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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基于省属高校实践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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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基于省属高校实践的研究.pdf

    1、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 基于省属高校实践的研究*黄祥瑞*摘 要:派驻监察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扩大国家监察的监督范围,延长国家监察的触手。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是省属高校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回应。以纪法衔接为依据,通过组织机构的合署办公和双重领导、人员构成的上级任命和提级赋权、监察范围的全面覆盖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属高校建立起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实现了省属高校内部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但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不应一拥而上地移植,后续应当通过外派任命和定期轮换进一步优化派驻队伍,通过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域共建,通过内部细化监察体制实施章程自治,建立多元高

    2、校监察体系,提高高校监察工作的质量。关键词: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纪法衔接;派驻监察以 2018 年3 月20 日 监察法 的通过为标志,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大幕。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整合国家监察权和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以实现我国监察体制的集中统一为目标。*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资助项目“国家监察背景下的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研究”(2022CXZZ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黄祥瑞,河南信阳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法治研究与评价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监察法、教育法。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监察法 第 12 条确立了各级监察

    3、委员会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和国有企业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派驻监察制度,通过派驻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国家监察的范围,延长国家监察的触手。基于此,以各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为代表的组织纷纷响应派驻监察制度。同时,监察法 第 15 条将公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的管理人员纳入了监察范围。这就意味着,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对应,我国高校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单位,其原先内设监察部门进行内部行政监察的监察体制需要作出回应,需要依法进行变革,即通过派驻监察制度,自觉进入国家监察范围之内。2018 年 10 月,中共中

    4、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以派驻为主的改革方向。从管辖主体看,我国高校可以分为由省级行政单位主管的省属高校和由中央部门主管的中央部属高校。由于其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的不同,中央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在监察体制的改革进程、内容、方式、速度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其中,由四川省属高校带头的省属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率先展开。一 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的制度实践: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 第二条确定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原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行政监察监督的改革,也是党的纪检监督改革。它们具有共同的适用对

    5、象和奋斗目标,在监督职责上有重叠,在调查机制上有贯通,在处置结果上有衔接(吴健强,2019)。因此,省属高校的监察体制改革,不应仅局限于行政监察领域、省属高校内部,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与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有机统一和协同推进,实现党纪国法的有机融合。这也是将22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此种“派驻监察”称为“派驻纪检监察”更为合适的原因。概括而言,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就是实施以“派驻纪检监察”为核心,涉及组织机构调整、人员授权任命、监察范围延伸的改革方案,本质上是实现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郭文亮、王经北,2010)。(一)制度依据:纪法衔接,一体推进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既能在党内法规中找到依据,又能在国家法律中找到条文供给,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同和一体推进。1.党内法规纪律要求派驻监督并不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创。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早有这种特色监督方式的相关实践,并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改革过程后,逐渐发展成熟为纪检监督派驻机构。早在 1962 年 9 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就通过了 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其中确立了中央监委向国务院各部委派驻监察组的制度(董娟,2018)。随后经过多次的改革、取消、新设、合并、重组和试点,以2012 年的“八项规定”为切入口,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7、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等为具体内容,在党内法规层面为实施包含派驻纪检监察在内的各种强有力的监督提供了依据。2017 年党的十九大修订党章,对纪检监察全面派驻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各级纪委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设置,创新性探索派驻制度。最终于 2018 年 10 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意见 予以深化和完善,为新时代加强反腐斗争、开展全面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是我国 监察法 在总结党内派驻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具体运用于省属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党内派驻监察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322廉政学研究 2023

    8、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2.国家法律规范供给2018 年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 专设第七节,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从根本上确定了国家监察的基本原则、纲领性规定和组织制度。派驻监察专员(组)是依据我国 监察法 而存在的新生事物。监察法 第 12 条是该制度的直接法律来源。该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派驻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的主体、范围、对象和形式。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以该条款为逻辑前提,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1)派驻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2)派驻的范围是本级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3)可以是派驻也可以是派出;(4)可以派整体的监

    9、察机构也可以派个体的监察专员。我国高校属于 监察法 第 12 条规定的派驻对象,省级监委向本省内所辖的省属高校派驻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由此获得监察法 法律依据(尹奎杰、刘立刚,2018)。3.党纪与国法衔接无论是宏观层面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还是微观层面的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改革,都能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两个层面中找到依据,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所谓纪法衔接,主要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意见 等党内法规和纪律规范对作为国家法律的 监察法 的衔接与协作。其中,国家宪法法律提供法治空间和规范指引,党内法规纪律等则提供制

