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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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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由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

    2、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第四条 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

    3、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五条 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六条 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分折算扣分除外。第七条 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一地扣分达

    4、到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6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并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省招投标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第九条 每年月日以前,由在川施工企业自行汇总本企业本年度安全扣分值,填入本企业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并连同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报送当地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部门审核。市、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

    5、登记部门将年度登记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记分规则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6、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或者施工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的;(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程序论证或批准即实施的;(九)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的;(十) 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

    7、计资料的。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

    8、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六)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的。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9、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五)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六)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始施工的;(七)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工程的。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扣2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10、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办法予以扣分的按下列规定折算为企业应扣分值:企业应扣分值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扣分值2项目负责人扣分值1.5。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令限期改正并每项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组织实施的;(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

    11、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未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未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没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没有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2、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扣分。(一)

    1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扣除50分;(二)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分值=50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5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

    14、三条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0分;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第二十六条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违章扣分与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15、产许可证一个月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未达到80分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5天 处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第三十条 被扣分的企业,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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