程量,由于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所造成的风险幅度不予承担。对2017年10月 1日后完成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补差部分价款,应按时

    28、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即发生的价差100%纳入当月进度款支付),合同双方应根据当月已完工程量按造价信息中的所有人工及材料价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中的所有人工及材料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发 包方意见:材料价格涨跌属不可预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涨跌风险。2017年3月31日停工,工程处于第二层地下室土方开挖阶段,如不停工地下室底板预计在5月才能开始浇筑,投标期2015年9月与2017年5月钢筋价格对比,以圆钢(综合)为例,2015年9月信息价为2432元几,2017年5月信息价为4167元九,钢筋价格在停工之前已经大幅涨价。根据合同第12.4.1条约定

    29、,施工过程中增加的任何费用,全部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材料调差需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评注 】承包方所引用的文件条款比较精准,这就为项目 调解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同时,承包方采用了过程解决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因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发包方合同利益尚未实现,需要承包方的积极配合,其合理诉求容易为发包方所接受。13调解意见:根据双方的会议纪要,工期延误责任明确。对工期延误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文件执行,即杭建市 201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差计人工程造价;反之

    30、,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方不得扣回价差”。对于2017年3月 31日 全面停工之前已完工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口径进行结算;对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复工以后至原合同工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对合同调差范围内的人工、材料的价格,按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中“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进行调整,不再承担人工、材料调差的风险幅度;对于2018年8月28日 以后超过原合同工期完成的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累计 日历天数内完成的工程量,对人工、材料、机械(含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价差调整均按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规定的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即延误期间

    31、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费用由承包方受益,价格调整按杭建市 2011198号文件中“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的规定执行,不再承担人工、材料调差的风险幅度;对上述价格调整引起的材料价差纳人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评注 】发包方提出的调差结算时间的理由比较合理,但对是否应调差及如何调差理由依据不足。【 评注 】因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如何进行人工和材料的调差,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经常发生争议。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分清延误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文件或合同条款约定规定,按不同情况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为双方所接受并执行。14搿 蠲 嬲 涠黠 婴婴第一篇 调解案例卢| |工期延长

    32、或延误螭 谶 蟹 撬叁、 双方争议点:5 因修理或返工引起的逾期交付如何确定逾期责任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逾期违约金如何支付。嫒忄基本情况:某食堂整治工程,合同约定开竣工 日 期为2018年8月 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期共计 75日 历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拆除工程、乳胶漆、天棚工程、门窗更换工程、不锈钢工程、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承包方在2018年10月31日 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11月2日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12月 12日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情况如下:油漆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墙体油

    33、漆脱落,需返修;部分窗框开关不畅,需返修。因此,承包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返修,返修完成后发包方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复检,最终工程复检合格。结算过程中,双方就本工程是否逾期问题发生争议。【 评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15承 包方意见:承包方于2018年11月

    34、2日向发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 请,而发包方迟迟不予验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仵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应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申请之日 为竣工日期,保修期应从提交竣工报告申 请之日 起计算。发 包方意见:合同中对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故不能以竣工报告申请之日为竣工日 期,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期,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我单位综合考虑承包方诉求和工程实际验收情况,因该工程初验不合格,故本工程逾期违约金应按返工天数计算。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35、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各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评注 】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 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期;(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为竣工日 期。”【 评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16魏淄鹦鹦鲫 翎鲮第一篇 调解案例工期延长或延误调解

    36、意见: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来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引用标准施工合同来处理争议。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条款第13.2.3条的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在本工程中,承包方于2018年11月2日向发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而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12月 12日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间隔为40天,存在验收延误的情况。由于本工程经初验需返修,承包方返修完成后由发包方进行复验并复验合格,经

    37、过调解,最终发承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八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的确定,是指发包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 期。【 评注】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以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 期为竣工日 期;如果验收不合格需返修,承包方在返修后需重新提交报告。如果因发包方拖延验收导致延误,责任应当由发包方承担。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2款规定,监