    10、度动力和规范路径(史琳,2017)。这种衔接实现了腐败治理体系的党纪规范系统与监察法律系统的协调统一、协作并进。其本质是监察工作领导主体利用自身的纪检机关与党纪规范治理党员干部的优势,依循法治规律,以监察法律法规为核心,支持监察机关推进监察职能效能化,同时依托监察体制的法治平台实现依法从严治党的使命。42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二)组织机构:合署办公,双重领导省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应当纳入监察范围,但其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区划,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亦不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机关,因此只能由省纪委监委通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专员的形式实施监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无论是中央部属高校还是省属高校

    11、的监督机构的设置基本都是一致的,即采取学校内设监督机构进行内部行政监察的方式。该内设监督机构一般称为监察处或监察部,与学校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层级低于学校纪委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办公室分别负责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督和学校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事务。这种组织架构设计并没有明确区分监察部门和纪委各自的职责,难免存在监察死角和交叉,未能发挥预期的监察作用(赵银仁、陈国芳,201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省属高校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均设置有纪委监委。在此种隶属关系和管理体系明确的前提下,省纪委监委可就近从速对省属高校进行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从而完成省属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例如,最早开始试点高校监察体制改

    12、革的四川省,其纪委监委向 28 所省属本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党章党规和监察法律法规,按照省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由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并接受其考核(吴健强,2019)。再如,海南省纪委监委在省属高校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在省纪委监委和高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确定高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等事项,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刘金芝,2016)。概括而言,在机构设置上,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所驻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吴健强,2019),人员与5

    13、22这也是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快于中央部属高校的原因。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层级相同。高校纪委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工负责,前者监督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后者监督所有从事管理的人员。在组织领导上,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和“双重指导”机制,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动接受所在省份的纪委监委领导,积极接受国家纪委监委派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三)人员构成:上级任命,提级赋权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体制,主要有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派驻纪检监察专员两种派驻形式。但无论是派驻“组”还是派驻“专员”,无论是派驻一人还是派驻数人,其任命均直接来自省级纪委监委。这种直接任命的深层次意义是实现了

    14、纪检监察人员的权限上提。原先省属高校内部监察部(处)负责内部监察的工作人员为学校任命,受学校党政领导,因此其监察权限亦来自学校党政。通过此形式任命的监察人员作为学校二级单位所属人员,在进行监察工作时,存在级别低、权限少、受制于学校党政等问题,监察工作有时可能无法深入严格开展。改革后,省属高校的监察组(专员)由省纪委监委直接任命,即使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是原班人马,实际上也实现了权限上提。原本由学校党政赋予的内部监察权,就此与学校脱钩,上提至由省纪委监委赋予,升格为具有更高层级和更强效力的国家监察权。在此种直接任命、提级赋权的情况下,监察组(专员)由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选拔、培养、使

    15、用、管理和监督(王志兵,2019);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调查等也直接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在这种体制下,监察人员摆脱了原先在任命、赋权、组织、人事、考评等方面的限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622必要时向所驻高校党委报告。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四)监察范围:全面覆盖,重点监察我国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国家监察权、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监察体制集中统一的目的,就是让监察范围全面覆盖各个领域、防止出现监察“死角”和“漏洞”。高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社会服务的特殊单位,与其他需要接受监察的单位(如企业、行政部门等)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高校内部事务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和复合性等特点。除了

    16、一般的教学和管理事务外,高校的日常工作还包括招生考试、招标采购、校园基建、国资管理、科研经费使用、项目评估审批、师德师风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吴健强,2019)。除了一般的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和内部行政管理人员外,高校还有教学科研人员和后勤教辅人员等必要群体。而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相对于原先的高校纪委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部(处)监督行政人员的模式,能够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实现监察的全覆盖。根据我国 监察法 第 15 条的有关规定,高校作为公办的教育单位,高校内部涉及高校管理的事项应纳入监察范围,承担高校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亦应当作为监察对象(范颖一,2019)。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

    17、,取消了原先校内监察部(处)内部行政监察的小范围,代之以“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一大范围。对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项目、国资管理、科研经费使用、项目评估审批、师德师风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全覆盖监督;对在科研经费使用、招生考试、设备采购、资产管理中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后勤教辅人员等同样进行监察,不留监督盲区和“死角”。目前,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已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以纪法衔接为依据,通过组织机构的合署办公和双重领导、人员构成的上级任命和提级赋权、监察范围的全面覆盖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属高校建立起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实现了省属高校内部722廉政学研究 202

    18、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从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具备了“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董娟,2018)。二 省属高校派驻监察专员的制度优势改革之前,我国省属高校常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学校内常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内部监督,纪委、监察部(处)即为此类。此种监督模式的优势是扎根于需要接受监督的环境,能够长期、深入地了解、调查和发现违法违纪等不当行为。但缺陷是,直接扎根于需要接受监督的环境,往往容易陷入熟人圈子,导致出现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等情况。二是上级党组织派驻巡视组进驻学校或二级单位进行巡视监督。与内部监察相反,此种监督方式摆脱了小圈子的熟人效应影响,外来人员的介入往往能够更高效

    19、、更严格地履行监督职能。但缺陷是,外来人员的临时性、暂时性介入往往无法深入了解情况,无法“蹲点”式地进行长期监督。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实际上是对内部监督和巡视监督二者的扬弃,能达到“1+1 2”的效果。概括说来,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兼具“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派”的权威:打破内部监察的熟人圈子在省属高校原先的监督体制下,高校纪委办公室与监察部(处)合署办公,可能出现如下客观结果:高校纪委受到高校同级党委的领导,需要对其负责;而合署中的监察部(处)本身为行政序列,从属于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部门,由校长直接领导,在人事任免、工作经费、工资福利、考核评价等方面均由学校行政决定。因此,高校监

    20、督机构便完全受被监督对象的领导,甚至出现“监督机构被被监督对象监督”的尴尬局面,使其难以对同级党政进行有效的监督。此外,在责任追究时,存在内部熟人小圈子,主要依靠党政领导的观点和态度,而82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非依凭党章党纪和违纪事实办事的现象。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的领导干部缺乏独立的考察和调查权,处分权则更无从谈及(刘金芝,2016)。在这种内部多重因素的制约下,其对同级的党委在主观上不想或不敢监督、在客观上不能或无法监督,最终职能受阻、地位下降、权威削弱。省属高校内的派驻纪检监察监督则不同。其是省属高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由省纪委监委派出,对省纪委监委负责,代表省纪委监委

    21、对所驻高校的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行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省纪委监委的“前哨部队”,具有先天的权威性,从而使省属高校变内部监督为外部监督,避免出现小圈子内的不敢监督和不愿监督情况。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所驻高校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裁判与被裁判的关系,所以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所驻高校管理人员等的监督(徐喜林,2007)。(二)“驻”的优势:消解巡视监督制度的临时效应不只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具有“派”的权威,巡视监督制度同样具有这一优势。但未将巡视监督作为主要手段的原因在于,派驻纪检监察在具有“派”的权威的同时,还具有巡视监督所

    22、不具有的“驻”的优势。我国中央和省级巡视组到下一级党组织巡视的周期一般较短,仅有月余。短时间的巡视会产生临时效应,具有局限性。一是巡视组了解、熟悉和调查所巡视高校情况的时间太短。在对所巡视的高校内部事务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想要短时间内彻底地发现问题、查处问题,难度较大。二是高校暴露问题的时间太短。尤其是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往往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单纯通过短时间的巡视,难以使问题暴露出来(刘金芝,2016)。相对于巡视监督制度,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能够极大地发挥其“驻”的优势。在监督内容上,根据 意见 的规定,派驻机构922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或派驻人员对所

    23、驻单位的相关党政会议具有参与权、对内部工作情况和干部选拔具有监督权、对党政干部情况具有知悉权、对信访举报具有办理权限。除了上述“驻”的监督内容优势外,派驻纪检监察还有时间优势。派驻机构能够长期地驻扎在所驻高校,成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一方面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延长学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暴露的时间。长时间驻守有利于问题暴露,并开展深入调查追究,防范运动式、突击式的检查带来的弊端。三 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的制度优化设计在国家政策和文件的背书之下,在派驻纪检监察制度优势的加持下,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已全面实施。但是一拥而上、移植式地推行派驻纪检监察制度改革,难免存在某

    24、些具体制度内容因“水土不服”而出现问题的情况。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应当在保持核心优势和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在细处上进行区域化、精准化改造,并逐步完善。(一)优化队伍,外派任命定期轮换出于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快捷简便开展工作等因素考虑,在部分省份,所谓派驻纪检监察,对纪检监察组(专员)与其说是上级“派驻”任命,不如说是上级“就地”任命。实际上并非另外安排人员担任纪检监察专员或组成纪检监察组派往驻守高校,而是直接任命高校原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如高校纪委书记)为派驻纪检监察专员或组成派驻纪检监察组。这种操作方式虽然有利于节约人财物资源,有利于就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熟悉工作环境的优势,但在无形中消弭了