    38、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7第一篇 调解案例6 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闲置及超期使用如何计取费用窒、双方争议点:对于机械闲置时间与工期超期时问大型施工机械是否可以得到补偿,超期部分如何补偿。基本情况:某住宅工程为改建工程,地上主楼 15层,建筑面积约20000m 2,承包范围为地上的土建、外装饰与内装饰部分。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约定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合同价款700万元,暂定金额30万元。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分包的工程,承包方应承担总承包的责任

    39、,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如水、电、脚手架等设施并满足施工要求,提供的时间为分包工程从开至完工c 本T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12月安装塔吊,2016年9月开始施工使用,直到2018年拆除。塔吊实际使用天数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规定总期,前期塔吊闲置与后面超期使用引起争议。【 评注 】在该工程合同签订后,塔吊闲置时间和使用时间与工程一直未开工有关,主要原因为发包方资金未落实,工程没有及时开,而承包方也没有及时将此情况整理汇报申请索赔,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彼此存在一定责任,同时,在施工合同签订中没有就大型施工机械设各闲置与超期使用约定相关规定与计算方法,导致事后的争议。日8工期延长

    40、或延误,i :i |承包方意见:工程前期塔吊的闲置与超期使用,是由发包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应该按照市场上塔吊的租赁费给予相应的补偿。发 包方意见:因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负起总承包的责任,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如水、电、脚手架等设施满足施工要求,提供的时间为分包工程从开工至完工为止”那么,承包方就应该按照合同执行。同时,工程为总承包合同,垂直运输工程总量不变,工作内容不变,理应由承包方承担。调解意见:因发包方开工迟延导致设各闲置费用,应当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发包方不能以总承包责任为由进行辩解。根据相关的计价规则,垂直运输费单位按照天数计算,可将前期闲置的塔吊天数按定额规定来计取折旧费与人工费,超期使用

    41、费用按综合单价计取。【 评注 】因发包方资金链的关系开I延误,导致安装好的塔吊未能如期使用,根据相关的规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窝工或机械设各闲置,理应赔付承包方相应补偿金额。同时,超期使用的工期应根据相关计价表规定进行计算,按照超出天数进行赔付。【 评注 】塔吊的使用时间,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为承包方的责任,因此,承包方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同时,因为本工程为总承包工程,承包方收取了相应的总承包费,因此,塔吊费用应该由承包方负责。19。鹃| 靼:第一篇 调解案例【 评注 】在工程开始阶段,发包方应将前期工作准各充分,避免工程出现设各闲置、 窝工现象,同时,应该避免过早进行招标,造成后续不必要的损

    42、失。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准备应对变化,对异常情况的资料进行整理,及时汇报申请相应补偿,避免给自 身造成后续不必要的损失。20岿砸I页7 临时交通道路修复费用由谁承担窒、 双方争议点:工程实施中,临时交通改道导致道路破损,修复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基本情况:某连接线工程为老旧道路的提升改建工程。根据临时交通组织设计,采用利用原非机动车道承担施工期间的道路通行需求交改方案。由于该条道路交通流量巨大,重载车辆多,施工工期长,在实际使用中,该非机动车道路面应承载能力不足出现大量的破损,必须加以修复。经过建设 、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联合勘查、讨论,决定采用对原沥青混凝土路面挖除,重新浇筑C

    43、30混凝土路面进行补强修复的方案,对临时交改线路进行修复。经测算,修复费用需要198.6万元。对于修复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依据自己对合同相应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均主张由对方承担修复费用。施工合同第23条约定:“发包方针对工程特殊要求,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已列入合同价:结合交通组织设计专项文件,编制本项 目的专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发包方已充分考虑现状及全过程施工、通行条件,并初步制定各阶段交通组织、维护等相关方案发包方已充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相关维护及施工费用,如承包方因任何原因改变上述交通组织方案或便道通行方案,增加的相应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上述方案中的便道实施标准及实施范围