    25、派驻纪检监察“派”的权威,不利于冲破熟人圈子的桎梏。考察我国古代官员任用制度,其在任命官员上都普遍实行短任期、回避任职、异地为官等预防性制度,即一般不安排地方官员在自己家乡03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为官;不安排官员长期在某一部门、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为官;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即实行刚性轮换;等等。此类制度设计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官员长期为政一方或驻守一部可能形成的熟人社会小圈子,这些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对于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专员)的任命,不宜直接就地任命该高校的纪委书记或其他原本就负责监督工作的本校人员为监察人员,应当尽可能外调监察人员进驻学校。即使由于人员、编制等短缺暂时没有多

    26、余的岗位新设,也应当在省域内不同高校间进行互派或定期轮换。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可考虑将省域内所属高校内部监察人员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纳入派驻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对编制和人事关系进行内部调整。在有特殊需要时,亦可设置监察官,补充专业专职专岗人员(张瑜,2018)。(二)区域共建,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了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监察对象的数量,在使监察更加全面、更加充分的同时,极大地增加了监察的工作量和对监察工作人员的数量需求,省属高校监察亦如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的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对省属高校每校仅派驻一名纪检监察专员,一省内所有省属高校的纪检监察专员的需求量累加仍然是

    27、一个庞大的数字,存在极大的需求缺口。对于某些规模较大的省属高校而言,其监察规模相对来说更大,所需要的监察人员数量就更多。确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派驻规模必须慎之又慎:不适当的派驻规模,既有可能导致监察力量失衡,进而影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也有可能造成人力资源和编制的大量占用。面对庞大的高校规模和纪检监察力量需求,在选择构建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派驻模式时,不宜实行一刀切,应当对不同规模、不同需求的高校加以区分(唐军、王敏,2018)。可以借鉴采用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设置派驻规132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模。如佛山市派驻纪检监察改革即采用此种模式。对规模大

    28、、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监督任务重的部门单独派驻纪检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综合派驻纪检组(唐军、王敏,2018)。省属高校应当结合省域内各高校的整体情况统筹考虑,合理计算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和人员的派驻数量。对于是否需要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和派驻多少纪检监察人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高校的群体规模。如果某一高校规模较小、需要监察的对象数量较少,则可以少派或不专派;反之应多派或专派。二是高校违法违纪腐败问题的发生情况。如果高校过往情况良好,鲜有相关问题发生,可以少派或不专派;反之应多派或专派。三是高校的监察效率。如果某一高校的监察效率较高、质量较好、体系完备、制

    29、度成熟,则可以少派或不专派;反之应多派或专派。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省高校工作委员会(或省高校纪检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兼顾作用。由其结合上述评价因素,对所属高校进行个性化考量,合理确定各高校是否有必要专派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以及应当派驻何等规模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对于规模较大、问题较多、监察任务较重的高校,应当单独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多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对于规模较小、问题较少、监察任务较轻的高校,可以减小派驻规模或者对于都具有此类情况的高校实行联合派驻、综合派驻的方式。(三)章程自治,内部细化监察体制大学章程被誉为大学内部的“宪法”,是现代大学内部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大学章

    30、程通过对学校的组织性质、基本制度、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总体规定,规范学校内部运行,使学校的各项事业能够有章可循。上文已论述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上的依据和纪法的衔接协同,但此种纪法衔接不能仅仅停留在国家和党的宏观层23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面,还应当深入学校章程的微观层面,构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校章校规的统一衔接协调体制机制。因此,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校要求,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高校章程、纪律、规定的制定和体系。一方面,通过修订高校章程的方式,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职权、组织体系、监察范围等内容,结合高校实际情况,进行细节调整,实现高校自治,让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实现

    31、有理有序的高效运行,避免千校一面;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校内各领域规章制度体系,有效处理校规校纪、党规党纪、地方法规、国家法律在校内执行方面的逻辑关系和先后顺序,使校内规章制度的完善健全和党规党纪以及国家立法同步协调、相辅相成,形成内容完备、程序严谨、配套科学、可操作性较强的校内规章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校内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运行的规范化水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四)多措并举,建立多元高校监察体系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具有先进性和优越性,在目前已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高校中,监察改革快速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监察效果。但是不应该将派驻纪检监察制度