    44、红线已在施工图中明确,同时,承包方21艹銎; 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对便道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修补等,上述产生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一次性包干使用。”发包方认为此费用为合同风险,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费用。承包方则认为,该风险不应由承包方承担,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承包方意见:发包方利用原道路非机动车道作为交改便道,而合同第23.1条中的便道 日常维修、养护、修补仅包含常规路面破损等养护、修复工作,但未考虑到原道路非机动车道作为交改便道后需通行各类社会车辆,结构层承载力不足。【 评注 】根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原则是合理分担。第3.2.1条:“发

    45、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各(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各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 、 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第3.2.4条:“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计算。”承包方承担的风险分完全承担风险、有限承担风险。完全承担的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有限承担的是物价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本工程费用增加,究其缘

    46、由是原非机动车道结构承载力不足以承担交通压力,发生大面积损毁必须进行加固改建修复,属临时交通组织方案的不合理产生。该项交通组织方案由发包方在施工图纸上明确,由承包方负责实施;承包方承担“对便道进行 日常养护、维修、修补等”责任。可见承包方对于交通组织方案的实施仅承担有限责任。非机动车道承载力不足破损事宜,已达成情势变更的成立要素,应遵从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22释鹦髁沸禹 醯禹第一篇 调解案例措施费项目i 0l 訾| ;0按照招标时提供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交改后,原非机动车道位置沉降严重,需挖除结构层重新浇筑混凝土面层,因此,该修复内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新增变更内容应该予以计量。发

    47、包方意见:根据合同第23.1条约定“临时交改无论因任何原因改变,费用均不另行支付,日常维修养护修补等费用一次性包干。”因此,该修复内容不予计取。调解意见:合同第23条虽然约定“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对便道进行 日常养护、维修、修补等,上述产生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一次性包干使用”,但该条款是基于发包方【 评注 】承包方应该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内承担合同风险。本工程风险是由于原交通组织方案的缺陷导致的,发包方不能将自己的责任当成风险转嫁承包方。本工程造成争议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价格包干条款,对于该类条款承包方应对风险的内容和范围特别加以关注;必要时应通过招标答疑等方式在施工前明确风险内容和

    48、范围,以防工程实施时产生异议。【 评注 】依据合同条款,发包方认为:“对便道进行 日常养护、维修、修补等,上述产生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一次性包干使用”,故该项费用属承包方风险,不需另行支付。发包方利用设置合同条件主动权地位的便利,将承包方风险无限化,既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不具各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与法律法规也有所冲突,所签订的合同条件也不必然有效。合理设置风险内容和范围并合理支付相应费用,无疑是施工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23在招标时所提供的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的,由于招标时该专项设计方案是由发包方提供的,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非承包方原因又对此方案进行了调整,其实质已构成了设计变更,符合

    49、合同第10.1条“变更的范围”的相关约定,故应对其价格按照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评注 】依据合同约定和发承包方的责任,明确了费用责任方。提出了解决方案。调解方案被发承包双方接受,达成了调解目的。根据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从专项设计方案的设计方应该对设计成果负责的基本原理着手,剖析该案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论出“费用一次性包干”的风险承担基础是专项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因此提出的最终调解方案获得了争议双方的理解和认同。 24 稗 醑 髁 觯胭 鹬婴 第一篇 调解案 例措施费项 目1广| T迷 甚 慰| 拿8 围堰技术措施费以“项”包干能否调整窒、 双方争议点:在工程实施中,围堰技术措施以“项”

    50、包干是否可以调整。簿基本情况:鉴于某项 目临河结构与河道距离很近,且横穿河道,施工风险很大,为确保临河侧结构开挖施工的安全,以及施工期间河道保持畅通,决定在河道内设置挡水围堰,利用3根直径1.5m 波纹管对河水进行导流。原措施方案为分段围堰施工,现方案比原方案费用高505.12万元,双方就变更措施方案后费用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该项 目围堰专项方案 自行考虑,不得调整该项包干费用。承 包方意见:根据河道现场调查及汲取其他承包方施工经验,采用导管引流施工,河道经过导流管在基坑上过水,施工快捷一次到位,对后序结构施工影响较小。 25 【 评注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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