    32、这一重要方式作为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的唯一手段。除此之外,还应当配合其他手段,以弥补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或漏洞。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拉开以来,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和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在不同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施。除了派驻监督以外,巡视监督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巡视监督是上位监督,具有独立性、机动性等优势,在监督过程中能有效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可以与巡视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高效完成高校监督工作,使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有效。例如,巡视机构与派驻机构隶属于同一级纪委监委,巡视机构巡视前,可与驻在高校的派驻机构加强信息沟通,根据派驻监督情况,提出监督建议;巡视过程

    33、332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中,可以及时了解情况、相互印证;巡视后,可以共同督促落实整改问题。再如,逐步完善监察官制度,设置专业从事监察工作的监察官进入省属高校进行监察等。诸多监察手段相互配合、多措并举,建立多元高校监察体系,织密高校监察网。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省属高校通过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制度,使我国高校监察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回应了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目前,派驻纪检监察体制已在我国各省属高校全面实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使派驻纪检监察制度在省属高校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依法治校要求的指引下,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制

    34、度完善和中央部属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仍任重道远。参考文献董娟,2018,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梳理与追溯 从派出、派驻到纪检监察派驻,甘肃理论学刊 第 6 期。范颖一,201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高校监督体系构建研究,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 1 期。郭文亮、王经北,2010,同体监督异体化异体监督实体化 改革和完善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路径与对策,理论探讨 第 5 期。刘金芝,2016,我国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立及模式,继续教育研究 第11 期。梅丽红,2017,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的改革创新,党政论坛 第 10 期。史琳,2017,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楚天法治 第 8

    35、 期。唐军、王敏,2018,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与体制改革对策,廉政文化研究第 1 期。王志兵,2019,深入推进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实施路径,廉政文化研究第 4 期。吴健强,2019,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之应然性思考,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第 1 期。徐喜林,2007,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创新,中州学刊 第6 期。尹奎杰、刘立刚,2018,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发展过程与完善,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第 3 期。432派驻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势与优化张瑜,2018,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监察制度模式设计探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第 6

    36、 期。赵银仁、陈国芳,201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高校监察工作的对策探讨,高教论坛 第 2 期。532廉政学研究 2023 年第 1 辑(总第 11 辑)oretical basis,and set up a special chapter in the“State CompensationLaw”to stipulate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the subject of compensation obligations and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of the su-

    37、pervision compensation system,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compensation system.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uling the countryaccording to law,improve the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effectively regulatethe exercise of power of supervision organs,and effectively protect humanrights

    38、,so as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rule oflaw,and ensure that the supervision power has been operating within thetrack of the rule of law.Keywords:State Compensation;Supervisory Compensation;Superviso-ry Power;Supervisory System Reform;Supervisory LawThe Advantages and Op

    39、timization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Rescarch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Provincial UniversitiesHuang Xiangrui/221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ccredited supervision system is condu-cive to expanding the scope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extending the tentaclesof national super

    40、vision.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dispatched by provincial uni-versities is an institutional response to the reform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Based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discipline and law,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provincial universitiesby me

    41、ans of unified office and dual leadership of organizations,superior ap-pointment and promotion empowerment in personnel composition,comprehen-sive coverage of supervision scope and combination of key points,etc.,whichhas realiz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homogeneous supervision to heterogeneous492英文目录及

    42、摘要supervision within provincial universities.However,the reform of discipline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provincial universities should not be transplantedin a mass way,but further optimize the dispatch team through external ap-pointment and regular rotation,carry out regional construction through

    43、 thecombination of separate dispatch and comprehensive dispatch,implement theautonomy of regulations through internal refinement of supervision methods,establish a diversified supervision system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supervi-sion work in universities.Keywords:Provincial Universities;Discipline

    44、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Harmonization of Discipline and Law;Dispatch to SuperviseResearch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unicipal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ccredited Public Security Institu-tions Take D City as an ExampleWang Rongchuan/236Abstract:The discipline ins

    45、pection institution accredited to the PublicSecurity Bureau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Party andthe state.At present,there is a certain gap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sexpectations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work in the field of public security,andthe performance of the

    46、supervisory function is facing more complex challengesand pressure.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discipline inspection organs dispatched to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and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such as optimizing mechanism setting,identifying thefunctional positioning,straightening out the working relationship,optimizingsupervisory resources,strengthening oversight,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theparty affairs,which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the dis-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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